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應立即予以緊急救護、處理或送醫,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1)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電話 。(2)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電話 。(3)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電話 。2.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托育人員應先依收托兒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有緊急送醫治療必要時,以消防機關救護車安排至事故現 場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為原則,至於其他有送醫治療之必 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