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5.12 灾后重建项目公开招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全面支持灾区灾后重建,规范相关的资助管理工作,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基会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中国红基会资助的“5.12 灾后重建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的申报、审查、审批,项目的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x办法所称 5.12 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由中国红基会经过公开招标筛选出的国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他专业公益服务机构联合实施的 5.12 灾后重建项目。
二、招 标 项 目 及 标 准
第四条 中国红基会招标资助的 512 灾后重建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与当地政府合作,纳入灾区重建或过渡期安置规划;
2.鼓励专业性强,可持续、可复制的项目;
3.鼓励当地力量参与项目实施与推广;
4.注重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5.鼓励在项目实施中的志愿行为。第五条 招标项目和方向
1.灾后过渡期设施建设和服务:包括灾后过渡期为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提供看护服务和为安置点提供临时托幼、教学、家庭陪伴、安全保障的设施建设和服务;
2.灾后孤儿安置及看护永久性设施建设和服务;
3.灾后孤寡老人安置及看护永久性设施建设和服务;
4.灾后残疾人帮扶及护理永久性设施建设和服务;
5.伤病者、母婴特殊护理永久性设施建设和服务;
6.针对灾区偏远地区贫困家庭的直接经济援助和房屋修缮;
7.灾后家庭关爱服务;
8.灾后社区重建及社区协作能力建设服务;
9.针对灾民及救援者的心理关怀与情绪疏导服务;
10.灾区志愿者培训服务。第六条 招标资金标准
招标项目总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申请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每一个申请项目的资金额度。
三、投标和评标
第七条 项目采取招标制
中国红基会将邀请公益领域的学者专家、公益组织实务工作者、媒体记者、灾区有关人士等共同组成“5.12 灾后重建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5.12 灾后重建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5.12 办公室)”,负责发标、揭标等相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项目周期第九条
合作项目实施周期没有硬性限制,鼓励包括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的长期项目。第九条 投标者条件
投标者应为中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其他专业公益服务机构。第十条 发标、投标、评标与揭标程序:
1. 发标:由 5.12 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招标信息并召开 5.12 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暨新闻发布会;
2. 投标:有投标意向的机构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提交投标文件;
3. 评标:评审委员会将负责评标并出具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报中国红基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
4. 揭标:5.12 办公室将定期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中标机构。第十一条 投标条件
1. 符合中国红基会“5.12 灾后重建项目公开招标计划”设立的宗旨和招标领域;
2. 有清晰、操作性强的项目建议书;
3. 有专业、高效的项目实施团队。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及内容
1. 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5.12 灾后重建项目投标申请书》。
2. 申请机构除提交投标申请书外,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中标机构为项目法人。
四、资 金 的 监 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将分三次拨付款项。项目经评审通过、签署协议后,第一次拨付项目总金额的 50%;在收到执行机构提交的中期项目报告后支付总金额的 30%;在收到执行机构提交的最终项目报告后支付总金额的 20%。
2. 若竞标项目在中标前已与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则可直接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分期拨付项目资金;若竞标项目在中标前未能与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如果项
目通过评审,则双方签订项目资助通知,中标机构持项目资助通知与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后再行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与执行
1. 中国红基会与中标机构签署《中国红基会“5.12 灾后重建资助项目”协议书》后,中国红基会根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5.12 灾后重建项目协议书》中约定,对项目执行机构拨付第一笔资助资金。
2. 资助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3. 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向基金会 512 办公室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1.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后,报送中国红基会 512 办公室。
2. 中国红基会 512 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
1. 项目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将各类财务报表及要求报送的原始单据复印件盖章后,寄
送到中国红基会 512 办公室;
(2)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2.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交至中国红基会项目部存档。
3. 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五、责任与补偿
第十八条 禁止中国红基会 512 办公室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它有关联的任何个人,在任何时候参与 5.12 灾后重建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人侵害中国红基会 5.12 灾后重建项目公开招标的名誉和利益,中国红基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中国红基会确定的 5.12 灾后重建项目招标协议的,中国红基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不能履行的应退还已拨付资助款,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修订权在中国红基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0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