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卡持卡人協議
(由二零一八年xxx )
閣下使用本行所發出之 前,請仔細閱讀下列持卡人協議,並確保閣下完全明白其內容。閣下一經使用 或其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接納所有條文並願意受該等條款及條文之約束。若閣下不同意受本協議之約束,則請立即將該 剪成兩半並退回本行,並(如適用)須立即全數清還閣下 賬戶中的所有未清還之結欠。本行在實際收到該 後,即可正式終止有關服務。
及其服務均由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及依照下列條文發出及提供予閣下﹕
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否則﹕
- 「本行」指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繼承人及承繼人。
- 「自動櫃員機」指可進行銀行交易的自動櫃員機、自動提款機或其他終端機。
- 「持卡人」指已遞交 申請,並獲得本行接納,以其名義在本行開立 合法繼承人。
- 「 」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以「 」命名之全部或部份服務。
- 「 賬戶」指持卡人按本協議以其名義在本行開立及持有的賬戶。
- 「 賬戶號碼」指由本行編配與持卡人之賬戶號碼,以便其利用 進行交易,而有關賬項亦可於 賬戶結算。
- 「 交易」指使用 商卡進行的任何預支現金、直接過賬、分期付款、利息、各項收費及費用及/或根據服務的規定進行的任何交易(不論有關收費與利息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
- 「最低還款額」指本行不時規定並通知持卡人有關總結欠之最低還款額,持卡人須於每個到期付款日或之前將該筆款項還予本行。
- 「總結欠」指本行於有關 月結單上所列出持卡人在任何一個月內因 交易而記錄在 賬戶之結欠款項總額。
- 「直接過賬」(如適用)指持卡人所申請及授權進行的過戶轉賬,而所轉賬的款項,銀行直接於 賬戶扣賬。
- 「到期付款日」指持卡人須清付總結欠或繳付最低還款額予本行的最後繳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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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密碼」就持卡人而言指由本行發予持卡人的個人鑑別密碼,使持卡人能利用該密碼使用終端機發出交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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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指本行不時向持卡人提供本行的其他服務及產品。
- 「附錄表」指在本協議附加之「 費用及收費」附錄表。本行有權隨時修訂更改。
- 「結單」指由本行發予持卡人之 賬戶月結單,單上列明截至該日期持卡人須對本行承擔的財務責任,以及本行不時認為應發放之資訊。
- 「終端機」指任何自動櫃員機、撥號終端機、電子數據記錄終端機、銷售點終端機及其他終端機,可透過這些終端機而發出交易指示。
- 「本協議」指不時生效而實施之234 2$5678&89/:;234/<= >? 申請表所載的條款及章則。
- 「交易指示」指使用 直接或間接(不論是否透過持卡人或其他人士)給予本行進行一項交易之任何指示。
2.
a) 本行可酌情不時訂定 /@ABCD"@AB*
b) EFG @ABCD"@AB HIJKL*M@ABCD"@ABN 賬戶因預支現金、直接過賬、分期付款、利息、費用及收費所引致的任何結欠,一經清還,該筆款項將可重新借用。
c) 2$OPQR6ST 7. UV WX:FG @ABCD"@ABYZ[\]^_*2$;`Z[\]^_而要求持卡人立即全數清還 賬戶的任何結欠。
3. 之使用與服務
3.1 持卡人須:
a) 於收到 後立即在持卡人簽署欄上簽署;
b) 不許其他人士使用其 、 賬戶號碼及私人密碼;及
c) 在任何時間由其個人負責妥為保管其 。
一切因沒有依上述辦法處理或延誤處理之經濟或其他損失,概由持卡人負責。
3.2 持卡人在進行 交易前,x根據本行不時規定之方法確認其收妥 。
3.3 本行可酌情不時訂定 賬戶之信用限額,持卡人須:
a) 以本行滿意之方式維持及使用 賬戶﹔
b) abcde@ABCD"@AB fOg 6hi2$jklmST;n @ABCD"@AB*o本行對此要求有全部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及
c) 承諾在任何時刻對處理 及與本行交易方面謹誠行事。
3.4 :
a) 乃本行所有,不可作為抵押品之用;及
b) 應本行要求時須即交還本行,儘管 上的有效日期尚未屆滿。倘若 未獲交回,則本行有權就此收取有關費用,並於 賬戶扣取。
3.5 本行可根據本協議及本行不時酌情明確規定的條款及章則,不時透過使用 提供服務予持卡人。
3.6 在下列情況下,持卡人使用 的權利將立即被終止﹕
a) 按本協議第 2 <WX@ABCD"@AB*
b) 按本協議第 10 條 使用權利違約或終止,或
c) 若持卡人已通知本行其 遺失或被盜竊。
3.7 若持卡人遺失或損壞其 ,或要求本行續發、補發或增發 ,本行可按其指定的條款及章則酌情決定( 括但不限於從 賬戶收取手續費)發出持卡人所需之 。
3.8 如持卡人的職業、住宅地址、辦事處地址、電郵地址、聯絡電話號碼及居住國家有任何更改,持卡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3.9 本行將發予持卡人一私人密碼以供持卡人於本行指定或提供之自動櫃員機或終端機使用 及其服務。無論何時使用 操作上述之終端機均須受當時適用之本行提款卡條款及章則所規限。即使持卡人實際並不知悉本行提款卡條款及章則,但該章則內各條文仍對持卡人具有絕對約束力。(歡迎索取「提款卡條款及章則」)。此外使用
在上述自動櫃員機、終端機所作之各項 交易均以本行之記錄為準且具決定性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3.10 該私人密碼一經本行發給持卡人即告有效,直至 由本行註銷或同意註銷。持卡人須將 之私人密碼保密,亦可隨時按照本行指定的方法更改其私人密碼,更改後將立即生效。
3.11 若該密碼一旦洩漏予他人,持卡人須立即以書面或電話(本行可能要求持卡人以書面確認其提供之詳情)通知本行。倘持卡人之私人密碼不論因任何原因洩漏予他人或被他人使用,持卡人須完全承擔一切後果、損失及/或其他責任,並須對因此而引致之一切損失悉數賠償予本行。儘管已有上述之規定,倘本行尚未收到按此條文所規定提供之書面通知,一切涉及任何人士使用私人密碼進行提款、轉賬及/或交易(不論其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均對持卡人具約束力,不得推翻。
4. 交易
4.1 本行將為 開立一個 賬戶。一切所作交易如:
a) 直接過賬
b) 分期付款
c) 使用 (不論由持卡人或另一人士使用 與否)進行的所有預支現金或其他交易,及
d) 所有利息、費用、收費、未清還結餘及其他應付款項將在 賬戶支付。
4.2 持卡人須對所有 交易負責,並須承擔本行為執行本協議及/或追討持卡人欠本行之任何款項而引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支出,不論其是否超出信用限額( f5pg qrA s用追收賬款機構之費用)。該等費用將由 商卡賬戶扣除。除根據第 6.1 條規定外,持卡人須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或於本行提出要求後,立即清還總結欠。即使持卡人未有在任何預支現金單據上簽署,也不能免除其應對本行承擔之有關責任。
4.3 本行概無責任核實宣稱以持卡人名義作出任何交易指示人士的身份。在沒有任何通知下,本行獲授權可遵照指示行事如本行真誠地相信任何交易指示是來自持卡人。無論如何,本行真誠地遵照任何該等交易指示行事,而其後發現該指示來自一名未經授權人士(不論任何預支現金單據或其他發出交易指示的文件是否需要簽署),本行概不負責,而每名持卡人均須就任何該等交易指示所產生的全部賬項負責。
5. 結單
5.1 本行將於每月某一個預定日子(下稱“結單日”),或每隔一段經安排的時間,向持卡人發出結單。結單將詳細列明總結欠及到期付款日。如持卡人在結單日過後七天仍未收到結單,應立即通知本行,要求索取結單副本。惟如結單期內並無進支紀錄及當結存為零時,則本行不會發出結單。
5.2 持卡人收到本行發出的結單後,須核對結單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如結單發出後十四天內本行並無收到持卡人對結單上所載資料提出的書面異議,則有關 交易及費用的一切記錄均被視為已核對無誤,並具約束力。
5.3 如持卡人特別要求本行提供預支現金單據或結單之副本,需繳付手續費,收費由本行釐定並得隨時更改。
5.4 如持卡人一旦發現或懷疑結單上印有未經授權之 交易,須立即通知本行。
6. 付款
6.1 除非本行要求持卡人於到期付款日或該日之前須付清全部結欠外,持卡人應按照以下條款付款予本行﹕
a) 持卡人必須在到期付款日或該日之前繳付結單上所提示的最低付款額,或可按其意願繳付較高的款項。最低付款額為澳門幣五十元或最新總結欠的 4%,另加超逾信用額CD"@AB/tuvw(如適用),及過期仍未繳付之上期應付之最低付款額(如適用) xyz{|}*~ 5 vB? g總結欠。
b) 利息乃根據附錄表所述之利率(該等利率適用於在判決之前或之後)按賬戶之結欠累積,按日計算,並將於每隔本行不時酌情決定之時間記入 賬戶內。本行可於發出通知後,隨時決定及更改利率。持卡人將不會獲得任何結欠之免息期。
c) 若本行在到期付款日仍未收到持卡人應付的最低付款額,即會按附錄表向持卡人額外徵收所規定之逾期費用。
d) 持卡人如獲提供預支現金服務,均須每次按附錄表繳付規定之手續費。
e) 之年費將每年由持卡人之 賬戶中扣除, 即使提早註銷或失效,年費亦不會退還。
f) 本行因執行本協議內之任何條款或追討持卡人過期仍未繳付之款項,而付出的一切開支( " / 律訴訟費用及追收賬款機構之費用),不論該等費用是在法庭裁決或法律訴訟之前或之後產生,持卡人均須悉數償還本行。
g) 在下列情況下,持卡人須按附錄表之規定向本行繳付手續費﹕
(I) 存入 賬戶的支票被拒付,或
(II) 本行向經持卡人授權之付款銀行發出之直接付款指定被拒付。
6.2 若 交易在澳門以外地方進行,則交易金額將於記賬日期當日按照銀聯通寶有限公司(「銀通」)及/或本行釐定之匯率折算為澳門幣計算,xxx持卡人之 賬戶。
6.3 持卡人繳付給本行的款項,須待本行收妥方為作實,而該款項必須不受任何抵銷索償條款及任何條件所限制。
6.4 如持卡人擬離開澳門超過一個月,必須於離澳前妥善安排其繳付 賬項的方法,並知會本行信用卡中心有關事宜。倘沒有依上述作出妥善安排,將可能因結欠款項而須繳付逾期及財務費用。
6.5 賬戶之任何結存餘額均不會累積計息,持卡人可要求本行退回賬戶之結存,惟須支付不時釐定之手續費。
7. 留置權及抵銷
7.1 本行可隨時運用法律上賦予本行的任何權利,將持卡人存於本行所有賬戶,無論該等賬戶是持卡人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項,藉以抵銷持卡人仍未清付予本行之一切款項,而毋須事前通知持卡人,所有非以澳門幣為單位的款項,均按照本行當時釐定之匯率折算為澳門幣計算。
7.2 不論本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接受持卡人之託管,本行有權行使留置權,扣留存放於本行或受本行控制所有屬於持卡人之財產。同時本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持卡人欠下本行之任何債務。
7.3 本行有權聘請外界代收欠款的機構,向持卡人追索其到期而仍未繳付的款項。與此同時,如本行因聘請該等代收欠款機構或該等機構所指定的代理人、或因提出訴訟以追討欠款、或因持卡人違反本協議而本行須向其索償,所涉及一切合理費用( f5pg v /rAx qrA ),持卡人均須付還本行,及應本行之要求向本行償還。此外,對於該等機構的失職、疏忽、行為、過失,本行絕不須肩負合約上和民事上的責任。
8. 責任豁免權
8.1 g w &h ;n / & 2$ 5 + & { 何債務及責任﹕
a) 任何終端機之失靈;
b) 被其他人士不論是否被持卡人授權而使用持卡人之 作交易及/或服務;
c) 由於本行運用其權利要求及促使退還 (不論該要求退回是由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或由終端機所引致);
d) g2$ A ` V @ABCD"@AB & 或 賬戶之使用;
e) 本行根據本協議第 12 <Y / &
f) 在本行執行本協議上承擔之職責時由於機械故障、失靈、損壞、中斷、設備暫停或裝置不足或在本行不能控制下而發生之事故,而不能執行持卡人之任何指示或資訊;
g) 由於本行之電腦系統正在處理日終之例行結算,而不能執行持卡人之任何指示或提供資訊服務。
9. 遺失 的責任
9.1 持卡人如遺失 或發覺 卡、或私人密碼被竊或被誤用,必須立即通知本行,並以書面確認。持卡人願意就其所知向本行提供有關 遺失、失竊或被誤用情況之資料,並願意採取所有合理行動以協助本行尋回遺失的 。
9.2 如 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或外洩,而在本行未接獲持卡人通知之前,有任何人未獲授權動用該卡或私人密碼所涉及該 賬戶之一切結欠,持卡人須負全責。失卡責任最高為 /@ABCD"@AB*
9.3 本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之口頭報失 。惟本行根據該口頭報失而採取之行動,不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可以免除本協議內各項應負的責任。
9.4 儘管本協議載有 x遭遺失或被竊,本行並無義務補發新卡予持卡人。如本行同意補發新卡,則有權按附錄表之規定收取手續費。
10. 違約與終止 使用
10.1 持卡人可隨時註銷 賬戶或要求本行終止其 之使用及服務。惟持卡人須以書面通知本行及將有關 卡剪成兩半歸還本行。持卡人並須對所有 於交還本行前所達成之交易完全負責。
10.2 儘管有本協議之其他規定,本行可隨時全權決定暫時取消或減少持卡人 賬戶之信貸、及/或取消 賬戶、終止 的使用權及收回所發出的 、及/或終止本協議,而無須向持卡人申述理由或預先發出通知。持卡人同意,即使 已根據本協議註銷,本協議內之所有條文仍然全面有效。
10.3 若持卡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未能依期清還任何欠款、或被要求宣佈破產、或持卡人去世、或因持卡人本身之原因導致本行不明持卡人的去向,則本行可隨時中止或減低 賬戶所提供予持卡人的所有信貸,及/或取消 賬戶、終止持卡人使用此卡及收回已發出的 ,以終止本協議,而無須申述理由或發出通知。
10.4 若持卡人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及章則、持卡人或本行取消或終止其使用 ,或持卡人破產或去世﹕
a)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持卡人仍須對該等違約行為、及/或取消或終止使用 ,或持卡人破產或去世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負責﹔及
b) 如本行要求,不論該要求發出時 賬戶未清還的款額是否已反映在結單之總結欠上或是否到期應繳,持卡人必須立刻繳付所有 賬戶未清還予本行的款額,或(如適用)持卡人之遺產須用作清還該等欠款,連同任何當時已產生但尚未計入 賬戶的收費,而該等款項本行有權根據其不時訂定之利率,按每日之結欠徵收利息,並由 取消或終止或(如適用) ;n v & 2$ v|止。
c) 持卡人同意, 服務終止後,雙方依據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 服務終止前本應履行的義務仍須履行。
11. 修訂與轉讓
11.1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增刪本協議條款之權利,本行亦有權不時釐定使用 及/或有關服務之利息、費用及收費,並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將有關更改事項和生效日期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在有關更改生效之後繼續保留或使用 ,即表示持卡人毫無保留地接受有關更改。持卡人若不接受有關更改,必須在本行發出有關通知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註銷 ,並同時將 剪成兩半,交回本行。
11.2 持卡人不可轉讓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權利。本行可轉讓、分割或轉移任何或全部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及義務。
12. 私隱條例的通知及同意
12.1 a) 持卡人明確授權就本行 服務所須向(i)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分行、附屬公司、母公司、相聯公司或聯號公司;(ii)其他金融機構、消費卡或 發行機構、資料 {
&() ! (iii)任何第三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披露及轉交有關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持卡人之賬戶及與其賬戶有關之交易資料。而上述人士或機構均可按其業務所需使用有關資料。
b) 持卡人同意本行或經本行委託、授權而從本行獲取其個人及賬戶資料或記錄的任何人士或機構均可使用其個人及賬戶資料記錄,作為(i)簽發及維持此卡;(ii)為提供服務給持卡人之日常運作;(iii)進行信貸檢查;(iv)向持卡人追收欠款;及(v)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持卡人承認銀行收集其個人資料,乃由客戶自願提供,並同意銀行可能運用此等資料向客戶發送銀行認為切 " l ' * Olm $ A A *
12.2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執行日常與持卡人所進行之業務關係時,有權將本行員工與持卡人之交談悉數錄音。
13. 信息傳遞
13.1 本行向持卡人發出的各種通告、結單或書信,可用平郵方式寄往持卡人常用或最近報稱之地址。該等文件於投寄
|+ *2$/^_& @ 賬戶付款通告可透過持卡人之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其最新以書面通知本行之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發出,如該等通告或書信並非不能傳遞而遭退回,本行即視持卡人已即時收到該等通告或書信。所有送交持卡人之物件,持卡人須承擔運送途中之一切風險,持卡人發給本行之一切通訊,須送交本行,並以本行實際收到通訊時方為送達。
13.2 a) 儘管本協議載有其他規定,本行被要求及獲授權按照及倚賴由電話或傳真給予的任何指示或其他通知或通訊而行事。
b) 本行如真誠地相信由持卡人或其代表發出之任何通知,可按其指示行事而無須查詢作出或宣稱作出通知之人士的身份,或無須要求以任何方式確認任何電話或傳真發出之通知的真實性。
c) 持卡人承諾,對於本行依據其接獲上述的電話或傳真通知而行事或忽略行事,而合理地招致的所有損失、損害、債務、費用及開支( f5pg:; qrA),均全數給予本行彌償。
d) 本行可酌情(惟非有義務)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本行決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記錄以電話作出的通知。本行對任何該等通知所作的紀錄為不可推翻,並對以其名義發出通知的持卡人具約束力。
14. 法律及文字
14.1 本協議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詮譯。
14.2 本行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
14.3 本協議可於澳門及/& /或持卡人身處或其資產所在之任何地點執行。
14.4 如本行延遲或未有根據本協議行使任何權利或進行索償,均不能視為已放棄論﹔即使本行只行使或放棄其中一項或其部份,本行仍可依照本協議行使其他權利索償。
14.5 234N <v 9|5" &5 $ 5 234N '<v " K 行性。
14.6 本協議內所用之性別詞彙,皆適用於其他性別﹔單數字亦適用於眾數,反之亦然。
14.7 本協議以中文及英文寫出。如文義有任何抵觸或差歧,概以中文本為準。
14.8 任何規定並不限制本行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對持卡人提出訴訟之權利,而於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之行動並不妨礙銀行於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
「 費用及收費」附錄表
服務類別 | 利息/費用/收費(澳門幣) |
1. 年費 | 500 元 |
2. 逾期還款 | 每次 130 元 |
3. 海外預支現金手續費 | 於澳門以外地區經銀通櫃員機網絡提取現金, 每次加收等值 20 元手續費 |
4.超出信用限額手續費 | 每次 100 元 |
5. 財務費用 (利息) | 年息P+3 至 4% |
6. 退票 / 自動轉賬被退回 | 每項 100 元 |
7. 失卡補發 | 每張 100 元 |
8. 索取結單副本 | 每張 50 元 |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更改以上利息、費用及收費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