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VERSION DATE 202004
有关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的
客户协议之补充条款及条件和额外风险披露声明
客户协议之补充条款及条件
1.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香港」)担任本人的代理,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之结算;本人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倘若有关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己执行的交易将会被取消及成为无效;
2.如本人沽出的证券无法交付此等证券,国信香港有权为本人就此项己进行的销售在市场及/或于其他交易对手购入相关的证券(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的结算。本人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亏损;
3.本人明白倘若(1)本人向卖方购入证券,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及(2)未能购入相关证券或国信香港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根据第 2 条款不购入相关证券,本人亦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相关证券,并且只有权收取买入相关证券所付的款项;
4.若联交所延迟或取消已获配对的证券的正式上市计划,或首次公开招股改变条款及条件,所有在已获配对证券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将被自动取消,及不会被国信香港执行或完成。国信香港在任何情况下无须对于本人因为其不接纳、进行、执行、完成有关指示及/或该等交易或不行事,或遗漏发出相关通知而引致阁下(直接或间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开支或任何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5.倘若购买任何证券而无法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国信香港有权出售本人账户内任何及所有证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经扣除结算交易所有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款项。然而,如本人于该宗交易内属于卖方,而该宗交易未能结算,本人只可获得相关证券,而并非相关证券的出售所得款项;及
6.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条款下,本人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向国信香港负责。
7.本人将是所有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的最终发出人,以及为其本身证券账户进行买卖;本人将不会为其他人的户口进行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本人作为所有证券(本人指示国信香港根据本协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而拥有或将拥有有关证券的妥善及无产权负担的所有权,及没有其他非阁下本人拥有获分配证券的权益。
额外风险披露声明
进行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须承担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交易对手风险、证券最终未能在交易所上市的风险、流通性较低及波幅较高相关交易并不保证能够结算,阁下须承担您及/或您的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在上市前(暗盘)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与其在交易所上市后于正规市场时间内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上市前(暗盘)交易市场不受交易所监管,亦不获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直至该证券上市后,相关交易正式记录于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阁下在进行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之前,必须了解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您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进行交易。如有疑问,阁下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客户确认函
致:国信证劵(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香港」)
本人据此确认,本人已经阅读及完全理解以上的《有关上市前交易(暗盘交易)的客户协议之补充条款及条件和额外风险披露声明》,并且本人完全接受该等条款对本人的约束力,犹如其已获纳入客户协议。本人亦理解及接受上市前交易的特点、限制、操作和风险及同意国信香港就此向本人提供的服务。请为本人的下列交易账户提供上市前交易服务。
客户姓名: 客户账号: 客户签署: 签署日期:
请填妥、签署本文件及注明日期,然后将本文件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发送此客户确认 1.电邮:0000000000@xxxxxx.xxx.xx
0.xx: xxxxx 00 xxxxx 0 x 00 x 0000-0000 x
FOR OFFICE USE ONLY (内部专用) | ||||
AE | Signature Verified | Maker | Checker | Appro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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