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八、工程契約工期內乙方派駐之監造人力,以第 8 條第 14 款所載之監造人力計畫表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九、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八、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九、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要求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定派駐現場人員之最低人數、專兼職與人員資格,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應於契約載明監造人力之資格、人數等,上開 2 規定所要求廠商派駐之監造人力,均應載明於契約。爰修正第 8 款,廠商於工程契約工期內派駐之監造人力,應依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如機關要求廠商提供額外監造人力,應增加監造費用。 2.修正第 9 款序文,避免重複計費,排除雙方已協議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之計價者,例如工程變更設計增加工程內容而增加監造服務期間者,雙方已就該增加工程內容之監造服務費用,包括協議以總包價 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其他方式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計價者。 |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十四、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於工程契約工期內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依預算規模、技服辦法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填寫),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留駐工地期間超過下表約定人月 數,得依第 4 條第 8 款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十四、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派遣人 人數 是否專 留駐工 權責分員資格 任 地期間 工情形 | 依據技服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應於契約載明派遣留駐工地人員之資格、人數、期間等事項。為避免履約期間廠商實際派遣之監造人力與原招標文件預估監造人力有增減,導致監造費用不合理之情形,修正第 14款,要求機關應有人月數分析,以利投標廠商據以評估合理標價,如履約期間因實際需要致廠商留駐工地人員超過原招標時所預估之人月數時,應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 |||||||
派遣人員資格 | 人數 | 是否專任 | 留駐工地期間 | 權責分工情形 | 契約 人月數 | ||||
第 2 條附件 1 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 第 2 條附件 1 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三)監造: 1.監督施工廠商依照設計圖說施工,其工作 包含: (1)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 以執行。 (2)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 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3)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 質計畫、施工圖。 (4)校驗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 各項測量。 (5)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6)審查履約估驗計價。 (7)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 2.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其 工作內容包含: (1)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開 工。 (2)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 (3)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 |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三)監造: 1.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 2.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3.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 4.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5.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6.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7.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8.履約進度之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9.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0.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11.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2.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 | 1.依本會109年9月8日召開「建築師法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監造事項相關議題研商會議」會議決議,配合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修正建築物工程監造服務內容。爰修正第2點第3款內容。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執照。 (4)施工中如有建築法第 58 條各款情 事,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3.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其工作包 含: (1)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器材樣品。 (2)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 之品質管理工作。 (3)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無機電 設備者免) 4.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其工作包含: (1)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預定進度、趕 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 (2)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 格。 (3)監督施工廠商執行交通維持工作。 (4)查證與管理履約進度。 (5)協調及整合履約界面。 (6)建議及協辦契約變更事宜。 (7)審查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8)協辦驗收事宜。 (9)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0) 其他與監造有關之技術服務: | 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3.驗收之協辦。 14.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5.其他與監造有關之技術服務: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x,無者免填) (四)其他:勾選下列項目者,甲方應於招標時 列出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決標後據以訂定契約。第 1 目至 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 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四)其他(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雙方議定之。第 1 目至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2.依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要求機關於招標時列出屬其他服務項目及價金欄位,以利廠商報價及作為未來先行計價之依據,爰修正第2點第4款序文。 |
第 2 條附件 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四)其他:勾選下列項目者,甲方應於招標時 列出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決標後據以訂定契約。第 1 目至 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 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第 2 條附件 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四)其他(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雙方議定之。第 1 目至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依技服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要求機關於招標時列明屬其他服務項目及價金,以利廠商報價及作為未來先行計價之依據,爰修正第 2 點第 4款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