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战略和国家区域经济社会教育发展需求,落实学校教育对外开放发展战略规划,促进教育对外开放与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中心工作有机融合,规范和加强学校国际合作协议管理,保证国际合作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同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1]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符合学校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必须坚持“协商一致、互尊互信、务实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国际合作协议由学校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并适时进行成效评价。
第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国际合作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国际合作协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相关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涉外事务接待等项目合作协议。
第六条 国际合作协议一般包括合作备忘录和项目合作协议。
(一)合作备忘录不约定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围绕友好关系建立、为具体项目搭建框架和平台的记录。合作备忘录为后续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奠定基础。
(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涵盖学生和教师交流互换、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科研合作、文化及学术交流、成立联合机构等各类领域。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国际合作协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起草、制定国际合作协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国际合作协议文本规范;
(三)承担国际合作协议的审批报备、业务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国际合作协议的谈判、起草等工作;
(五)承担其他与国际合作协议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国际合作协议所涉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调研;
(二)查明国际合作协议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授权情况等;
(三)承担国际合作协议谈判、起草、报批、履行、非涉诉涉仲裁争议处理等工作;
(四)妥善保存国际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五)二级单位为协议主责单位和落实主体,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国际合作责任人,实际承担国际合作协议义务,确保合同正常履行,配合学校应对与国际合作协议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第四章 审批与签署
第九条 国际合作协议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
二级单位在商讨起草国际合作协议后,依照规定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际合作协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再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签署。
签署与备案
国际合作协议一般一式两份,协议原则上应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签署。如合作机构为非英语国家,可增加其所在国语言协议文本,或经双方协商,以中间语签署。
国际合作协议的签订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二级单位应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版协议原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五章 有效期、续签、变更与中止
第十条 国际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协议如需续签,二级单位应于协议期满2个月前,按照协议审批程序,附加本合作周期纸质版工作报告并加盖公章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或中止,二级单位应提前2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有关情况,如遇不可预知的重大变化,应立即口头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现有国际合作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续签等均需按审批流程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签订涉外合作协议暂行管理规定》(中地大京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x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际合作协议申请表
2.中国地质大学(xx)xxxxxxxx(xx)
0.xxxxxx(xx)国际合作协议文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