每名存款人获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保障高达 RM250,000 管理定期存款户口的条款与条件 以下列举的是在银行开设并操作定期存款户口的一般及特定条款与条件。 一般条款与条件 1. 开设户口 1.1 本人/我们/本机构授权开启户口以及在此提供开设户口所需的细节并声明所有的信息是正确的。若本人/我们/本机构的个人详细资 料有变动,本人/我们/本机构承诺通知银行。 2. 定期存款收据 2.1 本人/我们/本机构确认给予本人/我们所有现有的存款存放的自动更新指示以及之后的期满期将...
每名存款人获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保障高达 RM250,000 | |||||
管理定期存款户口的条款与条件 | |||||
以下列举的是在银行开设并操作定期存款户口的一般及特定条款与条件。 | |||||
一般条款与条件 | |||||
1. | 开设户口 | ||||
1.1 | 本人/我们/本机构授权开启户口以及在此提供开设户口所需的细节并声明所有的信息是正确的。若本人/我们/本机构的个人详细资料有变动,本人/我们/本机构承诺通知银行。 | ||||
2. | 定期存款收据 | ||||
2.1 | 本人/我们/本机构确认给予本人/我们所有现有的存款存放的自动更新指示以及之后的期满期将根据相同期限更新,除非本人/我们另行建议通知。个别存款存放必须在期满日的不少过七 (7) 天之前给予书面建议通知。 | ||||
2.2 | 只有获授权签署人在出示已经加签的定期存款收据之后才会作出付款。 | ||||
2.3 | 在期满之后,定期存款收据将按照相同的合约期以及按照现有的利率自动更新。 | ||||
2.4 | 本人/我们/本机构在提款或更新时,应填妥定期存款收据背面的指示。 | ||||
2.5 | 自动更新的定期存款收据只有在银行收到相关的过期/期满的定期存款收据正本之后,在受到要求后发出。 | ||||
2.6 | 定期存款收据正本须获得安全保管。若无法出示定期存款正本或当该正本遗失/错置/损坏,本人/我们/本机构必须向银行提供可被银行接纳的赔偿。无论如何,xx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保留权利拒绝本人/我们要求提出定期存款实得额或要求补发定期存款收据的要求,视个案而定。银行的决定应是最后的。 | ||||
3. | 利息 | ||||
3.1 | 定期存款的利息将在期满日时停止。定期存款的应计利息受制于银行预扣需要作为预扣税或其他税务、征税或其他税款的这类款项的权利。 | ||||
3.2 | 利息是根据确实日数计算。 | ||||
3.3 | 根据各定期存款产品种类,利息将按适用的现行利率,按月支付或按期满后支付。 | ||||
3.4 | 一(1)、二(2)或三(3)个月期的定期存款存放,若定期存款在期满之前提出,以下条款与条件适用: | ||||
3.4.1 | 不获支付利息。 | ||||
3.4.2 | 若利息是按月登入本人/我们的来往/储蓄户口,在提出定期存款之前已经登入的每月利息,将在该定期存款提款额支付给本人/我们之前,从定期存款的本金中扣除。 | ||||
3.5 | 超过三(3)个月期的定期存款存放,若定期存款在期满之前提出,以下条款与条件适用: | ||||
3.5.1 | 受制于此 3.5.3 项的条文,在完成三(3)个月之前提出的定期存款将不获支付利息。在三(3)个月之后提出的定期存款,利息将根据原有合约利率的每一个完整月份计算并支付一半(1/2)数额。 | ||||
3.5.2 | 受制于此 3.5.3 项的条文,利息将按月登入本人/我们的来往/储蓄户口,以及该定期存款是: | ||||
(a) | 在完成三(3)个月之前提出,在提出定期存款之前已登入的每月利息,将在该定期存款提款额支付给本人/我们之前,从定期存款的本金中扣除。 | ||||
(b) | 在完成三(3)个月之后提出,已根据原有合约利率的每一个完整月份计算并支付一半(1/2)数额的利息,将在该定期存款提款额支付给本人/我们之前,从定期存款的本金中扣除。 |
3.5.3 |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在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或在之后存放或更新的定期存款,若进行未期满提款将不获支付利息。 以下列表显示利息支付(若有)的详情: | ||
存放或更新的日期 未期满提款的日期 利息支付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前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 若定期存款在完成三个月之前进行未期满 提款,将不获支付利息。 • 若定期存款在完成三个月之后进行未期满提款,利息将根据原有合约利率的每一个完整月份计算并支付一半(1/2)数额的利息。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不获支付利息。 | |||
4. | 负债 (责任) | ||
4.1 | 因本人/我们发出的付款指示不完整或模糊或当存入的款项不足够支付银行的收费与在该指示中指定的数额或产生自业务或活动,因拖延而造成的妨碍或干扰、伪造签名、因本人/我们的疏忽而造成的更改以及/或伪造、敌对行动、电力或电源或电信或其他通信网络系统故障、暴动,封锁,罢工,禁运,或机器或设备故障而使银行遵循或不遵循并导致本人/我们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 ||
4.2 | 银行因依据任何看来是由本人/我们或本人/我们的授权代表签署的指示而作出的任何付款,应完全免除银行对本人/我们以及任何其他方的责任。 | ||
4.3 | 本人/我们/本机构应赔偿银行作为银行家因本人/我们呈交以托收的任何票据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索赔、要求、诉讼、成本、开支及其他负债,以及该票据应在按本人/我们的要求存入户口而被视为已经被托收。 | ||
4.4 | 当银行接受或代表本人/我们或按本人/我们的要求产生负债,存放于银行属于本人/我们的任何资金或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将自动成为银行的担保品。银行可能在银行保留这些资金或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其任何部分,甚至有权拒绝兑现本人/我们的支票,直至负债清还为止。 | ||
4.5 | 本人/我们/本机构谨此允许银行披露信息,例如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可能要求的信息,以遵循它们的指示以及/或大众银行集团的其他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出于善意目的进行的信用评价。 | ||
4.6 | 如果银行保留或有义务保留律师执行它对本人/我们户口的任何权利,无论是通过司法诉讼或任何其他方式,本人/我们/本机构须负责向银行支付全部有关的成本、费用及收费以及银行有权从此户口扣除所有成本、费用及收费。 | ||
4.7 | 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银行不应负责,以及本人/我们/本机构应完整赔偿银行并确保银行免受任何可能由本人/我们或银行对所有银行户口,或银行执行的任何指示或本人/我们的任何银行户口或任何一部分被任何政府或官方管制当局减少或冻结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成本及开支而负责任。 | ||
5. | 抵消的权利 | ||
5.1 | 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除了任何一般留置权或银行作为银行家在法律下可能被允许的相同权利之外,银行可随时给予七(7) 个暦日的预先通知,合并或综合所有或任何本人/我们的银行户口与拖欠银行的负债,并抵消或转移在定期存款户口的信用数额以偿还我们当中任何一人对银行的负债,无论是否为目前的、未来的、确实的、或有的、主要或抵押的或个别或联名的负债。 | ||
5.2 | 当这类合并、抵消或转移需要进行货币转换,有关转换应按照银行现有的汇率计算(一如银行最终决定的)以购买本人/我们/本机构现有要转换的货币。银行无须对行使此权力之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任。 | ||
6. | 暂停户口 | ||
6.1 | 在以下任何一项状况下,本人/我们与银行之间的合约关系将终止,以及您的户口的操作将暂停: | ||
6.1.1 | 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 | ||
6.1.2 | 若为有限公司,本人/我们被申请清盘; 以及/或 | ||
6.1.3 | 法庭对银行就本人/我们的户口颁发的法律程序或命令。 |
7. | 未成年者户口 | ||
7.1 | 本人/我们确认及同意此户口不是信托户口,也不是与未成年者共同开设的联名户口。本人/我们乃是此未成年者的监护人/父母以及同意及承认本人/我们是银行的存款人。 | ||
7.2 | 本人/我们同意一旦未成年者年满十八(18)岁,本人/我们以及该未成年者应共同给予新指示以及提供操作此户口的授权状。银行在收到新的授权状之前,户口将依据现有的授权状操作。 | ||
7.3 | 若本人/我们在未成年者年满十八(18)岁之前死亡,户口将被冻结,以及与此户口有关联的事项将交由本人/我们的遗产执行人/财产管理人处理。银行保留权利依据其法律顾问的劝告行事。因此而产生的成本及开支将从户口中扣除。 | ||
7.4 | 若本人/我们或该未成年者是回教徒,户口将受制于回教法。 | ||
8. | 联名户口 | ||
8.1 | 我们,作为户口持有人,同意一旦其中一位户口持有人去世,银行获授权支付户口的信用余额给仍在生的户口持有人,以及有关付款应构成银行对该户口应支付数额的有效解除。 | ||
我们共同及个别同意赔偿银行,并在任何时候使银行免于因银行基于将户口中的贷方余额发放给仍在生的户口持有人而蒙受或产生的任何诉讼、索赔、损失、损害、罚款、收费、成本和费用。 | |||
8.2 | 我们同意在我们执行的银行指定的开户表格中指定的户口操作方式。我们也同意及承认给予操作户口的授权状可由我们的任何一人中止,以及银行获授权行使此指示。在这类情况下,银行可能不允许此户口的任何提款,直至获得我们提供新的授权状为止。 | ||
8.3 | 我们,作为户口持有人,同意及授权银行进行以下事项: | ||
8.3.1 | 贷记联名户口资金,无论是现金或通过电子资金转帐、支票以及其他可转让票据,给予或应付予我们当中的任何一人。考虑到上述,银行同意将收到的所有给予我们中的任何一人的款项,无论是现金或通过电子资金转帐或支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贷记至联名户口以及将银行可能持有的此联名户口的任何票据或支票给予我们当中的任何一人;以及 | ||
8.3.2 | 以银行可接纳方式,接受由我们所有户口持有人正式签名并呈交以关闭此联名户口意愿的书面通知书。倘若我们所有户口持有人没有同时出现在银行,我们同意,银行应在收到我们当中任何一人亲自呈交给银行的书面通知书之后关闭此联名户口。我们进一步同意及承认我们通过口头或通过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电子邮件给予银行的关闭此联名户口的任何指示均不被银行接受。 | ||
我们谨此共同及个别承诺保证银行免于受到因为执行我们的上述授权而引起或产生的所有损失、索赔、要求、诉讼、行动、损坏、成本、收费、开支以及其他负债,并受制于银行在任何时候以及基于任何理由有权拒绝收到的任何现金、电子资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或之后银行拒绝执行我们关闭此联名户口的指示以及按照我们的指示支付联名户口的余额。 | |||
9. | 国外户口 | ||
9.1 | 国外户口可由非居民(即非居民个人,公司,机构或公司)开设。 | ||
9.2 | 非居民不允许拥有居民户口。 | ||
9.3 | 国外户口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受制于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及外汇政策通告的管制。 | ||
10. |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户口 | ||
我们,作为机构代表人,代表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谨此: | |||
10.1 | 确认操作此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户口的获授权签署人并非破产人士以及他们/他们的任何一人没有被禁止参与管理此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 | ||
10.2 | 确认一旦下列事件发生,我们应即刻以书面通知银行: | ||
10.2.1 |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合伙人的更改以及/或操作此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户口获授权签署人的任何更改以及 | ||
10.2.2 | 若任何合伙人在之后宣告破产,以及在此情况下,我们作为代表人,应向银行提交向登记处申报有关停止合伙人关系或加入新合伙人的相关通知书或提供已认证的新决议,通知银行有关此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公司户口的获授权签署人的更改,视个案而定; | ||
11. | 橡皮图章 | ||
11.1 | 机构/公司/社团/俱乐部/协会之橡皮图章的印记必须与授权操作户口人士的签名样本加盖在银行指定的开户表格内。 |
12. | 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 | ||||
12.1 | 本人/ 我们/ 本机构在此户口的存款获得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障, 每名存款人获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保障高达 RM250,000.00。 | ||||
12.2 | 从本人/我们受保障存款中提出的任何款项不再获得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障: | ||||
12.2.1 | 若作为购买单位信托计划中的任何单位信托/在朝圣基金局开设储蓄户口/开设国民教育储蓄计划等的目的。 | ||||
12.2.2 | 若转至下列户口: | ||||
(a) | 在马来西亚境外应付的存款户口; | ||||
(b) | 进行纳闽银行业务或纳闽回教银行业务之金融机构持有的存款户口; | ||||
(c) | 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的非存款收取会员持有的存款户口; | ||||
(d) | 非存款户口(例如单位信托、证券交易户口等);或 | ||||
(e) | 非受保障存款户口(例如黄金投资户口、零售流通存款票据等)。 | ||||
12.3 | 信托户口 | ||||
12.3.1 | 本人/我们/本机构作为户口的受托人承认本人/我们必须根据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第 3 (1) 条文(2022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机构 (信托户口和联名户口披露要求) (修正) 条例(“MDIC 条例”)提供和提交以下信息并提交给银行: | ||||
(a) | 户口中的存款由本人/我们/本机构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声明; | ||||
(b) | 本人/我们/本机构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银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身份证明信息;和 | ||||
(c) | 户口受益人的详细信息。 | ||||
12.3.2 | 本人/我们/本机构作为户口的受托人承认如果户口的目的是用于任何电子货币计划,本人/我们/本机构需要依据 MDIC 条例第 3 (2)条文向银行提供和提交以下的信息和文件: | ||||
(a) | 户口中的存款由本人/我们/本机构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声明; | ||||
(b) | 银行可接受的任何证明文件,表明: | ||||
(i) | 户口中的存款由本人/我们/本机构以信托方式持有,用于电子货币计划;和 | ||||
(ii) | 电子货币/e 货币的发行人是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根据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第 11 节或 2013 年回教金融服务法令第 11 节批准的电子货币/e 货币发行人。 | ||||
(c) | 本人/我们/本机构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银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身份证明信息。 | ||||
12.3.3 | 本人/我们/本机构承诺: | ||||
(a) | 倘若提供和/或提交给银行的信息和/或文件有任何变化,本人/我们/本机构将立即通知银行;和 | ||||
(b) | 倘若银行依据 MDIC 条例要求提供任何信息和/或文件,本人/我们/本机构将立即向银行提供该信息和/或文件。 | ||||
12.3.4 | 倘若本人/我们/本机构未能遵守上述条款,银行有权暂停和/或关闭户口。 | ||||
13. |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FSA)及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产品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准则 | ||||
13.1 | 本人/我们/本机构明白及承认,依据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FSA”)第 134 项,银行在法律上允许披露本人/我们的信息与本人/我们的事项、银行户口或它的操作(包括本人/我们的信用状况)给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的第三方,以便大众银行集团内的银行以及/或关联及联号公司履行它以及/或它们的职责。本人/我们谨此不撤销地同意及授权银行在任何时候透露上述信息给任何担保人/债权方、银行的律师、收债代理、第三方以及/或大众银行集团内的关联及联号公司,恕无责任另行通知,因为银行可能有权在认为权宜的情况下使大众银行集团内的银行以及/或关联及联号公司履行它以及/或它们的职责。 | ||||
14. | 数据保护声明及准许 | ||||
14.1 | 本人/我们/本机构知道银行对于收集、使用、储存及分享本人/我们的个人信息及相关事项的隐私声明可在银行的网站获取。银行的隐私声明也可以从银行的任何分行获取。 | ||||
14.2 | 本人/我们/本机构知道银行让本人/我们获知关于产品与服务,包括银行及其关联公司营销资料的重要信息、公告和新闻的意愿。银行的关联公司名单列于银行的隐私声明内。 | ||||
14.3 | 本人/我们/本机构明白本人/我们/本机构有权获得及要求银行更正持有的任何个人信息,以及本人/我们可以通知银行停止使用本 人/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上述14.2项所列的事项以本人/我们可以书面形式将此要求通知本人/我们的开户分行,或交至顾客服务部,13th Floor, Menara Public Bank, 146 Jalan Ampang, 50450 Kuala Lumpur。 |
15. | 1965 年无人认领款项法令 | ||
15.1 | 本人/我们/本机构知道 1965 年无人认领款项法令的条款,包括: | ||
15.1.1 | 从本人/我们进行最后一次交易的日期起的七(7)年后,定期存款户口将被列为无人认领款项。 | ||
15.1.2 | 此户口的资金将被转移至无人认领款项登记处。 | ||
15.2 | 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在上述的七(7)年期满之前亲自前来银行进行提款或存款交易,以重新启动户口。考虑到银行同意本人/我们的上述要求,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及承诺保证银行免于受到因为进行本人/我们/本机构的上述指示而造成的致的任何延误/遗漏/错误负所有责任。 | ||
15.3 | 如果本人/我们/本机构不能重新启动户口,本人/我们/本机构知道,银行应该在转移有关款项至无人认领款项登记处时给予我们二十一(21)天提前通知。 | ||
16. | 共同申报准则 (CRS) 及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 | ||
16.1 | “共同申报准则” 是由经济合作曁发展组织开发的自动交换讯息标准税法,以交换非居民持有之财务帐户的讯息。它要求大众银行及其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相关公司及分行(大众银行集团),若适用,收集非居民或拥有海外税务居留权之马来西亚人的财务帐户讯息,并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报告有关讯息,而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将与任何在共同申报准则申报可管辖权范围内的相关税务机构,以常年形式交换这些客户的财务帐户讯息。 | ||
16.2 | “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 由美国政府立法规定,要求通过政府间协议或通过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参与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政体的大众银行集团,通过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相关的税务机构或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以常年形式报告与美国人有关的帐户讯息。 | ||
为遵循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及共同申报准则税务法的目标与执行,大众银行集团有责任获取额外的客户个人讯息、客户与大众银行集团缔结商业关系及交易的认证及文件。这些文件可在开设户口的时候获取,或若有更动的情况下,在之后的任何时候获取。 | |||
16.3 | 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并承诺,倘若本人/我们/本机构的讯息,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国籍、个人/机构的税务识别讯息、公司所有权及等等其他讯息,若有任何更动,将在三十(30)天之内通知大众银行。本人/我们/本机构在上述更动起的九十(90)天之内,将有关更动的证明文件,若适用,呈交给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 | ||
16.4 | 本人/我们/本机构谨此同意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若适用,披露本人/我们/本机构的税务居留讯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我们/本机构的税务识别号码,给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或任何相关的税务机构,作为共同申报准则及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申报用途,以确保大众银行及大众银行集团遵循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及共同申报准则的适用法律及条例。 | ||
16.5 | 本人/我们/本机构谨此确认: | ||
16.5.1 | 本人/我们/本机构应遵守本人/我们/本机构在上述 16.3 项及 16.4 项的责任; | ||
16.5.2 | 所有由本人/我们/本机构以填妥之表格及文件向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提供的讯息,若适用,均为真实、正确、可信赖及最新的;以及 | ||
16.5.3 | 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的任何成员获允按要求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或任何相关的税务机构披露本人/我们/本机构的财务帐户讯息。 | ||
16.6 | 本人/我们/本机构谨此承认并同意,倘若本人/我们/本机构拒绝、未能以及/或忽略更新本人/我们/本机构在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的记录或拒绝、未能以及/或忽略遵循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以及/或共同申报准则的要求以及/或向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提供虚假、不正确或过期的讯息,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若适用,可自由进行以下事项: | ||
16.6.1 | 关闭本人/我们/本机构在大众银行的户口以及本人/我们/本机构在大众银行集团的任何户口; | ||
16.6.2 | 拒绝向本人/我们/本机构,若适用,提供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的任何新服务;以及 | ||
16.6.3 | 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或任何相关的税务机构提供本人/我们/本机构的户口讯息,以履行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在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及共同申报准则的责任,若适用。 | ||
16.7 | 本人/我们/本机构确认,本人/我们/本机构将就本人/我们/本机构在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及共同申报准则下的责任寻求独立法律咨询,并确保完全遵守有关条款,以及进一步确认不管是大众银行或大众银行集团的任何成员,均无义务向本人/我们/本机构就有关事项提供法律以及/或税务咨询。 | ||
17. | PBe 服务 | ||
17.1 | 申请PBe 服务的个人须年满十八(18)岁及以上。 | ||
17.2 | 本人/我们谨此同意及承诺保证银行在任何时候免于受到因执行上述本人/我们给予的授权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和要求、行动和诉讼、损失和费用,包括律师及客户之间的法律费用,以及任何可能对银行采取或使银行蒙受的其他负债。本人/我们进一步同意本人/我们的负债应是一个持续的责任,并持续执行及有效,直至已完全清偿至银行满意为止。本人/我们已经阅读及理解使用银行的 PBe 服务的条款与条件,并同意该条款和条件对本人/我们有约束力。本人/我们在此声明,本人/我们谨此声明,操作此银行户 口的最后授权状没有变动。 |
18. | 通知与通讯 | ||
18.1 | 若地址有变动,本人/我们/本机构应通知银行。银行邮寄至本人/我们在银行登记的最后已知地址的所有通讯应被视为已经交给本人/我们。 | ||
18.2 | 所有给予本人/我们的通讯将是书面形式,并且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寄送给本人/我们或张贴在银行建筑物及网站。所有的法律程序可能会通过邮寄或留在本人/我们最后在银行登记的地址,并应视为已妥为交付以及本人/我们已收讫。 | ||
18.3 | 本行在给予二十一(21)个历日的通知并通过在银行的建筑或网站展示新的费用及收费的方式下,可能征收或更改任何费用及收费。 | ||
19. | 声明 | ||
19.1 | 本人/我们/本机构须填妥并执行构成此条款与条件一部分的银行指定的开户表格。 | ||
20. | 本银行的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 | ||
20.1 | 本银行已实施其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对进行业务中的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采取 “零容忍态度” 。欲了解更多关于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的详情,请浏览本银行网站 。 | ||
20.2 | 本人/我们/本机构应确保始终遵守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并且不得从事任何被视为违反 2009 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指南、细则、条例和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之任何重新制定的任何贿赂和贪污行为。 | ||
20.3 | 倘若本人/我们/本机构被发现违反此反贿赂和反贪污政策或被发现涉及任何贿赂和贪污行为,本银行有权立即终止向本人/我们/本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 | ||
21. | 其他 | ||
21.1 | 本人/我们/本机构声明在开设户口之时或之前,本人/我们/本机构没有: | ||
21.1.1 | 被宣告破产;以及/或 | ||
21.1.2 | 受制于任何对本人/我们申请清盘或破产的决议。 | ||
本人/我们/本机构进一步同意,倘若本人/我们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银行在无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应关闭此户口。 | |||
21.2 | 通过签署银行指定的开户表格以及加盖该组织的橡皮图章,本人/我们/本机构确认本人/我们/本机构已经收到、阅读及完全理解此条款及条件、授权状通知书(若有)以及同意遵守银行可能在之后推出、检讨、修订或取代的任何修正条款或更改并受其约束,以及有关修正和更改可在银行网站以及/或分行的布告板获取以及/或通过任何其他批准的方式传达。 | ||
21.3 | 本人/我们/本机构进一步同意在修正或更改日期生效之后,继续维持和操作本人/我们的户口,本人/我们/本机构已接受已修正的条款与条件以及受其约束。 | ||
21.4 | 本人/我们/本机构谨此同意支付并授权银行从此户口中扣除提供给本人/我们的服务及便利的款项,作为任何其他费用或佣金、或任何适用的服务征费、维持费或银行征收的任何其他合理的费用及征费或任何目前执行或将要执行的法律可征收的适用税项。 | ||
21.5 | 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及承诺: | ||
21.5.1 | 不披露使用者身份证明(ID)和编码/密码给其他任何人、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话或银行官方网站以外的任何网站,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编码/密码的安全,并确保安全设备在任何时候均为安全;以及 | ||
21.5.2 | 及时并定期检查所有的交易警报以及定时检查户口余额、任何银行户口结单或指定的支付票据,以侦察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错误或不符,并在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交易、错误或不符的情况下尽速向银行和开具支付票据的人士报告。 | ||
21.6 | 本人/我们/本机构进一步承诺,在发现任何违反编码/密码安全性的事项或遗失安全装置的事项,即刻向银行报告,以及承诺在结单发现有错误或不符,即刻向银行报告。若银行没有在结单日期起的二十一(21)个历日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关于任何错误或不符的条目,本人/我们/本机构则被认为是已接受结单至最后一个日期为止的条目是正确的及最终的,以及接纳户口内所有的提款或其他借记条目。 | ||
21.7 | 尽管于此所述的条款,若银行怀疑此户口被用于非法目的,银行有权阻止此定期存款户口的任何操作。 | ||
21.8 | 于此的条款和条件受制于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FSA)的条款以及于此的任何其他修改或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任何指示或管制当局可能的指示或要求。 | ||
21.9 | 本行有权随时改变、修改或修订任何于此的户口条款与条件、特点及利益,以及在通告之前给予本人/我们二十一(21)个历日的通告,以及/或在本银行的建筑和网站展示有关更改的通告。 | ||
21.10 | 以上条款和条件管理开设及操作定期存款户口的一般条例,并可能根据不同类型的定期存款户口产品而有所更改。 |
特定条款与条件 | |||
1. | PLUS 定期存款户口 | ||
1.1 | 超过十二(12)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放: | ||
1.1.1 | 利息将按月或每六(6)个月支付;或按银行与本人/我们可能同意的这类其他间隔期支付。本人/我们将获得付款,惟必须出示本人/我们的身份证以及上述已核实的定期存款收据或按照与银行作出的特别事先书面安排。 | ||
1.1.2 | 受制于此一般条款与条件 3.5.3 项的条文,已在之前按月登入本人/我们的来往/储蓄户口的利息以及该定期存款是在期满之前提出,已根据原有合约利率的每一个完整月份计算并支付一半(1/2)数额的利息,将在该定期存款提款额支付给本人/我们之前,从定期存款的本金中扣除。 | ||
1.2 | 从 2019 年 11 月 8 日起,定期存款的每月存入来往/储蓄户口的利息支付模式将被终止。 | ||
以下列表显示新存款存放和更新现有的存放的利息支付详情: | |||
利息支付模式 存款期 2019 年 11 月 8 日之前的 2019 年 11 月 8 日起的 新存款存放/更新现有的存放 新存款存放/更新现有的存放 1 至 12 个月 • 按月存入来往/储蓄户口 • 期满之后存入来往/储蓄户口 • 期满之后存入来往/储蓄户口 • 期满之后加至本金 • 期满之后加至本金 13 个月及以上 • 按月存入来往/储蓄户口 • 每 6 个月存入来往/储蓄户口 • 每 6 个月存入来往/储蓄户口 | |||
1.3 | 个人户口持有人允许在期满前进行部分提款。在期满前提出的部分款项不获支付利息。其余的结存可在期满时享有合约利息。 | ||
1.3.1 | 任何已经支付给部分提出之款项的每月/六(6)个月利息,将在支付该部分提出之款项给本人/我们之前,从中扣除已支付给本人/我们的相关利息。 | ||
1.4 | 没有定期存款收据的定期存款存放 (无证书定期存款) | ||
1.4.1 | 在PLUS 定期存款户口下未发出定期存款收据的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将在收到并接纳定期存款存放后发出定期存款存放确认通知书。 | ||
1.4.2 | 在存放确认通知书中的条目应被视为本人/我们给予银行指示以使存放确认通知书中所述的存放生效的决定性证据。 | ||
1.4.3 | 存放确认通知书仅是对PLUS 定期存款户口存款存放的确认。存放确认通知书并非所有权文件或定期存款存放仍然存在的证据以及存放确认通知书本身不应构成足够的证据莱反驳于银行系统中的任何记录。银行系统中关于PLUS 定期存款户口的记录将被视为最终记录。因此,出示存放确认通知书并不赋予本人/我们从银行提取存放确认通知书上注明款项的权利。 | ||
1.4.4 | 期满之后,定期存款存放将会按照现行利率被自动更新为相同的合约期。在这类情况下,除非本人/我们提出要求,否则银行不会就这类更新续签期发出任何存放确认通知书。当前更新续签期的存放确认通知书将取代银行之前发出的所有存放确认通知书。 | ||
1.4.5 | 对于定期存款存放的提款,本人/我们应在银行交易单上完成提款指示并附上相关详情,无须出示存放确认通知书。 | ||
2. | PB 黄金 50 PLUS 定期存款户口 | ||
2.1 | PB 黄金 50 PLUS 定期存款收据是发出给年龄五十岁及以上的存款人户口。一位年龄为五十(50)岁及以上的存款人与银行接纳的另一位年龄低于五十岁(50)的人士的联名存款应随时受制于 PB 黄金 50 PLUS 定期存款户口的条款与条件。 | ||
2.2 | 存入PB 黄金 50 PLUS 定期存款收据的数额不得以各别数额提出款项。 | ||
2.3 | 存放期为 15,18,21,24,36,48 及 60 个月的存款,利息将根据该定期存款存放的周年日期,按月支付。 | ||
2.4 | 适用现行利率的利息将按照银行的PB 黄金 50 PLUS 定期存款收据条款,根据银行指定的时间区隔支付予本人/我们的来往/储蓄户口。 | ||
2.5 | 本人/我们/本机构同意除了任何一般留置权或银行作为银行家在法律下可能被允许的相同权利之外,银行可随时给予七(7)个历日的预先通知,组合或合并所有或任何本人/我们的银行户口与拖欠银行的负债,并抵消或转移在储蓄户口的信用数额以偿还我们当中 任何一人对银行的负债,无论是否为目前的、未来的、确实的、或有的、主要或抵押的或个别或联名的负债。 |
3. | PB 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定期存款户口 | |
3.1 | 在授权签署人出示已由客户加签的定期存款收据之后将会作出付款,惟受制于旅游及文化部设定的提款条款与条件。 | |
3.2 | 若为 PB 黄金 50PLUS 产品,除了于此的条款之外,定期存款额不得以各别的数额提出,以及若户口是以联名开设,其中一位联名户口存款人必须为年龄五十(50)岁及以上。 | |
3.3 | 适用现行利率的利息将按照银行在定期存款的条款,根据银行指定的时间区隔支付予个别种类的定期存款产品。 | |
3.4 | 于此的条款和条件受制于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FSA)的条款以及于此的任何其他修改或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任何指示或旅游及文化部或这类其他部门或管制当局随时的指示或要求。 | |
倘若英文版与此中文版内容的翻译有差异,应以英文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