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ion contract
CEC-6161-F/0 编号:
合同登记号:
认 证 合 同 书
Certification contract
项目名称:□ GB/T19001- (idt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GB/T24001- (idt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GB/T28001- (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其它标准:
委托方(甲方)全称:(法定名全称,并附上规范的英文名称)
认证方(乙方)全称: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Environmental United (Beijing) Certification Center Co.,Lt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认证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如法规)、生产场所、形式和要求
1. 合同范围
1.1 认证审核依据:
□ GB/T19001- (idtISO9001: )□ GB/T50430(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
□ GB/T24001- (idtISO14001: )
□ GB/T28001-
□ GB/T 22000;□ GB/T27341/GB14881
□ 其它标准:
1.2 甲方生产/活动/服务地点(当多现场时请分别填写其地点并注明距离):
1.3 甲方拟申请的认证范围 (产品/活动/服务范围等):
1.4 甲方过程范围(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填写):
● 主要过程:□设计开发 □生产 □安装 □销售 □服务 □其他
● 删减条款说明:
1.5 甲方管理体系覆盖的部门和/或生产场所:(内容较多时可以附件形式提供)
甲方部门数共有 个,其中不在同一市、县的部门/场所所在地有 处,分别在(列出市、县名及所在地):
,
甲方正在实施的全部临时现场(指施工建设或勘测、设计、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等多现场单位)共 处。附项目清单。(注:管理体系覆盖的场所以现场审核后双方确认的为准)
2. 乙方通过审核确认甲方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适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是
否符合审核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3.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乙方评定认为不合格的,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后,乙方负责重新审核与评定。
4.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乙方评定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颁发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至少 2 次,有异常情况时(如:组织所处环境、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组织被投诉、发生质量、环境或安全事故等),酌情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5. 获准认证后,甲方可在书面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 每次现场审核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并由甲方以审核计划提前通知乙方。
7. 如需预审核,预审核的时间至少比正式审核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
8. 甲方希望:预审核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一阶段审核时间为: 年 月 日。 (具体审核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再认证时间约为: 年 月 日(组织应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完成再认证,为保证证书的连续性请在证书到期前 60 日内完成再认证审核)。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签订即日起至认证证书失效时止。如未获准认证,其后续工作另行协商。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 甲方不接受审核的区域(内容、文件等):
2. 乙方按公开文件《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保密声明》承担保密责任。
3. 审核期间,未经双方同意,第三方不得介入现场观摩,法律或法规规定的除外。
四、验收、评价方法
由乙方委派审核组现场审核,乙方技术委员会根据认证过程信息及其他信息对甲方评定,由乙方出具认证评定报告做出是否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评价方法:
乙方按 ISO17021:2011 及乙方相应的认证程序评价。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若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 12 个月
内实施监督审核,应至少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说明理由,并在得到乙方书面回复后,
双方商定具体监督审核时间。对于超过 15 个月未接受监督审核的,乙方将依据认证相关规定按超期未接受监督审核予以暂停或撤销甲方认证资格。
根据国家规定,甲方必须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再认证并获得乙方换发的认证证书,方可享有再认证项目的权利,且再认证现场审核时间距上次监督现场审核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不能符合前述条件的,须按照新项目实施初次认证。
由于甲方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顾客有重大投诉,都将可能导致增加监督审核次数。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五、认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 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注册费、管理年金及审核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如下:
①□初次认证认证费:¥ 元;大写: 拾 x x x 拾 元。
□再认证认证费: ¥ 元;大写: 拾 x x x 拾 元。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其增加的认证款额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按
¥3000 元/人日计算,由此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
②预审核(若甲方需要时):¥ 元;大写: 拾 x x x 拾 元。
③甲方需加印证书,则另付¥100 元/套× 套 = ¥ 元)
④每次监督审核费用为:¥ 元。大写: 拾 x x x 拾 元。
2.费用支付时间
①认证费用(初次及再认证费用)应于现场审核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②监督审核费应在监督现场审核实施前一次性付清;
③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认证费用(包括初次、监督及再认证费用)由甲方帐户直接汇至乙方银行帐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帐号为: 8864292036789。其它交款方式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视为甲方未实施本合同的付款活动。
④乙方到甲方的差旅、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
3.其它: 现场审核或最终评定为达不到认证条件时,再次审核的日期、时间、费用及支付另行协商确定。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认证过程中都应遵守《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章制度的规定。
1. 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至少在现场第一阶段审核前 周提供管理体系和其它相关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环境因素/危险源清单、适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目录及其它必要的文件)供由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1.2 甲方在体系认证审核时应提供至少 3 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具备实现目标的能力;并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甲方应为审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证据的准确性负责。
1.3 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
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了卫生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已按认证要求建立了管理体系。
1.4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审核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1.5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审核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交通条件等,并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确保审核人员在甲方审核期间的安全以便顺利完成审核工作;当国家、地方认证认可或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见证审核、专向检查、确认审核或不定期抽查时,在接到通知后企业应积极配合并作好准备工作,向特定机构提交信息和报告。如果拒绝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6 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交付合同确定的费用。
1.7 甲方应为接纳乙方安排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条件。甲方应接受 CNAS 安排的见证评审,对于拒绝见证安排的组织不能获得带有 CNAS 认可标志的证书。
1.8 甲方因故被暂停或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广告
宣传,被撤销后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全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乙方责任
2.1 乙方应按时实施认证审核工作,提前将审核计划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2 乙方的审核组成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并征得甲方同意。
2.3 乙方应公正、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核认证。
2.4 乙方作出审核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
2.5 合同有效期内要遵守保密原则。
七、风险
1. 甲方建立的管理体系或申请认证的产品,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资格的风险。若乙方已完成现场审核和认证评定工作,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向乙方支付所有认证费用;若审核活动尚未完成,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申请费,并按照 3000 元/审核人日标准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支付的费用不超过本合同第五项第一条第①款中的费用;甲方在某一次监督审核完成后未支付监督费用被暂停证书后,如果在被暂停期间仍未支付监督费而被撤消证书的应按 3000 元/人日支付监督费用,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五条第 1 项第④款中的费用。
2. 甲方建立的管理体系或申请认证的产品,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风险。发生以下情形(但不限于)之一的,乙方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甲方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2)甲方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甲方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甲方主动请求暂停;
(7)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在暂停期间(暂停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但属于情形(5)的暂停期限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甲方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甲方在获取暂停信息后未能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乙方将撤销或缩小甲方认证范围;
3. 乙方要承担甲方获证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管理体系失效或产品出现不符合标准现象、发生重大事故而引起委托方的顾客不满意被投诉,乃至被暂停、撤销对外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4.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不良影响(包括造成甲方不能取得认证资格或暂停/撤销认证资格),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必要时,乙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乙方的认证费用。
八、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1.始终遵守管理体系认证方案的有关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应持续有效运行,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为进行评审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而准备待审查的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准备相应的人员;
3.获准认证以后,可以使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应做使中心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
5.当网站(CEC 或认监委网站)公布暂停\撤销信息后或者接到暂停或撤销/注销认证通知时(不论何时决定的),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中心的要求不再使用所有认证文件;撤销/注销的证书(包括正、副本)必须按要求退回;
6.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中心的批准;
7.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一部分,在各种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广告中)对认证内容引用时应符合 CEC 的要求;
8. 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交纳有关费用;
9.在认证(审核)活动中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更详细的信息;
10.对认证(审核)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有异议时有向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利。
11. 甲方具有按乙方规定正确使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权益。
12.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
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③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⑤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如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以及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发生以上(但不限于)情况时须及时向乙方通报。
13. 甲方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时,必须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如果需要补充审核或重新审核,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认证合同。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违反有关认证程序和规定时,乙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甲方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和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2.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此提出整改要求。
3 对甲方不符合乙方规定时,有权对甲方作出警告、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
4 对在认证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组织或个人透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已获得的信息;
(2)甲方已向外部公开的信息;
(3)法律另有要求的;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十、管理体系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1. 组织在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后,获证认证客户只能按 CEC 的要求使用规定的标志。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该标志不可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也不可用于实验室检测、效准或检查的报告中.
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和各类产品及各类宣传媒体上,不能进行误导宣传或证书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字)、符号、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通过了认证。CEC 将对出版物侵权认定、
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宣传材料,在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宣传材料,被撤销的证书在网上公布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寄回 CEC。
4 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CEC给通过年度监督的企业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
5.1 当 CEC 暂停、注销或撤销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的宣传资料。
5.2 以下行为都构成对 CEC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
5.2.1 未经获证组织证书及标志管理部门书面认可的使用;
5.2.2 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
5.2.3 擅自宣传未经认可的扩大认证范围;
5.2.4 将认证标志用在产品上或作为产品合格的误导;
5.2.5 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
5.2.6 其他不正确地使用标志或证书。
6. CEC 得到表明获证组织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后,由客服部记录,并向该组织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同时要求组织将误用经过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于 1 个月内寄到 CEC 客服部。
7. CEC 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 CEC《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 CE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组织,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8. 如 CEC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组织的说明,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 CEC 认可的纠正措施,CEC 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 CEC《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通知书》或在 CEC 网站上予以公布。
9. 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组织,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中心验证,则中心可作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 CEC《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
10. 对于故意误用证书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组织,CEC 将采取有效措
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11.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组织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暂停、撤销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及 CEC 的网站予以公告。网址分别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请甲方及时获取)。被注销或撤销的证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 CEC(不论何时收到通知)。对于不按要求停止使用或交回证书的获证组织将由国家认证主管机构或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查处;如果继续使用和宣传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12.其它更加详细的要求按照乙方公开文件汇编(二)中的规定正确使用证书、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乙方将会定期监督其使用情况。(公开文件在xxx.xxxxxx.xxx网站下载)十一、双方约定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十二、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按 方式解决:
(1)按司法程序处理。
(2)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的终止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在实施审核前提出终止合同时,应支付认证费(本合同第五条第 1 项第①款)的
20%作为乙方准备工作的费用。
2. 乙方出于非认证方面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时,应支付认证费(本合同第五条第 1 项第
①款)的 20%作为甲方的赔偿。
十四、其它
1. 本合同应双方签字盖章,并以乙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证书作废之日失效。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乙方为甲方实施再认证,并重新报价双方确定相关费用,签定新的认证合同。
2. 本合同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需得双方认可,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份数)。
4. 当申请客户有多个场所时,应与被认证覆盖的各场所之间都要签订正式的认证合同。
委托方 甲方 | 名 称 |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部 门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传 真 | |||
手 机 | ||||
开户银行 | ||||
帐 户 | 邮 政 编 码 | |||
认证方 乙方 | 名 称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 0 x 00 x | |||
电 话 | 市场部:010-59205939审核部:010-59205827 010-59205858 客服部:010-59205952 | 传真 | 010-59205878 010-59205926 010-59205888 | |
开户银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 |||
帐 户 | 8864292036789 | 邮政编码 | 100029 |
认证证书和标志授权使用协议
(与认证合同同时签署)
我公司(厂)已认真阅读了本认证合同中关于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资格后乙方授权甲方如何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由于企业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注销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我单位承诺在获得认证资格后严格按照规定宣传和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承担由于错误使用证书和标志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
特此确认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单 位(盖章):
委 托 方 反 馈 信 息 单
(与认证合同同时签署)
我公司(厂)已收到贵方提供的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公开文件,并由此了解到:
1)贵方的认可业务范围可以覆盖我们申请认证的领域;
2)“咨询认证一条龙”的做法属违规行为;
3)认证收费国家有相应的参考收费标准;
4)其他。
特此确认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单 位(盖章):
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
企业名称: 企业税号: 开户行: 账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
企业名称:
备注: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实行增值税改制试点,企业根据当地的要求开具所需发票类别。发票一般在认证通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开具如有错误,当月申请更正作废,不能隔月更换。企业应按以上要求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