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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开大〔2019〕43 号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内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开放大学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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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市场和管理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单位、部门或代理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各类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分级管理原则、归口管理原则等,并就重大合同实行专题会审制度及会签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 合同的分类:
(一)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订的,以经济交往、资金给付、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
(二)非经济类合同 1.人事合同
(1)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等。
(2)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在编教职工签订的、证明学校与其存在聘用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聘用合同等。
(3)劳务协议,是指以约定劳务形式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学校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个人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专项工作劳务协议等。
2.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合同、科研委托合同、科研协作合同等。
3.合作交流合同,是指学校与境内外机构开展战略协作,并在协作关系框架内开展的合作办学、师资培训、课程开发、联合建设培训基地、共同从事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等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以及留学生培养和培训等合同。
第🖂条 学校根据业务归口,分别确立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对以上各类合同分别进行系统管理:
(一)经济类合同
办公室是经济类合同的主管部门。
(二)非经济类合同
人力资源部是人事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科研处是科研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办公室是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非经济类合同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一个部门的,该部门即为主办部门。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确定发起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不能确定发起部门的,由所涉主管部门牵头协商;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学校确定主办部门(见附表 1)。
第七条 学校刻制“上海开放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管理。经济类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人事合同可使用“人力资源部”印章,其他非经济类合同用章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需签约双方对等或其他用章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可使用学校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如需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的,主办部门应携审批后的合同全部文本,至办公室盖章。
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各类货物或服务等,合同由政府采购平台自动确认并生成“上海开放大学”电子印章。
标的金额为 1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无格式
文本的合同及标的金额为 10 万元(含)以上的经济类付款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10 万元以下的可视情况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各类合同签订后,一份主办部门留存,一份提交财务部,一份立卷交学校档案室作归档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类合同的归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主管领域合同管理制度,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建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维护。
(三)通过多种方式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延误执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出书面预警提示。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四)必要时就涉及重大事宜的合同聘请校外专家等进行论
证。
第十条 合同主办部门的职责:
(一)实行“首签负责制”。首签部门对其所有合同的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等处理负全责,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所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负全责。
(三)负责对合同进行编号管理(见附表 3)。
(四)负责明确合同内容所涉其他部门并完成意见征求。
(五)负责本部门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含电子档案)。
(六)及时、妥善、完整地收集、整理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材料。
(七)按年度将合同办理情况所有电子及纸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部门的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门就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核。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结合审核情况,确定有关部门做好会签工作。
(三)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经法律顾问修订
的合同,主办部门若有异议,不得擅自修改合同,若需修改,须通过主管部门再次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法律顾问审核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主办部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管部门将对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定期进行核对抽查。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签订各类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格式。提交审核的合同原则上须中文合同,如果是外文合同,须翻译成合同签订双方均认可的中文合同。除各类合同履行地在学校所属各部门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各类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凡国家、地方及行业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按照示范文本并补充或修订有关专用条款后作为拟定本项目的合同文本基本条款。无统一示范文本的,由合同主办部门结合校内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草拟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主办部门可通过办公室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详细调查。主办部门应召集合同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共同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确定。
第十🖂条 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其审批权限分别为:
(一)经济类合同根据标的金额进行审批:
1.标的金额 5 万元以下的付款合同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最终审批。
2.标的金额 5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的付款合同,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最终审批。
3.标的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付款合同,由校长负责最终审批。
4.经济类不涉及费用的合同和收款合同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最终审批。
(二)非经济类合同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最终审批。
(三)实行“审批责任制”。审核审批主体按照部门和岗位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批。各类合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重大合同的立项及审批应事先提交行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各类合同的申报、审核、审批需在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主办部门将合同电子文本上传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如需法律顾问审核的,应上传法律顾问初审的合同文本。主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办理意见,如合同签订涉及其他部门的,需写明征求到的意见内容。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最终审批的合同,由主办部门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
(二)审核、审批。各审核部门负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在线审核,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审批(各类合同审核流程详见附表 2)。必要时审核部门可进行调查研究,召开研讨会、形成会议纪要等形式,以供决策参考,如需要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协商的,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部门的审核期限(含新增会签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学校领导审核、审批期限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未经审核、审批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和履行。
(三)凡国家、地方及行业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审核部门除对资金内容进行审核之外,原则上不更改合同其他内容。
(四)在第三方集中采购时所附合同文本,应在集中采购前由法律顾问审核确定及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核。集中采购一经实施,合同文本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经过审批的合同均需署名和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后方可加盖公章。合同的订立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5 万元以下的付款类和所有收款合同由校领导统一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5 万元(含)以上的付款类合同,按照“一合同、一授权”的原则,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校领导可以在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未经授权委托和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方可履行,主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环节的跟踪管理并及时登录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上传有关经费支付、项目验收的佐证材料,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没有规定且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和学校履约终结的惯例、行业惯例等为准。同时,及时登录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上传有关合同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务收
支审计等工作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续签各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四章中规定的流程重新审核、审批后予以签订。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续签各类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获学校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的特殊情况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续签协议后,必须提交公证机关重新办理公证,以使变更、解除、续签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续签各类合同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在经司法途径、仲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协商解决无果的,除对方存在法律规定免责事由外,学校均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方所承担的责任应在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及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流程:
(一)主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依合同审批权限向学校领导提交处理合同纠纷的书面请示。
(二)学校领导依据情况作出批示,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处理。
(三)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必要的,根据合同条款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主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全部有关资料汇总、归档,同时上传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备查考。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效益为宗旨,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外,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办法,做好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合同管理负责,并执行相关报备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应事先提交行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策。
第三十一条 x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沪开大〔2017〕121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同类型 | 业务类型 | 主办部门 |
经济类同 | 工程类 项目采购 | 后保处 |
物资采购 | 后保处 | |
服务类 项目采购 | 主办部门 | |
招投标 代理服务同 | 后保处 | |
租赁同 | 主办部门 | |
其他同 | 主办部门 | |
非经济类 同 | 人事 | 人力资源部 |
科研 | 主办部门 | |
其他同 | 办公室 |
附表 2
一、经济类合同-收款:
经济类 同:收款
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经济类合同-不涉及费用 (无格式文本,须法律顾问意见):
经济类 同:不涉及费用
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经济类合同-付款 5 万元以下 (无格式文本,须法律顾问意见):
经济类 同:付款 5 万元以下
主办部门经办人意见
审核部门审核
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经济类合同-付款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无格式文本,须法律顾问意见):
经济类 同:付款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
主办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
五、经济类合同-付款 1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无格式文本,须法律顾问意见):
经济类 同:付款 1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
主办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审核
法律顾问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
六、经济类合同-付款 30 万元(含)以上:
经济类 同:付款 30 万元(含)
主办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审核
法律顾问意见
校长审批
分管校领导审
七、非经济类合同 (无格式文本,须法律顾问意见) :
非经济类 同
主办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
附表 3
第一、二位 | 年份(如 2019 年,即 19) |
第三、四位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主办部门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组织部、统战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新闻办 群团工作部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展研究部、科研处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 教务处 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课程资源中心 师资中心 培训管理部、培训中心国际交流学院 开大中专部 公共管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理工学院 人文学院 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 上海教育系统网络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上海远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信息安全与社会管理创新实验室开放远程教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作办学办公室 |
第五、六位 RS KY HZ JJ | 同性质人事 科研 作交流经济 |
第七位至第九位 | 同性质序列号(从 001 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