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
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
合 同
甲方: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第 1 条 项目概况........................................................................................................ - 2 -
第 2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 3 -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 5 -
第 4 条 合同生效条件................................................................................................ - 6 -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 6 -
第 6 条 政府主体........................................................................................................ - 7 -
第 7 条 社会资本主体................................................................................................ - 8 -
第 9 条 合作内容...................................................................................................... - 12 -
第 10 条 合作期限.................................................................................................... - 12 -
第 11 条 合作的授予与取消.................................................................................... - 12 -
第 12 条 排他性约定................................................................................................ - 13 -
第 13 条 合作履约担保............................................................................................ - 14 -
第 14 条 项目总投资................................................................................................ - 15 -
第 15 条 项目资本金................................................................................................ - 15 -
第 16 条 融资方案.................................................................................................... - 16 -
第 17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支持........................................................................ - 17 -
第 18 条 投融资监管................................................................................................ - 17 -
第 19 x xx介入权................................................................................................ - 17 -
第 20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 18 -第六章 项目用地.................................................................................................................... - 19 -第 21 条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费用............................................................................ - 19 -
第 22 条 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 19 -
第 23 条 甲方的场地出入权.................................................................................... - 19 -
第 24 条 前期工作及费用........................................................................................ - 21 -
第 25 条 前期工作承担主体及相应责任................................................................ - 21 -
第 26 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 22 -
第 27 条 项目前期交接............................................................................................ - 22 -
第 28 条 设计............................................................................................................ - 24 -
第 29 条 建设范围和内容........................................................................................ - 24 -
第 30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 26 -
第 31 条 甲方建设工程............................................................................................ - 26 -
第 33 条 质量保证.................................................................................................... - 30 -
第 34 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 31 -
第 35 条 建设成本认定............................................................................................ - 31 -
第 36 条 工程变更管理............................................................................................ - 33 -
第 37 条 建设失败.................................................................................................... - 34 -
第 38 条 竣工验收.................................................................................................... - 35 -
第 39 条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 37 -
第 40 条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 37 -
第 41 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 38 -
第 42 条 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39 -
第 43 条 工程竣工日的确定.................................................................................... - 39 -
第 44 条 建设期绩效考核........................................................................................ - 40 -
第 45 条 开始运营的条件........................................................................................ - 41 -
第 46 条 运营和维护的范围和内容........................................................................ - 41 -
第 47 条 运营和维护的要求.................................................................................... - 41 -
第 48 条 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 45 -
第 49 条 甲方介入管理运营.................................................................................... - 46 -
第 50 条 暂停服务.................................................................................................... - 46 -
第 51 条 应急预案.................................................................................................... - 47 -
第 52 条 公众监督.................................................................................................... - 47 -
第 53 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 47 -
第 54 条 运营期绩效考核........................................................................................ - 47 -
第 55 条 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 - 51 -
第 56 条 运营期调价机制........................................................................................ - 53 -
第 57 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制............................................................................ - 56 -
第 58 条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机制........................................................................ - 56 -
第 59 条 城区老管网运营维护费计算及支付........................................................ - 57 -
第 60 条 使用者付费(污水处理费)的支付........................................................ - 57 -
第 61 条 开票............................................................................................................ - 57 -
第 62 条 付款............................................................................................................ - 58 -
第 63 条 财务监管.................................................................................................... - 58 -
第 64 条 履约保函的内容........................................................................................ - 59 -
第 65 条 保函提取.................................................................................................... - 61 -
第 66 条 移交前的准备............................................................................................ - 62 -
第 67 条 移交委员会................................................................................................ - 62 -
第 68 条 移交范围.................................................................................................... - 62 -
第 69 条 最后恢复性维修........................................................................................ - 63 -
第 70 条 性能测试.................................................................................................... - 63 -
第 71 条 保证期........................................................................................................ - 63 -
第 73 条 人员培训.................................................................................................... - 64 -
第 74 条 上游合同的取消、转让以及乙方物品的移除........................................ - 64 -
第 75 条 移交税费.................................................................................................... - 64 -
第 76 条 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 - 64 -
第 77 条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 65 -
第 78 条 股权变更的范围........................................................................................ - 66 -
第 79 条 股权变更的限制........................................................................................ - 66 -
第 80 条 政府 PPP 基金入股后的股权变更........................................................... - 66 -
第 81 条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 66 -
第 82 条 股权变更的手续及程序............................................................................ - 67 -
第 83 条 项目公司的转让........................................................................................ - 67 -
第 84 条 保险内容.................................................................................................... - 68 -
第 85 条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 68 -
第 86 条 未维持保险................................................................................................ - 68 -
第 87 条 不可抗力事件............................................................................................ - 69 -
第 88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 69 -
第 89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 70 -
第 90 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70 -
第 91 条 风险分配原则............................................................................................ - 70 -
第 92 条 乙方承担的主要风险................................................................................ - 71 -
第 93 条 甲方承担的主要风险................................................................................ - 71 -
第 94 条 甲乙双方共担的风险................................................................................ - 71 -
第 95 条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 72 -
第 96 条 合同提前终止的事由................................................................................ - 78 -
第 97 条 合同提前终止的程序................................................................................ - 79 -
第 98 条 提前终止后的结算.................................................................................... - 79 -
第 99 条 终止的后果................................................................................................ - 79 -
第 100 条 监管框架.................................................................................................. - 80 -
第 101 条 监管方式.................................................................................................. - 80 -
第 102 条 甲方的监督权.......................................................................................... - 81 -
第 103 条 甲方的介入权.......................................................................................... - 82 -
第 104 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 84 -
第 105 条 协调事项.................................................................................................. - 84 -
第 106 条 争议的解决.............................................................................................. - 84 -
第 107 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 86 -
第 108 条 保密.......................................................................................................... - 86 -
第 110 条 廉政和反腐.............................................................................................. - 87 -
第 111 条 通知.......................................................................................................... - 87 -
第 112 条 合同适用法律.......................................................................................... - 88 -
第 113 条 适用语言.................................................................................................. - 88 -
第 114 条 合同份数.................................................................................................. - 88 -
附件一、建设期绩效考核评分表............................................................................ - 91 -
附件二、运营期绩效考核评分表............................................................................ - 93 -
附件三:经甲方批准的融资计划............................................................................ - 96 -
附件四:甲方所做前期工作及费用清单................................................................ - 97 -
附件五: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的批复........................ - 98 -
附件六: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 - 102 -
附件七: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拟派人员.................................................................. - 104 -
附件八: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 105 -
附件九: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 107 -
附件十:移交保函格式.......................................................................................... - 109 -
附件十一:联合体协.............................................................................................. - 111 -
附件十二:可研批复.............................................................................................. - 112 -
前 言
(1)云和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并授权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由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行使本合同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2)实施机构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完成本 PPP 项目资格预审,2020 年 月 日完成本 PPP 项目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由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独资在云和县设立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签署本 PPP 项目合同后,乙方需在一个月内依法在云和县成立和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承继协议,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专属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除外),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承继的义务向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
(4)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的签订和项目实施,体现了各方本着依法合规、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意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快推进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与运营。通过本合同的签订,明确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保护投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1 项目名称: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
1.2 项目基本情况
1.2.1 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
1、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套独立深度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计规模为 20000m3/d。
进水来自原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原污水厂出水执行一级 A 标准,因此本项目进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执行应符合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的清洁排放标准,其余控制指标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执行。
2、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
改造范围为北至云和县人民政府,南至白龙山路,西至贵溪村,东至象山村,总面积约 7.9 平方公里(工业园区管网改造不列入本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一是对县城的封闭式、开放式生活小区、城中村、城郊村埋地雨污合流管网及房屋雨污合流立管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二是对城市道路,城中村、城郊村道路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三是对县城封闭式和开放式生活小区内道路,城市和城中村、城郊村道路污水管网改造道路开挖路面进行修复。
1.2.2 投资规模
本项目可研投资估算为 46711 万元,纳入 PPP 合作范围的总投资为 34985
万元,包括工程费用 3233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1745 万元,以及建设期利息
907 万元。
1.3 合作内容及合作期限
合作内容为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合同期满无偿移交。合作
期限为 30 年,其中总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采用总合作期限固定模式,即 “先建成先运营”,合作结束移交期统一。
1.4 运营内容
本项目运营内容如下:
1、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对进厂污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清洁排放标准,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工程保护、日常巡查、工程缺陷恢复、工程大修、厂区保洁、应急处理、污泥处置(含污泥脱水、运输、终端处理等所有处置费用)等。
2、对项目范围内改造的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和检查井进行维护(包括成像建档),包括检测、日常修理、大修(包括开挖路面的修复)、清淤、污泥外运等。
3、运营期间需纳入运营范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城区老管网在签订本 PPP 项目合同后甲方分阶段移交给项目公司运营维护(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
1.5 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为 10500 万元。
1.6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0500 万元,其中甲方不出资,乙方出资 10500 万元占股比例为 100%。
1.7 资产权属
本项目采用 BOT 模式,本项目资产权属归政府方所有。合作协议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 PPP 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和移交程序等将项目设施向政府方进行无偿移交。
2.1 术语定义
“本项目”“项目”或 “本污水处理项目” | 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 |
项目公司 | 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期满无偿移交等而组建并依法在云和县注册的有限公司 |
“x PPP 项目合同” “本合同” |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 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以及日后甲乙双方可能签订的任何与本 PPP 项目相关的补 |
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 PPP 项目合同。 | |
PPP |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 式。 |
合作期 | 合作期限为 30 年,采用总合作期限固定的方式。 |
建设期 | 建设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超过 2 年,具体以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
全面运营期 | 所有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开始之日期至下一年度该日期之前的一年时间。如运营期开始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1 日,则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一个运营年。 |
开工日 | 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 |
工程竣工验收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竣工验收相关程序且质量验收为合格之日。 |
项目竣工验收 | 指本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财政审核通过之日。 |
项目移交日 | 合作期结束当日即为移交日。 |
法律变更 | 指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
工作日 |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2.2 其他解释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3.1 甲方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应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个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充分的权利或授权;
(4)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甲方授权文件和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与之有利益冲突;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其他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乙方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文件的签署,且满足融资文件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如届时乙方不能完成融资,则乙方应自筹资金投入本项目建设;
(4)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5)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授权职能部门
做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6)乙方应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独立法人企业,乙方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乙方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其他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经过甲、乙双方合法授权人签名,合同已经履行双方的盖章审核程序并盖章。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由其发文指定的单位提交建设履约保函。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合同文件,并应被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含确认谈判备忘录、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公开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件;
(4)公开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7)图纸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 合同主体
6.1 甲方的基本情况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6.2 权利与义务界定
1、甲方权利
(1)经云和县人民政府授权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招标、执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在建设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 PPP 项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3)建设期内有权依法合规的对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4)在运营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运营相关资料和文件,并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有权依据 PPP 项目合同扣除相应的政府付费。
(5)云和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6)在发生紧急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本项目设施;
(7)有权根据 PPP 项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8)对项目公司具有财务监督权,可以对项目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9)如确因公共利益(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范围)需要,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对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和否决权;
(10)合作期满,无偿获得本项目所有资产和权益;
(1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甲方义务
(1)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提供支持条件,并兑现其承诺的保障措施;
(2)负责项目环境保护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政府审批相关事项,确保各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及时性;上述相关事项如有调整,则由甲方完成;
(3)协助项目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等;
(4)按本 PPP 合同约定承担可行性缺口补助支出责任,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支付;
(5)对项目的运营管理进行评估和监督,建立监管指标体系;
(6)如因甲方原因终止 PPP 项目合同,给予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7)协助乙方依法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7.1 乙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名称: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7.2 权利与义务界定
1、乙方权利
(1)在合作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设施;
(2)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用户所交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
(3)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获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4)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
(5)因政府要求导致乙方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6)在本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的权利;
(7)在政府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 PPP 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法在云和县成立和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2)负责项目融资,确保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3)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环保验收不通过的风险;
(4)负责除政府方已委托的设计外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按照本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标准完成本项目建设,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风险和责任,并购买相应保险;
(6)在运营期内,保持充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服务,保障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本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
(7)负责制定本全部项目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修缮计划并予以实施,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等;
(8)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污水处理运营安全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等措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营;
(9)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
(10)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协助;
(11)如社会资本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2)项目公司应向云和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项目公司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本项目经营权和项目资产;
(14)如乙方拟签署超过合作期限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签署。
第三章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由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和县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05000000 元[壹亿零xx万]元整,占股 100%。
其中联合体成员单位: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占股 99 %,出资 103950000 元[壹亿零叁佰玖拾伍万]元整; 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占股 1 %,出资 1050000 元[ 壹佰零伍万]元整。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一次认缴,分批到位,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3个月内必须到位 40%,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6 个月内必须到位 60%,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9 个月内必须到位 80%,项目公司成立 12 个月内到位至 100%,政府方有权按照实际工程进度等情况调整注册资本到位时间。如乙方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任一期缴纳到位超过【30】天,政府方有权解除本 PPP 合同,扣收乙方交纳的 2500 万元建设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各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纳到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作关系
本项目纳入 PPP 合作范围的内容为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合同期满无偿移交。
其中:投融资由乙方负责;
部分管网工程的设计由甲方完成,其余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由乙方完成;甲方已完成工作详见附件四。
部分管网工程的建设由甲方完成,其余工程建设均由乙方负责完成;运营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的运营内容详见本合同第 46 条。
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进行运作,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并于合作期满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本项目建设期 2 年,具体依据甲方要求进行实施。
本项目运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运营之日起至移交之日止 28 年的时间。采用总合作期限固定模式,则建设期延长或缩短将影响运营期限。
11.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授予及范围
(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本项目 PPP 合作范围内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经营权授予乙方,本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仅拥有本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2)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 施开展其他合法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上报甲方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 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且乙方必需保证此等合法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内,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
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和利益及公共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11.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取消
乙方在合作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取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且甲方有权行使直接介入权,以其他法定方式完成项目建设运营:
(1)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立项目公司的;
(2)乙方注册资本未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或未及时提交履约保函;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且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
(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组织本项目建设;
(5)擅自转让、出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事宜的;
(6)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运维或维修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7)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8)乙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的;
(9)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10)建设期考核期间,出现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计划工期延误超过 2 个月以上的(不含因甲方前期工作延误原因导致的顺延时间);
(11)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擅自改变控股股东;
(12)乙方因未全部履行或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职责,并经甲方发出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13)甲方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提取履约担保部分金额后乙方拒不恢复履约担保金额的。
甲方授予乙方的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权利和义务在合作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内,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权利和义务不再授予他人。
乙方应以金融机构保函(仅限于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应由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大型商业银行出具;若采用保险保函形式时,应由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仅限于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出具保函。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章执行。
第五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为 4671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40835 万元
(包括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 35335 万元,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
2500 万元,分流管网改造 3000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3651 万元,预备费 2224
万元。
其中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和分流管网改造的工程费用,采购时扣除政府方建设投资 5908 万元后至少下浮 8%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在扣除政府方投入的 1906 万元后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
因此,本项目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为 34985 万元,包括工程费用 3233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1745 万元,以及建设期利息 907 万元。
由项目公司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云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最终以财政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为准。
表 5-1 纳入 PPP 合作范围的项目总投资构成
序号 | 名称 | 投资(万元) |
1 | 工程费用 | 32333 |
1.1 | 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 | 27073 |
1.2 | 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 | 2500 |
1.3 | 分流管网改造 | 2760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 | 1745 |
3 | 建设投资(1+2) | 34078 |
4 | 建设期利息 | 907 |
5 | 总投资(3+4) | 34985 |
备注:上表中投资为暂定金额,实际投资按照本 PPP 合同第 35 条进行认定。
本项目资本金为 10500 万元,占 PPP 合作范围内总投资比例为 30%。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项目资本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允许以债务资金充当资本金,社会资本方股东不允许由第三方代持。防止因资本金“空心化”,导
致社会资本长期运营责任的“虚化”,加剧重建设、轻运营现象;同时防止社会
资本中标后自行指定其关联企业、子公司、基金等第三方代为履行出资义务;防 止联合体参与方只承揽项目施工或设计任务、不实际出资入股等不规范操作现象,确保社会资本选择程序的严肃性、公正性,夯实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第 16 条 融资方案
项目总投资中注册资本以外部分由项目公司筹集,可用自有资金或采用向社会资本借款或融资、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以甲方书面许可为前提,项目公司可以自身拥有的权益作为融资担保,即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如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权等)之上设置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乙方应自本 PPP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完成融资协议签署,经甲方批准,可宽限不超过 3 个月。甲方监督融资资金的到账情况,乙方应负责项目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甲方不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不为乙方债务提供担保。
为保障项目融资方的利益,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前提,债权人可依据项目协议中的直接介入条款代位行使社会资本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指定政府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项目。
项目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乙方投报确认的融资成本为 5.39 %
(以央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4.9%为基数上浮 10 %)。项目公司编制的融资计划须经过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建设期利息将根据工程建设资金专用户中资本金以外的每笔资金实际到账的时点、数额和中标融资利率确定。乙方在经甲方批准的融资计划(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基础上计算出的管网改造工程的建设期利息 万元作为控制上限
(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及投资总额增加除外),实际建设期利息不得超过该上限,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不纳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延期期间不计入建设期利息。各年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当年借款额×当年剩余天数/360)×年利率。
建设期利息为各年建设期利息的合计。
根据财政部财办金[2017]92 号文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能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社会资本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视为社会资本方
违约,由此引起的项目终止、被清退出 PPP 项目库等后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17.1 乙方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可研批复、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批复等,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需求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
17.2 若本项目在合作期内,获得各类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奖励归甲方所有。若本项目在合作期内,乙方参与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或其全资子公司获得的税收优惠、电费优惠、运营奖励、科技创新等相对明确归属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归乙方所有。若本项目获得的其他各类归属不明确补助、奖励资金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另一方进行补助或奖励资金的申请申报工作,为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支持。
17.3 甲方不提供任何担保等增信措施。
18.1 乙方负责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18.2 乙方的资本金及融资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18.3 乙方应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18.4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并督促乙方及时支付,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18.5 因乙方未执行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导致信访、投诉、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甲方核实后有权从其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中代为支付,金额不足部分将从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9.1 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当本项目出现融资未到位等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指定机构依据本条款规定接管本项目并代位行使乙方权利。
19.2 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行使介入权均不应被视为项目设施所有权的转
移或承担属于乙方的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同时亦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全部义务。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资本金到位义务,政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金额 2500 万元。
乙方依照本合同按期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余下资金可以通过融资方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解决,但融资的到账时间不得影响项目工程进度,若影响工程进度,则建设期不予顺延,从而导致开始运营时间延误引起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减少,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不能按计划及时到位,差额由乙方补足,乙方承担融资不能继续投资的风险。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 17.1 条约定提供文件导致乙方未按计划完成融资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且建设期进行相应顺延。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赶工期而导致项目公司融资成本增加的,增加的融资成本由甲方承担。
遇不可抗力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六章 项目用地
本项目工程实施范围内的土地由甲方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在 PPP 项目合同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等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指定的机构。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临时用地费用如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相关规定的,计入项目总投资;不符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作期内如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关税费承担按税务政策规定执行。产生的划拨土地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22.1 乙方使用土地的权利。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使用特定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的的活动。
22.2 乙方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乙方无权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本 PPP 项目合同中的限制外,乙方对土地的使用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1 甲方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
为了保证甲方对项目的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甲方有出入项目设施场地的权利。
23.2 条件和限制
但甲方行使上述出入权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
(1)仅在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例如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履行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
(2)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
(3)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但是,上述条件和限制仅是对甲方合同权利的约束,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
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
第七章 项目前期工作
本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部分管网工程的勘察设计、PPP 咨询及招标等相关工作,由甲方在 PPP 项目合同签署后或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向乙方交接,甲方及/或相关政府部门为本项目所开展工作已完成支付的款项,由项目公司根据甲方提供的费用明细及相关合同和票据,将相应费用在本 PPP 项目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中的相应金额。经政府批准最多可宽限至六个月,若超出六个月乙方仍未足额支付前期费用,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取相应的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乙方向甲方支付前期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前期费用中牵涉到第三方尚未支付的前期费用,由甲方牵头完成与第三方单位的三方协议签订,甲方应尽力减少乙方在前期费用中进项税的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前期费用后,甲方需提供行政事业收款凭证。
甲方所做前期工作及费用详见附件四。
25.1 甲方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
(1)甲方负责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PPP 咨询及截止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标等;
(2)甲方协助乙方开展项目所需的供排水设施、电力通道、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对接事宜。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水源、电源接驳点至施工场地边缘;
(3)甲方负责对本项目范围的相关规划进行制定、优化,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以保证本项目工程项目启动、实施的合法合规性;
(4)甲方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乙方有权合法使用和合法出入本项目场地,但不可抗力、乙方严重违约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5)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临时用地费用如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相关规定的,计入项目总投资;不符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采用 PPP 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配套
文件,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
(7)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手续;
(8)以上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及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负责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原则上应满足相关建设计划的需要;
(9)甲方已确定设计单位的设计任务,合同继续履行;在 PPP 合同范围内未确定设计单位的设计任务,由乙方自行组织设计。
25.2 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
(1)负责办理本项目建设各项报建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噪音排放许可、质监、安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2)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电负荷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边 缘选择合适的施工用水、用电驳接点,并进行接驳,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用电 的管线由乙方负责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乙方应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表、电表,并承担实际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
(3)根据甲方提供现有的地下管网图,负责整理核实施工场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
乙方开展上述工作的,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由乙方自行承担,列入项目总投资。第 26 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项目前期交接,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已完成的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在合作期初向乙方实施交接。前期工作交接后,相关权利义务一并交接至乙方。
27.1 资料交接范围
(1)本项目已完成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含环评、用地预审,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的资料与批复;
(2)甲方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等资料;
(3)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所有文件、图纸、批复等资料;
(4)其他必要的交接资料。
27.2 交接标准
甲方及时提交现有资料。
27.3 交接程序
(1)交接前提条件是甲方与乙方已签署本合同。
(2)甲方整理合适交接文档资料,编制交接清单。
(3)甲方与乙方就所交接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
27.4 相关重要约定说明
交接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第八章 工程建设
除甲方负责设计外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乙方承担或通过法 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可非法转包或分包。但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均由乙方承担。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单独编制施工图预算清单。本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报批,具体由甲方确定。
(1)设计时间要求
乙方应结合投标文件中的方案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并于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报送甲方,设计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设计应严格
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进度,按照本合同 32.1
条第(4)点进行处理。
设计进度应符合批复的建设进度要求。
(2)设计质量要求
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及浙江省、丽水市有关设计标准。初步设计需获得云和县发改部门批复后方可采用,施工图设计应经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
(3)设计优化
发改局将按照云和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编制的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提出初设优化方案,乙方应予以采纳初设优化方案。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
1、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套独立深度处理系统。
(1)污水处理规模:总设计规模 20000m3/d。
(2)本次技术改造征地面积:4597 平方米
(3)进水及出水标准:
进水标准: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进水来自原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原污水厂出水执行一级 A 标准,因此本项目进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出水标准:
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执行应符合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的清洁排放标准,其余控制指标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执行。
2、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
改造范围为北至云和县人民政府,南至白龙山路,西至贵溪村,东至象山村,总面积约 7.9 平方公里(工业园区管网改造不列入本项目改造范围)。四个街道改造范围如下:
(1)凤凰山街道:范围为新建北路以西,浮云溪以北,总面积约 2.31 平方公里,该区块污水主要以中山西路-中山路为主线,自西向东收集,纳入浮云街道污水主管网;
(2)浮云街道:范围为新建北路以东,浮云溪以北,总面积约 1.98 平方公里,该区块污水主要以中山路-中山西路(污水主管网设计中)的污水管作为主管网,自西向东最终纳入云和县污水处理厂;
(3)白龙山街道:范围为新建南路以西,浮云溪以南,总面积约 2.33 平方公里,该区块南北向以和信路、城西路为主线,自南向北收集区块污水,而后通过 53 省道和城xx路排出污水,最终纳入元和街道市政污水主管网;
(4)元和街道:范围为新建南路以东,浮云溪以南,摸查总面积约 1.28 平方公里;该区块的污水排放以城南路污水管为主线收集两侧区块内污废水,最终排至云和县污水处理厂。
改造内容一是对县城的封闭式、开放式生活小区、城中村、城郊村埋地雨污合流管网及房屋雨污合流立管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二是对城市道路,城中村、城郊村道路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三是对县城封闭式和开放式生活小区内道路,城市和城中村、城郊村道路污水管网改造道路开挖路面进行修复。
表 8-3 城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建设规模
序号 | 街道名称 | 立管 (PVC 管 de110) | 雨水主管 (HDPE 缠绕管 de400) | 污水主管 (HDPE 缠绕管 de300) | 混凝土恢复 (25cmC25 砼 +10cm 碎石垫层) | 检查井 (含连接管) |
数量 (米) | 数量(米) | 数量(米) | 数量(平方米) | 数量 (个) | ||
一 | 浮云街道 | 120255 | 23419 | 30111 | 122232 | 1745 |
二 | 白龙山街道 | 10710 | 3535 | 3535 | 9850 | 236 |
三 | 凤凰山街道 | 59540 | 15146 | 14084 | 44963 | 975 |
四 | 元和街道 | 17983 | 7445 | 7445 | 35535 | 497 |
合计 | 208488 | 49545 | 55175 | 212580 | 3453 |
本项目甲、乙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建设内容以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内容、在此基 础上深化的施工图设计内容以及为满足本项目全部功能、安全和使用要求所调整的内容为准。
30.1 土地使用权
详见本 PPP 项目合同第 21 条和第 22 条。
30.2 水、电、气等配套设施
甲方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工作,以保证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30.3 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以及协助乙方处理好项目场地xx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群众的关系。
30.4 甲方协助乙方落实施工临时用地,办公用地等。
本项目部分管网的建设由甲方完成,甲方建设工程的工程费用为 5908 万,不纳入 PPP 项目总投资。甲方建设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移交确认后交由项目公司运营维护。
32.1进度
(1)实施计划与总结
本项目总合作期限为 30 年,其中总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采用总合作期限固定模式,即“先建成先运营”,合作结束移交期统一。建设期从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所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超过 2 年,具体以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乙方应结合投标文件中的方案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详细的总体实施计划并于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报送甲方,总体实施计划包括进度计划、设计计划、施工计划、融资计划、施工关键节点计划等。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实施计划报送制度。每月结束前 5 日内向甲方报送下一月度实施计划。上述实施计划均包含进度计划、施工计划、投融资计划以及其他应甲方要求或实际需要的专项计划。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总结报送制度,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甲方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总结。上述工作总结均包含进度总结、施工总结、投融资工作总结以及其他应甲方要求或实际需要的专项总结。
(2)实施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预计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合同约定实施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工程实施计划修订报告,并附有关附件资料,实施计划修订报告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3)因非乙方原因施工暂停/延误
1)若乙方发现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尽早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建设相关单位沟通解决。对于确实影响工程连续施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发生应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甲方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甲方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暂停施工请求。
3)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暂停施工的(包括停水、停电、进场道路不通、政府职能部门指令),每次停工超过 24 小时的,甲方应顺延工期。
4)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或无法按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并造成关键施工线路工期延误的,甲方将予以顺延工期。
5)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计划时间延误在 30 日内(含 30 日)的予以免责;
6)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计划时间延误在 30 日以上的,乙方进度计划时间顺
延,顺延时间为政府前期工作计划延误时间扣除 30 日;
(4)因乙方原因施工暂停/延误
乙方应按照甲方审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时序)实施。如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需报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负责的工程竣工验收(含已经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延误不予免责;乙方负责的工程竣工验收(含已经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延误在一个月以内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对甲方进行进度赔偿;延误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对甲方进行进度赔偿;延误在二个月以上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对甲方进行进度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分段累进计算,赔偿累计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 10%。
(5)政策处理导致工期延误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处理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甲方应顺延工期。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为甲方提供协助,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同意后纳入总投资。
(6)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乙方应与甲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乙方应积极组织复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机会成本的提高由乙方承担。
(7)工程延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工期应当顺延:
1)因不可抗力或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全面停工或关键线路上工程停工。
2)因现场发现化石、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址或物品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导致遭受工期延误的,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延长工期的其他情形。如发生上述情形,乙方应于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书面向甲方报告,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报告后尽快予以
确认。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连续停工 4 小时或每周累计暂停施工达到 8 小时,甲方应同意乙方顺延工期 1 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因施工组织不力、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或资源配备不足等乙方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无条件赶回延误的工期且工期不作顺延。
32.2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按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由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同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建设期绩效考核受到处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应准予顺延工期。
(4)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2.3建设管理
(1)甲方应当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监管、服务本项目的日常事务工作。
(3)乙方负责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变更须经甲方审查同意,服从甲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4)乙方负责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
(5)乙方负责按进度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投入相应的工程机械设备,保证满足施工要求。
(6)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并定期参加联席会议。
(7)乙方负责按期、准确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及其他同级报表和文件,整理并完整移交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8)乙方负责支付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劳务等费用,确保建设期间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设备款等导致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32.4 项目监理
乙方不可同时承担本项目监理和施工两项工作。本项目由甲方依法选择一家监理单位,不分标段,监理单位不得是乙方的关联企业,不得与乙方有任何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的考核权归甲方,监理费应根据实施机构对监理方考核结果进行支
付,项目监理费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估算金额。
工程质量需满足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明确的与本工程等级类别适用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2014 版)GB50013-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 版)》GB50015-2003;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2010)》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2001 年;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建筑照明设计规程》GB50034-20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等现行国家、行业及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有关验收规定。
工程质量按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由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乙方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甲方协助办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政府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政府文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应由乙方进行投融资建设和组织施工,严禁挂靠行为,不准违法分包转包。一经发现,扣收建设履约保函 2500 万元,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签订。
乙方为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和货物,须报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35.1 建设成本的组成
建设成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建设期利息。
①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依据经图审的施工图及按照云和县相关规定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并按照浙江省(各专业)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等浙江省及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计价文件及云和县相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在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向政府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政府方确认,以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审计价格作为结算价。
人工单价和材料信息价优先选用次序为:①《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云和县)、②《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丽水市区)、③《浙江省造价信息》。无信息价材料由乙方进行市场询价后上报甲方确认,并以甲方确定后的询
价价格计入施工图预算及工程竣工结算(询价价格必须包含三个及以上的生产厂家)。甲方等政府部门成立询价小组,对乙方询价上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②工程建设其他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甲方承担的费用如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PPP 咨询及招标、监理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建设期 PPP 咨询服务费、部分管网的设计等产生的前期费用 万元(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纳入 PPP 合作范围,该费用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
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60%由项目公司包干使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包干使用部分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公司提供票据,60%之内的合规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超出 60%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40%由政府方使用,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由项目公司按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40%全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全部票据。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40%未使用部分退还项目公司(不计息),不足部分按实向项目公司报销,按实际发生的合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甲方提供费用内容及票据不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费用无法计入项目总投资时,由甲方自行承担;联合试运转费(计算基数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工程费用),由项目公司包干使用;其余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均按实计入建设全部建设成本。项目公司在提报工程竣工结算后,将本项目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政府财务管理规定提交政府方审核,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最终以财政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相应金额。
③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计算详见本合同第 16 条。
35.2 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在 3 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
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最终以财政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为准。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 号)及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相关文件执行。
35.3 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单独编制施工图预算,用于计算管网改造工程可用性服务费的全部建设成本不包括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金额。
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投资暂按 2705 万元计(其中包含135
万元的工程其他费和 70 万元的建设期利息),最终投资以竣工决算审定确定的实际金额为准。
经竣工决算审定,若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投资超出或者低于 2705 万元的,则应就 1.270 元的中标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相应地调整,以确定总污水处理费初始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水价=经竣工决算审定总投资 × 1.270 × 9.12% + 1.270 × 90.88%
2705 万元
其中:
①1.270 为中标初始水价(元/吨)。
②9.12%为建设成本在水价中所占比例。
③90.88%为建设成本以外的因素(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税金、利润)在水价中所占比例。
④经竣工决算审计总投资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总投资。
36.1 甲方要求的变更
1、甲方的变更通知。甲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做出书面同意变更的答复。
3、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a)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且双方须遵守修改后的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b)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该项变更;
c)甲方的变更所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宽展期限。
d)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建设成本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
4、变更的批准
a)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向甲方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b)如果乙方遵守了上述第 a)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拒绝,甲方要
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36.2 乙方要求的变更
1、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
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就变更向乙方做出书面回复。
3、变更的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自行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4、乙方提出的变更,符合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变更制度的,增加或减少的建设成本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不符合相关变更要求的,项目公司不得实施,如项目公司自行实施未批准的变更内容,相关投资额不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5、乙方对已经甲方批准的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提出变更的,需报甲方重新批准,并根据重新批准后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单价进行调整项目总投资额,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的,按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36.3 在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建设阶段,若出台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则按新标准设计、建设,并办理相关可能涉及的变更手续。若按照新标准建设导致工程投资超出或者低于 2705 万元的,则工程投资所折合的污水处理费单价按照本合同第 35.3 条约定进行调价,建设成本以外的因素折合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参照本合同第 47.7 条进行调价。
36.4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按《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变更制度、文件、程序执行(未来出台新的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第 37 条 建设失败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建设失败。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建设履约保函项下全部款项并提前终止本合同。
(1)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建设;
(2)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十五(15)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4)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五(15)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5)乙方出于自身原因在竣工验收前停止工程建设累计超过 30 天,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38.1 本项目验收责任划分
本项目由甲方负责建设的部分管网工程的所有验收事项均由甲方负责完成。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验收延期或不通过,项目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承担相 应损失。
其余由乙方建设的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网改造,其所有验收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完成。
38.2 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约定
由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投入使用前,乙方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 号)等国家、行业、浙江省、丽水市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确保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可用性标准要求。
(1)乙方应在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工程验收计划,并提交工程验收申请。项目公司需提交的主要申请资料包括:
1)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公司提出的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总结、试运行报告和环保、消防、水保、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本项目的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本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本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完成以下专项验收:
1)环保验收;
2)消防验收;
3)水保验收;
4)档案验收;
5)职业安全卫生、防疫验收;
6)工程质量监督评定。
乙方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由乙方经政府方同意后组织试运行,并在通水期间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试运行时间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未能验收,则可向甲方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若超过 6 个月仍未通过环保验收,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乙方或项目公司立卷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并符合档案专项验收要求。乙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原始的建设工程档案。乙方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由乙方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38.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1)项目公司与施工方完成项目工程标的物移交,施工单位完工退场,项目满足可使用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有关部门签署并备案。
(3)实物设施达到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客观反映提交云和县有关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意见,功能完备,达到可使用条件。
(4)有关文档资料均完整、清晰。
(5)政府方指定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若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整改后由实施机构依据建质[2013]171 号文组织第二次验收,若仍验收不合格,则扣除建设履约保函 100 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
38.4 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约定
(1)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审查审计。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在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九十日内向政府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甲方进行审核(计)。
(2)竣工财务决算。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核(计)确认后,由乙方在 3 个
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最终以财政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为准。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1)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
3)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财政审核确认。
38.5 项目设施所有权
本项目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项目实施中,项目资产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完成建设后根据本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通过竣工决算程序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为项目资产。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例如设定资质和人员、专用材料等要求);
(4)在特定情形下,如出现省级或国家工作开展或重大活动,介入项目的其他建设工作。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依法选择第三方完成项目建设。
(1)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项目建设失败,即本合同第 37 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失败的情形。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依法选择的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做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项目建设的全部责任。
41.1 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解除协议等。当乙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或危害公共利益时,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临时接管项目或提前终止协议。
41.2 乙方在本工程采购工作中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或未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设计文件及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采购结果无效,责令整改,且每有一次应向甲方支付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从建设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
41.3 乙方擅自变更本工程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应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41.4 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通过补救或修复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予积极补救或修复并承担有关费用,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取消政府和乙方合作。
41.5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向甲方支付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违约金: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变更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5)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除前款所列行为,乙方有违反国家、浙江省、丽水市及云和县的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行为,且拒不整改到位的,每有一次应向甲方支付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违约金。
41.6 乙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在整改通知发出 15 日内乙方拒不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
41.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向甲方支付 100 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1.8 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相应材料商货款、农民工工资等,致使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完工或投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劳动部门最新政策执行。
41.9 项目投资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限,乙方不得恶意超概。
41.10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
乙方配备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等均需满足云和县的施工许可备案要求,且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人员配置条件。
以下情形,本项目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甲方指定的政府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六十(60)日内,且乙方提供的资料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而甲方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则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满足上述条件的当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六十(60)日内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则以乙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的日期为竣工日;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验收不合格的,则以乙方整改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如甲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提前
使用的,则以甲方提前使用之始日为竣工日。
建设期考核由甲方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按照本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和考核体系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
建设期绩效考核以是否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工期进 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融资签署、资金到位等相关要求作为考核标准。建设 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建设期绩效考核满分 100 分,85 分及以上为合格。若 考核不合格,则实施机构要求项目公司限期整改,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则每低于 85 分 1 分扣除建设履约保函 10 万元。若连续两季度或建设期内累计 三次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甲方有权终止本 PPP 项目合同,终止补偿按照本合同 中第十六章相关约定执行。项目公司承担所有整改相关费用,该费用不纳入 PPP 合作范围内总投资。
若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则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整改后由甲方依据建质[2013]171 号文组织第二次验收,若仍验收不合格,则扣除建设履约保函 100 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二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处罚与建设期考核结果同时执行。
若建设期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由乙方承担质量安全事件的全部责任,乙方对本项目建设内容的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建设期考核评分表详见本 PPP 项目合同附件一。
第九章 运营和服务
1、本项目所有工程均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本项目方正式进入完全运营期,提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可提前投入运营,其运营维护费按实际工程量及乙方中标的运维单价计算,在本项目进入全面运营期满一年后与第一期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一同支付。
2、乙方按本合同要求提交足额的运营维护保函。
本 PPP 项目运营范围及运营内容:
1、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对进厂污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清洁排放标准,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工程保护、日常巡查、工程缺陷恢复、工程大修、厂区保洁、应急处理、污泥处置(含污泥脱水、运输、终端处理等所有处置费用)等。
2、对项目范围内改造的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和检查井进行维护(包括成像建档),包括检测、日常修理、大修(包括开挖路面的修复)、清淤、污泥外运等。
3、运营期间需纳入运营范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城区老管网在签订本 PPP 项目合同后甲方分阶段移交给项目公司运营维护(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
47.1 甲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依法保障进入运营管理区域的道路畅通;
(2)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
(3)安排与项目相关的政府支出。
47.2 乙方的主要责任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运营、管理、维护及大修,运营维护符合本 PPP 项目合同规定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要求(运营维护考核评分细则详见本 PPP 项目合同附件二),并确保污水厂出水标准符合本 PPP 项目合同第 47 条 47.4 的出水要求。
(2)管网运营的前两年为保修期,期间的修理费不产生运维绩效服务费;
(3)在运营日前 3 个月内,乙方应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形成《运营维护方案》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4)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b)本 PPP 项目合同的规定;
c)运营维护方案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47.3 运营维护方案
(1)如果乙方认为该方案需要修改,则应当就需要加以修改的部分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如果甲方对运营维护方案的修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2)甲方就运营和维护方案的修改是否提出异议均不减轻或影响:
a)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b)甲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对乙方所享有的权利。
(3)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自费检查乙方或其运营维护承包商执行运营和维护方案的情况。
47.4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1)进水水质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自于云和县原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原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 A 标准,因此本新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污水进水水质超过一级 A 指标,则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甲方及云和县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云和县环保部门按照云和相关政策对原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在向甲方及云和县环保部门报告的同时,有义务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① 进水水质单项指标超过一级 A 标准指标 20%(含)以内的;
② 两项及以上指标超过一级 A 标准指标 15%(含)以内的;
③ 单项或多项进水水质指标超出设计标准连续 5 日以内或每月累计 10 日
以内的。
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应尽全力处理使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如经努力出水达标的,甲方对乙方的努力进行一定奖励或补偿,如经乙方最大努力处理仍未达标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照常支付污水处理费:
① 单项进水水质指标超过一级 A 标准指标 20%以上的;
② 两项及以上进水水质指标超过一级 A 标准指标 15%以上的;
③ 单项或多项进水水质指标超出设计标准连续5 日及以上或每月累计10 日及以上的。
如单项或多项进水水质指标连续 15 日或每季度累计 30 日超出设计标准的,双方协商进行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
因进水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规模 10%以上而导致处理设施负荷提高,出水水质超标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照常支付污水处理费。若进水水量连续 30 日以上或每年累计 90 日以上出现超过设计处理规模 10%以上的,双方协商进行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扩建。
(2)出水水质
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执行应符合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的清洁排放标准,其余控制指标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执行。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进行维护,承担相应安装及维护费用。
出水水质检测的指标、项目、检测周期、频次和检测方法、标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规定并执行最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同时,项目公司应对水质指标进行连续的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同步传送政府方。政府方可依据项目公司的监测数据进行考核,也可随时自行对出水水质进行考核。
47.5 运营、维护记录乙方应确保:
(1)对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
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47.6 监督与检查
(1)在运营期内,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项目场地或乙方的任何办公场所,以检查乙方拥有或控制的技术数据、会计账册、记录及其他资料,确保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但是,甲方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
a)自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报告;
b)严重事故报告; c)其它必要的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47.7 技术改造
运营期间由于更严格的新标准颁布或者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需对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进行改扩建、升级改造、工艺设施调整或者管网进行技术改造,则:
1)原则上由乙方负责进行技术改造;
2)在实施技术改造的过程中,乙方应有权获得正常运营期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3)甲方应把因出水水质提升而增加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成本按照“增加的成本+合理利润”方式加入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因管网技术改造而增加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成本按照“增加的成本+合理利润”方式加入到管网的运维绩效服务费中。其中“增加的成本”应根据届时有效的经政府方审计的数据确定; “合理利润”为乙方中标的利润率。
4)如乙方无相应能力进行技术改造,则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法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改造,相关公开招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对于技术改造,双方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47.8 废气排放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废气排放应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及环保部门要求。厂界内气体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如因气体排放导致环保不达标或引起其他相关主体投诉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7.9 经营范围扩大
本项目合同之外,乙方基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提出扩大经营服务范围的请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报送经营服务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讨决策,同意乙方报送经营方案的,可通过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授权乙方进行经营,经营收益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47.10 甲方介入运营或维护如发生以下情形:
(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
(2)乙方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进行补救;
则甲方有权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使用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出本项目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8.1 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45 条约定开始运营,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将承担如下后果:
(1)无法按时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
(2)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开始运营,乙方需按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3)合同终止。
如果因乙方原因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 60 日,甲方有权依据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并不意味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48.2 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因甲方违约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延长工期和赔偿费用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乙方有权主张延迟开始运营日并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
4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运营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运
营起始时间。
49.1 基于乙方违约的甲方介入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偿还。
49.2 基于公共利益导致的甲方介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基于合理判断判定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无论乙方是否已采取应急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根据 2006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定义为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本合同中“基于公共利益导致的甲方介入”条件为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
50.1 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因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导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50.2 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
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项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政府书面同意后实施。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或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乙方须在接到投诉后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响应时间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政府主管部门。
53.1 在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有权派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项目场地,检查乙方相关的运营维护记录及其他资料,监督项目的运营维护计划实施情况,乙方应对此等检查和监督提供完全的协助,并提供甲方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53.2 在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运营期绩效考核范围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管网改造工程,以及城区老管网。考核内容包括出水水质达标专项考核及运营维护考核两部分,两者同时进行。
1、出水水质达标专项考核
当进水水质满足以下进水水质条件:
① 一级A进水标准;
② 进水水质单项指标超过一级 A 标准指标20%(含)以内的;
③ 两项及以上指标超过一级 A 标准指标15%(含)以内的;
④ 单项或多项进水水质指标超出设计标准连续5日以内或每月累计10日以内的。
乙方必须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本合同第47条规定的出水标准。乙方应按照相 关规定安装在线检测设施并进行维护,承担相应安装及维护费用。若出水水质在 线检测超标,或甲方及相关部门抽检时发现超标,扣除当天的污水处理绩效付费,是否超标按照相关部门的技术规范及政策认定。
乙方对水质指标进行连续的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同步传送甲方。甲方可依据乙方的监测结果进行考核,也可随时自行对出水水质进行考核。出水水质达标考核与运营维护考核扣分同时执行。
若出水水质超标,乙方不仅要接受绩效考核惩罚扣除可行性缺口补助,还要接受环保部门处罚。
出水水质检测的指标、项目、检测周期、频次和检测方法、标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规定并执行最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2、运营维护考核
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执行。
运维考核主要从污水处理厂运维考核、管网运维考核、项目公司管理考核三项进行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表 9-3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表
序 号 | 考核项目 | 年度考核 权重得分 | 权重 (%) | 考核内容及 评分标准 |
1 | 污水处理厂运维(包括出水达标情况、设施设 备维护、安全管理、厂区环境等) | A1 | 50 | 详见附件二 |
2 | 管网运维(包括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检查井 等各类设施的修理、检测、清淤等) | A2 | 40 | |
3 | 项目公司管理 | A3 | 10 | |
合计 | A | 100 |
运营期间甲方每年可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出水标准等实质性考核内容的调整需符合政策要求。
(1)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方式
甲方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本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和考核体系对乙方的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每季
度进行一次,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当年四个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的平均值。甲方在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运维情况报告,绩效考核工作应在收到运维情况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乙方怠于或延误改善和修复的,甲方可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需用于修复缺陷的金额。
现场考核结束后,甲方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及要求编制绩效考核报告,并将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考核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妥善管理。
(2)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结果汇总
运营期考核当年总得分设为A,其中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网运维、项目公司管理分别为A1、A2、A3。
运营期考核总得分A=A1×0.5+ A2×0.4+ A3×0.1;
运维绩效考核得分A满分为100分,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当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时,全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当总得分低于85分时,通过扣减可行性缺口补助对项目公司进行惩罚。同时,出水达标专项考核同步执行。若运营期内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的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政府方有权终止本PPP项目合同,终止补偿按照本PPP项目合同中第十六章的约定执行。
具体扣减方式如下:
序号 | 分值范围 | 扣减比例 |
1 | 85≤A≤100 | 除执行出水达标专项考核结果外,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不扣减。 |
2 | 60≤A<85 | 除执行出水达标专项考核结果外,每低于 85 分一分,每一分扣减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 1.2%,即当得分为 60 分时,扣减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 30%。 |
3 | 40≤A<60 | 除执行出水达标专项考核结果外,每低于 60 分一分,在扣减 30%的基础上再扣减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 3.5%,即当得分为 40 分时,扣减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的 100%。 |
4 | A<40 | 不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若出水达标专项考核不达标, 则相应违约金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扣除。政府方有权介入或接管,并有权终止 PPP 项目合同。 |
注:扣分不足1分时按照直线插入法计算。
具体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二。
3、城区老管网的运维考核
城区老管网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单独计算,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当年四个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的平均值。城区老管网运营期绩效考核方法按照第54条2、(1)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按照附件二中“管网维护绩效考核(A2)”的标准进行。
城区老管网运营期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全额支付管网运营维护费;当总得分大于40分(含),低于85分时,每低于85分一分扣除当年应付运营维护费的2%;当总得分低于40分时,甲方不予支付当年的老管网运营维护费,并有权收回乙方对城区老管网的运营权,同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针对运营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的修复费用、通过法定程序另行委托运营单位的程序费用,从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扣除,运营维护保函不足时,可从当年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相应金额。扣取保函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费用清单和有效依据。
第十章 付费机制
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公式均按以下公式计算:
可行性缺口补助=污水处理绩效付费+管网的政府可用性服务费+管网的运维绩效服务费-使用者付费-运营期绩效考核扣费
(1)污水处理绩效付费
污水处理绩效付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量当实际水量小于基本水量时:
年污水处理绩效付费=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实际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58.54%
当实际水量大于基本水量时:
年污水处理绩效付费=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水量-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58.54%
其中:①乙方投报确认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初始值为 1.270 元/吨;运营期内每三年进行一次调价,调价机制详见本合同第 56 条 56.1。
②基本水量: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最大处理水量为 2 万 t/d。合作期内基本水量在前期呈递增趋势,运营期内基本水量如下表 10-1:
表 10-1 本项目基本水量汇总表
运营年 | 1 | 2 | 3 | 4 | …… | 28 | |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 比例 | 80% | 90% | 100% | 100% | …… | 100% |
基本水量(万吨 /天) | 1.6 | 1.8 | 2 | 2 | …… | 2 |
上表中比例指基本水量占设计水量的比例。实际运营时,水量按照出水口标准流量计计量。天数按运营年的实际天数计算。暂停服务期内,污水处理绩效付费不再支付。
(2)管网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按照《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 号)所公布的计算公式:
管网的可用性服务费=管网工程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折现率)^n/运营补贴周期
管网的运维绩效服务费=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其中:
管网工程全部建设成本认定方式详见 PPP 项目合同第 34 条,乙方投报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为 8.01% ;
乙方投报确认的合理利润率为 5.99% ,折现率为 5.20% ;运营补贴周期按实际运营年限取值;
运营成本包括管网的检测清淤费用、修理费用,检查井的维护费用,其中乙方投报确认的雨水管维护单价为 37.05 元/米(其中检测清淤单价为 23.70 元
/米,维修单价为 13.35 元/米),污水管维护单价为 33.37 元/米(其中检测清淤单价为 23.70 元/米,维修单价为 9.67 元/米),检查井维护单价为 30.00元/座。管网运维成本在运营期第一年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调价,调价机制详见本合同第 56 条 56.3。
雨、污水管网运营前两年为保修期,因此运营期前两年雨、污水管网的修理费计为 0,只考虑雨、污水管网的检测清淤费,以及检查井的维护费;
运营期第 11 年和第 22 年,雨、污水管网分别进行一次大修,第 11 年的大
修费用按第 10 年雨、污水管网修理费的 5 倍计取;第 22 年的大修费用按第 21
年雨、污水管网修理费的 5 倍计取;不考虑检查井大修费;
运营期第 28 年,雨、污水管网进行恢复性维修,恢复性维修费用按第 27 年
雨、污水管网修理费的 2 倍计取;不考虑检查井恢复性维修费。
雨水管网工程量按 49544.8 米,污水管网工程量按 55174.8 米,检查井工程量按 3453 个计算,运营期内每年运营成本详见下表 10-2:
表 10-2 运用期内管网运维成本(单位:万元)
运营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年度运营 成本 | 258.54 | 258.54 | 378.03 | 394.48 | 394.48 | 394.48 | 411.64 | 411.64 | 411.64 | 429.54 |
运营年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年度运营 成本 | 1108.39 | 429.54 | 448.23 | 448.23 | 448.23 | 467.73 | 467.73 | 467.73 | 488.07 | 488.07 |
运营年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合计 | |
年度运营 成本 | 488.07 | 1280.65 | 509.30 | 509.30 | 531.46 | 531.46 | 531.46 | 890.54 | 14277.20 |
表 10-3 运营期内管网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位:万元)
运营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年度运维绩 效服务费 | 274.03 | 274.03 | 400.68 | 418.11 | 418.11 | 418.11 | 436.29 | 436.29 | 436.29 | 455.27 |
运营年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年度运维绩 效服务费 | 1174.78 | 455.27 | 475.08 | 475.08 | 475.08 | 495.74 | 495.74 | 495.74 | 517.31 | 517.31 |
运营年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合计 | |
年度运维绩 效服务费 | 517.31 | 1357.36 | 539.81 | 539.81 | 563.29 | 563.29 | 563.29 | 943.89 | 15132.40 |
表 10-4 运营期内管网可用性服务费(单位:万元)
运营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年度可用 性服务费 | 1285.33 | 1352.17 | 1422.48 | 1496.45 | 1574.27 | 1656.13 | 1742.25 | 1832.85 | 1928.16 | 2028.42 |
运营年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年度可用 性服务费 | 2133.90 | 2244.86 | 2361.59 | 2484.40 | 2613.58 | 2749.49 | 2892.46 | 3042.87 | 3201.10 | 3367.56 |
运营年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合计 | |
年度可用 性服务费 | 3542.67 | 3726.89 | 3920.69 | 4124.56 | 4339.04 | 4564.67 | 4802.04 | 5051.74 | 77482.64 |
以上表 10-2、10-3、10-4 中数据根据乙方投报指标及可研报告中工程量计 算,项目实际运营时,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代入计算。
(3)本项目使用者付费为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该部分收入由甲方负 责收取支付给乙方,污水处理费单价按照届时云和县实际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
(4)运营绩效考核扣款的计算方式详见本 PPP 项目合同第 54 条。
乙方根据调价公式计算调整后的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及污水处理绩效付费,从而计算出调整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并书面报送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调价报告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56.1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三年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价公式如下:
Pn = Pn-3×K
K = Ln/Ln-3×a+En/En-3×b+Sn/Sn-3×c+CPIn/CPIn-3×(1-a-b-c)
其中,Pn 为调整后(第 n 年)的污水处理单价,Pn-3 为调整前(第 n-3 年)绩效服务费基数,第 1 年即初始价格。
K 为价格调整系数。
Ln、En、Sn、CPIn 分别为价格调整年的云和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动力燃料费、原辅材料单价、丽水市消费者价格指数;
Ln-3、En-3、Sn-3、CPIn-3 分别为上一价格调整年(第 n-3 年)云和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动力燃料费、原辅材料单价、丽水市消费者价格指数。
a 为该调整年之前三年实际运营的人工工资(含社保等)占运营成本的平均比重;b 为该调整年之前三年实际运营的动力燃料消耗占运营成本的平均比重; c 为该调整年之前三年实际运营的原辅材料占运营成本的平均比重;(1-a-b-c)为该调整年之前三年实际运营的除人工工资、动力燃料费及原辅材料费以外的运营成本所占平均比重。
在 PPP 合作期内,乙方根据需求提出调价申请(附书面调价资料),甲方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物价)等相关部门按本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对调价申请进行复核。如果调价系数 K 变动幅度在±3%(含)以内的,将不予调整;如果调价系数 K 变动幅度在±3%(不含)以上的,当 K值大于 1 时,则按照(K-3%)对单价进行调整,当 K 值小于 1 时,则按照(K+3%)对单价进行调整;且当调价系数 K 变动幅度超过±10%,按±10%对价格进行调整。
56.2 基准利率变动引发的可用性服务费调整机制
建设期利率不进行调整,运营期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通过合理利润率与五年以上基准贷款利率挂钩进行调价,具体如下:
(1)当年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与 4.9%相比,变动幅度在±25 个基点之内的,不进行调整。
(2)当年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与 4.9%相比,增
加超过 25 个基点时:
合理利润率 0
其中:i0 为 4.9%;
i 为当年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
A0 为中标社会资本投报的合理利润率。
(3)当年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与 4.9%相比,降
低超过 25 个基点时:
合理利润率 0
其中:i0 为 4.9%;
i 为当年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
A0 为中标社会资本投报的合理利润率。
如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及支付期发生跨年度的情况,则仍以该期付费实际运营年度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若项目运营维护期内利率政策发生变化,不再存在基准利率,则双方将使用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变动幅度代替基准利率变动幅度,计算方法不发生调整。
56.3 管网运维成本调整
本项目管网运维成本包括雨污水管的检测、清淤、修理费,检查井的维护费,运营期内每三年调整一次。
设运营期第n 年的运维成本为Pn,当年的 CPI 指数为 CPIn,PPI 指数为 PPIn,则第 n+3 年的运维成本 Pn+3=Pn×h
n n+1 n+2 n n+1 n+2
其中,h=(CPI ×CPI ×CPI ×0.3+ PPI ×PPI ×PPI ×0.7)/106
如果调价系数 h 变动幅度在±3%(不含)以上的,当 h 值大于 1 时,则按照(h-3%)对单价进行调整,当 h 值小于 1 时,则按照(h+3%)对单价进行调整;且当调价系数 h 变动幅度超过±10%,按±10%对价格进行调整。
CPI 以丽水市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PPI 以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
56.4 针对污泥处置成本的调价
在运营期(含试运营期),如污泥处置成本超过或减少:从一级 A 标准到清洁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成本中污泥处置总成本按污水处理单价 0.09 元/吨,污水处理量按 20000 吨/日,每吨污水产生 0.2KG 污泥计作为污泥处置费的基价,在项目试运营期结束时按实际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上述基价及污水处理单价
1.270 元/吨进行调整。当确定后的污泥处置费用与基价偏差幅度在±5%(含)以内时,污水处理单价不作调整;当确定后的污泥处置费用与基价偏差幅度在± 5%以外时,超出±5%以外部分费用在污水处理单价中作调整。
在运营期间如由于政策法规及标准变化、物价指数等因素导致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增加或减少也按照上述原则启动单独的、不定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调价
程序,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审计期间(在本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运营条件至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期间),项目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 6 个月内(因特殊情况
可延期至 9 个月内),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应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初稿并提供乙方进行核对。
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对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及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乙方不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或配合不到位,导致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不配合的情形包括:拒绝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材料;拒绝核对工程量;拒绝接受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见;拒绝签收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甲方向乙方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 30 日内,乙方未书面提出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乙方认可该报告数据,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可以出具单方审核报告,甲方按审核报告结算。
项目全部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进入运营的时间作为全面运营开始的时点。在全面运营开始前,提前进入运营的工程的运营维护费按实际工程量及乙方中标的运维单价计算,在本项目进入全面运营期满一年后与第一期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一同支付。
进入全面运营期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每年支付一次,政府方应在运营满一年后的 30 日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及财政支出审批工作,运营满一年后
的 60 日内完成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确认和支付。
若竣工财务决算未能在 PPP 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并且已达到第一、二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节点,届时按乙方投报的指标计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先行支付,若先行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大于最终确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则差额部分可抵扣甲方下一期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反之,则由甲方向乙方补足差额。
每个运营年度第四季度绩效考核完成后,由乙方在五日内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向甲方提出付费申请,开具账单。甲方收到乙方的申请和账单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向甲方提出付费申请。
需纳入运营范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城区老管网在签订本 PPP 项目合同后甲方分阶段移交给项目公司运营维护(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城区老管网的运营维护费按乙方投报的管网运维单价乘以实际的工程量计算。
城区老管网运营期绩效考核方法详见本合同第 54 条“3、城区老管网的运维考核”。运营维护费根据考核年度结果每年支付一次,于运营满一年后 30 日内审核确认。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使用者付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后 30 日内由甲方将该季度收取的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支付给乙方。
61.1 账单和发票
(1)乙方应在每个运营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金额,向甲方开具服务费账单(下称“账单”),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2)乙方应在甲方核实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票据。
(3)甲方应在收到票据后六十日内支付无争议的金额。
61.2 如甲方对账单持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下称“争议通知”)。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有关账单后的十日内发出争议通知,有关的账单应视为无争议账单。
61.3 如果甲方对账单的任何部分持有争议,乙方应当给予解答。如需要,双方应就此进行协商,协商期为收到争议通知起七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如果在该协商期结束时甲方对账单的任何部分仍然持有争议,则启动争议解决机制。
61.4 若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费,按税法和云和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62.1 宽限期
因财政预算或审批未能及时支付等非因甲方故意拖延导致的付款逾期,乙方给予 30 日的宽限期,超出宽限期后甲方则按照未支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二承担利息。
62.2 付款方式
(1)一方根据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账户。乙方和甲方应在生效日期之后七(7)日内明确告知对方其为本合同之目的而设置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
(2)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的处所须在云和县城区,一方如需改变银行账户,应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63.1 账户管理
本 PPP 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应在银行开设账户管理建设期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及销户都需要报甲方进行备案,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管。
若甲方需查询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包括甲方指定的政府部门)对乙方银行账户监管时不能影响乙方正常资金运作。
63.2 资金使用计划管理
乙方应编制建设期内资金使用计划,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未按计划使用资金有权要求乙 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情况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3.3 财务报表管理
运营期乙方每年均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财政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乙方应以金融机构保函(仅限于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应由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大型商业银行出具;若采用保险保函形式时,应由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仅限于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出具保函。
如因金融机构审批流程造成建设履约保函未按时提交,经甲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除此情况外若乙方不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本合同不能生效;若乙方不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收乙方交纳的 2500 万元建设履约保函。若乙方不提交移交保函,则甲方有权扣收乙方
交纳的 300 万元运营维护保函,并从最后一年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相应金额。
64.1 建设履约保函
(1)正式签署 PPP 项目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
正式签署 PPP 项目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提供的保函格式(附件 八)开具保函(保函格式细节根据银行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实质性内容不得调整)。
(2)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已提交运营期维护保函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建设履约保函。
(3)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免除乙方不履行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4.2 运营维护保函
(1)项目进入正式运营前一周,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运营维护保函金额为 300 万元。按照甲方提供的保函格式(附件九)开具保函(保函格式细节根据银行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实质性内容不得调整)。
(2)运营维护保函在合作期满三十年后,乙方无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运营期内的相关义务的,甲方应在运营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3)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免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4.3 移交保函
(1)乙方应在本 PPP 项目合同期满前十二(12)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供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移交保函,保函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和实施机构的要求,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以此作为乙方履行其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义务的前提条件。按照甲方提供的保函格式(附件十)开具保函(保函格式细节根据银行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实质性内容不得调整)。
(2)移交保函在项目保证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3)如果甲方在移交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 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保函的权 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免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 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保函的开立银行或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甲方的索赔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凭保函向甲方支付保函担保范围内甲方索赔的金额,甲方索赔金额应不大于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额。
此外,甲方提取保函时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甲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甲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各保函保证期内送达乙方保函的开立金融机构;若甲方发生提取乙方提交之保函的行为后,乙方如有异议并通过合同第十八
章约定之争议解决机制确定甲方无权提取后,甲方应退还提取的金额,并应支付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参照每日万分之二予以执行。
第十二章 项目的移交
本项目运营期届满前 12 个月作为过渡期,甲乙双方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合同期满,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方案手册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67.1 移交委员会由甲方和乙方各派三人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委员会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
67.2 移交委员会成立后一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下列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委员会制定方案的参考:
(1)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2)最后恢复性维修计划;
(3)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
(4)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
(5)移交仪式的准备。
67.3 无论本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在完成本项目设施移交程序前,乙方应本着最大善意按照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方案》继续谨慎运营维护项目,甲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在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如在建设期内本合同解除终止的,则移交日为本合同解除终止日当天),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及移交日后十五日内完成无偿移交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项目所有设备,包括建筑、软硬件设施等;项目公司名下,未进入建设成本
的固定资产不在移交范围;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但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所有权除外,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该等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所有权的许可使用);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方案、手册,以及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所有管网的成像和建档资料;项目公司清算资料;
土地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权利;
乙方在项目设施移交前一年内对本项目做最后恢复性维修,确保设备整体完好可用,项目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建筑物能正常使用,质量合格。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九十(90)分及以上,此为乙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本款所述的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九十(90)分的要求。如乙方的最后恢复性维修达不到相关要求,甲方有权兑取相应移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维修。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污水处理设施、消防、监控、供电、给排水、通风等专业设施完好,乙方有责任使测试结果符合上述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部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接收单位的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并解决发生
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兑取移交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如甲方无法得到同等优惠,未优惠的差额部分在乙方的移交保函中扣除;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
乙方应自行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甲方不承担项目公司雇员安置义务,甲方指定机构可自愿接收项目公司雇员。
同时,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免费为甲方指定的相关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开展联合测验,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能接管相关设施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如甲方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乙方予以取消,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无此类要求,则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乙方应于移交日将移交范围之外的物品移除,如逾期超过 15 日仍未移除的,视为乙方放弃物品的所有权,任凭甲方自行处理。
在进行资产移交时,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需要交纳相关税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税费。
76.1 移交的特殊程序
建设期内,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乙方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项目设施清单报送甲方。运营期内,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乙方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项目
设施清单报送甲方。
76.2 若在建设期内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所有的供建设运营本项目之用的,且为继续建设运营本项目所必需的资产及在建工程均应当列入移交范围。
76.3 若在运营期内本合同提前终止,项目运营所需的项目设施均应列入移交范围。若非属于项目运营必要的资产,但可以辅助或加强运营效能的,接收人可向乙方协商购买。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或运营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视建设期或运营期而定)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清理的债权债务除外。
第十三章 股权变更限制
1、项目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2、项目公司并购其他公司股权、增发新股、对外投资等;
3、项目公司股份上附着的相关权益的变更;
4、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事项。
79.1 锁定期规定
在项目建设期内(除政府性质 PPP 基金外),乙方不得进行第 78 条范围内的股权变更。项目进入运营期 2 年后,经云和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准,项目公司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甲方应积极支持本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
79.2 对继承转让方的主体限制
股权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继承股权转让方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应经甲方批准。
79.3 股权变更的例外
在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签订后,国家或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与本合同中相关条款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可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成立项目公司时、或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引入国家级、省级政府性质的 PPP 基金,并置换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置换股份不能超过项目公司的 50%。基金的引入,并不改变乙方对甲方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在锁定期内,项目公司的股东不得发生股权变更范围中定义的股权变更,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因该违约行为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并有权提取届时履约保函项下全部金额。
82.1 在遵守适用法律、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应在股权变更前向政府提交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拟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或合法开业证明以及资信证明文件。
82.2 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影响其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否则将构成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
82.3 项目公司如进行股权转让,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按程序转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项目公司不得转让资产或合同。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质押:
(1)在本合同或其它项目合同项下资产的权利和利益;
(2)本项目的相关用地权益、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
(3)也不得在上述资产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资产及其权利或利益。
第十四章 保险
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行或要求其承包商、供应商购买和维持相应的保险。乙方所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期应投保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相关费用计入 PPP 合作总投资范围;
(2)运营维护期应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相关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乙方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的联名被保险人,且乙方应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在上述所有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而无论甲方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乙方未能按第 84、85 条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 84 条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 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 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及风险分配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
87.1 自然不可抗力事件: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冰雹、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6)考古文物。
87.2 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87.3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为不可抗力而终止履行本 PPP 项目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1)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2)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88.1 合同一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可能影响其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应。在此期间合同一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后 15 天内还应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
88.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
(1)如果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发出通知,并说明发生了不可抗力,并且该不可抗力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但是本项目可以修复,乙方仍应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并依约定将建设的本项目移交给甲方,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2)在建设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后引起本项目不能修复而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本合同自动终止。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影响的合理费用支付,如未采取合理措施而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4)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期连续超过 90 天,各方应协商确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
在本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1)免于履行。
(2)延长期限。
(3)免除违约责任。
(4)费用补偿。
(5)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为了在甲乙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风险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1)乙方负责的设计、建设相关风险
(2)因乙方导致的审批风险
(3)融资的风险
(4)财务风险
(5)成本风险
(6)建设期利率风险
(7)未触发调价机制的市场风险
(8)运营管理风险
具体划分详见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1)非因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导致的云和县政府本级的政策变更风险。
(2)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审批风险
(3)污水处理费增长率不足风险具体划分详见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1)不可抗力风险
(2)云和县政府以上层级的政策法律变更风险
(3)运营期利率风险
(4)移交风险
(5)触发调价机制的市场风险
(6)污水量不足
(7)项目退库风险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
知》(财办金〔2017〕92 号)文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将被清退出库:
a.不适宜采用 PPP 模式实施;
b.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c.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d.不宜继续采用 PPP 模式实施; e.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f.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g.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由于项目被清退出项目库的 ,根据清退的原因不同,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由于上述第 a、b、c、f、g 项原因退库的风险,由甲方承担;d 项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其他由甲方承担;e 项中,因乙方未足额缴纳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以第三方代持股份的,融资未及时到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具体划分详见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根据上述分析,项目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表:
风险类别 | 承担方 | 风险分析 | 拟设计的风险应对方式 | |||
甲方 | 乙方 | 共同 承担 | ||||
法律政策变化风险 | 云和县政府本级政策变化 | √ | 本 PPP 项目合作期长达数十年,在这期间很有可能发生国家关于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废除或修订,从而会影响到社会资本方利益。行业政策变化直接会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和 运营成本。 | 此类风险由甲方承担。 | ||
云和县政府以上层级的政策法律变化 | √ | 此类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 ||||
审批延误 风 | 审批延误 | √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说,立项、征地、开工等程序都需要政府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审批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导 致的审批风险由乙方承 |
风险类别 | 承担方 | 风险分析 | 拟设计的风险应对方式 | |||
甲方 | 乙方 | 共同 承担 | ||||
险 | 担。 | |||||
融资风险 | 融资结构不合理 | √ |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 本项目资本金占 PPP 总投资比例为 30%,大于国发〔2015〕51 号文要 求的 20%。 | ||
融资及资金到位风险 | √ | 金融市场不成熟,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会影响到项目的融资渠道以及融资是否能按时完成。 实施过程中,若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将导致建设工期拖长,工程造价升高,原定投资效益目标难以实现 的风险。 | 本合同约定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12个月内完全到位。 由项目公司方编制融资计划,并交甲方进行审批。若项目公司不能按计划完成融资,则由社会资本自行通过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 | |||
资金追加风险 | √ | 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变化,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甚至失败、市场变化、某些预定的出资人变更、投资超支等,导致项目的融资方案变更,因此项目需要具备足够的追加资金能 力。 | 加强项目前期的分析论证及科学合理的规划,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同时,项目需要具备足够的再融资能力。建议和提供贷款的银行签订追加贷款协议,在项目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况下可以保证 资金及时到位。 | |||
设计风险 | 设计风险 | √ | 设计风险包括设计质量低下,直接影响到后期的施工和运营成本;设计计划中的技术标准可能面临不达标或难于实现的风险。 | 本项目设计由乙方负责,由乙方组织不同专业专家对设计进行多轮次评审和优化,确保设计具有经济性和合理性;项目设计成果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复。甲方前期选择的设计单位,由甲方协调其与乙方的关系,由乙方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设计成果需经乙方认 可,风险由乙方承担。 | ||
建设成本超支风 险 | 建设成本超支 | √ | 建设成本超支是工程建设常遇见的风险,本项目初步设计尚未开展,若概算金额偏低,实际金额可能会超过概算。 | 因甲方原因或经政府批准导致的超支由甲方承担,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若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不含融资成本)大于本 PPP 项目经政府批准的初步设 计概算 10%,根据 2019 |
风险类别 | 承担方 | 风险分析 | 拟设计的风险应对方式 | |||
甲方 | 乙方 | 共同 承担 | ||||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 712 号),甲方应办理可行性研究、概算调整等手续。若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建设成本超支,相 应风险由乙方承担。 | ||||||
建设相关风险 | 工程质量 | √ | 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的返工、维修以及赔偿等也是项目的风险因素。 | 乙方应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乙方应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进行工程建设时执行该计划。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按 PPP 项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 | ||
验收风险 | √ | 工程存在验收不合格风险,导致项目无法按期投入运营。 | 若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则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整改后由甲方依据建质 [2013]171 号文组织第二次验收,若仍验收不合格,则扣除建设履约保函 100 万元,乙方需继续整改直至验收通过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二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处罚与建设 期考核结果同时执行。 | |||
分包商违约 | √ | 分包商违约会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建设进度等达不到要求,影响到建设和运营的目 标。 | 乙方应依法定程序选择分包商,与之签订分包协议,并对分包商进行合规性考查。 | |||
工程变更 | √ | 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项目中最普遍的现象,工程变更很可能引起工程的延期和费用。 | 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建设成本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乙方提出的变更,符合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变更制度的,增加或减少的建设成本纳入 PPP 合作范围总投资,不符合的,风险由 乙方承担。 | |||
工期超期 | √ | 项目推迟完工对社会 |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超 |
风险类别 | 承担方 | 风险分析 | 拟设计的风险应对方式 | |||
甲方 | 乙方 | 共同 承担 | ||||
资本方意味着利息支出增加、机会成本的提高,直接影响项目 收益。 | 期,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导致的工期超期,风险由乙方承担。 | |||||
施工安全 | √ | 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事件也是潜在于项目中的一个风险因素。 | 制定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例行安全检查等。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 PPP 项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须承担由 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环境/文物破坏 | √ | 项目建设有可能会发现一些文物古迹或者跨过工业场地造成地面污染。要想减少冲突就必须改道以及重新安装现有设施。 | 1.如果乙方因工程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护而造成项目场地或周围环境的污染,由乙方承担; 2.如果在项目设施建设和运维期间,在由乙方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云和县政府,并采取适用法律要求的措施,相关风险由双方共 担。 | |||
利率风险 | 利率风险 | √ | 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期内,利率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融资成本和项目的价值使项目面临收益损失的风险。 | 建设期基准利率发生变动时不进行调价,风险由乙承担;运营期间,若当年 1 月 1 日的央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与 4.9%相比,变动幅度超过±25 个基点时,则超过±25 以外的部分通过调价机制 由双方共同承担。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 | 在项目运营期间,有可能出现项目收支达不到预期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项目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融资, 从而担负违约责任。 | 乙方应做好应对措施,例如准备充分的备用资金,在出现财务问题时,能及时提供充足资金。 | ||
市 场 | 未触发 PPP 项目合同约 | √ | 通货膨胀或其他市场 等因素导致运营成本 | 根据 PPP 合同约定由乙 方承担。 |
风险类别 | 承担方 | 风险分析 | 拟设计的风险应对方式 | |||
甲方 | 乙方 | 共同 承担 | ||||
风险 | 定的调价机 制 | 变动对项目收益有较大影响。 | ||||
触发 PPP 项目合同约定 的调价机制 | √ | 通过调价机制由双方共担。 | ||||
运营维护风险 | 运营成本超支 | √ | 不符合调价的运营风险导致的超支,影响项目的收益。 | 乙方应加强人员管理,努力创新管理方法,降低项目管理成本;合理控制项目运营成本,定期保养设施设备,降低 维修费用。 | ||
运营效率低下 | √ | 运营过程中对运营模式的选择、运营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不当造成的效率低下,也会影响到项目的运营 收益。 | 运营过程中加强指挥和协调的作用,创新管理办法,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 |||
污水量不足 | √ | 实际污水量低于社会资本方预期导致项目 收益率低。 | 通过基本水量设置及补偿机制等由双方共担 | |||
污水处理费增长率不足 | √ | 运营期 28 年,有可能达不到方案中的污水处理费增长率。 | 本项目物有所值报告中已考虑该风险,并将该风险支出体现在财承报 告中。 | |||
运营不达标 | √ | 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导致项目公司被处罚。 | 乙方应加强人员管理,努力创新管理方法,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对运营进 行专业指导。 | |||
运营安全 | √ | 运营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风险的发生会对项目运营及运营成本产生很大影响。 |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公司等。如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按 PPP 项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 责任。 | |||
不可抗力风险 | 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 | √ | 是指项目合同方无法合理预见,发生时又无法回避、控制,从而对项目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如自然灾害或事故、战争、 禁运等。 | 对于此类风险,一方面,将可以投保的事项进行投保,另一方面,对于不能投保的事项,本合同中约定自然风险的种类、风险分担等,将风 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 |
风险类别 | 承担方 | 风险分析 | 拟设计的风险应对方式 | |||
甲方 | 乙方 | 共同 承担 | ||||
防止风险扩大。 | ||||||
移交风险 | 移交方案不合理 | √ | 移交方案过于粗泛, 不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甲方完成移交工作,要求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果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
评估结果不客观公正 | √ | 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公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社会资本利益受 损。 |
第十六章 合同终止
96.1 甲方发出的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本合同第 3 条的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乙方出现本合同第 37 条规定的情形,被视为项目建设失败或放弃建设的;
(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取保函后,乙方未在甲方催告期限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
(5)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前期费用;
(6)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十四天或任何一个营运年累计三十天时间停止对项目的运营维护的;
(8)建设期内连续两季度或累计三次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
(9)运营期内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的绩效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
(10)乙方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委托或更换与本合同规定不相符的;
(11)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2)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情况。
96.2 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本合同第 3 条的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甲方、甲方的上级未合理、合法的明确通知乙方项目终止、通知缓建停工连续超过三十日的,且不给予乙方延期的;
(3)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约定费用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乙方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改正的;
(4)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情况。
解除合同应遵守以下程序:
(1)必须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或约定解除事由。
(2)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
按照提前终止原因、提前终止期间的不同,不同情况下政府应该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补偿计算方法详见下表:
表 16-1 提前终止补偿表
提前终止时应支付的补偿计算表 | |||
序号 | 提前终止情形 | 提前终止期间 | 提前终止补偿 |
1 | 乙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 建设期终止 | A1-B |
2 | 运营维护期终止 | A2-B+D | |
3 | 甲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 | 建设期终止 | A1+B |
4 | 运营维护期终止 | A2+B+D | |
5 | 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 (A3-C)/2 | |
A1: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额(以经政府审计的金额为准); | |||
A2: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净现值(折现率为中标值); | |||
A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账面资产净值; | |||
B:违约情形下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扣除相关保函和其他违约支出; | |||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 PPP 项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 |||
D:终止后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件备品的合理评估值。 |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移交责任和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章 项目监管
依据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进行监管,具体详见下图:
项目监管架构图
主要包括履约监管、行政监管、公众监督、其他监管等。
(1)履约监管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 PPP 项目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管理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与安全监管,包括甲方可以进场监督、检查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状况;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价标准,定期对乙方进行运营监管考核等。
2)收费、成本费用以及经营收入和支出监管,包括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交收费标准、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3)合法合规监管,甲方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就乙方的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采购、保险等服务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查看。
(2)行政监管
本项目主要由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税务局等根据职责分工行使相关的行政监管权力。
(3)公众监督
使用者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服务向相关职能部门、云和县人民政府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
(4)其他监管
由于权益、风险的传导机制,项目融资方、保险方等项目利益相关方将依据各类协议对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实际履约情况予以监督和约束。
(5)协调沟通
由甲乙双方等组成项目协调委员会(详见本合同第 103 条),对于乙方内外部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解决,也可以致力于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本 PPP 项目甲方的监督权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并且必须遵守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保障项目公司的独立运作。甲方的监督权主要为以下:
102.1 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在项目正式开工前,乙方必须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做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在建设期间,乙方应定期(如每个月)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方案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在运营维护期间,乙方应定期(如每三个月)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
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包括运营维护报告(说明设备和机器的现状以及日常检修、维护状况等)、严重事故报告等。
运营期每年 5 月 10 日前,项目公司向甲方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
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102.2 进场检查和测试。
在紧急情形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
102.3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乙方(或项目公司)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甲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具体为:
(1)乙方在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甲方,由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甲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2)项目公司与乙方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联合体)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方不可将本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只允许将专项工程、附属工程、劳务等依法依规分包给具有对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且在分包前需依法依规向本项目甲方、监理方报送相关材料以供审核。
102.4 对项目公司经营的决定。
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但涉及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需经甲方同意。
103.1 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以下特定的情形下,甲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行使甲方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等,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甲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发送通知给乙方,但需要甲方立即介入的情形除 外。
(2)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形下,发生了上述甲方可以介入的情形,甲方如果选择介入项目,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2)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其他费用,不论乙方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3)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03.2 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乙方违约,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发送通知给乙方,该通知应给予乙方三十天自行补救;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
(1)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2)在乙方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
(或提供补助);
(3)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偿还。;
(4)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成立项目协调委员会。针对需协调的事项由协调委员会召集协调会议,协调会议由政府方和乙方共同出席。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经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制定举行会议、保存会议纪要和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 106 条的规定解决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维护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3)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4)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5)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106.1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二十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 106.2 条的规定。
106.2 争议解决
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就 PPP 项目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06.3 争议期间项目合同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仲裁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
第十九章 其他约定
107.1 双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如果合同解除、拟修改或变更的内容会严重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则须事先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包括:服务范围、期限、合同价款、支付标准、进度、付款账户、借款人控股股东。
107.2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7.3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双方的保密义务以满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前提。
108.1 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108.2 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108.3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该保密规定。
1、信息披露以满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必要条件。
2、对无涉及保密内容应向所有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3、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0.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党纪、政纪、法律处分;
110.2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贿赂甲方人员,被纪检、监察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0.3 甲乙双方人员禁止赠送、贿赂、索要行为的发生,如遇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
111.1 合同任何一方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行政机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机构撤销、实行合并(兼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革等。
(2)涉及与本项目相关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等。
(3)破产、歇业、结算、被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4)住所、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发生变更。
111.2 除本条约定情形外,在发生应向合同任何一方正常履行合同的事件时,应在事后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的,违约方应对非违约方进行赔偿。
111.3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所送达的书面文件,以被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被送达人单位印章即视为送达,非当面交接发送的
所有的书面通知应送至下述双方的地址:
(1)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
(2)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
1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项目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要求。
项目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统一以中文为适用语言。
本合同正本拾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 份,乙方 份。合同副本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及城区污水零直排工程 PPP 项目》之签署页)
甲方: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浙江省云和县签约时间:2020 年 月 日
附件
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建设期绩效考核评分表附件二:运营期绩效考核评分表附件三:经甲方批准的融资计划
附件四:甲方所做前期工作及费用清单
附件五: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的批复附件六: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
附件七: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拟派人员附件八: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九:运营维护履约保函格式附件十:移交保函格式
附件十一:联合体协议附件十二:可研批复
考核项目 | 指标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工程质量 | 需符合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 版)》GB50015-200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 2001 年;《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涉及本项目 的国家、浙江省、云和县相关法律法规。 | 30 | 达到指标,得 30 分; 低于指标,每项每次不合格扣 0.5 分,最多扣 30 分。 |
工期进度 | 依据 PPP 项目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计划的相关约定,满足关键节点进度目标,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 10 | 达到指标,满足关键节点进度目标,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得 10 分; 低于指标,如果未满足关键节点进度目标,每滞后 6 天 扣 1 分,最多扣除 10 分 |
安全生产 |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0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 3 号)等建设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 行。 | 10 | 达到指标,得 10 分; 低于指标,每项每次不合格扣 0.5 分,最多扣 10 分。 |
环境保护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执行。 | 5 | 达标排放,得 5 分; 不达标或超标排放,每次扣 0.5 分,最多扣 5 分。 |
融资签署情况 | 社会资本方应自 PPP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融资协议签署 | 15 | 符合得 15 分;经政府批准延 长 3 个月的,每延长一个月 扣 3 分;超过 9 个月未签署 融资协议本项得 0 分。 |
资金到位情况 | 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所需资金相匹配 | 10 | 符合得 10 分,资金到位时间 每超过 1 个月扣 5 分。 |
融资到位情况满足融资计划要求 | 15 | 符合得 15 分,融资金额达不到融资计划要求且影响工程进度的,每超过 1 个月扣 5分。 |
考核项目 | 指标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公司管理 | 公司制度完善,人员配备符合 PPP 项目合同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无差错。 | 5 | 满分 5 分,公司制度章程不 完善扣 0.5 分,人员配备不 符合扣 2 分,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有差错,每次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
总分 | 100 |
备注:①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以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为准。
②若国家、省、市、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执行。
③建设期内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须扣减建设期绩效考评分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扣减本项绩效考核 50 分;
如发生重大事故,扣减本项绩效考核 30 分;如发生较大事故,扣减本项绩效考
核 20 分;如发生一般事故,扣减本项绩效考核 10 分。
(1)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程运维考核(A1)
考核指标 | 主要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得分 |
出水达标情况 | 1、处理出水排放指标值应符合清洁排放标准:考核期内,指标 (最高单项为准)不达标,超出标准 20%以内(含 20%)的,每次(当天)扣 1 分;在考核期内,指标(最高单项为准)不达标,超出标准 20%以上的,每次(当天)扣 2 分;同时需要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详见本合同第 54 条出水水质达标专项考核。 2、进水、出水、污水处理操作过程有详细完备的记录台账,缺 失或记录有误,一处扣 0.5 分。 | 70 分 |
设施设备维护 | 1、厂区机房、终沉池、反硝化滤池等设施无破损渗漏等情况,不符合一处扣 2 分; 2、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未在 8 小时内修复,一次扣 2 分; 3、公共照明、供电系统完好率 95﹪,出现故障未在 8 小时内修复,一次扣 2 分; 4、设备外观整洁,螺栓齐全牢固,无腐蚀,无渗漏,润滑充分;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整机运行平稳可靠;仪器仪表准确灵敏。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5、在线监控设备运转正常,监控数据完整有效。监控系统运用不规范,一次扣 1 分;出现故障且故障修复不符合规范的,一次 扣 1 分,正常情况下的数据不完整,缺一天扣 0.5 分; 6、设备运行管理维护需有详细台账,并定期梳理,若记录不全、不规范,一处扣 1 分; | 10 分 |
安全管理 | 1、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台帐及安全隐患排除记录齐全。不符合一处扣 0.5 分; 2、操作规程齐全、到位;岗位人员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场所有安全警示牌;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有安全防护设备;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不符合一处扣 0.5 分; 3、安全培训要有年度计划,并结合工作岗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安全教育台帐;无安全培训计划扣 2 分,无台账扣 2 分, 台账不详细有缺失,一处扣 0.5 分; 4、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水质、管道、电器、停电等突发事故及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预案,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无应急预案扣 3 分,预案中缺少一项重大安全事故 的预案扣 1 分,预案可操作性差扣 1 分。 | 10 分 |
厂区环境 | 1、围墙清洁卫生无乱贴、乱画,道路地面无积水无垃圾,发现一处(超出保洁频率 30 分钟)扣 0.2 分; 2、办公室、值班室、操作室、机房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无烟头污渍等,照明齐全有效;门、窗、玻璃明亮无破损,墙壁整洁;卫生间设施齐全、无破损、无异味。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 3、厂内绿化、景观良好,且绿地植被无死亡缺损现象,一处不 | 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