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 E 贷贷款合同(2024 年版)
附件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 E 贷贷款合同(2024 年版)
(适用“互联网个人信用循环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EMAIL 地址: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贷款信息
贷款额度:小写: 元;大写: 元;贷款币种:人民币。
贷款额度有效期: 个月;起始日期: 年月日;终止日期: 年月日。
年利率(单利): %/年(该利率为额度层利率,即为设置在循环贷款额度层的利率,与额度项下单笔
贷款利率可能不同,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以借款人自助申请用款时形成的中国银行电子渠道显示、相关系统记录为准)(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调整贷款利率。
参考利率选择: 年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
浮动加点值为 BP(该参考利率为额度层利率参考利率,与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可能不同,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为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贷款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号 。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币种及期限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额度金额、币种、期限见第一部分。
(二)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循环使用该额度,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三)如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发起新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并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若借款人发起新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并获得贷款人批准,借款人应与贷款人重新签订中银 E 贷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新合同”),新合同生效后,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期限自动到期,本合同项下未结清的贷款占用新合同中约定的循环贷款额度。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调整循环贷款额度金额和期限,并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展示。
(四)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合同的终止事由。本合同项下已叙做的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将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五)如借款人在贷款额度生效后一个月内未提取贷款,根据监管规定,贷款人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资信调查,并根据借款人最新的资信状况调整贷款额度金额,或提前终止贷款额度。
第二条 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本合同已生效;
(二)借款人已开通中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含中国银行网银、手机银行,下同)等可使用该额度的电子渠道,并可通过中国银行电子渠道身份认证工具(包括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等)验证的方式在电子渠道发起用款申请;
(三)借款人具有可办理贷款使用的电子设备,比如手机;
(四)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五)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人处的各类贷款未处于逾期状态,未发生信用卡恶意拖欠等违约事件,未发生挪用等其他违约情形;
(六)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未出现重大负面变化,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
(七)截至贷款发放日,借款人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资格及其他借款条件。
上述条件未满足,借款人不得用款,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三条 循环贷款额度冻结
本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冻结本额度,暂停额度项下贷款发放,并通过手机银行页面展示额度状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任一贷款处于逾期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
(二)在贷款人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三)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出借款人在同业贷款中存在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挪用贷款;
(五)借款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或股东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六)贷款人认定的应予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循环贷款额度解冻
借款人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贷款人可对已冻结的本合同项下额度予以解冻,并通过手机银行页面展示额度状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一)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
(二)借款人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三)借款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
(四)借款人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
(五)本合同第三条所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且不影响其信用和还款能力;
(六)贷款人认定可以解冻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用款时与贷款人约定每笔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实际放款日、贷款利率及贷款用途等信息。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单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实际放款日、贷款利率、贷款用途等以借款人使用额度时形成的中国银行电子渠道显示、相关系统记录为准,该电子渠道显示、系统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调整贷款利率。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可用于个人合法合理的消费支出。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金融资产等投资、生产经营和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得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借款人承诺还款资金来源合法,合同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得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
第六条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计结息与罚息
(一)本合同所述额度下单笔贷款利率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在本额度项下自助申请用
款时形成的中国银行电子渠道显示、相关系统记录为准,该电子渠道显示、系统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笔贷款利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1.单笔贷款利率采用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的方式定价,具体参考利率及加减点以系统为准。前款所称“单笔贷款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月)数为零。
2.贷款利率定价方式为浮动利率,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贷款首次定价日为用款日期。贷款重新定价方式为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加减基点数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括后一个还款
日。
6.关于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调整: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签署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各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签署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在执行国家利率加减基点数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执行期
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 3 次(含 3 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并通过短信、电话、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
(二)计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
2.计息天数为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至该笔贷款结清为止。
(三)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四)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循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循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循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4.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从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
本额度由借款人根据需求分次循环使用。在额度未冻结或未到期的前提下,贷款还款后,相应的已占用额度实时释放,可用额度相应提高。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须按贷款人的有关规定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用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人经由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用款形成的系统记录视为借款依据。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发放贷款的有效依据。为保护借款人资金安全,防范欺诈风险,贷款人有权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如借款人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贷款人,相关交易将不予执行。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已关联至中国银行电子渠道的个人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以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用款时选择的账户为准。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不得转入中国银行账户或他行本人同名账户。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及调整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借款人单日自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借款人需要重新进行用款申请。
借款人操作自助申请用款交易后需要一定时间后才能到放款账户。第八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期限,提供按期还息到期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供借款人选择,最终还款方式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用款时点击确认并经贷款人最终审批的还款方式为准。
1.按月等额本息。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加减基点数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
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2.按月等额本金。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3.按期还息,到期还本。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4.一次性还本付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
×适用利率。
(二)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本合同当前指定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
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当天办理次日生效,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贷款扣款日以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页面展示为准。借款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还款账户
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账户币种应与还款币种相同,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到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五)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六)贷款人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原因,暂停业务办理渠道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但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可通过自身网站、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前通知借款人。
(七)贷款人在贷款的发放日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八)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系统交易成功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九)在借款人的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下,借款人未清偿拖欠贷款的,贷款人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十)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其还款账户被贷款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借款人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借款人还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借款人自助贷款操作正常进行的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提前还款
(一)除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或提前部分偿还单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且不扣收借款人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三)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电子渠道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指定的还款账户或经由借款人确认的其他还款账户,扣收提前还款金额的方式亦同第八条约定。
(四)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系统交易成功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五)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贷款人系统会重新计算借款人剩余应还款本息。借款人可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查询剩余本息及还款计划。
第十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一)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三)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至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四)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或借款人账户被查封,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担保等。
(五)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定期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六)借款人应当确保其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自助用款时输入的各相关要素准确无误,借款人应自行承担因输入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八)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外包催收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行的催收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悖乎情理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九)借款人预留在贷款人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借款人其他原因(如填写电话信息有误等)、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导致贷款人通知短信无法达到借款人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十)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当前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中存在未按期偿还本息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4.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
5.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的;
6.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7.借款人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8.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拒绝;
9.借款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1.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12.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1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4.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15.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16.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以及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3.冻结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冻结或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有权决定清偿顺序。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要求共同债务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
务;
9.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应的担保措施;
10.要求借款人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和支付,下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等;
11.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至借款人住所地或借款人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的贷款人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授权
无论借款人是否同意以下授权,贷款人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借款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借款人同意以下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 95566 或通过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姓名、联系方式用于营销;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营销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二)□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姓名、联系方式用于用户体验改进;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用户体验改进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三)□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姓名、联系方式用于市场调查;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市场调查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四)□在借款人已选择本款第(一)项的“营销”用途前提下,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当满足贷款人营销活动奖励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手机号码提供给贷款人指定的营销活动服务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兑付活动奖励并通过该手机号码通知奖励到账情况。
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
第十四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第十五条其他
(一)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若有)。
(二)该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向共同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及每笔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以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中的借款凭证等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四)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五)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六)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借款人身份证地址、手机号码、EMAIL 地址以及借款人在电子渠道填写的详细地址等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和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借款人在我行留存的手机号码(短信),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借款人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 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七)借款人发生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数额满足当地法院相关要求的,双方同意当地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八)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
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完成签署及自助申请用款操作,在循环贷款额度下自助申请用款时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的安全认证工具、人脸认证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借款人通过上述方式签署本合同及自助申请用
款的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代表了借款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借款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登陆用户名密码、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及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及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等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借款人遗失银行卡、手机、登陆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手机盾、SIM 盾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等,将银行卡、手机、登陆用户名密码、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他借款人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九)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十)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拒绝交易、中止或终止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限制贷款人使用产品服务的规模、频率、范围、渠道、方式等管控措施:(1)贷款人拒绝配合我行提供尽职调查相 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2)借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贷款人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3)贷款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十一)如借款人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贷款人 95566 客服热线、或到贷款
人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人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也可通过 95566
客服热线、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借款人的问题后,贷款人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 15 天内给予借款人答复;如借款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以保护借款人的正当权益。
借款人可通过前述方式及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公示的其他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投诉。
(十二)本合同项下用款申请过程无任何中介机构参与,不存在任何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十三)除按本合同规定计收利息外,贷款人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双方同意,借款人的自助用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本合同通过互联网形式签约,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互联网签约、履行合同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材料等同于线下形成的书面材料原件。
借款人声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贷款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