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0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了《上海新致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62号)。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2-072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2号),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债券数量为4,848,1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1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278,154.6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4,531,845.3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0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了《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6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
况
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 310066580013006163054 | 120,000,000.00 |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营业部 | 1001242729300798890 | 100,000,000.00 |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商银行xx支行 | 50131000915258620 | 100,000,000.00 |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 98400078801200003824 | 56,559,242.00 |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上海浦电路支行 | 8110201012301523395 | 50,000,000.00 |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 03005086158 | 50,000,000.00 |
备注:此金额为银行实际入账金额,尚需支付2,027,396.69元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工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上海农商银行xx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中信银行上海浦电路支行、上海银行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paas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