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XHTC-FW-2016-0010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6 年教工健康体检(招医疗体检服务机构)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HTC-FW-2016-0010
采 购 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目 录
3
投标邀请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委托,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6 年教工健 康体检(招医疗体检服务机构)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项目名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6 年教工健康体检(招医疗体检服务机构)
2、招标编号:XHTC-FW-2016-0010
3、采购人名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详细地址: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老师 010-81292071 4、招标内容:
本项目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6 年全体教职工(学校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编
外员工等)的体检工作,体检时间约为 10 个工作日(上午半天)。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48万元。
5、投标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医疗机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提供的健康体检服务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书,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等证明材料、体检机构医务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及执业资质(提供复印件)、各科应具有二名以上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经验丰富,技术优良,服务规范;
7)投标人应具有承担大型体检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体检所需一切仪器、设备、物品及检验所需设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标书购买须知: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套。售后不退。如果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标书,另加 100 元邮寄费,请投标人按如下招标代理地址和账号汇款,并同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
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6)的证明文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近六个月内任意三个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
7、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6 年 4 月 1 日前每日 9:30—11:
30︳13:30—16:00(北京时间)。
8、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9、开标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时(北京时间)。
10、开标地点:豪苑大厦 B 座 30 层会议室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 x 00 x 11、购买招标文件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 x 00 xx x:000000
E-mail: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传真:010-63905988
联系人:xxx(分机 5966)、xxx(分机 5963)购买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请按如下地址办款:
开户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帐 号:11090229561070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内 容 |
说 明 |
采购人名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详细地址:xxxxxxxxxx00x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老师 010-81292071 |
招标项目名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6 年教工健康体检(招医疗体检服务机构)招标编号:XHTC-FW-2016-0010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 x 00 xxx:000-00000000 传真:010-63905988 联系人:xxx(分机 5966)、xxx(分机 5963) |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
投标报价: 最终报价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 标 人 资 格 及 其 它 |
资格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医疗机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提供的健康体检服务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书,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等证明材料、体检机构医务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及执业资质(提供复印件)、各科应具有二名以上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经验丰富,技术优良,服务规 范; |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7)投标人应具有承担大型体检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体检所需一切仪器、设备、物品及检验所需设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 元)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开户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帐 号:110902295610703 |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限北京使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建议各投标单位优先考虑采用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16:00 时前汇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投标有效期: 120 天 |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一览表 1 份,正本 1 份,副本 5 份,U 盘电子版 1 份。电子版本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签字盖章后扫描为 PDF 或 JPEG 格式。 |
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时(北京时间) |
开标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豪苑大厦 B 座 30 层会议室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 x 00 x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豪苑大厦 B 座 30 层会议室 |
评 标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授 予 合 同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手机:13701223611 联系人:x先生 x投诉电话是监督任何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结果或通过上述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等行为的,投诉人应当据实反映情 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投标人xx
x、说明 1.资金来源
1.1 财政资金。
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采购人:本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为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2 招标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的新华 招标有限公司。
2.3 招标方:是指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买方:是指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卖方:是指中标人,包含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承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2.4 合格的投标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2.5 联合体投标
x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 2.4 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 服务是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方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向投标方解释其中标或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4.3 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5.采购预算金额及废标说明
5.1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见投标邀请。
5.2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2.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
5.2.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2.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够支付的;
5.2.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六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第七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二)采购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公告。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8.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编制要求
9.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被拒绝。
9.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且以之为准。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商务标书: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法人代表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按照本须知第 14条规定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2) 技术标书: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描述、标书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的内容、综合说明、技术参数规格偏离表。
3) 投标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4) 产品样本、图纸、安装示意图等.
5)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详列目录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目录、页码”,以便阅读。
6) 证明投标人履约能力的文件(本须知 14 条内容)
7) 本须知第 14 条内容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 10 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 10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2.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2.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所提供设备的详细清单;
2) 报所供货物的单价;
3) 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4) 专用工具价;
5) 安装调试费用;
6)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7)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9)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2.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12.2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2.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6 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产地的已经进口的设备的国内投标,其设备的交货价格包括制造、组装该设备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
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12.7 投标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货物或服务,否则应对其价格构成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评审中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时,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澄清或解释。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所做的澄清或者解释不能被接受,有权利拒绝其中标。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书面承诺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8 对于投标报价不全,应当提交的报价而在标书中没有提交的投标方,招标机构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无效投标处理。
13.投标货币
13.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
14.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后或签署合同前后对于招标机构提出的质疑能够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招标机构满意合理的解释。
14.4 招标人有权随时检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使用有虚假的证明材料的,由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的产地或主要重要部件的产地;
3)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5.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5.2 时应注意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 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6.投标保证金与中标服务费
16.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6.7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16.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银行汇票;
2) 支票(限北京使用);
3) 本票;
4) 电汇;
5)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6.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6.1 和 16.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论中标与否均以转账形式予以退回。
16.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
16.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6.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投标人行贿招标方或评标专家或试图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4)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0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5)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或答复质疑及澄清时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及数据。
16.8 中标服务费
16.8.1 中标服务费为:中标方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8.2 交纳中标服务费的标准如下: 1)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取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 23.1 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6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 1 份电子版本(使用 PDF 或 JPEG 格式)电子版应为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本应与正本一致。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8.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 投标文件封面应标注:“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正本或副本。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并将全部内容胶装成册。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统一装在一个密封袋中。
19.2 密封袋封皮上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提交一份投标一览表(应有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
19.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9.2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截止期
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的开标地点,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0.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 20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
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6.7 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被授权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21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3.3 若招标机构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机构宣读的内容。
23.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4.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
24.1.1 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4.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4.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24.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
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4.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4.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4.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 24.4.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
3)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胶装装订的;
4) 未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或提交的电子版本不是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的;
5)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 投标有效期不足;
7)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服务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9) 不接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算术错误更正;
10)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4.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4.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4.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六章评标标准)。
24.6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与招标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5.1 除本须知第 24.3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公布中标结果之日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采购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但经评标委员会同意的澄清、答疑期间除外。
25.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 除第 29 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具有合理报价的投标人。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 招标方保留依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或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提交书面中标通知书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9.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2 如中标人没有按照本须知 29.1 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排名在中标人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30.2 如中标人没有按照本须知 30.1 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排名在中标人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
甲方:乙方:
教工体检协议书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体检服务(体检项目和应诊医生名单见附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乙方责任
第一条 乙方是取得了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二条 乙方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内开展体检项目。第三条 乙方参加体检的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均拥有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 乙方体检使用的医疗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并通过计量监督部门年审。
第五条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体检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做好体检过程中医疗污染物及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不得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乙方体检时各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参加体检。第八条 乙方体检耐心细致,在现有医技水平基础上做到不误诊、不漏诊,确保甲方人员了解自身身体状况。体检服务信息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
第九条 体检中随时向乙方通报重要体检所见,并于检后 20 日内做出体检结论。
第十条 乙方对体检时发现的疑难重症受检人及时通知甲方、复查治疗。
第十一条 乙方体检前一周向甲方提供参加体检工作人员名单和人员情况简介。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甲方(受检单位)保证为乙方提供的体检场所进行消毒,体检现场实验室采样及相应检测条件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一条 甲方提供的体检场所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等有关规定。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饮水、乙方午餐自理。
第三条 派人员组织受检者有序的进行体检。
第四条 体检结束后,甲方接到所有体检报告、资料一周后,按实际体检人数计算、支付体检费用,付款前乙方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全额合规发票(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部分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根据体检工作需要,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做如下补充条款。一、要求
1、体检表首页注明体检注意事项及联系电话,以方便受检者了解体检程序及信息反馈
2、体检中设立咨询台,请专家解答体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要及时与卫生所联系。甲方现场对各科进行满意度调查。
3、有个人和整体的体检小结,化验项目由三甲医院(或本中心化验室)承担,保证结果准确,每人体检结果甲方装袋封好。
4、依据医学统计学模式统计分析体检资料(如:按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等方法统计发病率„„),资料电脑存档十年、主要病例逐年比较、并向受检者做动态提示。
5.体检结束后甲乙双方协商择时举办一次常见病防治知识讲座。
6、作好体检后期服务,体检半年后免费上门为女性乳腺增生者红外乳透复查。
7、采血及 B 超检查后乙方免费向受检人员每人发放早餐 1 份(6 元标准)
二、体检价格: 30 岁及 30 岁以下:男 元/人、女 元/人 ; 30 岁以上:男 元/人、女 元/人 ;
教 授:男 元/人、女 元/人 ;按照实际体检人数乘以体检分项单价金额结算。
三、体检时间: 年 月 日、 日、 日、 日、 日,每日上午半天。四、合同期限:一年。
五、其它
1、甲方的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做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体检分项项目及其它注意事项以甲、乙双方招、投标文件为准)
2、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
代理公司一份。
甲方: | 乙方: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 ||
或者代理人签字: | 或者代理人签字: | ||
电话: | 电话: | ||
签订日期: 年 | 月 |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一、本次招标的内容是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体教职工(学校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员工等)的体检工作。
二、人员构成:总人数为 1522 人,其中女性 818 人。
序号 | 年龄 | 性别 | 人数 | 备注 |
1 | ≤30 岁 | 男 | 23 | |
女 | 27 | |||
2 | >30 岁 | 男 | 624 | 不包含教授 |
女 | 769 | |||
3 | 教授 | 男 | 57 | >30 岁 |
女 | 22 | |||
合计 | 1522 |
三、体检时间、地点安排:2016 年 5 月上旬的 10 个工作日内上午半天。地点位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清源校区指定地点。
四、体检项目
1、详见附件《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项目表》
五、体检结论
1、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 30 日历天内, 向用户方提交体检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个人体检报告、各分项统计报告和总体统计报告。
2、投标人在体检期间须派驻至少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内科医生作为现场咨询专家,要求专家耐心细致,能认真回复体检教职工的相关疑问。
3、其它需要说明问题:体检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和耗材,除非招标文件说明,全部由投标方提供;体检表、化验单由投标方提供;要求尽量采用一次性设备。投标人需清理体检所产生的医疗垃圾。
六、投标报价说明
除非本招标单位文件或补充/澄清通知另有规定,招标范围应包括投标文件所述的全部内容;项目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投标总价按 1522 人次进行报价,合同实施
过程中,具体结算按照实际参加体检的人数及分类结算。
七、投标人在登记执业地址以外的区域开展健康体检的应向登记机关做好备案,如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体检延误或无法开展体检,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 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项目表(1)
(男≤30 岁)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体检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仪器检 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前列腺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 ||
血 液 化 验 检 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加查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免疫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早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早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附件 2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项目表(2)
(女≤30 岁)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体检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妇科(已婚女士) | 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子宫、附件 | |||
乳腺彩超(女士) | 乳腺增生、肿瘤等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验 检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加查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免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查 | 疫 检测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附件 3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项目表(一)
(男>30 岁)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体检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 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前列腺 B 超 | *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验 检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 性加查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 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查 | 脂 | 低密度脂蛋 白 | ||
高密度脂蛋白 | ||||
免疫检 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PSA | 前列腺肿瘤期筛查 | * | ||
CA199 | 消化系统肿瘤 | * | ||
体检价格(元/人) |
附件 4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项目表(二)
(女>30 岁)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体检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妇科(已婚女士) | 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子宫附件 B 超 | * | |||
乳腺彩超 | 乳腺增生、肿瘤等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验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加查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 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 一 | ||
肾功 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检 查 | 血脂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白 | ||||
高密度脂蛋 白 | ||||
免疫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肿瘤标志物测 定 | CA125 | 卵巢癌期筛查 | * | |
TCT(已婚女士) | 宫颈癌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附件 5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工体检项目表(Ⅰ)
(教授 男)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体检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40 岁以上)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前列腺 B 超 | (男士) | |||
颈 A 脉彩超 | 反映部分脑血管供血状态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血钙、磷 | 测定血液中钙、磷含量 | |||
乙肝五项 | 诊断乙肝感染指标之一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诊断痛风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验 检 查 | 脂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白 | ||||
高密度脂蛋白 | ||||
免疫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肿瘤 标志物 | CA199 | 消化道、胰腺肿瘤期筛查 | ||
PSA | 前列腺肿瘤期筛查 | |||
血流变检测(中风预测) | 血浆、全血粘稠度等 14 项指标 | |||
体检价格(元/人) |
附件 6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工体检项目表(Ⅱ)
(教授 女)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备 注 | |
体检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40 岁以上)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妇科(已婚女士) | 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子宫附件 B 超 | (女士) | |||
乳腺彩超 | 筛查乳腺增生及肿物 | |||
颈 A 脉彩超 | 反映部分脑血管供血状态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血钙、磷 | 测定血液中钙、磷含量 | |||
乙肝五项 | 诊断乙肝感染指标之一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 | ||
肾 | 尿酸 UA | 诊断痛风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验 检 查 | 功 能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脂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白 | ||||
高密度脂蛋白 | ||||
免疫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肿瘤 标志物 | CA199 | 消化道、胰腺肿瘤期筛查 | ||
CA125 | 乳腺卵巢癌期筛查 | |||
血流变检测(中风预测) | 血浆、全血粘稠度等 14 项指标 | |||
女士阴道细胞检测 TCT | 宫颈癌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第一部分: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x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 100 分。其中商务占 20 分,技术占 50 分,价格
占 30 分。
第二部分:评标标准一、价格分 30 分
1.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即除低于成本报价以外的所有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有效投标报价必须不高于本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2.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3.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4.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扣除 6%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写明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单价和小计,并如实提供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提供相关“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进行价格扣除。
4.2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4.3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企业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商务评分标准 20 分
序 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投标文件的 编制及响应情况 | 2 | 装订牢固(胶装),目录清楚,逐页编码,页码准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表格等得 2 分,否则得 0 分。 |
2 | 体检机构执行能力 | 10 | <1>综合考虑投标人公司信誉、财务状况、技术状况、履约能力等。 好:4-5 分;较好:2-3 分;差:0-1 分。 |
<2>交通的便利性 视体检机构跟各校区之间的交通便利程度给予 0 分~5 分【各体检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的服务方案中体现自己的交通优势(例如跟各校区之间距离较近),如未对此项进行描述, 记 0 分】 | |||
3 | 同类项目业绩 | 8 | 审查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 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做过的同类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 得 1 分,最多得 8 分 |
合计 | 20 |
三、技术评分标准(50 分)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对“需求及技术规范”的响应程度 | 20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需求及技术规范”的响应程度。 好:15-20 分;较好:9-14 分;差:0-8 分 |
2 | 服务方案 | 20 | 综合考评服务方案优劣,包括体检组织、时间安排、场所安排、仪器设备、交通、安全、家属服务、特殊情况处置、检后服务等 好:15-20 分;较好:9-14 分;差:0-8 分 |
3 | 人员配置 | 5 | 综合考虑人员组织配置的合理性 好:4-5 分;较好:2-3 分;差:0-1 分 |
4 | 服务承诺及其他优惠 | 5 | 综合考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优惠政策等 好:4-5 分;较好:2-3 分;差:0-1 分 |
合计 | 50 |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标注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年 月
1、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致: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包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件 份(不退)。
1. 投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明细)报价表
3. 拟投入人员情况表
4. 拟投入设备一览表
5. 服务、商务条款偏离表
6. 资格证明文件
7.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8. 以 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1.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120 个日历日。
4.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6.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我方承诺:我方在本项目投标中的xx和本投标文件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没有不实的描述、承诺或者伪造、变造的情形。如果我方在本项目投标中
做虚假xx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接受有关处理,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8. 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中标服务费。
9.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2、投标一览表封面格式
封 面
收件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投标单位 | 类别 | 人数 | 分类单价 (人民币元)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 |
1 | ≤30 岁 | 男性 | 23 | (1): | 投标总价=23*(1)+27*(2)+624* (3)+769*(4)+57*(5)+22* (6) | |
女性 | 27 | (2): | ||||
>30 岁 | 男性 | 624 | (3): | |||
女性 | 769 | (4): | ||||
教授 | 男性 | 57 | (5): | |||
女性 | 22 | (6): |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将依据以下账户信息)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 1、此表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外,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一份。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分项报价表(1)
(男≤30 岁)
类别流程 | 项目 | 内容 | 价格 | 备注 | |
体 检 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 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液化验检 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加查 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 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免疫 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注:本表体检价格应与附件 2《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分类单价”一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分项报价表(2)
(女≤30 岁)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价格 | 备 注 | |
体检 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妇科(已婚女士) | 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乳腺彩超(女士) | 乳腺增生、肿瘤等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液化验检 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加查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 功 | 丙谷转氨酶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免疫检 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注:本表体检价格应与附件 2《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分类单价”一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分项报价表(3)
(男>30 岁)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价格 | 备 注 | |
体检 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 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前列腺 B 超 | *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液化验检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 性加查乙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 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脂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 白 | |||||
高密度脂蛋 白 | |||||
免疫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PSA | 前列腺肿瘤期筛查(男士) | * | |||
CA199 | 消化系统肿瘤(男士) | * | |||
体检价格(元/人) |
注:本表体检价格应与附件 2《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分类单价”一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体检分项报价表(4)
(女>30 岁)
类 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价格 | 备 注 | |
体 检 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 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妇科(已婚女士) | 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子宫附件 B 超 | * | ||||
乳腺彩超 | 乳腺增生、肿瘤等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液化验检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加查乙 肝五项) | 反映乙肝感染情况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之一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痛风诊断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脂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白 | |||||
高密度脂蛋白 | |||||
免疫 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肿瘤标志物测 定 | CA125 | 卵巢癌期筛查 | * | ||
TCT(已婚女士) | 宫颈癌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注:本表体检价格应与附件 2《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分类单价”一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工体检分项报价表(5)
(教授 男)
类 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价格 | 备 注 | |
体 检 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40 岁以上)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前列腺 B 超 | (男士) | ||||
颈 A 脉彩超 | 反映部分脑血管供血状态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验 检 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血钙、磷 | 测定血液中钙、磷含量 | ||||
乙肝五项 | 诊断乙肝感染指标之一 | ||||
肝 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诊断痛风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脂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白 | |||||
高密度脂蛋白 | |||||
免疫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肿瘤标志 物 | CA199 | 消化道、胰腺肿瘤期筛查 | |||
PSA | 前列腺肿瘤期筛查 | ||||
血流变检测(中风预测) | 血浆、全血粘稠度等 14 项指标 | ||||
体检价格(元/人) |
注:本表体检价格应与附件 2《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分类单价”一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工体检分项报价表(6)
(教授 女)
类别 流程 | 项目 | 内容 | 价格 | 备 注 | |
体检 准备 | 领取体检表 | 按照项目真实填写个人资料 | |||
临床物理检查 | 一般情况 |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 | |||
内科 | 病史、新、肺、肝、脾、神经系统 | ||||
外科 | 皮肤、头颅、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 肛诊 | ||||
眼科 | 视力、外眼、眼底 | ||||
耳鼻喉科 | 听力、外耳、鼓膜、鼻腔、扁桃体、咽喉 | ||||
口腔科 | 唇、齿齿龈、舌、口腔粘膜 | ||||
妇科(已婚女士) | 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 ||||
仪器检查 | 胸部 X 光透视 | 心、肺、膈 | |||
腹部 B 超 | 肝、胆、胰、脾、肾 | ||||
子宫附件 B 超 | |||||
乳腺彩超 | 筛查乳腺增生及肿物 | ||||
颈 A 脉彩超 | 反映部分脑血管供血状态 | ||||
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肥大、结节 | ||||
心电图 | 三笔 12 导联 | ||||
血 液 化 验 检 查 | 采血 | ||||
血常规 | 三分类 18 项 | ||||
空腹血糖 | 测定血液中葡萄糖含量 | ||||
血钙、磷 | 测定血液中钙、磷含量 | ||||
乙肝五项 | 诊断乙肝感染指标之一 | ||||
肝功 | 丙谷转氨酶 ALT | 肝细胞损害及肝实质病变诊断参考指标 | |||
肾功能 | 尿酸 UA | 诊断痛风标准之一判断肾功能是否异常等 | |||
肌苷 Cr | |||||
尿素 BUN | |||||
血脂 | 胆固醇 TC | 反应体内脂代谢情况 | |||
甘油三脂 TG | |||||
低密度脂蛋白 | |||||
高密度脂蛋白 | |||||
免疫 检测 | 甲胎蛋白 AFP | 原发肝癌期筛查 | |||
癌胚抗原 CEA | 直肠、结肠肿瘤期筛查 | ||||
肿瘤 标志物 | CA199 | 消化道、胰腺肿瘤期筛查 | |||
CA125 | 乳腺卵巢癌期筛查 | ||||
血流变检测(中风预测) | 血浆、全血粘稠度等 14 项指标 | ||||
女士阴道细胞检测 TCT | 宫颈癌期筛查 | ||||
体检价格(元/人) |
注:本表体检价格应与附件 2《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分类单价”一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4、拟投入人员情况表格式
拟投入人员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原工作单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合计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占拟投入人数的 %(保留一位小数)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注:现场体检咨询专家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此表不足可以按照格式扩展。
5、拟投入设备一览表格式
拟投入的设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型号 | 主要参数 | 备注 |
被授权人签字: 注:各项设备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6-1、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服务规格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 号 | 服务名称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文件 要求规格 | 投标规格 | 偏离程度 | 说明 |
被授权人签字:
1、投标货物/服务偏差必须如实填写,并应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投标人应对故意隐瞒服务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产品合理填写投标规格,如完全复制招标文件规格,评委有权按实质性不响应处理,情况恶劣时将导致废标。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正偏离”或“负偏离”。
2、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无偏离”。
6-2、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 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 商务条款 | 偏离 情况 | 说明 |
被授权人签字:
注:投标人如果对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条件、质保期及合同条款在内的商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如对商务条款没有偏离,请注明“无偏离”。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表本公司授权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招标编号[包号]: )的采购(含投标和转为其他方式),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手 机:
8、资格证明文件格式一、目录
8.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2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和税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3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8.4 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5 同类项目业绩表(并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8.6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8.7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
8.8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二、填写须知
1) 以上所列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提供。
2) 投标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填写。
4) 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5) 招标采购单位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6) 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xx,但不退还。
7) 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
前款 8.1-8.4 为必要条件,若未能提供所列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或伪造的将导致废标;8.5-8.8 为附加条件,执行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综合打分。
8.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2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和税款缴纳证明
1、投标人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投标人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3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8.4 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标人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标人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信证明(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 号)执行)。
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当年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但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件无效的,须提交原件。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无不良记录,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作为银行资信证明。
8.5 近三年内同类项目情况表
近三年内同类项目情况表
序号 | 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完成情况 | 是否有用户反馈情况 |
注:1、投标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上述项目业绩真实性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
2、如投标人成立日期不足三年,请提供自成立之日至投标之日的同类项目业绩;
3、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并由投标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不提供复印件的业绩,评分阶段不予以考虑。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8.6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8.7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注: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的附件一致,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货物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a.节能产品(非强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产品所在目录页并标注出所在位置。
b.环境标志产品(如有):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国家环境保护部网
(xxxx://xxx.xxxx.xxx.xx)、中国绿色采购网(xxxx://xxx.xxxx.xx)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产品所在目录页并标注出所在位置。
信息安全产品
信息安全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注:1.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 2.如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8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相关附件
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具体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0 号)执行。
附件 4: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19 层联系人: x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
移动电话:00000000000
传真:68437040、68472315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联系人:x x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
移动电话:00000000000、18910210850传 真:58528757
邮 箱: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A 座 28 层联系人:高路,xx
联系电话:59705600-6011、6931
移动电话:00000000000、13720094769传真:59705606
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x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x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