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 100 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1. 本说明书与本理财产品的《东莞银行理财计划交易类业务协议书》、《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 100 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东莞银行理财计划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若本说明书与上述其他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说明书为准;
2. 本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3. 本理财产品适用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4. 东莞银行xx提示:投资者在申购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各项条款,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申购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5.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及收益测算或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
6.在申购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7.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工作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8.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东莞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东莞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3 个工作日以在官方网站公告通知投资者;
9.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特别是字体加粗的条款,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东莞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释义
1.东莞银行:指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描述产品特征,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如:产品说明书、交易类业务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均为销售文件。
3.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发行的,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4.开放式净值型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按照产品投资清算价值,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5.封闭式净值型产品: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赎回,到期按照产品投资清算价值兑付的理财产品。
6.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银行理财产品。
7.权益类产品: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银行理财产品。
8.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的银行理财产品。
9.混合类产品: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标准的银行理财产品。
10.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供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进行银行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的电子信息系统。
11.登记编码: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
12.销售系统代码:指发行机构赋予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13.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14.分红:按一定期限和份额比例派发给投资者的产品收益。
15.单位净值:每单位份额产品的净资产价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单位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
16.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7.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
18.元:指人民币元
19.本金:指每一投资者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本金。理财产品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理财产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20.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1.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
为。
22.净赎回: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份额余额。
23.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24.成立日:指本理财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25.开放期:指本理财产品开放申购、赎回的期间。
26.产品期限:指本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7.清算期:自赎回确认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
财产品的清算期。
28.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三、风险评级
内 部 风 险 评 级 | x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R2 | |||
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投资策略 | |
R1 | 低 | 保守型 | 风险控制 | |
R2 | 较低 | 稳健型 | 稳健发展 | |
R3 | 中 | xx型 | 均衡成长 | |
R4 | 较高 | 进取型 | 积极进取 | |
R5 | 高 | 投机型 | 风险承受 |
(本评级为东莞银行内部评级,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不具备对收益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四、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 100 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 ||
产品登记编码 | x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为:C1083123000005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 品信息 | ||
销售系统代码 | JZ0100 | ||
运作模式 | 口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产品 产品 | 口权益类产品 口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口混合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口私募发行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销售对象 |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口保守型 √稳健型 √xx型 √进取型 √投机型 东莞银行根据投资者自身提供的信息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销售地域 | 销售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销售地区 |
销售渠道 | 东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渠 道 |
理财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发行规模 | x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下限为 2000 万元,募集期及开放时间若理财产品认购总规模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东莞银行有权宣布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实时余额达到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东莞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 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
产品期限 | 365 天,到期日为 2024 年 2 月 2 日,在产品运作超过 6 个月后,若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 5%时,东莞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到期日为东莞银行公 告的提前终止日。 |
业绩比较基准 | x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80%(年化),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东莞银行提醒投资者关注。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重点投资于信用债、非标等资产,并结合一定的杠杆操作、交易策略对组合收益进行增厚。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本理财产品发行时已知的市场利率水平和资本市场行情等测算,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80%(年化)】测算依据仅供参考,不代表东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产品存续期内,东莞银行根据产品投资运作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前 3 个工作日通过东莞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发布公告,产品最新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公告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产品投资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和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 为准。 |
募集期 | 2023 年 1 月 18 日 9:00---2023 年 2 月 1 日 17:00 |
产品成立日 | 2023 年 2 月 2 日 |
募集期产品认购 | 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行为视为认购,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 方式,最低认购额为 1 万元,以 1 元的整数倍追加认购。 |
募集期认购份额计算 | x理财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 1 元,每份产品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认 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于产品成立日进行份额确认。 |
申购/赎回 | x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
资金来源限制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产品净值 | 每份产品认购期间初始单位净值为 1,产品成立后东莞银行将于每周及产品到期日的前一日计算产品净值,产品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四舍五入),并 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东莞银行网站进行公布。 |
到期金额计算 | 到期金额=到期份额×到期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净值,到期金额保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 |
到期资金清算 | 东莞银行在份额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到期资金划转到投资者指 定账户。 |
提前终止 | x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若本理财产品达到提前终止条件,东莞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该产品到期日则为提前终止日。东莞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前将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工作日 |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中国的银行工作日。 |
产品费用 | 1.销售费:本理财产品按不高于当日理财产品份额余额的 0.10%(年化)收取销售费,按日计提。产品最新销售费率以官网公告为准。即本理财产品每日应计提的销售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余额× 销售费率 ÷ 365 2.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按当日理财产品份额余额的 0.01%(年化)收取托管费,按日计提。即本理财产品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余额× 托管费率 ÷ 365 3.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不高于当日理财产品份额余额的 0.10%(年化)收取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产品最新管理费率以官网公告为准。即本理财产品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余额×管理费率 ÷ 365 4.超额业绩报酬: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撮合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注:每次公布净值中已扣除销售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产品存续期 x,东莞银行可对托管费率、销售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调整并提前 3 个 |
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 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东莞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东莞银行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
税款 | x理财产品在运营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由本理财产品进行支付。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银行不承担代投资人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东莞银行有义务代扣 x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东莞银行将予以代扣代缴。 |
购买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东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如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投资者可在代销机构规定的销 售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 |
分红 | x理财产品不分红。 |
产品管理人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职责: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根据产品说明书,合理配置 财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 |
产品托管人 | x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客服热线:9558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主要职责:托管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本理财产品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责任。产品管理人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托管人负责指令处理、资金 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等职 责。 | |
销售服务机构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6033 |
主要职责: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投资者维护等销 售服务的机构。 | |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 根据理财产品运作管理需要,管理人有权聘请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机构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等。 |
投资者 | 指在募集/开放期期间签署《东莞银行理财计划交易类业务协议书》 并向理财 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五、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x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8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其他类别资产比例不超过 20%,本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基金公司或子公司专户、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包括存款、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买入返售、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券商收益凭证、同业借款、两融收益权等资产以及监管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
其中,买入返售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产品可投资范围一致,并符合东莞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如遇市场变化等非银行主观原因导致固收类资产投资比例低于以上范围,为保证投资者利益及确保本理财产品的类别属性,东莞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东莞银行将于该变化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告。
(二)产品投资集中度限制
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 10%。
2.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流通和转让受限导致流动性风险;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流动性风险等,以上流动性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所有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详见《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 100 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六、交易规则
1.理财产品认购
x理财产品面向经东莞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稳健型及以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或者延长募集期,投资者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投资者在募集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17:00 前可进行撤单,银行将退还投资者全部投资款项。
2.理财产品到期
x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产品到期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到期资金。 3.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东莞银行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
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东莞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通过东莞银行购买的,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退回东莞银行客户的理财签约账户内
(原定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七、提前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时: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②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③理财资金所投资的相关资产提前终止,或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策略、交易结构触碰提前终止条件;④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⑤产品存续超过 6 个月后,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 5%;⑥东莞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东莞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东莞银行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东莞银行网站
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消息。并于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帐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八、签约要求
1.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已经在销售服务机构开立活期结算账户。
2.签约账户:投资者可使用在销售服务机构任一网点开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签约账户。同一投资者账户可以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该账户发起认购本理财产品申请视为投资者授权银行按照约定的冻结时间从该账户中自动冻结相应认购金额,并于约定的扣款时间从该账户中自动解冻以扣款确认本理财产品对应认购份额,该账户发起的赎回本理财产品申请经赎回确认后兑付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均转入该账户。如遇该
账户冻结金额不足等特殊情况导致本理财产品认购份额确认时无法扣款,则视同投资者自动放弃参与本理财产品。
3.签约条件:产品募集期内每天都可进行签约。
4.扣款条件:扣款时账户可用资金余额须大于等于签约金额。
5. 扣款时间及扣款规则:银行在产品成立日早上 8 点左右检测投资者签约账户,符合条件的从账户中自动扣划签约资金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
九、资产估值
(一)估值方法
1.存款类、拆借及债券回购
按成本估值,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1)第三方估值: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不含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等(下同)。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收盘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估值技术: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最新份额净值、折算拆分信息和最近交易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4.基金专户、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的收(受)益权
以资管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若无法提供估值,产品管理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具备活跃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按公允价值估值;不具备活跃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通过估值技术确定资产价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监管未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7.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的,管理人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市场价格及发行人实际状况等,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产品管理人需在暂停估值发生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发布官网公告进行披露,该公告内容包括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十、投资者所得收益计算与示例
投资者收益=M0*(P1-P0)
M0:投资者持有份额
P1:投资者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 P0:投资者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计算示例:
情景 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申购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 1
元,投资本金为 1000000.00 元,则投资者持有份额=1000000.00÷1=1000000(份)
情景 2:假设产品到期时,投资者份额为 100000.00 份,东莞银行于到期日(工作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为 1.25 元/份,则投资者赎回金额=100000.00*1.25=125000.00(元)情景 3:假设产品到期假设产品到期时,投资者份额为 100000.00 份,东莞银行于到期
日 ( 工 作 日 ) 公 布 的 产 品 单 位 净 值 为 0.95 元 / 份 , 则 投 资 者 赎 回 金 额
=100000.00*0.95=95000.00(元)
(以上示例采用模拟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如发生最不利的投资情况和投资结果,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可能性,投资需谨慎)
十一、信息披露及投诉方式
1.信息披露
东莞银行有权通过东莞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发布理财产品相关的的信息公告,请投资者注意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亦可到东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致电东莞银行投资者服务热线(956033)进行查询。
(1)产品管理人需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需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
(3)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或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产品管理人需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4)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临时性事项,产品管理人需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5)若本理财产品需延长清算期限或延期支付的,需在清算期的最后一天前发布信息公告,该公告内容包括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6)若本理财产品其他要素变更,需于变更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发布信息公告。
(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东莞银行将按照监管至少每季度要求通过东莞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投资运作报告,投资运作报告包括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信息。如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2.投诉方式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可联系东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致电东莞银行投资者服务热线(956033)。
十二、特别说明
1.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示例均采用模拟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东莞银行投资者经理或反馈至东莞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东莞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6033)。
产品发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 100 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东莞银行郑重提示:
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 100 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期限 365 天,风险等级为 R2,属于较低风险,适合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购买。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东莞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完成《东莞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理财产品项下可能面临的风险提示如下: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基于当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遇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政策因素,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 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降低甚至出现损失。
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市场利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到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价值变动,继而影响到理财产品的收益。
4.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开放期内任一工作日触发巨额赎回条款,此时东莞银行有权拒绝赎回申请,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5 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东莞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若被提前终止,则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将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6.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由于产品管理人基础资产管理方面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本金损失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东莞银行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有关“提前赎回、提前终止及到期清算”和“信息披露及投诉方式”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运作与清算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时致电东莞银行投资者服务热线(956033)或到东莞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操作风险:如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9.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兑付时,若出现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本理财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产品管理人需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发生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发布官网公告进行披露,该公告内容包括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10.未知价风险:即理财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单位净值都是未知的。
11.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 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
下,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率可能为零,并有可能损失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东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作为投资决定的参考。
14.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东莞银行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东莞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5.汇率风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涉及非本国货币计价的资产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16.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系统故障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和本金损失。
本理财产品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是,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能为零,亦可能导致投资本金的全部损失。
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以上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东莞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在您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内容,该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暗示。请您充分了解产品投资风险,同时向东莞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购买。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东莞银行理财计划交易类业务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东莞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东莞银行理财计划交易类业务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东莞银行将根据监管规定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知晓并授权东莞银行报送。
风险揭示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确认栏
1.经银行理财人员对本人的风险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型。
2.本人确认如下:(投资者需完整抄录以下文字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3.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东莞银行理财计划交易类业务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投资者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
投资者(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确认栏
投资者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本单位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本期产品风险揭示书、本期产品说明书及东莞银行理财计划交易类业务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
机构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