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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无偿财务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
能带来的影响;
5、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五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其具体的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的全部过程至少有两人负责。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公司的权益性融资业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公司的债务性融资业务。
第九条 资本运营部和资金计划部分别管理其筹资业务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公司资本运营部和资金计划部将相关资料转交于证券事务部,按规定严格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公司资金计划部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融资预算,资本运营部和资金计划部分别拟定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对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制订融资实施方案。超出授权决策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决策权限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资金计划部负责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公司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资本运营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资本运营部负责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四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由资金计划部负责依法办理资产抵押、解押、注销担保等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融资文件由资金计划部和资本运营部分别按其职责和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计划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计划部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在审批后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据。公司资本运营部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设置核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和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资金计划部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由法务审计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3、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5、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6、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