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旨在提供一套綜合及方便的服務,協助身處危機或困擾的個人及家庭,以及早處理家庭危機。
目標
2. 服務營辦者須按下列目標營辦家庭危機支援中心:
(a) 提供一套綜合及方便的服務,以支援面臨家庭危機的個人及家庭,並作為一項避靜安排,幫助服務使用者處理他們的情緒和尋求所面對的家庭問題及衝突的正面解決方法;及
(b) 作為盡早處理家庭關係緊張或危機的資源及早期介入點,並安排跟進服務以協助個人/家庭克服困難,及防止家庭問題惡化釀成悲劇。
服務性質
3.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須為身處危機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方便及可即時使用的服務,並在寧靜及家居環境中提供避靜安排,從而讓他們離開因婚姻破裂、婚外情、家庭關係出現嚴重問題或衝突、家庭慘劇或其他創傷性事件而充滿壓力及易受刺激的家庭環境。
4.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24 小時熱線;
(b) 短期住宿(通常最長兩周),以協助個人/家庭管理他們的情緒或處理即時的危機;
(c) 由社工提供的個人及/或小組輔導,幫助服務使用者掌握處理憤怒、壓力、衝突、絕望感受的技巧及基本自我保護的方法等;
(d) 治療/支援/互助/自助小組/活動,以提升服務使用者及前入住者的抗逆能力及處理技巧;
(e) 為需要家庭危機支援中心服務的個人及家庭提供外展服務,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陪同或接送有需要人士往返住所、警署、醫院等;
(f) 在適當情況下為服務使用者轉介跟進服務;
(g) 訓練前服務使用者成為義工或朋輩輔導員,讓他們與服務使用者互相協助;及
(h) 提供社區教育/宣傳/媒體活動,以傳遞積極人生價值和盡早求助的訊息。
服務對象
5. 不論年齡、性別和種族,所有因家庭問題而身處危機或困擾,並需要協助的個人及家庭,均是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的服務對象。主要服務對象包括:
(a) 因婚姻破裂、婚外情、家庭關係出現嚴重問題、家庭暴力威脅、失去家人或其他家庭危機而經歷緊張情緒或壓力的個人及家庭;
(b) 於家中發生暴力,自殺/他殺事件或其他破壞性行為後需即時離開居住環境的家庭慘劇倖存者;
(c) 性暴力、虐兒等創傷性事件的受害者,可由非施暴的家人或親屬陪同;及
(d) 經由政府機構或法庭轉介且需要保護及協助的遭擄拐兒童及其陪同成人或其他擄拐個案的受害人。
名額
6.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在住宿部份的設計應可提供 50 個宿位。由於其主要功能並非作為住宿設施或宿舍,因此只能提供短期住宿,理想應該不超過兩星期。跨國兒童擄拐個案可能需要較長的住宿期則作別論。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表現評估以服務量及服務成效為指標。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並按社會福利署(社署)要求提供統計數字: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每年) |
1. | 1 000 其中須至少 75% 為住宿個案 |
2. | 一年內住宿服務的平均佔用率 | 80% |
3. | 已處理的熱線來電總數 | 17 000 |
4. | 已舉辦的治療/支援/互助/自助小組/活動的總數 | 125 |
5. | 已舉辦的面對面社區教育/宣傳/媒體活動的總數 | 30 |
6. | 過往的服務使用者成為義工的總數 | 63 |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每年) |
1. | 於離開中心後能順利解決即時危機及減低 困擾程度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80% |
2 不包括純粹接受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熱線、小組或活動服務的個案。
2. | 為服務使用者成功轉介至其他服務單位以 積極解決問題的百分比 | 70% |
3. | 於離開中心三個月後,減少了衝突、壓力或暴力等危機發生次數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70% |
基本服務規定
8.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須全年無休提供服務,可在每天任何時段接收個案,並須於通宵更次的任何時段內,有至少一名註冊社工當值;而在通宵更次以外的其他時段,則須至少有兩名註冊社工當值。
9.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的 24 小時熱線於任何時間均應由至少一名註冊社工接聽來電。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以提供服務。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等)。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
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5.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8.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1.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