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前身为至尊园有限,至尊园有限设立于 2004 年 9 月 16 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 3102292072313。公司系由倪根宝、梅神峰、郑善志、陈冠维、刘永芳及上海窑兴作为发起人,由至尊园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尊园股份设立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766942181T 的《营业执照》。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
“本所”或“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
“公司”或“至尊园股份” | 指: | 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至尊园有限” | 指: | 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永新置业” “新尚海” “宝昌餐饮” | 指:指:指: | xx市永新置业有限公司 xx市新尚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宝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道拉娱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暂行办法》” | 指: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挂牌” | 指: | 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指: | 《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中汇”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瑞赋投资” | 指: | 上海瑞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窑兴” | 指: | 上海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力鸿文化” | 指: | 上海力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青浦工商局” “青浦市监局” | 指: 指: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工商局” | 指: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起人协议》” | 指: | 《关于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上海股交中心” | 指: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071986-020506-10155613
致: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2 本所经办律师系中国执业律师,可以为本次挂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声明事项
2.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 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3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
2.4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2.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1.1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尊园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和
《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 6 月 16 日,
至尊园股份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办理公司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相关事宜,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申请文件、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挂牌协议以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1.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但,尚待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2.1 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的前身为至尊园有限,至尊园有限设立于 2004 年 9 月 16 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 3102292072313。公司系由xxx、梅神峰、xxx、xxx、xxx及上海窑兴作为发起人,由至尊园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尊园股份设立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766942181T 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04 年 9 月 16 日至长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7,150 万元;
住所为青浦区xx公路 1128 号;法定代表人为付玉泉;公司经营范围为工艺品雕塑和销售,骨灰寄存,壁葬、墓葬、丧葬用品销售,电子软件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 公司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已通过了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工商年检
/进行了历年年度报告的自主申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3.1 公司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独立进
行经营,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无需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独立。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公司 2014 年度、 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0,063,951.19 元及 191,473,126.00 元,均占其营业收入的 100%,业务明确,主营业务收入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2 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公司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公司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公司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 公司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成立以来,制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经营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相关会计制度,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核算体
系;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有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了解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经验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4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能有效运行并保护股东权益(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公司制定了《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最近两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及诚信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合法规范经营,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5 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起人及股东”)。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公司(包括其前身)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登记程序,合法合规;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未发生过股份转让行为,未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明晰,至尊园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6 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已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尊园有限 2005 年第一次增资时力鸿文化认缴的部分新增注册资本系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业经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系由至尊园有限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发起人的
出资方式是净资产折股,因此,自至尊园有限 2005 年第一次增资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尊园有限存续已满一个会计年度。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申请人,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至尊园有限 2005 年第一次增资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尊园有限存续已满一个会计年度,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3.7 其他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委托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瑞赋投资(会员号 ET0330)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推荐人,且公司已与瑞赋投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书》,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挂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及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
四、 公司的设立
4.1 至尊园有限的设立
经核查,至尊园有限于 2004 年 9 月 16 日成立,并经上海工商局注册登记。
根据青浦工商局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下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22900093162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前,至尊园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7,150万元。根据至尊园有限全体股东当时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前,至尊园有限共有 5 位自然人股东和 1 位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xxx、梅神峰、xxx、xxx、xxx、上海窑兴,分别持有至尊园有限 28.8%、 20.8%、16%、12.8%、1.6%、20%的股权(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指明,有关持股比例均指直接持股比例)。
根据至尊园有限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至尊园有限系一家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2 至尊园股份的设立
公司系由至尊园有限整体变更(即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2015 年 12 月 8
日,至尊园有限 2015 年股东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至尊园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 8 日,相关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发起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存在引致公司设立行为产生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信
资评报字(2015)第 473 号),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至尊园
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373,943,600 元;根据中汇 2015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5]4134 号),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尊园
有限净资产为 173,621,563.15 元,据此,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折股依据,按
1:0.411815 比例折股,折合为公司股份 7,150 万股。
公司的上述股本业经中汇以中汇会验[2016]018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以经审计的至尊园有限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公司的情形,合法、合规,构成“整体变更设立”;上述验资等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前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发起人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聘任了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主席。
至尊园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至尊园股份后,至尊园股份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66942181T)。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行为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的独立性
5.1 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艺品雕塑和销售,骨灰寄存,壁葬、墓葬、丧葬用品销售,电子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实际从事上述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并已获得
必要的经营许可。
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业务合同等有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均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层决定,设置了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了相应的业务人员,具有独立的、完整的业务系统,具备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力,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响其独立自主性的依赖。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独立。
5.2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至尊园股份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于 2016 年全部到位。公司资产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配套设施,合法拥有或使用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场地;公司拥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权属关系界定明确,不存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产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公司的人员独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仅在公司处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均符合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股
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员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于各关联法人的员工,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机构。上述员工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从公司领取薪酬。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5.4 公司的机构独立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包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监事),并设立了业务部、环建部、工程部、总务部、财务部、营销部、综合办等职能部门。该等机构和部门系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置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的情形。公司各职能部门依照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独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其职能的履行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干预,并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5.5 公司的财务独立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拥有独立的财务人员,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主要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并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及股东
6.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共有 6 位发起人:自然人股东xxx、梅神峰、xxx、xxx、xxxx系中国公民;合伙企业股东上海窑兴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境内。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 xxx,系中国公民,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xxxxx南路 255 弄*号*室。公司设立时,xxxx有公司股份 2,059.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8%。
(2) 梅神峰,系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200 弄*号*室。公司设立时,梅神峰持有公司股份 1,487.2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8%。
(3) xxx,系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xx区仁德路 100 弄*号*室。公司设立时,xxxx有公司股份 1,14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
(4) xxx,系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579 弄*号*室。公司设立时,xxxx有公司股份 915.2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8%。
(5) xxx,系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淮海中路 2006 弄*号*室。公司设立时,xxxx有公司股份 114.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
(6) 上海窑兴,系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342254449A),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 901 弄 98 号 3 层 G 区 38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瑞赋投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设立时,上海窑兴持有公司股份 1,43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xxx、梅神峰、xxx、xxx、xxx、上海
窑兴均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根据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海窑兴的《营业执照》,不存在影响其依法存续的情形。发起人的人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及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2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共有 5 位自然人股东及 1 位合伙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xxx、梅神峰、xxx、xxx、xxx均系中国公民,住所均位于中国境内;合伙企业股东上海窑兴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境内。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 6 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xxxx有公司股份 2,059.2 万股,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8.8%。xxx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6.1(1)。
(2) 梅神峰持有公司股份 1,487.2 万股,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0.8%。梅神峰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6.1(2)。
(3) xxxx有公司股份 1,144 万股,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6%。xxxxx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6.1(3)。
(4) xxxx有公司股份 915.2 万股,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2.8%。xxx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6.1(4)。
(5) xxxx有公司股份 114.4 万股,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6%。xxx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6.1(5)。
(6) 上海窑兴持有公司股份 1,430 万股,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上海窑兴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6.1(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中合伙企业股东依法设立并存续,自然人股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其人数、主要经营场所及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公司合伙企业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
伙人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股东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xx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违反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符合股东资格的适格性要求。
6.3 就公司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如下:
核查对象: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中共有 1 位非自然人股东,即,上海窑兴。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上海窑兴最新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核查了中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信 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海窑兴的管理人已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核查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上海窑兴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经核查,上海窑兴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窑兴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窑兴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6.4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包括其前身)的股权结构发生如下变更:
(1)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尊园有限的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36%、26%和 20%。根据《公司法》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至尊园有限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均未超过 36%,均无法控制股东会或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据当时有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成员和监事成员的任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至尊园有限董事均由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因此,至尊园有限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董事的选任。经本所律师核查,至尊园有限历次股东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根据至尊园有限的股东xxx、xxx、xx昼、xxx、xxx共同出具的《承诺函》:在其作为至尊园有限的股东期间,其和其他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两名及以上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至尊园有限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至尊园有限无实际控制人。
(2) 自 2015 年 10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及梅神峰一直系至尊园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合计持股比例一直超过 49.6%,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且xxx及梅神峰在至尊园有限/公司中一直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等重要职位,对日常经营管理构成实际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尊园有限/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xxx及梅神峰在会议审议事项中均表决一致,未出现过分歧。
2015 年 10 月 13 日,xxx及梅神峰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两人的表决意见将根据事先确定的表决意见行使,即,将以两人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所持的表决意见作为两人共同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以协议形式确定了xxx及梅神峰的一致行动关系,进一步加强了两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5 年 10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尊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xxx及梅神峰。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但不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的具体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稳定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xxx及梅神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6.5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7.1 xxx、力鸿文化于 2004 年 4 月 7 日签署《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xxx、力鸿文化分别出资 450 万元、50 万元共同设立至尊园有限,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90%和 10%。上海市民政局于 2004 年 7 月 15日出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青浦静安塔苑变更名称和增加墓葬经营项目的批复》(沪民葬发[2004]5 号),至尊园有限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 2004 年 9 月 16 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2072313)。
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出具《验资报告》(兴
验内字(2004)—6811 号),对于截止到 2004 年 9 月 14 日的至尊园有限
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xxx、力鸿文化分别以货币方式出资 450 万元、50 万元,合计 5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前身设立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也经有权部门批准和登记,属合法有效,其股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风险。
7.2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公司前身至尊园有限设立时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包括其前身)存在如下股本变动的情形:
(1) 第一次增资
至尊园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至
尊园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至 3,150 万元,其中力鸿文化以货
币方式出资 13 万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2,205 万元,共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 2,218 万元;xxx以货币方式出资 432 万元认缴新增注
册资本 432 万元。就本次增资,至尊园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修订
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2072313)。
上海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xx房地估字(SC)017634 号),对力鸿文化用于出资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公路 1128 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以 2005
年 4 月 1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245 万元。
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4 月 25 日出具《验资报告》(正光会
验字(2005)第 68 号),对于截止到 2005 年 4 月 22 日的至尊园有
限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xxx以货币方式出资 432 万
元;力鸿文化以货币方式出资 13 万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2,205
万元,共计 2,650 万元。
至尊园有限第一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882 | 28 |
2 | 力鸿文化 | 2,268 | 72 |
合计 | 3,150 | 100 |
(2) 第一次股权转让
至尊园有限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
xxxx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28%的股权转让给xxx。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 元。就本次股权转让,至尊园有限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修订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青浦工商局于 2006 年 10 月
24 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882 | 28 |
2 | 力鸿文化 | 2,268 | 72 |
合计 | 3,150 | 100 |
本次转让系平价转让,无溢价,转让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尊园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3) 第二次股权转让
至尊园有限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力鸿文化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11%的股权转让给xxx、11%的股权转让给xx昼;xxx将其持有的至尊园有限 15%的股权转让给xxx、11%的股权转让给xxx、2%的股权转让给xxx。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了相应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 元。就本次股权转让,至尊园有限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修订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青浦工商局于 2008 年
1 月 3 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力鸿文化 | 1,575 | 50 |
2 | 郑善志 | 472.5 | 15 |
3 | 倪根宝 | 346.5 | 11 |
4 | 梅如昼 | 346.5 | 11 |
5 | 陈冠维 | 346.5 | 11 |
6 | xxx | 63 | 2 |
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无溢价,转让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尊园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合计 | 3,150 | 100 |
(4) 第三次股权转让
至尊园有限于 2009 年 3 月 8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力鸿文化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50%的股权转让给xxx。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 元。就本次股权转让,至尊园有限于 2009
年 3 月 8 日修订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青浦工商局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无溢价,转让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尊园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1,575 | 50 |
2 | 郑善志 | 472.5 | 15 |
3 | 倪根宝 | 346.5 | 11 |
4 | 梅如昼 | 346.5 | 11 |
5 | 陈冠维 | 346.5 | 11 |
6 | xxx | 63 | 2 |
合计 | 3,150 | 100 |
(5) 第四次股权转让
至尊园有限于 2009 年 4 月 8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14%的股权转让给xx昼;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1%的股权转让给xx昼,5%的股权转让给xxx,5%的股权作价转让给xxx。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了相应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
元。就本次股权转让,至尊园有限于 2009 年 4 月 8 日修订了公司章
程,并领取了青浦工商局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无溢价,转让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尊园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1,134 | 36 |
2 | xxx | 630 | 20 |
3 | 梅如昼 | 819 | 26 |
4 | xxx | 504 | 16 |
5 | xxx | 63 | 2 |
合计 | 3,150 | 100 |
(6) 第二次增资
至尊园有限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
至尊园有限注册资本由 3,150 万元增至 7,150 万元,其中xxx以货
币方式出资 1,44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440 万元;xxx以货币
方式出资 8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梅如昼以货币方式
出资 1,04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40 万元,xxx以货币方式出
资 64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40 万元,xxx以货币方式出资 8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0 万元。就本次增资,至尊园有限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修订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青浦工商局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000931627)
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出具《验资报
告》(永诚会验[2013]字第 40257 号),对于截止到 2013 年 3 月 18日的至尊园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xxx、xxx、xx昼、xxx、xxx分别以货币方式出资 1,440 万元、800 万元、 1,040 万元、640 万元、80 万元,合计 4,000 万元。
至尊园有限第二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2,574 | 36 |
2 | xxx | 1,430 | 20 |
3 | 梅如昼 | 1,859 | 26 |
4 | xxx | 1,144 | 16 |
5 | xxx | 143 | 2 |
合计 | 7,150 | 100 |
(7) 第五次股权转让
至尊园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36%的股权转让给xxx;xx昼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26%的股权转让给梅神峰。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 元。就本次股权转让,至尊园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修订
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青浦市监局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2,574 | 36 |
2 | xxx | 1,430 | 20 |
3 | 梅神峰 | 1,859 | 26 |
4 | xxx | 1,144 | 16 |
5 | xxx | 143 | 2 |
合计 | 7,150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转让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尊园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8) 第六次股权转让
至尊园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7.2%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窑兴;梅神峰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5.2%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窑兴;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0.4%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窑兴;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4%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窑兴;xxx将其持有至尊园有限 3.2%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窑兴。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了相应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2.2377 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至尊园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修订了公司章程,
并领取了青浦市监局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
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在参考了至尊园有限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
计净资产值 150,714,675.77 元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以 1.6 亿元的公司估值所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系溢价转让,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xxx、梅神峰、xxx、xxx、xxx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1,310,802.62 元、946,690.78 元、72,822.37 元、582,578.94 元、728,223.68
元。
至尊园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2,059.20 | 28.8 |
2 | 梅神峰 | 1,487.20 | 20.8 |
3 | xxx | 1,144.00 | 16.0 |
4 | 陈冠维 | 915.20 | 12.8 |
5 | xxx | 114.40 | 1.6 |
6 | 上海窑兴 | 1,430 | 20 |
合计 | 7,150 | 100 |
(9)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部分。
7.3 经公司及公司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现有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的情形;公司符合“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除至尊园有限第一次增资及整体变更设立外,股东历次出资以货币出资。至尊园有限第一次增资,力鸿文化认缴的部分新增注册资本系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经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整体变更设立以经审计
净资产折股,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包括其前身)股东历次出资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真实、足额缴纳。
7.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历次验资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决策程序,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除至尊园有限第一次增资,力鸿文化认缴的部分新增注册资本系由土地使用权出资及至尊园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系由净资产折股之外,公司股东历次出资以货币方式出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与相应比例合法、合规。
7.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历次验资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除至尊园有限第一次增资,力鸿文化认缴的部分新增注册资本系由土地使用权出资及至尊园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系由净资产折股外,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前述出资均是真实的,并均已足额缴纳;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与比例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
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包括其前身)自设立以来,共有两次增资行为,未曾有过减资情形。公司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经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修订了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包括其前身)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减资情形;公司(包括其前身)历次增资行为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至尊园有限发生六次股权转让行为。公司(包括其前身)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了相关法律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包括其前身)历次股权转让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永新置业、宝昌餐饮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永新置业、宝昌餐饮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尚海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股权转让的行为。
7.9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永新置业、新尚海、宝昌餐饮自成立以来,未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本次挂牌的纠纷及风险。
八、 公司的业务
8.1 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变更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现行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艺品雕塑和销售,骨灰寄存,壁葬、墓葬、丧葬用品销售,电子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至尊园有限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前身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工艺品雕塑和销售,骨灰寄存,壁葬、墓葬、丧葬用品销售,电子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公司按照《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实际经营,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包括其前身)上述经营范围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8.2 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系陵园建设、墓位销售及墓地维护管理服务。
8.3 公司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认证
(1) 至尊园有限持有上海市民政局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上海市
殡葬服务证》(证号:B-044),并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取得公司名义变更后换发的《上海市殡葬服务证》(证号:B-04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齐备,公司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
8.4 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予以审定的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2014 年度、2015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公司当期营业总收入的 1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8.5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6942181T),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两年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经营模式未发生变更;公司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连续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下列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1) xxx,系公司的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2,059.2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8%;
(2) 梅神峰,系公司的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1,487.2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8%;
(3) xxx,系公司的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1,144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
(4) xxx,系公司的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915.2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8%;
(5) 上海窑兴,系公司的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1,43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9.2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法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关联企业如下:
(1) 上海汉神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 258 号;法定代表人:梅神峰;注册资本:4,680 万元;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制品、电梯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及批兼零、代购代销;电梯维修专业领域内开展“四技”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依法须经过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梅神峰持有其 94.3%股权并担任其董事长职务,实际控制人xxx担任其董事职务。
(2) 上海珩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1325 号 3 层-320P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梅神峰;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会
展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梅神峰持有其 94.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
(3) 上海鹊图量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1325号 3 层-322E 室;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营范围:量子仪器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量子设备仪器的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维修;投资管理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梅神峰持有其 4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9.3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法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关联企业如下:
(1) 瑞赋投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11 号 302部位 368 室;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实业投资;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贸易及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xxx的妹妹xxxx有其 23%股权(另四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22%、20%、20%及 15%)并曾担任其董事长职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已于 2016 年 7 月辞去瑞赋投资董事长职务。根据瑞赋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通过;且,瑞赋投资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瑞赋投资全体股东之间未签订,亦未谋求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两名及以上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瑞赋投资的行为;此外,根据瑞赋投资的说明,xxx辞去董事长职务之后,在瑞赋投资不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参与瑞赋投资的经营决策。
xxx已出具书面承诺,其系瑞赋投资的股东及原董事长,已于 2016
年 7 月辞去瑞赋投资董事长职务,并不再担任瑞赋投资任何职务。其本人在瑞赋投资任职期间及辞去董事长职务之后,均未利用董事长职务及股东身份对瑞赋投资及至尊园股份挂牌项目小组施加任何影响。
瑞赋投资及至尊园股份挂牌项目小组亦出具书面承诺,瑞赋投资及相关项目小组成员,在本次开展至尊园股份推荐挂牌过程中,始终保持尽调独立性,依据尽调工作独立制作了《推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底稿等文件、独立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仅持有瑞赋投资 23%的股权尚无法对瑞赋投资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瑞赋投资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瑞赋投资未违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持有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拟推荐非上市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非上市公司挂牌业务”的情况。
9.4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法人如下:
(1) 永新置业,住所为xx市平望大桥北首;法定代表人为丁美琴;注册资本为 2,8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房产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 新尚海,住所为xx市平望镇平湖路 6 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为付玉泉;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管理;餐饮服务;歌舞娱乐场所服务;食品销售;棋牌室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永新置业持有其 100%股权,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 宝昌餐饮,住所为xx区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1 铺;法定代表人为丁美琴;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娱乐管理;酒店管理;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服务;食品零售;棋牌室服务;生活美容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股权,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5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如上 9.2 披露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联法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如下:
(1) 上海海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凉城路 465 弄 60 号 1028 室,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设计、咨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除特种),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市场营销策划(除广告),销售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东xxx持有其 8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职务。
(2) 上海建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 1352 号 1 幢 7014 室;注册资本: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xxx;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园林绿化,建筑装潢材料、针纺织品、通讯设备、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服装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东xxx持有其 8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职务。
9.6 公司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及诚信情况”部分。
上述公司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构成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9.7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如上 9.2、9.4 披露外,截至
x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法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
9.8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正在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方租赁
- 至尊园有限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配偶xx(亦系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xxx的配偶xxx于 2012 年 3 月 1 日签署《租赁协议》,xx、xxx将其位于上
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泖溪路 65 弄的房屋租赁给至尊园有
限,面积为 899.7 平方米,租期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租金第一年为 120,000 元,后每年递增 5%。
(2) 关联方担保
- xxx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行(以下称 “xx工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05131000070101),xxx为至尊园有限与xx工行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签署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5131000070)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9.9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最近两年,公司主要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方资金拆借
- 公司与上海海鸥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鸥压铸”,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xx、实际控制人梅神峰之子xxx及公司分别持有其 25%股权)之间存在资金拆借,2014 年,公司向海鸥压铸拆出 3,740,087.5 元,收回 2,000,000 元;2015 年,公司
向海鸥压铸拆出 1,100,000 元,收回 2,840,087.5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资金拆借已结清。
- 公司与上海南篱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南篱农家乐”,公司董事付玉泉及公司分别出资 1 万元,各占总出资额的 20%)之间存在资金拆借,2014 年公司向其拆出 1,000,000 元,2015 年公司向其拆出 1,000,000 元,收回 2,000,00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资金拆借已结清。
- 公司与xxx之间存在资金拆借,2014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xxx的资金拆出余额为 59,025,2015 年公司向其拆出 2,662,975元,收回 2,722,00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资金拆借已结清。
- 公司与xxxx存在资金拆借,2014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xx的资金拆入余额为 28,355,000 元,2014 年公司归还 8,355,000 元; 2015 年,公司归还 20,000,00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资金拆借已结清。
- 公司与梅神峰之间存在资金拆借,2014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梅神峰的资金拆入余额为28,355,000 元,2014 年公司归还8,355,000元;2015 年,公司归还 20,000,00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的资金拆借已结清。
- 公司与瑞赋投资之间存在资金拆借,2015 年,公司向瑞赋投资拆入 40,000,000 元,公司归还 20,000,000 元。截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公司对瑞赋投资的资金拆入余额为 20,000,000 元。
(2) 关联方应收款项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上海窑兴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01,118.39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收回该笔款项。
上述公司最近两年的关联交易能遵循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是合理的,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次挂牌不构成法律障碍。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制定及现行章程修订之前,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和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9.10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和《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中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制订了《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防止公司资金占用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9.11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公司已在其现行的公司章程、《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的原则,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等,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以达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因关联交易而受损害的目的。
9.12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9.13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梅神峰,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xxx、xxx及上海窑兴已出具《不竞争承诺函》,向公司承诺如下:
(1) 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至尊园股份的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 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于我们作为对至尊园股份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 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至尊园股份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 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我们不再成为对至尊园股份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之后一年期限届满为止;
(5) 我们和/或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我们将赔偿至尊园股份及至尊园股份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梅神峰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xxx、xxx及上海窑兴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9.14 经公司确认,公司已就其重大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主要情况及相关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挂牌的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且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以保证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避免同业竞争。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10.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的主要情况如下:
10.1.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的主要情况见附件一:
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本法律意见书(包括 11.1.3 第(1)项所述的抵押担保)中明确披露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1.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永新置业拥有和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的主要情况见附件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永新置业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2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协议如下:
(1) 至尊园有限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与xxxxx《上海市房屋租赁合
同》,xxxx其位于xx区零陵路 899 号飞洲国际广场 25 层 N
单元的房屋租赁给至尊园有限,面积为 209.15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5 日。租金为 37,534 元/月。
(2) 至尊园有限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与xxx、瞿论、xx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xx、瞿论、xx将其位于xx区零陵路 899 号 25A 室房屋租赁给至尊园有限,面积为 217.57 平方米,租金为 156,180 元。
(3)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与xxx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续约合同》,xxx将其位于上海市xx区 899 号 25M 室租赁给至公司,面积为 217.57 平方米,租期自 201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租金为 39,300 元/月。
(4) 至尊园有限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与xx、xxx签订协议,约定xx、
xxx将其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泖溪路 65 弄租赁给至尊园有
限,面积为 899.7 平方米,租期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第一年 120,000 元,后每年递增 5%。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土地租赁协议如下:
(1) 至尊园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与上海青浦静园公墓(以下称“静园
公墓”)签订《协议书》,约定静园公墓将其墓园中心大道西侧一块约 25 亩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至尊园有限经营,租期为 50 年,租金
为 1,375 万元。
上海市青浦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核发《关于上海青浦静园公墓绿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批准上海青浦园公墓绿地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
(2) 至尊园有限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沈巷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沈巷村委会将其位于朱家角镇沈巷村港圩林河北圩四队、六队的土地租赁给至尊园有限使用,土地面积实测为 118 亩,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1,900 元(如涉及建停车场,另加每亩 300 元),每年环比递增 10%。
至尊园有限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与沈巷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沈巷村委会将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圩 4 队、6 队的土地租赁给至尊园有限,土地面积实测为 118.765 亩,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1,200 元,每三年环比递增 10%。
至尊园有限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与沈巷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沈巷村委会将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圩小浜河北洪庙头圩一队、三队、四队、六队土地租赁给至尊园有限,土地面积实测为
107.259 亩,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1,200 元,每三年环比递增 10%。
至尊园有限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与沈巷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沈巷村委会将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村林浜河北圩一队、三队租赁给至尊园有限,土地面积实测为 102.092 亩,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1,200 元,每三年环比递增 10%。
至尊园有限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与沈巷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沈巷村委会将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村港圩一队北港圩花圃
租赁给至尊园有限,土地面积实测为 37 亩,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1,200 元,每三年环比递增 10%。
就上述土地的流转,沈巷村村民小组户代表于 2014 年 10 月签署了
《沈巷村港圩xx河北圩;四队、六队户代表土地流转表决书》,并由村民代表委托沈巷村委会对外签署租赁协议。沈巷村村委会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3) 至尊园有限于 2012 年 9 月 1 日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薛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薛间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薛间村委会将其位于龙星路以东,杨先江西面和北面,及龙星二组大田以南租赁给至尊园有限,土地面积实测为 96.216 亩,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1,700 元,2014 年 1 月 1
日上调为 2,100 元每亩,每三年环比递增 10%。
就上述土地的流转,薛间村村民小组户代表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签署了《薛间村龙星一组户代表土地流转表决书》,薛间村村委会于 2012 年 7 月 26 召开会议同意该等事项。
(4) 至尊园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与上海朱家角资产投资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朱家角资产”)签订协议,约定上海朱家角资产投资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朱家角社会性公墓东面土地租赁给至尊园有限,土地面积约为 30 亩,租赁期限自 2005 年 4 月 13 日至
2055 年 4 月 12 日,租金为每亩 28.8 万元。
至尊园有限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与朱家角资产签订协议,约定朱家
角资产将其位于“静安塔苑”内按法院及拍卖行测定范围约 45 亩, “塔苑”外东起xx公路,南至河浜,西至老敬老院西侧围墙,北至“塔苑”,面积约 26 亩租赁给至尊园有限,“静安塔苑”内奶牛场
一次性补偿 50 万元,已办好土地使用手续的转为征用地的地价为
19 万/亩。租用土地一次性支付 8 万/亩,年租金 3,000 元/亩,租用
水域一次性支付 3 万元/亩,年租金 3,000 元。
根据xxx资产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土地系
朱家角资产受朱家角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地块,现朱家角资产将上述土地租赁给至尊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与有关出租方签订的上述土地、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具有约束力,据此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10.3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的商标及其权属证书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商标 | 类别 | 注册有效期限 |
1 | 10316976 | 45 | 2013.2.21-2023.2.20 | |
2 | 10317028 | 19 | 2013.3.21-2023.3.20 | |
3 | 4388381 | 45 | 2008.6.21-2018.6.20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变更名义尚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上述商标的权利人为公司,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4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的域名及其权属证明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网站域名 | 域名注册日期 | 域名到期日期 |
1 | 至尊园股份 | xxxxxxxxxx.xxx | 2009.12.7 | 2019.12.8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的上述域名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不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5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要经营设备系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家具及电子设备。根据公
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争议或潜在法律纠纷。
10.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公司不存在与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不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与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不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履行情况如下:
11.1.1 业务合同
序号 | 签署方 | 合同对方 | 合同期限 | 服务内容 | 履行情况 |
1 | 至尊园有限 | 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东 海华庆”) | 2014.9.20 开 | 西园河道护坡、挡墙、墓 | 履行完毕 |
工 | x及零星改造工程施工 | ||||
2 | 至尊园有限 | 2014.4.1 开 | 东园至善园墓道及零星 | 履行完毕 | |
工 | 工程施工 | ||||
3 | 至尊园有限 | 2014.4.5 开 | 新建长廊及附属工程施 | 履行完毕 | |
工 | 工 | ||||
4 | 至尊园有限 | 2014.10.10 | 东园、西园、南园零星工 | 履行完毕 | |
开工 | 程施工 | ||||
5 | 至尊园有限 | 2014.5.5 开 | 挡土墙、围墙、道路、大 | 履行完毕 | |
工 | 门、河道等改造工程施工 | ||||
6 | 至尊园有限 | 2014.9.20 开 | 新建河道护坡、挡墙、墓 | 履行完毕 | |
工 | x及零星改造工程施工 | ||||
7 | 至尊园有限 | 2014.7.5 开 | 食堂改建扩建、装修及其 | 履行完毕 | |
工 | 他零星工程施工 | ||||
8 | 至尊园有限 | 上海福象园林工程设计中心 (普通合伙) | 2014.1.1- 2014.12.31 | 墓园部分墓穴、墓碑及石制品工程设计 | 履行完毕 |
9 | 2015.1.1- 2015.12.31 | 履行完毕 | |||
10 | 至尊园有限 | 上海连富石业 有限公司 | 2015.1.1- 2015.12.31 | 墓园内部分墓穴、墓碑及 石制品加工 | 履行完毕 |
11 | 至尊园有限 | 2014.1.1- 2014.12.31 | 履行完毕 | ||
12 | 永新置业 | 东海华庆 | 2013.12.5- 2014.3.16 | 拆除工程、夹层钢结构、阳光房、外墙(真石漆) | 履行完毕 |
13 | 永新置业 | 2014.3.1- 2014.7.15 | KTV 会所装饰工程 | 履行完毕 | |
14 | 永新置业 | 2014.5.1- 2014.9.30 | 饭店室内装饰工程 | 履行完毕 | |
15 | 永新置业 | 2014.3.1- 2014.7.15 | 茶室及桌球室装饰工程 | 履行完毕 | |
16 | 永新置业 | 2014.4.15- 2014.9.15 | 空调及通风工程 | 履行完毕 | |
17 | 永新置业 | 2014.4.30- 2014.6.30 | 酒店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 履行完毕 | |
18 | 永新置业 | 2014.11.15- 2014.12.24 | 平望道拉娱乐餐饮中心 亮化灯光工程 | 履行完毕 | |
19 | 永新置业 | 2014.12.5- 2015.2.15 | 三层、四层宾馆改建装饰工程 | 履行完毕 |
11.1.2 借款合同
(1) 至尊园有限于 2009 年 9 月 27 日与xx工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9 月
21 日,借款年利率为 5.8176%。
(2) 至尊园有限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与xx工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
(编号:05131000070),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48
个月,年利率为 6.46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偿付的借
款金额为 1,340 万元。
11.1.3 担保合同
(1) 至尊园有限与xx工行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05131000070201),至尊园有限为其与xx工行在 2013 年 11 月 25日签署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5131000070)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2,000 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安顺路 332 号
101 室房产。抵押期限自抵押合同签订日至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2) xxx与xx工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05131000070101),xxx为至尊园有限与xx工行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签署的《小企
业借款合同》(编号:05131000070)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均业经合同各方依法签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未发现上述重大合同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11.2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1.3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应收、应付账目项下金额较大的法律关系,属于正常合同履行情况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法律障碍。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其他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12.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业经其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批准的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业经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经创立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其制定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对其章程进行过如下修改:
13.2.1 2015 年 10 月 8 日《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
13.2.2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
13.2.3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整体变
更设立);
13.2.4 2016 年 6 月 16 日《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两年的章程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现行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根据公司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4.2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制定情况如下:
(1)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2015 年 12 月 24 日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3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设立时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历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下:
14.3.1 股东大会:
(1)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创立大会;
(2)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3)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4.3.2 董事会:
(1)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4.3.3 监事会:
(1)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4.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及诚信情况
15.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七名董事(包括董事长一名)、三名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六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任职的资格和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情形。
15.2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两年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
职务 | 姓名 |
董事长 | xxx |
副董事长 | xxx |
xx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昼 |
监事 | xxx |
(2)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职务 | 姓名 |
董事长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梅如昼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监事 | xxx |
x经理 | xxx |
(3) 201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8 日
职务 | 姓名 |
董事长 | xxx |
xx | xxx |
xx | 梅神峰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x经理 | 付玉泉 |
监事 | xxx |
(4)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职务 | 姓名 |
董事长 | xxx |
xx | 梅神峰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兼总经理 | 付玉泉 |
监事 | xx |
(5)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今
职务 | 姓名 |
董事长 | xxx |
xx | xxx |
董事 | xxx |
xx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兼总经理 | 付玉泉 |
董事兼财务总监 | xxx |
xxx主席 | xxx |
监事 | xxx |
监事 | xxx |
副总经理 | xxx |
副总经理 | xx |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xxx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上述有关变化均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3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管理层”)出具的《管理层关于诚信状况的声明书》,公司管理层就诚信状况作出如下声明:
(1)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在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3)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最近二年内未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4)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没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6)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海股交中心公开谴责等情况;
(7) 公司管理层所有成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公司管理层关于诚信状况的声明书》合法有效。
15.4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竞业限制与原任职单位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和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六、 公司的税务、政府补贴及财政拨款
16.1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予以审定的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为:
(1)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5%计征;
(2) 营业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5%计征;
(3)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 5%;
(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 3%;
(6)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 2%。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至尊园有限企业所得税按查账方式征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至尊园有限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以员工全额工资、薪金所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并由公司/至尊园有限代扣代缴。
16.2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于 2016 年 2
月出具的有关证明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未受到过税务处罚。
16.3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850 号)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所缴税款已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如下:
(1) 根据 2000 年 7 月 21 日公布的沪地税一[2000]62 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对殡葬行业服务免征营业税。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1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O79 居民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属于“O7980 殡葬服务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尊园有限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获得青浦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青环保许管[2007]339 号),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获得青浦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青环保许管[2016]602 号)。根据青浦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包括其前身)自设立至情况说明出具日,没有受到过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遵守了相关环保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最近两年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公司所属的殡葬服务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合法合规。
17.3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产品质量及技术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最近两年不存在因违反相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8.1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在册员工为 71 人。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所有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 70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 1 人为退休返聘。
18.2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劳动争议,公司未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根据相关各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9.2 根据当事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受到刑事处罚;
(2) 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3)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9.3 根据上海工商局、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股份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股份转让说明书》的制作,已审阅了《股份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准确,不会因上述引用导致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挂牌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房地产权证号 | 宗地面积 (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 积(平方米) | 房屋坐落 位置 | 用途 | 使用 类型 | 他项权 |
1 | 沪房地长字[2013]第 015705 号 | 2,966 | 000.00 | xxx 000 x 000 x | 综合 | 出让 | 抵押 |
2 | 沪房地青字[2005]第 002935 号 | 30,432 | - | 青浦区xx公路 1128 号 | 殡葬用地 | 集体土地批准 使用 | 无 |
3 | 沪房地青字[2010]第 013586 号 | 6,454 | 1,148.65 | 青浦区朱家角镇xx公路 1130 号 | 慈善用地 | 划拨 | 无 |
附件二: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永新置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证号 | 房权证号 |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 x) | 房屋坐落位置 | 终止日期 | 用途 | 使用类型 | 他项权 |
1 | xxx (2013)第 1040707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15.21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1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 | xxx (2013)第 1040705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15.1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2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3 | xxx (2013)第 1040703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82.2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3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 | xxx (2013)第 1040698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206.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4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 | xxx (2013)第 1040701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31.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5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 | xxx (2013)第 1040693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27.3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6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7 | xxx (2013)第 1040691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23.13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7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8 | xxx (2013)第 1040689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25.6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8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9 | xxx (2013)第 1040687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23.89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09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 | xxx (2013)第 1040685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34.43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0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 | xxx (2013)第 1040683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46.42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铺 | ||||||||
12 | xxx (2013)第 1040681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72.41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2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 | xxx (2013)第 1040679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72.82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3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4 | xxx (2013)第 1040677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288.4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4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5 | xxx (2013)第 1040664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36.1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5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16 | xxx (2013)第 1040662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36.0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6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17 | xxx (2013)第 1040660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90.5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7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18 | xxx (2013)第 1040658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90.5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8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19 | xxx (2013)第 1040656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56.29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19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0 | xxx (2013)第 104065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488 号 | 93.93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0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1 | xxx (2013)第 104065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489 号 | 96.01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1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2 | xxx (2013)第 104065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490 号 | 91.8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2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3 | xxx (2013)第 104064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492 号 | 93.93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3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4 | xxx | 苏房权证吴 | 93.93 | 平望镇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013)第 1040645 号 | x字第 25021493 号 | 平湖路 6 号-124 铺 | ||||||
25 | xxx (2013)第 104064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495 号 | 93.93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5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6 | xxx (2013)第 1040641 号 | xxxxxx字第 25021497 号 | 62.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6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7 | xxx (2013)第 104063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498 号 | 72.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7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8 | xxx (2013)第 1040636 号 | xxxxxxxx 00000000 x | 193.1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8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29 | xxx (2013)第 1040635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38.03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129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无 |
30 | xxx (2013)第 1040625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264.82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1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1 | xxx (2013)第 1040616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61.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2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2 | xxx (2013)第 1040617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61.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3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3 | xxx (2013)第 1040626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61.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4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4 | xxx (2013)第 1040627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61.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5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5 | xxx (2013)第 1040628 号 | 苏房权证xxxx 00000000 x | 161.98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6 铺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6 | xxx (2013)第 1040629 号 | xx权证xxxx 00000000 x | 253.39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20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铺 | ||||||||
37 | xxx (2013)第 104070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8 号 | 47.3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8 | xxx (2013)第 104071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9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39 | xxx (2013)第 104071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0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0 | xxx (2013)第 104071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1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1 | xxx (2013)第 1040717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2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2 | xxx (2013)第 104071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3 | xxx (2013)第 104072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4 | xxx (2013)第 104072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5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5 | xxx (2013)第 104072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6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0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6 | xxx (2013)第 1040727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4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7 | xxx (2013)第 1040729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48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8 | xxx (2013)第 104073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50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49 | xxx (2013)第 104073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51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0 | xxx (2013)第 104073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52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1 | xxx (2013)第 1040737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5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2 | xxx (2013)第 104073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5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3 | xxx | 苏房权证吴 | 42.56 | 平望镇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2013)第 1040741 号 | x字第 25021655 号 | 平湖路 6 号-317 | ||||||
54 | xxx (2013)第 104074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56 号 | 42.52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5 | xxx (2013)第 1040745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5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1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6 | xxx (2013)第 1040747 号 | xx权证xx字第 25021658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7 | xxx (2013)第 1040750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5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8 | xxx (2013)第 104075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59 | xxx (2013)第 1040754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62 号 | 45.0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0 | xxx (2013)第 104075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3 号 | 45.0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1 | xxx (2013)第 104075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4 号 | 72.3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2 | xxx (2013)第 104076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5 号 | 44.8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3 | xxx (2013)第 1040762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2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4 | xxx (2013)第 104076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5 | xxx (2013)第 104076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1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2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6 | xxx (2013)第 104076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2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7 | xxx (2013)第 104077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8 | xxx (2013)第 104077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69 | xxx (2013)第 104077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5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0 | xxx (2013)第 104077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6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1 | xxx (2013)第 104078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3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2 | xxx (2013)第 104078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6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3 | xxx (2013)第 104078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7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4 | xxx (2013)第 104081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8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5 | xxx (2013)第 104081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6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3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6 | xxx (2013)第 1040820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7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7 | xxx (2013)第 104082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72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8 | xxx (2013)第 104082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7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79 | xxx (2013)第 104082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7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0 | xxx (2013)第 104082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75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1 | xxx (2013)第 104083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76 号 | 73.41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2 | xxx (2013)第 104083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7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3 | xxx (2013)第 104083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23 号 | 44.8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4 | xxx (2013)第 104083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2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5 | xxx (2013)第 104084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25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4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6 | xxx (2013)第 | 苏房权证x x字第 | 45.09 | 平望镇 平湖路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40842 号 | 25021626 号 | 6 号-350 | ||||||
87 | xxx (2013)第 104084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27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5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8 | xxx (2013)第 104084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28 号 | 64.0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35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89 | xxx (2013)第 104090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86 号 | 47.3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0 | xxx (2013)第 1040906 号 | xxxxxx字第 25021687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1 | xxx (2013)第 104090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0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2 | xxx (2013)第 40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1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3 | xxx (2013)第 104090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2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4 | xxx (2013)第 104090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5 | xxx (2013)第 104089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6 | xxx (2013)第 104089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5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7 | xxx (2013)第 1040897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0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8 | xxx (2013)第 104089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698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99 | xxx (2013)第 104089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0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0 | xxx (2013)第 104089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09 号 | 42.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1 | xxx (2013)第 104089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01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2 | xxx (2013)第 104089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0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3 | xxx | 苏房权证吴 | 42.56 | 平望镇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2013)第 1040890 号 | x字第 25021702 号 | 平湖路 6 号-415 | ||||||
104 | xxx (2013)第 104088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1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5 | xxx (2013)第 1040887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2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6 | xxx (2013)第 104088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0 号 | 42.62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7 | xxx (2013)第 1040885 号 | xxxxxx字第 25021731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1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8 | xxx (2013)第 104088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2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9 | xxx (2013)第 104088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0 | xxx (2013)第 104088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4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1 | xxx (2013)第 104088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5 号 | 45.0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2 | xxx (2013)第 104088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6 号 | 45.07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3 | xxx (2013)第 1040879 号 | xx权证xx字第 25021737 号 | 72.3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4 | xxx (2013)第 1040877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8 号 | 44.8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5 | xxx (2013)第 104087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3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6 | xxx (2013)第 104087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4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7 | xxx (2013)第 104087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41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2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8 | xxx (2013)第 104087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42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19 | xxx (2013)第 104087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4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0 | xxx (2013)第 104087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4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1 | xxx (2013)第 104087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2 | xxx (2013)第 104086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1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3 | xxx (2013)第 104086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2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4 | xxx (2013)第 1040867 号 | xxxxxx字第 25021753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5 | xxx (2013)第 1040865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4 号 | 41.55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6 | xxx (2013)第 104086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5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8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7 | xxx (2013)第 1040864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6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3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8 | xxx (2013)第 1040863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7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29 | xxx (2013)第 104086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8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0 | xxx (2013)第 1040861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59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1 | xxx (2013)第 104086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0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3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2 | xxx (2013)第 1040859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1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4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3 | xxx (2013)第 1040858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2 号 | 73.41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5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4 | xxx (2013)第 1040857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3 号 | 42.5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6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5 | xxx (2013)第 1040856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4 号 | 44.84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7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6 | xxx (2013)第 | 苏房权证x x字第 | 42.56 | 平望镇 平湖路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040855 号 | 25021765 号 | 6 号-448 | ||||||
137 | xxx (2013)第 1040852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6 号 | 42.52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49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8 | xxx (2013)第 1040853 号 | xxxxxx字第 25021768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50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39 | xxx (2013)第 1040850 号 | 苏房权证xx字第 25021769 号 | 45.10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51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
140 | xxx (2013)第 1040848 号 | xxxxxx字第 25021770 号 | 64.06 | 平望镇平湖路 6 号-452 | 2046.6.18 | 商业 | 出让 | 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