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定的统一关联交易协议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签署协议双方为我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交易协议为
《统一关联交易协议》,合作的多种业务内容包括:直接发生的投资交易活动;发起设立以对方为交易对手或以对方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金融产品;投资对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括对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或投资由对方管理的金融产品;以对方为中介进行的各类金融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信托交易等;提供内部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委托对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双方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对手情况
建设银行系我公司的母公司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信人寿”)的控股股东,通过建信人寿间接控股我公司,属于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建设银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根据建设银行公布的2015年年报,其股本为2500亿元人民币,组织机构代码为10000444-7。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了我公司与建设银行的交易范围、交易原则、定价原则、运作方式、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于2016年11月1日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成立且生效,履行期限为两年,若协议各方当事人在同期到期日30日前未提出终止同的书 面意见,协议即自动展期两年,展期次数不限。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如下定价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具体而言,如有政府定价,则执行政府定价;如无政府定价,优先以市场价格作为基准;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但不应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和条件。
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本项交易为我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生的交易,故截至上述《协议》的签订日,我公司与建设银行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为 0 元。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项重大关联交易在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由全体非关联董事会成员投票通过,该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批准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统一关联交易协议,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均已审查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理,符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六、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交易充分发挥了双方在资金和资金管理上的优势,优化资产配置,稳健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
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