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炫云”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乙方:炫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甲方为专业的制作机构;乙方为专业的渲染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炫云”(炫云®)云渲染服务;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渲染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之后,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属于甲方所有或专有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往来的所有文件、其他制作资料,以及乙方渲染制作的工作成果。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乙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 乙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 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信息;
保密信息由xx事先获得甲方许可而公布的;
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乙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 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严格保密,并采用严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确保资料不被非法拷贝、外泄;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保密信息;
3. 乙方仅可为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4. 乙方仅可为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渲染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5.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将:
(1)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
(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6. xxx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7. 如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涉及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况时,乙方不对此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且免于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若因此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六条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疫情或战争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如本协议仍具备履行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如在发生本条项目原因后本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履行本协议的,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达成一致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 任意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渲染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之后 叁 年内持续有效。
第九条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 (xx):炫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