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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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
推行以机构为本朋辈支援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在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推行以机构为本朋辈支援服务(「朋辈支援服务」),旨在训练合适的精神病康复者成为朋辈支援者 2,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综合社区中心」)、住宿照顾服务单位或职业康复服务单位等内有需要的精神病康复者,透过电话倾谈、外展或关怀探访等方式提供情绪和复元支援。 此外,朋辈支援者亦会组织小组活动和举办精神健康教育活动,以增加公众人士对精神健康的了解及对精神病康复者的正面认识。
目标
2. 朋辈支援服务的目标是:
(a) 装备合适的精神病康复者成为朋辈支援者,以提升其复元能力,并协助其他有需要的精神病康复者;
(b) 透过受训的朋辈支援者,为其他在复元中的精神病康复者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2 朋辈支援者须为曾接受训练或在职培训的精神病康复者,并有能力和作好准备 成为其他康复者及其家人的朋辈支援者,与他们分享康复和复元经验。
提供朋辈支援; 以及
(c) 促进公众人士接纳精神病康复者。
服务性质
服务营办者
3. 服务营办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根据附件 1 的规定,为朋辈支援者提供训练和督导;
(b) 参与朋辈支援服务的宣传工作,包括调派朋辈支援者参与有关工作;
(c) 执行其他与提供朋辈支援服务有关的监督及行政职务;以及
(d) 如情况适合,为朋辈支援者提供就业援助和督导,以协助和鼓励他们转投公开市场就业。
朋辈支援者
4. 朋辈支援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情绪和复元支援;
(b) 透过会面及/或电话关怀, 为服务用户提供简单辅导;
(c) 协助执行外展/ 联络职务及为服务使用者进行关怀探访;
(d) 协助策划和举办以复元为本的小组/活动,供服务使用者参与; 以及
(e) 协助筹划和举办公众教育活动。
服务对象
5. 服务使用者包括(a) 在综合社区中心及其他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接受服务的精神病康复者; (b) 在综合社区中心及其他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接受服务的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 (c) 上述(a) 或 (b)项所述人士的家人和照顾者;以及(d) 参与公众教育活动的公众人士。
II. 服务表现标准
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附件 2 所示的以机构为本全职朋辈支援者职位编制达成服务量标准及服务成效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
7. 服务的必要人员是朋辈支援者。
8. 朋辈支援者只可被调配到服务营办者辖下的资助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包括综合社区中心、住宿照顾服务单位及/或职业康复服务单位。
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 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2.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朋辈支援者的公积金, 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补偿保险、训练开支、交通费用和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13.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相关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 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现时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 后, 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 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 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 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 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资料(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1
朋辈支援者训练简介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个别朋辈支援者的进度, 提供有系统的训练/在职培训,当中须包含两个部分,即朋辈支援工作培训,以及准备公开就业培训。 每位朋辈支援者的训练及个人职业规划, 需定期检讨及妥善备存有关训练记录。
训练课程
训练课程旨在装备朋辈支援者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巧, 以应付朋辈支援服务工作的需要, 及为他们转投公开市场的其他工作作好准备。
朋辈支援工作培训(至少 50 小时)
• 如朋辈支援者从未接受训练, 须在他们加入服务时提供训练课程以装备基本知识和技巧。训练范畴须包括但不限于朋辈支援者的角色及职责、复元概念、自我认识、人际沟通、服务协作、批判思考、危机/应变管理、小组/个人计划制订、故事述说等。
• 如朋辈支援者曾接受类似的训练,服务营办者须提供其受训的证明。此外,服务营办者须按个别朋辈支援者的需要,制定个人化在职培训或复修训练计划。
• 须为所有朋辈支援者提供有关通用工作技巧、良好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实务训练。
准备公开就业培训(至少 40 小时)
• 服务营办者须安排, 及/或与劳工处及/或其他就业援助机构协作,为朋辈支援者提供训练,内容包括职业规划和辅导、深化通用工作技巧、面试技巧,以及工作实习/试工计划。
• 朋辈支援者一经雇用,服务营办者须与他们拟定个人职业规划及共同议定服务期, 并须每 4 至 6 个月进行检讨,以便监察进度,当中包括朋辈支援者转投公开市场其他工作的预备。如朋辈支援者已预备公开就业,又或在现行《协议》届满前至少 3 个月内,服务营办者须为朋辈支援者提供准备公开就业的专门训练, 当中包括面试技巧、培养工作习惯、建立工作伙伴关系等。
• 工作实习/试工计划可安排在商界、社会企业或其他福利服务单位,如院舍等工作环境进行。
• 可与劳工处及其他就业援助机构协作, 以助朋辈支援者进一步公开就业和觅得工作机会。
注意事项:
• 在职同工的日常支援和督导不应计入训练时数。
• 如情况可行, 服务营办者宜与其他服务营办者协作为朋辈支援者提供集体训练,以发挥协同效应。
在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
推行以机构为本朋辈支援服务
机构 | : |
全职朋辈支援者职位编制 | : |
1. 服务表现标准
机构的每项服务量指标的议定水平是参照机构的全职朋辈支援者职位编制 3 按比例厘定。
3 1 个全职朋辈支援者职位相等于 2 个兼职朋辈支援者职位。
服务量标准 | [相等于 1 个全职朋辈支援者的每年议定水平]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1 年内进行的分享面谈 4 及由其他专业同工陪同进行的外展探访 5 总节数 [ 160 (1 年内进行不少于 40 次外展探访)] | 160 (40) |
2 | 1 年内协助推行或进行的小组/活动和公众教育活动总节数 [72] | 72 |
3 | 已完成准备公开就业培训相等于全职朋辈支援者 1 的人数 [相等于全职朋辈支援者职位编制] | 相等于现行《协议》订明的全职朋辈 支援者职位编制 |
4 分享面谈指除小组外, 在服务单位处所与服务用户个别进行或由专业同工( 例如社工、护士等) 陪同进行历时不少于 30 分钟的面 谈,或指历时不少于 20 分钟的电话倾谈。
5 外展探访指前往服务使用者的住所或除服务单位处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探访服务使用者。 朋辈支援者在没有其他专业同工陪同下 进行的外展探访亦可计入服务服务量标准( 1 ),但有关安排必须事先取得其督导人员同意,并作妥善记录。
服务成效标准 | 议定水平(%) (每年) | |
1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 6 接受朋辈支援服务后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 80 |
2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 4 表示加深对精神健康的认识/ 复元人士的了解的百分率 | 70 |
3 | 1 年内朋辈支援者表示在接受准备公开就业培训后/ 从提供朋辈支援服务中所获得的经验,有助提升其进一步投身公开就业 7 的信心的百分率 8 | 70 |
6 服务使用者包括( a)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及其他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接受服务的精神病康复者 ;( b)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 心及其他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接受服务的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 c) 上述( a) 或 ( b) 项所述人士的家人和照顾者;以及( d) 参与公众教育活动的公众人士。
7 进一步公开就业指朋辈支援者受聘于非政府机构的其他职位,社会企业或其他界别。
8 服务成效标准( 3 ) 只适用于受雇 6 个月或以上的朋辈支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