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民法典》、《票据法》、《反洗钱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 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银发[2019]41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承诺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及基本账户开立的唯一性负责。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开展的证明文件审核工作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开户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为甲方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当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乙方认为需要上门核实的业务(如开户、变更账户信息)等,若在核实时发现与甲方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不符的,甲乙双方无需退回相关资料,甲方提交的开户或变更申请作废。
第三条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 (含企业在取消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 ,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和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第四条 甲方只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发现甲方已开立基本账户的,应拒绝开户。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乙方应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商密码交付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账户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甲方账户的信息,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甲方书面授权同意的除外。乙方有义务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甲方账户管理和结算情况。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结算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的规定,在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资金收付等结算业务,不利用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甲方银行账号是涉及甲方在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信息,甲方自愿将账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而带来的资金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甲方账户资金的冻结和扣划,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和办理结算、保证遵守结算纪律,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错盖印鉴,不套取现金,并接受乙方对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的监督和管理。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贷金收、付业务,不无故压票、无理退票。
甲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甲方可向乙方提交申请恢复该账户业务。
第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甲方约定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甲方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付款凭据。甲方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直实性和合法性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对本单位开户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审验(年检),并向乙方及时提供最新年度审验(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乙方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年检时,对于甲方因未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终止为甲方本协议项下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账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甲方由于名称变更而变更户名的,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无法准确、及时地办理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账户进行管理,按规定办理甲方提出的账户变更申请。第十条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
者编号发生变更,乙方应通过甲方预留的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通知甲方办理变更。甲方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30天(含)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十一条 甲方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甲方及时更新。到期后甲方在 120 天(含)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业务。
第十二条 甲方开立账户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应配合乙方完成面签。开户面签时,由乙方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乙方开户申请资料上签名确认;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面签时,由乙方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变更申请书上签名确认。乙方有权对面签过程录制视频、音频。乙方将对留存的相关资料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提供身份及交易信息等相关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或相关交易信息,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不完整、不实过期的身份或交易信息,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甲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提供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并可要求甲方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相关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销户,乙方可以关闭账户停止一切账户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还应承担由于其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不时公布的收费标准规定向乙方支付本账户发生的各类业务的结算费用和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账户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 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不申请终止,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有关账户服务的,视 为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费用。甲方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处的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缴纳现金。扣费不成功或者甲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关服务;甲方缴清费用后,乙方可为其恢复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资金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 甲方可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信息。通过柜台查询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账户管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授权其他人员办理账户信息查询时,应由授权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公函办理。公函中应注明查询内容、授权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第十七条 乙方如需到甲方单位上门核实账户开立、账户信息变更、账户发生大额变动等情况及信息的,甲方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确认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办理销户:
(一)不再使用本存款账户:
(二) 基本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三) 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 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五) 甲方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六)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或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二)至(六)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通知甲方在 30 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主动搬销账户。
第十九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时,应提出销户申请,在《撤销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或单位负责人名章)。甲方出现本协议第十八条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甲方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甲方申请撤销账户,应当与银行核对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符合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事后核查。如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或者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的,人民银行将通知乙方于 1 个工作
日内更正。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补充或更新资料,无法按规定更正的,乙方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账户采取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