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 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 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 |
賣方簽章: | ||
(一)土地坐落: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 契約書第 2 頁第 2 條。 | |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 ||
(二)房屋坐落: | ||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__戶), | ||
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 | ||
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 ||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x xxx x,xxxxxxx xx,x xx,x xx。另xx | |
xxxxxxxx,xxxx xxxx( x),xxx | ||
xxxx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 | ||
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 | ||
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 | ||
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 | ||
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 | ||
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 | ||
約定為之。 |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 | 契約書第 3 頁第 3 條。 | |
(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 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 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 | |
(應記載第 4 點) | 登記。 | |
(二)房屋面積: | ||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 ||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 ||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
案場地址:xxxxxxxx 00 x准予核備日期:109.12.15
案名:成功大院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 | 契約書第 3 頁第 4 條。 | |
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 )。 | |
(應記載第 5 點) | (二)本「 」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專 | |
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 | ||
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 ||
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 | ||
「 」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契約書第 4 頁第 5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5 頁第 6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不動產開發信託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 | 契約書第 6 頁第 7 條。 | |
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 | ||
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 | ||
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 ||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價金信託 | ||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 | ||
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 | ||
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 ||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 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 |
(應記載第 7-1 點)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同業連帶擔保 | ||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 | ||
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 | ||
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 | ||
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 ||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 ||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 ||
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 | ||
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 | ||
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 | ||
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 | ||
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契約書第 13 頁第 10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條。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
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 | ||
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 | 契約書第 14 頁第 11 | |
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 條。 |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 時,其影響期間。 | |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 | ||
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 ||
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 | ||
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 | 契約書第 23 頁第 16 | |
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 條。 | |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 | ||
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 | ||
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 | ||
十、驗收 | 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 |
(應記載第 13 點) |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 | |
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 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 | ||
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 | ||
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 ||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 | ||
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 辦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8 頁第 13條。 | |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 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 |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 | ||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 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 ||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 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 ||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 |
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 契約書第 23 頁 17 條。 | |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 | ||
完成修繕。 | ||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 | ||
一切交屋手續。 | ||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 | |
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 | ||
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 | ||
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 | ||
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 ||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 | ||
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 ||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 | 契約書第 25 頁第 18 |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 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 | 條。 |
證。 | ||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 | ||
權利。 | ||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 |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 | 契約書第 38 頁第 24 | |
十四、違約之處罰 (應記載第 24 點) | 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 | 條。 |
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 | ||
已繳價款為限。 | ||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 |
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
【成功大院】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合稱乙方)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詳細審閱完畢契約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確認本契約各項條款並未違背平等互惠與公平原則,且經乙方溝通解釋說明後,甲方已充分了解並同意依約履行。
甲方: (簽章)
乙方: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
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簽章)
茲為【成功大院】建案(以下簡稱本社區)之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地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乙方於銷售現場展示空間之建材與擺設佈置、傢俱、裝潢等物品及設施等為設計師創意,除於本契約及附件(五)建材設備表內載明屬乙方應交付內容外,由甲方另行與裝潢廠商約定履行,非屬本契約之給付範圍。
第 二 條 房地及停車位標示
一、房屋標示:
坐落於xxxxxxxxx000-0xx等14筆土地之基地內興建之社區,甲方購買編號□B棟住宅□店鋪 棟 樓房屋 戶(惟實際以主管機關最終核定之圖說為準),建造執照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109 桃市都建執照字xxx00000x。詳如附件(八)及附圖(一)。
二、土地標示:
坐落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209、210、211、213、215
、216、217、218、219、220、222、222-3、813等14筆地號土地之建築基地,面積共為3,449平方公尺(約1,043.32坪
),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地籍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當戶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持分(惟本契約土地持分面積實際仍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三、停車空間標示及其他約定:
(一) 甲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設停車空間,位於地下 層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機械式▓平面式汽車停車空間個,該停車位無獨立權狀,相關停車空間平面圖詳如附圖(二)。本汽車停車位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該約定專用權依地政法令規定登記(惟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最後登記之面積為準)。
(二) 汽車停車空間之面積包括停車位置、部分車道及其他附屬空間在内,由汽車停車空間專用權承購戶就該停車位置約定專用,並依登記當時之地政法令規定辦理登記。
(三) 甲方未購買停車位專用權者應認知本契約房地價款並不包括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停車位之約定專用面積。除共同利益之管理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對本案建築物之地下室停車位無任何權利 (包括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甲方嗣後不得向乙方、停車空間專用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主張任何權利或利益。
(四) 甲方同意在不影響本契約汽車位位置之原則下,停車位之編號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記載之同位置編號為準。
第 三 條 房地面積說明暨登記明細
一、房地及汽車停車空間面積標示如附件(一)、附件(三)說明。二、主建物面積:本戶室內面積。
三、附屬建物面積:本戶陽台。
四、前三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用部分分攤之面積,倘因相關事業單位要求共用設備位置調整或變更設計,致面積有所增減時,乙方應重新分算據以辦理登記。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面積及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項目包含梯廳、排煙室、樓梯間、一般昇降機、緊急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委會使用空間、特別安全梯、進排氣風機、地下室通風管道、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特別安全梯、電信機房、發電機房、電表、消防箱、消防水箱、給水箱(自來水箱)、緊急發電機房、機房、受電箱、台電配電場所、垃圾車暨裝卸車位、垃圾儲藏室、排氣管道、進氣管道、弱電管道、消防管道間、無障礙廁所、汽車車道、機車停車使用空間(含機車停車位及其車道)、屋頂平臺及依法令可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皆屬之。
二、共有部分面積之分攤計算方式係依買受本戶專有部分面積(
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等)與基地全區各戶專有部分面積總和之比例乘以共有部分總面積為計算,本案共有部分及主建物總面積部分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三)。
三、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乙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為準。
四、地下層停車位:
本建築物地下層共三層,扣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外,依汽車停車位承購戶之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專用使用權予汽車停車位承購戶。
五、共用部分分攤之面積,倘因相關事業單位要求共用設備位置調整或變更設計,致面積有所增減時,乙方應重新分算據以辦理登記。
第 五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並以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尺寸為面積計算依據,甲方同意不向乙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二、本契約房屋建物(不含汽車停車空間面積)、土地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除本條第一項約定及面積因單位換算(平方公尺/坪)而產生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之差異外,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房屋建物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之單價(應扣除汽車停車空間面積及價款)計算誤差價款;土地登記面積之找補以本契約約定土地價款除以土地面積之單價計算誤差找補且不計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本契約房屋建物(不含汽車停車空間面積)、土地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雙方得協商減少價金,協商
不成,甲方得解除本契約(含房地及汽車停車空間之買賣契約),解約時乙方無息返還甲方已兌現價金,甲方不得再對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惟若主張解約顯失公平者,甲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四、汽車停車空間面積找補方式約定如下:
(一)本契約汽車停車空間竣工規格尺寸即平面車位尺寸測量之認定,除靠牆(柱)兩側之車位尺寸以靠牆(柱)邊之車位線外緣至另一側車位線中心點為測量依據外,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為基準。甲乙雙方並同意如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時,長、寬尺寸超過不論多少均不找補,短少在百分之二以內互不找補;長度或寬度短少超過百分之二,乙方得以更換符合規格之停車空間予甲方;無法更換時,乙方對於尺寸減少部分均應按比例無息找補之。若減少部分尺寸超過百分之三者,雙方得協商減少價金,協商不成者,甲方得解除汽車停車空間部分之買賣,乙方無息返還甲方已兌現汽車停車空間價款,甲方不得再對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惟若主張解約顯失公平者,甲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如依前款甲方擬解約者,應於產權移轉前主張解除本汽車停車位買賣,甲方逾期不主張則不得就此部分再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三)甲方認知汽車停車空間依本條約定之竣工規格尺寸為面積誤差找補之依據,故日後如本社區部分公共設施因地政機關無法登記所有權,致生影響汽車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面積時,甲方同意雙方不互相找補。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甲方: (簽章)
第 六 條 房地買賣總價款
一、 本契約房地買賣總價款: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房
地及車位各項價款,詳如附件(一)。
房屋總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土地總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車位總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二、本買賣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有所增減。
三、上開價款不包括本契約第十四條之費用;如因政府(或會計師)評定乙方須調整本契約房地之售價比例,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惟不得變動本房地買賣之總價款。
第 七 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x預售屋所辦理之『不動產開發信託』,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 處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臺灣土地銀行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價金信託證明文件影本予買方,詳如附件(九)。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
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八 條 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處理方式
一、甲方應依附件(二)『付款明細表』中雙方合意之繳款條件,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之日起五日內(以郵戳日視為送達日),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至乙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銀行專戶一次繳清;每期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但甲方遲延付款及雙方協議優惠付款者不在此限。乙方已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時,甲方不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
二、甲方未於前項之約定付款日期繳清本契約所載之各期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或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稅規費等,乙方除不負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責以外,並得終止委託代辦貸款,及停止所有權移轉等事宜,且不負違約責任。
三、甲方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者,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甲方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者,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
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辦理。
第 九 條 貸款約定
一、不辦貸款
雙方合意於附件(二)『付款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分,甲方如不貸款者,於簽立本契約同時,另簽發註明以乙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壹紙(票面金額即不辦理貸款之金額),其到期日授權乙方填載。雙方同意至遲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對保手續或產權移轉(以通知日期先到者為準)同時,一次以現金繳清該期款後,乙方即返還本票,逾期不履行上開xx,xxxxxx,x方得逕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規定辦理;且為確保雙方權益,甲方同意於繳清該部分價款後,乙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甲方。如嗣後甲方再辦理貸款,應先繳付乙方因遲延受領貸款所受之利息損失(利息計算天數為原應付款日至實際付款日止)及相關稅金罰鍰完成後,並經乙方同意始得再辦理貸款,否則仍視同不辦理貸款,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辦理貸款
(一)委辦貸款
1.甲方同意委託乙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簽立本契約同時,另書立『委辦貸款契約書』詳如附件(四),且依乙方通知期限內辦妥一切貸款相關手續,應包括提供辦理產權移轉相關文件、辦妥貸款對保手續(含保證人)及簽蓋貸款文件、「撥款委託書」,並按照金融機構之規定,辦妥乙方領款之一切手續。
2.辦理貸款之條件、金額、期間、利息及償還方式等,甲方同意依照委辦之金融機構規定履行義務,並以本契約房地產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承貸之金融
機構作為擔保。
3.甲方委辦貸款而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其差額依下列規定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A.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
甲方分期清償。
B.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 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C.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
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乙方時:
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甲方時:
指如因甲方個人信用評等問題、資歷條件不符或延誤配合辦理貸款手續等情事,致使金融機構核貸金額不足或無法辦理貸款等情事,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自行籌款並一次給付其差額或全額,不得以該貸款不足或不能獲貸為由,否則乙方得解除契約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二)自洽貸款
1.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包括第一次購屋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他優惠貸款等),除須經乙方同意並另立協議,且配合乙方指定代書辦理以外,甲方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
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且甲方應先配合於乙方通知統一委辦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手續,逾期未完成則乙方得拒絕配合甲方提出自洽貸款之申請,甲方絕無異議。
2.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之對保手續時,同時預繳金融貸款預付利息新台幣xxx整予乙方,俟通知交屋後,抵付自使用執照核發第六十一日起至乙方領到金融貸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予乙方,多退少補。
3.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等,甲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内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並註明以乙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他自洽貸款證件交予乙方。於上揭期限內甲方未完成辦理上揭對保撥款等程序者,則視為現金戶,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通知送達七日內,一次以現金繳清之,逾期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約定辦理。
4.如甲方未依本款約定期限內履行上述之約定事項及交付上述自洽金融機構應用印完成之文件時,每逾一日應加計甲方預定貸款金額萬分之二遲延利息,甲方逾期超過十日時,則視同甲方放棄自洽貸款之申請,乙方亦得逕行依甲方於乙方委辦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設定抵押權,並直接將預訂貸款金額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異議。
5.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程或其他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甲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遲延利息予乙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6.甲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他費用等概由甲方自行負擔。
(三)甲方同意不論委辦貸款或自洽貸款均應遵守下列約定:
1.甲方如因下列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致金融貸款 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含減少貸款),造成乙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經乙方以書 面催告期限內仍未完成,視為甲方不辦貸款或減 少貸款,於甲方未繳清上開全部款項或差額前, 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1)甲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
(2)甲方因個人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信用不佳、擔保不足、財力證明不足等),致金融機構不接受貸款申請者或無法取得預定貸款金額者。
(3)甲方拒辦或未依乙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者。
(4)甲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或提出任何理由阻止或暫緩金融機構撥款予乙方或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款等情事。
(5)甲方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或未如期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6)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2.甲方自願減少預定貸款金額時,其少貸金額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對保手續同時繳納,甲方未依約定期限繳清少貸金額時,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3.甲方如需辦理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或其他特別貸款(如:國宅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他優惠貸款等),甲方需於本契約使用執照核發後五日內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甲方不辦理貸款,乙方得逕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處理。
4.甲方同意本房地產權之移轉及辦理貸款抵押設定暨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等登記手續,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倘為配合各項貸款手續需要,需由甲方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身分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如印鑑章、委託書、借款委託書、戶籍謄本等)及簽名蓋章等手續,甲方悉依乙方之通知並如期辦妥,否則視為甲方不辦理貸款,乙方得逕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處理。
5.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致產生之稅規費、手續費及地政士代辦費等費用,甲方願依乙方通知之期限全數預付,並於交屋時按實際單據結算多退少補,逾期未繳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後續之買賣程序,並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6.甲方簽具予乙方之擔保本票,乙方保證該本票除執行甲方未繳款項之取得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乙方並應於甲方繳清本契約所載之一切應付予乙
方之款項後,將擔保本票返還甲方,但如甲方違反上開義務,乙方得以行使該擔保本票債權或逕為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7.有關金融機關核撥xxxxxxxx,xxxxxxxxxx,x方同意自核撥貸款後自行負擔,與乙方無涉。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於辦理交屋手續時併同甲方應履行各項給付義務結算後,如尚有餘額時則無息返還予甲方。
8.甲方知悉公設未完成時同意辦理移轉設定登記及撥款完畢。
9.倘甲方要求自辦保險者應依乙方通知三日內提供保單,否則乙方可逕行代為投保,費用仍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充分認知預定貸款金額係為本契約應繳總價之一部分
,屬乙方於交付房地前之應收款項,並非交屋款及尾款,甲方同意於金融機構依實際個案貸款核准後及於乙方完成產權移轉至甲方名下之給付義務時,甲方之對待給付義務應即為支付貸款金額,由乙方直接向貸款之金融機構領取或撥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茲抵付預定貸款金額。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海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或其他重大瑕疵致無法居住使用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款、暫緩撥款、或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付貸款金額予乙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經乙方書面催告後,甲方仍不給付,則乙方得選擇行使票據權利或逕行解除本契約,並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甲方: (簽章)
第 十 條 建築建材設備及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五
)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外,不得以同級品之 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 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 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建造本社區建築物之材料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使用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違約條款辦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完工最後期限
一、本社區之建築工程於民國109年7月13日申報開工,應在民國116年1月13日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惟實際依建管法規規定期限為準),並以取得使用執照視為完工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
本案於簽約前已開工
時,其影響期間。
(三) 。
二、如因可歸責於乙方因素致逾前項期間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每逾一日應按已兌現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連續逾期三個月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第二十四條違約約定處理。
三、本契約主建物及共有部分所需自來水、電力、瓦斯等配
管及裝置,由乙方統一辦理申請手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裝設。外水、外電、電信、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受本條完工期限約定之拘束。
四、本房屋之建築工程倘提前完工或取得使用執照時,甲方亦同意依照乙方通知之期限內繳清各期期款及辦理銀行貸款、驗交屋等手續。甲方對本條款已充分了解無異議。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即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消防撒水系統(含排煙等)、污水等之設備管線等,均由乙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藍圖或設計圖設計施工,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於正式設計安裝或現場配置需求或乙方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時,乙方得逕行為之,甲方同意依其變更無異議。
二、鋪設於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亦同意乙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一)發電機、外飾燈光、植栽景觀、消防泵浦、抽水馬達、電錶箱、電梯機房、消防設備、排風設備、電信室、污水處理設備等、瓦斯管線及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要時。
(二)本大樓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大樓管理系統等,在不影響甲方之居住使用之情況下,得由乙方逕行變更。以上變更以不影響本戶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三)為求本社區設計美觀、整體精緻格調,於中庭廣場鋪面、植栽、招牌、照明之施工圖面,及公共空間各項公共設施、設備等之配置,甲方同意乙方有合理調配或調整配置區域之權利。
三、為增進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活機能等整體效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逕行指示相關工程技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四、本工程建築物之規劃興建期間,甲方同意乙方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更換設計單位等並得就未售出戶有權逕行指示建築師辦理坪數、戶數或室內隔間等之變更設計,乙方不另行通知,甲方亦同意不主張任何權利。
五、工程及建材修改保留權
(一)為維護整體建築物外觀精緻格調,各立面外觀、色澤、園藝、景觀、照明及公共空間,乙方保有類似型式、規格、色系及材質之美化修改權,以求盡善盡美。有關設計內容、變更設計、材料規格種類、顏色及品質等,以本社區規劃建築師、設計師解釋為準。
(二)本社區入口舖面及與外觀相關之一樓舖面、門廳、各樓層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屋頂平台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之規劃及公共空間、設備之配置與裝修,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美化修改權,且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
(三)本社區之建造執照,若嗣後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要求或實際需求而需變更部分設計,乙方得依相關法規命令、主管機關要求或實際需求情形,自行變更部分設計,甲方同意不得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地下室之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若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要求或實際需求而調整,甲方同意於不影響甲方所購買汽車停車空間之權益及停車功能下,乙方得依實際使用情形變更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甲方亦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五)各戶室內樑柱位置、各樓層之消防設備配置,均依主管機關核准圖說及設計指定位置裝設,甲方不得要求變更設備位置,為甲方明確知悉。
六、甲方變更設計:
( 一) 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僅限於室內隔間( 浴室、廚房及管道間之區域及範圍不得變動);若違反建築相關法令及影響建築安全、他戶權益,乙方得以拒絕甲方要求之變更且不視為乙方違約。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社區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瓦斯管線位置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須經乙方同意後於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依當時乙方通知辦理變更設計之規定辦理,甲方逾期提出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乙方有權不予受理。若甲方欲變更樓層已興建或與已興建中工程進度之樓層差距為五樓層以內(含五樓層)時,為不影響全區工程進度,乙方亦得不受理變更。
(三)甲方應以書面提出申請辦理變更,倘以口頭或是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變更而未完成書面簽認者,對乙方不生效力。
(四)上開變更事項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及追加減帳表等單據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影響工程進度時,乙方得拒絕配合辦理,雙方仍應依原設計圖面為準。如需主管機關核准時,甲方應依規定申請,否則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若變更申請或有損害其他住戶利益之虞者,乙方亦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
(五)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於追加帳簽認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
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乙方無故未予結清且經限期催告後仍未為者,甲方得於交屋款及暫收款等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設計圖施工。
(六)若因甲方承購兩戶以上需將其合併成一戶時,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大門及梯廳防火門、門牌、天然瓦斯管路、水錶、電錶、室內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除有確切必要外仍須維持原狀不做取消或變動之要求。至於隔戶牆之拆除(剪力牆不得拆除),因與原規劃設計圖及相關法令不符,甲方若欲拆除須於辦理完成交屋手續,由甲方自行委託第三人拆除,概與乙方無涉。
第十三條 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及期限
一、房地產權移轉登記
x契約房地產權之移轉,本案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4條規定完成囑託權利變更登記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除有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雙方約定本契約所有權之移轉,應於完成囑託權利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惟仍須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但甲方未依約付款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不在此限)。其申報建物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主管機關公告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公契價格申報移轉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為準。如因可歸責於乙方因素違反本項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時,由乙方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方為非具中華民國籍(亦即外籍或大陸地區之人民、團體、公司等)人士身分者,除須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至遲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前,須依「外
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作業流程」或「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核並取得許可。如因可歸責於甲方因素致逾期未申請辦理或經申請後不予許可等情事時,經限期催告後仍未改正者,乙方得隨時解約並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三、甲方於乙方申辦房地產權移轉手續前應履行下列義務,否則乙方得拒絕辦理過戶,經書面催告後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一)除本契約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一切款項及因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二)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交付辦理產權登記、銀行貸款及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等相關文件、預繳各項稅規費、代辦費用、完成銀貸對保手續並預立取款文件及委託撥款文件(雙方簽署完成),並應開立與附件(二)付款明細表銀行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予乙方,不辦貸款或貸款金額不足該期期款者,應於乙方通知繳款期限繳清該期之期款或補足該期之期款。辦理貸款手續如需甲方協同辦理對保或應交付有關證件或貸款金額之存摺、取款憑條、貸款撥款同意書時,甲方應無條件辦理,不得拖延。
(三)前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房地產權申報移轉前全部兌現,甲方知悉應依本契約約定所應繳付乙方之一切款項。
四、本條辦理事項及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暨貸款設定事項,甲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規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之
通知日起,於七日內提供並補足費用,若因甲方延誤或不協辦,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金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影響產權登記使乙方遭受損害或因此而增加費用或罰款(滯納金)時,應由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及支付增加之費用;因甲方前開情形致乙方其他客戶受損害者亦同。
五、甲方若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申報前未依約繳付各期價款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得依本契約違約法則處理外,並得暫時停止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申報或登記。已辦理者,乙方並得持用甲方之印章逕行辦理撤銷,甲方絕無異議,甲方並應負擔因此所產生之規費、稅捐及代書費。若甲方嗣後再繼續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因所有權暫停(或撤銷)辦理,致拖延金融機構貸款核貸之損失,甲方應依貸款金額計算利息(其利率依乙方代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利率計算)給付乙方。
第十四條 稅規費暨相關費用負擔約定一、甲方應負擔項目
(一)房屋稅、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房屋稅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地價稅之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依法或慣例甲方應負擔建物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費、印花稅、契稅、贈與稅(買受人為未成年人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適用)、監(公)證費(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代書費(含實價登錄辦理費用)、辦理貸款及抵押設定等相關費用、保險費、
預繳基本水電費、管理維護基金之預收、各項規費及法令規定由甲方繳納之稅費等,將來按實際支付多退少補。本項費用乙方暫收,預定住宅15坪至28坪者暫收新台幣貳拾萬元、逾28坪至36坪者暫收新台幣貳拾參萬元、逾36坪以上者暫收新台幣貳拾xxx,店鋪暫收新台幣貳拾xxx;若有自洽貸款並應加計預繳金融貸款預付利息新台幣xxx整,並預定於辦理銀行對保時併同繳付之。
(三)本條所列甲方應繳之各項費用,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甲方負擔。
(四)甲方未於乙方通知期限內預繳本項所列之各項費用,致發生怠報或滯納之違規情事者,由甲方負擔因此 所增加之費用。
(五)為維護良好生活品質及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甲乙雙方同意,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下合稱管理委員會)前,每戶(甲方)均應依本契約房屋坪數計算每月每坪新台幣陸拾xx整、店舖每坪新台幣伍拾元整;每月每個平面汽車停車位新台幣xx元及機車位每位新台幣壹佰元,共以十二個月計算之管理維護基金。為維護保持本社區之良好狀態。本項費用甲方授權由代管人即乙方代理全權處理;自首批通知交屋日或乙方公告代管日起(以先到者為準)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時止(下稱代管期間),用以支應管理委員會開辦費用、公共管理、共水電、公共電信費、物業管理費(包括但不限於聘僱總幹事等管理服務人員、保全人員及清潔人員等費用)、清潔維護費及其他一切委外執行(包括電梯等機械、機電設備需修繕或定期保養、保險等)或經常性所支出費用等代管期間內事項。俟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完成且公共設施點交完成之
日,由代管人即乙方結算掣據後,將餘額無息多退少補移交予完成備查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甲方: (簽章)
二、乙方應負擔項目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相關費用。
(二)本契約房屋之水、電、預售屋基地範圍內及連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裝接工程費用。
(三)乙方於完成本社區之管理及公共空間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時,依程序移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建築相關規定提列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
(四)土地增值稅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逾三十日申報者
,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十三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稅費及滯納金等,均由甲方負擔。
(五)本戶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前之房屋稅、地價稅。
三、前二項以外之稅規費暨相關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及交易習慣定之。
四、如需辦理公證者,公證費由甲方負擔。
第十五條 公共基金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應完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移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其運用方式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乙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提列之本社區公共基金由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代收公庫撥付作業。
三、甲方及其管理委員會同意不要求變更乙方依法提列之公共基金金額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其他款項;同時
於乙方移交後,管理委員會應設專戶儲存,並於公庫撥付 後一個月內依A棟區分所有權人、公益設施區分所有權人、 B棟區分所有權人等之產權面積比例分別撥付給上揭各該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實際依地政登記所載面積比例為準)。
第十六條 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或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甲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統一壹次載明於乙方提供之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
二、前項管線配管或接通依管線事業單位規定之作業程序施作,甲方同意其接通供應時間悉依管線單位之作業決定,乙方不需負遲延責任。
三、甲方如於乙方通知驗屋日起七日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甲方同意無條件應即依契約支付交屋保留款;逾期乙方亦不負保管責任。
四、驗屋時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甲方
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十七條 房地之交付
一、專有部分
(一)通知交屋期限及相關費用之約定:乙方應於領得使 用執照且依都市更新程序完成囑託登記後四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但甲方如有違約情事者不在此 限。於交屋時甲方應至乙方指定地點辦理交屋結帳 手續,且雙方應已履行完成下列各款義務:
1.甲方就交屋前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統一壹
次載明於乙方提供之驗收單上,乙方應於交屋前完成驗收單上所列之瑕疵,但因甲方點交延遲或該瑕疵係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乙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甲方。
3.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如:買賣全部價款(含交屋保留款)、因變更設計增加之工程款、應付稅規費及暫收款、逾期付款之遲延利息、滯納金或損害賠償金、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款項或費用等,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乙方如因可歸責於己事由致未於本款約定期限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者,每逾一日應按已兌現價金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本款約定期限後壹年以上,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無息返還甲方已兌現價金。但如遇有不可抗拒等情形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致無法於前揭期間內完成通知交屋時,甲乙雙方合意依其延誤天數順延本條通知甲方進行交屋之日期。又甲方充分了解以附件(五)建材設備表所列之樓層別建材規劃方式交屋,不得以此狀態歸屬為瑕疵。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之交屋通知日起七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如甲方藉故拒絕或拖延辦理交屋手續,逾期則視為交屋完成,乙方不再負保管責任,甲方則被視為受領遲延,將來本戶房屋所受之任何損害概由甲方承擔。是時乙方亦得請求甲方給付原定之交屋保留款、遲延利息或其他應付未付款項、費用等或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乙方並得逕行通知甲方之貸款銀行支付貸款金額。
(三)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使用維護手冊、使用執照影本及代繳稅規費等費用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簽收房地接
管等得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鑰匙。本契約書無需返還。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或以實際交屋日(以日期先到者為準),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等(不論收據抬頭是否為甲方),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五)交屋時,甲方同意本房屋之點交以甲方專有部分為 準,另因作業之考量其戶外景觀工程、公共設施使用 部分及圍牆、外牆或鄰房狀況等均不列入交屋範圍, 甲方不得以部分未完成或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交屋。上開公共設施使用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第壹戶 通知交屋日起至本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完成。
(六)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視同違約,並應自負民刑事責任。且甲方於交屋後自行裝潢整修時,不得有損及建築結構、外觀及佔用共有部分之情事,倘因而影響建築物安全或生損害於他人者,甲方應即回復原狀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甲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ㄧ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行裝潢施工。交屋前除乙方通知並會同驗屋外,基於工地安全及標的物所有權與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等因素,乙方得拒絕參觀;未經同意進入工地時,乙方得拒絕並排除其參觀。
二、土地部分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契約土地產權登記,且於甲方繳清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示之應付未付款項等,並完成一切交屋手續後,甲方始得要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
(二)本契約土地買賣係屬本戶房屋基地之持分產權買賣,雙方同意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視同本契約土地之點交,本契約由甲乙雙方各自保存。
第十八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
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針對:
(一)主要構造部分(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等涉及結構部分)負責保固壹拾伍年。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門窗、地磚設備等)負責保固壹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甲方作為憑證。
二、本契約於屋頂、外牆、地下室防水工程部分,自前項 (通知)交屋日起,乙方負責保固五年。
三、本社區公共設施自第一項(通知)交屋日起,乙方負責保固壹年。
四、前三項於交付後因甲方或其他住戶之使用、維護不當、自然耗損或裝潢破壞(例如:擅自更改結構自行增建、外牆樓板開口、增設樓梯、自行更改隔間、修改火警感知器及消防灑水頭等或未盡一般注意義務)或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等而毀損者,不適用之。
五、本條之保固責任不含設備所需之耗材及必要之例行性保養責任。
六、保固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第十九條 分管範圍約定
一、一樓法定空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本社區A棟住宅
之戶別(合計共86戶;包含同棟1樓之托嬰中心暨2樓之親子館等),及B1層汽車停車空間(編號B1-172〜175,合計共4個)之捐贈車位、B3層汽車停車空間(編號B3-1〜87,合計共87個),其產權登記名義人為桃園市政府,現做為社會住宅及公益設施規劃使用(詳如附圖(三)所示);又B1層之機車停車空間(編號B1-51〜57、B1-75〜91、B1- 113〜168、B1-181〜191(含殘障機車位4位),惟實際數量
及位置仍依桃園市政府議定後為準),其產權係全區區分所有權人持分共有,甲方同意約定專用予A棟全體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上開標的範圍均由全區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其後甲方及全區區分所有權人均不得因未使用機車停車空間之故,而據此向乙方有任何主張或請求。惟若有同條第十七項之情事者,則優先依該條項之約定辦理之。
二、本社區A棟特定區域及B棟於B3棟2樓、B7棟2樓、B8棟2樓、B9棟2樓、B10棟2樓、B11棟2樓、B8棟3樓、B9棟3樓旁之露臺及法定空地 部分依現行法令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甲方同意該部分由直接相鄰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使用管理權,詳如附圖(四),並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及加裝其他設備。其約定專用之範圍如依法規遇緊急狀況需作為逃生或救災使用,各該約定專用權人不得拒絕或限制他人使用,否則應負法律責任。
三、本社區消防設備依消防法規設計審查合格之消防圖說施作,依消防圖說設置消防設備或系統及緊急緩降機、避難器具標示等,乙方依圖說位置裝設,甲方暨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此均清楚知悉並不得異議。甲方亦不得干涉上述乙方依相關消防法規設置有關設備或系統,如有違反或擅自變更或拒絕設置,應自行負擔相關責
任,與乙方無涉。乙方依消防法規之規定於編號B2棟5樓、B2棟6樓、B2棟7樓、B2棟8樓、B2棟9樓、B2棟10樓、 B5棟5樓、B5棟6樓、B5棟7樓、B5棟8樓、B5棟9樓、B5棟 10樓、B8棟5樓、B8棟6樓、B8棟7樓、B8棟8樓、B8棟9樓、 B8棟10樓等陽台處設置緊急緩降機(惟實際設置戶別依審查結果為準)。
四、本社區之建築基地範圍內,依法留設法定退縮人行步道及設置之側院、各類開放空間、公共設施(綠地、景觀植栽)及公共設備(庭園燈、建築物夜間照明)等,均屬共同
使用空間,詳如附圖(三),應永久提供社區外不特定民眾使用,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亦不得變更,且不得設置圍籬綠籬及其他阻礙通行之地上物等阻隔設施;甲方亦不得據此對乙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負起管理維護及修繕之責。
五、共有部分、法定空地、地下層停車空間、屋頂及外牆等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A棟社宅一樓大廳至頂樓及地下室A棟專用電梯、梯廳及樓梯間等共有部分,由A棟社宅之區分所有權人等共同負擔公共水電費用及相關維養等責任。
(二)A棟1樓、2樓公益設施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地下室公益設施專用電梯及梯廳,由公益設施之區分所有權人及進駐單位等共同負擔公共水電費用及相關 維養等責任。
(三)A棟外牆由社宅、公益設施等區分所有權人等依專有部分比例負擔維養等責任。
(四)B棟售宅一樓大廳至頂樓、外牆及地下室B棟專用電 梯、梯廳及樓梯間等共有部分,由B棟售宅之區分所 有權人等共同負擔公共水電費用及相關維養等責任。
(五)本社區基地內一樓外之開放空間、AB棟外牆燈光照明裝飾、B1層至B3層等區域,分別由A棟區分所有權人、公益設施區分所有權人、B棟區分所有權人等依其專有部分比例共同負擔公共水電費用及相關維養等責任。惟若有同條第十七項之情事者,則優先依該條項之約定辦理之。
六、一樓法定空地、二樓、三樓(含)以上露臺及屋頂平臺等,由乙方規劃於適當位置放置本社區公共區域所需空調主 機、機電、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等用途,甲方及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均據此了解並無異議。
七、本社區之外觀立面、屋頂平臺、公共空間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社區全部之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最新建造執照內容及乙方之規劃永久管理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自行增建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八、本社區屋頂平臺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約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九、本社區屋脊裝飾物及裝飾柱,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負管理維護責任。
十、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等機械室及水箱等,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為專用,屋頂平臺使用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定之。
十一、本社區B1層,建造執照核准之用途一部分為機車停車空間,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並依約定共同管理使用。甲方同意前揭停車空間範圍內之其中部分或全部空間得由乙方做整體規劃,甲方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不得以未就前揭空間之全部或一部作為機車停車用途為由,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十二、本契約地下層扣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外,依汽車停車位承購戶之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專用使用權予汽車停車位承購戶。甲方同意地下層之汽、機車停車空間,由乙方統一管理規劃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取消停車空間變更使用),嗣後甲方不得要求重新劃定、回復原狀或變更使用位置。
十三、本社區之汽車停車空間,依相關法令劃定分設於B1層至B3層,由各該車位承購戶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為管理、使用或收益,並對於他車位承購戶使用各該車位,視為同意分管使用。
十四、本社區地下層所屬之停車位兼防空避難室,如遇空襲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無條件開放作為避難之用。
十五、未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已充分認知其房地總價並未包含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及汽車停車空間價格,除防空避難使用外,不得主張使用本社區之汽車停車空間之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管理使用權。
十六、地下層停車位除屬購買停車位之承購人按其權利範圍依法(約)自由管理、使用及收益者外,其餘為共用部分。除前述停車位外,承購人即甲方應依本契約(含附圖)之約定範圍使用,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聯合)管委會之決議限制A棟或B棟住宅、公益設施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之進出使用。
十七、甲方及管理委員會均充分了解並同意A棟區分所有權人於B3層之全部停車空間分管使用並可供對外(或委託收益單位)營業停車使用,且不得佔用或妨礙其營業使用。如因其營業使用所衍生之管理、維養(包含閘機、電動車位暨其充電管線、主機設備等)及據此產生之水電費、清 潔費用,則由A棟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暨收益單位共同負責。
十八、乙方規劃設計擬於本社區B2、B3層特定區域設置部分電動汽車停車位,俟甲方選購B2該層特定區域內之電動車位時,須另加價購買該車位之管線、充電主機(選配)等設備,且其後衍生之電費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配合乙方提供之計費軟體計價付費,買方並應自行負擔其購買之電動車位暨充電設備等保養維護責任。如買方日後將充電設備之停車位出售予第三人時,亦應將本條項約定之內容告知繼受人並由繼受人併同繼受本條項約定。甲方對上揭約定已充分知悉瞭解並同意。
十九、為提昇本社區使用品質,甲方同意各戶空調室外機統一按乙方規劃之位置予以裝置,不可放置於其他位置,日後同意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設置位置。
二十、日後本社區因清洗外牆需要於本社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之陽台或露臺裝設吊掛設備供清洗器具使用,甲方同意無條件提供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清洗本社區外牆時吊掛設備使用。
二十一、本社區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應由各該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分別(或共同)為之。
二十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十二歲(含)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含)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述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二十三、本公寓大廈之各項業務或承包工作者(如電力公司、天然瓦斯公司、電信機構、網路業者、自來水事業處等)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維修使用本社區共有部分或約定共有部分。
二十四、甲方已充分瞭解本條「分管約定」之使用代價,業由乙方於出售本社區各戶房屋時已在各戶(含車位)之買賣價金內予以調整反應,甲方同意本條分管約定非經該權利人或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以修改管理規約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變更之、或要求支付使用償金。
二十五、本社區周圍外牆面、上下、屋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雙方另有約定或由乙方預先規劃之廣告招牌外,如有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之情事,應依法令辦理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二十六、本條第一至二十五項約定自甲方訂立本契約時起成立,甲方不得以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變更或排除之,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對甲方之讓與(繼受)人、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均有效力。甲方如將房地轉讓第三人時,應告知本契約及分管特約等相關權利義務,並
要求該第三人無條件同意履行。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者,甲方應即負責排除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特約,其主張無效。
二十七、以上分管約定,業經甲方充分認知,並同意日後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或排除其使用方式,且日後如出售或讓予第三人等情事,應將本章分管約定之內容告知繼受人並由繼受人併同繼受本契約約定。
二十八、經乙方告知,甲方簽訂本契約時充分知悉本條各項內容與(附件十)社區管理規約之分管範圍約定,兩者間為聯立且內容相符;惟二者之分管約定實際仍依桃園市政府報備後之社區規約為準。若任一者嗣後因法令變更、都更權變計畫要求或本案實際需求而須變更上揭部分約定內容時,乙方得即自行變更並據此同步調整另一者相關內容,甲方對上情均了解並同意不得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甲方: (簽章)
第二十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於代管期間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
二、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至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依雙方協議檢測方式進行檢測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管線圖說等資料,於乙方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或依雙方協議方式移交之。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
責人未能接收,及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選任管理負責人而不能接收者,視為已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接收,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得逕為結束代管責任。
三、有關共同使用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含乙方依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附件(六)「法定空地、社區大廳、外觀美化約定書」)部分,亦同時由乙方準備項目及清冊辦理移交,此部分因屬乙方好意施惠增設,甲方全體同意乙方就上開公共空間所規劃設置之設施及植栽美化,以現場完成之現況點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管理、維護及收益等事宜;就此部分,甲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均無要求乙方為任何特定施作或訂定施作標準之權利,亦不得就已交付之設施
、設備,以經政府機關認定違章(規)或處分為理由,向乙方要求回復原狀或為任何請求與主張。日後如有任何爭議,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處理,概與乙方無涉。
四、本條各項點交,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逾期或不為點交或不完成全部點交手續(含拒不於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印),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屆滿二個月之日止,視同點交完成。自點交完成之日起,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接管及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
(含委聘管理服務人)、機電、機械設備、電梯設備之維護與保養。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甲方: (簽章)
第二十一條 分管範圍特別約定
一、為加強實用、美觀及安全管理,甲方同意乙方就門廳、公設及中庭等增(改)建為入口門廳、中庭景觀或公共
空間以利管理使用,雙方同意另行簽立如附件(六)
「法定空地、社區大廳、外觀美化約定書」。甲方充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之設備部分
(該部分為乙方好意xx),如因建管法令須回復原狀者,乙方不負違約之責。
二、本社區若有一樓法定空地陽台戶或二樓、三樓(含)以上之露臺連接戶,縱使依法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其分管使用空地,均專由前述連接各戶永久管理維護及無償使用,甲方無異議;上開使用不得搭蓋違建,此部份因未計入售價,其使用相關之權利義務乙方不負任何買賣契約之責。
三、為維持本社區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甲方知悉並同意於本條第四項所指期間本社區之維護管理工作,授權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管理公司直接使用、管理、清潔維護及修繕等諸事宜,其管理維護清潔、修繕、物業及保全之人事費用等,於代管期間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
四、乙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或依約代為管理期間,除法定職權事項外,並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得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使用、管理、清潔維護及修繕等諸事宜。
(二)甲方應於交屋後需裝潢之同時預繳裝潢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參萬元及依申辦施工天數按日支付新臺幣貳佰元整之預繳清潔費用(超過預收款時每日加收貳佰元),未繳交施工保證金及預繳足額清潔費用
者,不得進入本社區裝修施工;裝潢完成若有污損社區任何設施,甲方應與其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就裝修施工事項負連帶賠償責任。如甲方
未於乙方催告期間內完成清理或復原者,乙方有權代為修繕或清理,其費用自裝潢保證金中扣除,甲方不得提出異議,若有不足甲方並應補足;若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垃圾等事宜,經工地主任或社理服務人員查驗無誤並簽認後始可申請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為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在點交公共設施前,甲方之裝潢包商仍需接受乙方工地人員約束,不得隨意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
(三)於本項所指期間內,甲方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就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負擔常態性公共水電、公共管理、清潔維護及修繕等費用,甲方全體同意乙方得由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收管理維護基金支用。俟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且公共設施點交完成後,扣除乙方於本項所指期間內支出之所有管理維護及修繕費(含公水、公電、機械、機電設 備、管理服務、清潔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等均屬 之),以無息多退少補方式與管理委員會結算,若有餘額則交由管理委員會依法管理及運用之。
五、本社區任何一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進入本戶內修繕時,甲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由甲方負擔。
六、本社區之地下停車位因需另行價購,故所有權與使用權屬乙方或向乙方購買之人所有,惟地下室於防空時應開放為防空避難之用。甲方充分了解其汽車如停放於其所購買之本社區地下室車位時,應自負保管之責,與乙方無涉。
七、本社區入口之門廳、電梯、通道、屋頂平臺等公共設 施、社區大樓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及其他必要部分等,甲
方同意乙方得為銷售之目的於本大樓完全銷售房屋及車位完畢前無償優先使用或設置廣告物等。俟管委會成立後,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如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應依本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惟乙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八、甲方同意乙方為銷售、管理餘屋等相關目的而得與潛在買受人或關係人進入社區大廳及其他公設空間,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或阻撓。如甲方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贊成禁止乙方與潛在買受人或關係人進入社區大廳及其他公設空間;或授權管委會禁止乙方與潛在買受人或關係人進入社區大廳及其他公設空間;或贊成要求、同意向乙方收費之相關議案等情,甲方願支付乙方相當於賣方每月應繳管理費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甲方知悉並同意本社區A棟1樓、A棟2樓用途為公益設施及門廳空間,係依「都市更新條例」,「桃園市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相關規定申請設置,亦即經桃園市政府指定額外提供捐贈之公益設施「托嬰中心」及「親子館」,其管理維護計畫依本社區規約之約定如下(如附件十,依桃園市政府報備後之社區規約為準):
公益設施使用管理事項(A棟)
(一)本建築基地於A棟1-2樓留設公益設施,該等公益設施由桃園市政府所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公益益設施管理機關桃園市政府所屬單位應派員或委託管理及維護,其因執行所屬業務所生各項費用由該單位自行支付。
(三)其他不影響住戶權益之事項依進駐單位需求辦理。 (四)公益設施管理規章(如有)之未盡事宜,管理機關桃園市政府所屬單位應予增訂、修改並公布實施之。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
第二十二條 特約事項
甲方: (簽章)
一、本契約第九條【貸款約定】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辦理貸款於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或全額之處理方式,經甲、乙方個別磋商後,雙方同意不論其原因事由為何,甲方均應於乙方通知繳納後十日內一次繳清差額部分,甲方逾期未履行繳付差額款之義務,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逕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二、本契約第十六條【驗收】第四項,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部份價格作為交屋保留款之情事,本件經甲、乙方個別磋商後,雙方合意交屋保留款約定詳如附件(二),並於完成驗收合格後即由甲方支付,甲、乙雙方無異議。
三、本社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兩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及無障礙環境標章或通過評估。但甲方充分明瞭乙方無法保證取得綠建築銀級標章,其後乙方如無法獲得綠建築銀級標章,並不構成違約。甲方及其使用人或本大樓依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自乙方取得標章後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四、非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之甲方若擬以外幣(匯款)方式支付本買賣案全部或一部應付款項,須先備齊相關書面文件(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且符合相關法令並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受款銀行收受款項當日之匯款交易憑證上所載之匯率為基準。甲方以前揭外幣方式支付之款項與本案該項應收款金額結算後產生差額者,若尚有不足時,甲方應於當次結匯簽認日起十日內補足;如有餘額,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惟當次外幣匯款之准否,實際仍依受款銀行之決定為最終依據。
五、甲方同意乙方於業務範圍內,得對甲方資料為蒐集、處理
或利用,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之交易帳款收付、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
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表單列印、封裝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產業登記、帳款催收、法律程序及其他得委外處理之作業項目)於乙方認為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甲方並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資料交予該等第三人以處理委託事務。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
甲方: (簽章)第二十三條 瑕疵擔保責任及解約情事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有
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出租或出借或債務糾紛等情事,影響甲方之權益者,乙方應於所有權移轉前解決,經甲方定期催告乙方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依違約之處罰約定處理。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如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變更、不可抗力因素、鄰房糾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房屋不能繼續興建、買賣或交付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退還甲方,雙方同意互不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約處罰
一、除經雙方個別磋商同意之約定外,如因可歸責於乙方致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且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改善或補正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退還甲方已兌現之房地價款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予甲方,但前開應賠償之違約
x金額超過已兌現價款者,則以已兌現價款為限。
二、除經雙方個別磋商同意之約定外,甲方若有違約不買、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或有未配合乙方辦理產權移轉、貸款抵押設定、不動產點交等或違約等情形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但前開沒收之違約金金額超過已兌現價款者,則以已兌現價款為限。甲方如已辦理第十二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則應另負擔乙方回復原設計之費用。
三、依前二項之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房地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甲方應配合乙方之作業,將本契約房屋產權登記予乙方或其指定人後,乙方始得依本契約約定返還款項予甲方;其因此所增加之稅規費,應由違約之一方負擔,否則乙方得拒絕履行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義務;甲方另須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訴追費用。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三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五條 契約轉讓約定
一、自簽訂本契約日起,甲方即為本契約之產權登記名義人,非經乙方同意,甲方同意不將本契約轉讓與第三者或更換他人,否則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且因此而發生糾紛或致使乙方遭受損失時,甲方應負違約及賠償責任。
二、自簽訂本契約日起至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甲方如擬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得乙方同意並已繳清已屆期之各期應繳款項者,始得轉讓,並以壹次為限。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惟因轉讓所衍生之一切稅費、規費等相關費用,概由甲方負擔,與乙方無涉;雙方並同意最終換約截止日以乙方通知辦理對保期限日為期限。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收手續費外,甲方需於辦理轉讓手續同時支付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一之轉讓手續費予乙方,本契約轉讓以壹次為限。
四、買方如欲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時,必須就本契約土地、房屋及停車位(如有)全部標的物一併移轉不得分離。
五、未經乙方書面之同意,甲方直接、間接與轉讓或更換名義人之第三者另有協議,或其價款條件與原契約不同,概與乙方無涉並對乙方不生任何效力,且乙方無義務配合修改合約或增減發票金額;若因此產生糾紛或造成乙方之任何損失,甲方均應負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約定
一、甲方如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約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書予乙方後始得簽約。
二、甲方若指定第三人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時,應由其同以書面告知乙方,否則乙方皆不受其拘束,乙方並得以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所有權登記名義人。
三、甲方應擔保本契約標的物之繼受人(例如:繼承人、受讓人等)確實履行本契約。
四、若有違反前三項情形者,甲方之法定代理人、指定登記名義人或繼受人視為甲方之連帶債務人。
五、甲方有數人共同承買時,對本契約之履行甲方應負連帶責任。甲方有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代收人處為合法送達,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甲方無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於乙方通知送達甲方任一人時,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二十七條 質押禁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同意不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視為甲方違約,其因此所造成乙方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如因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
貸款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遭刑事檢調機關扣押、凍結上開權利、已繳價金或金融機構貸款金額時,均視同甲方違約,就以上違約事項,甲方除需負乙方因而所受之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留置權約定
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各項稅規費等及完成交屋手續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甲方之各項相關房地產權憑證及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鑰匙等)有留置權,甲方絕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x刻印章及授權事項
甲方應於簽立本契約同時,簽訂委刻印章同意書,詳如附件(七),俾供乙方作為辦理本契約各項作業使用。
第 三十 條 未盡事宜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三十一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契約效力及分存
一、本契約之附件、附圖及廣告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同具效力,惟若有牴觸者,以主契約為準。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含附件及附圖)不加蓋騎縫章,亦不影響本契約效力。
二、本廣告之解釋與適用應審酌本契約其他相關條文,如其內容與本契約(含附件、附圖)不符時,以本契約(含附件、附圖)之約定為準。且若因法令變更或乙方於廣告後變更設計或因誤載等致原廣告內容與實際完成內容不符者,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異議。
三、本預售案之銷售輔助工具(諸如模型、3D透視圖、廣告
海報、DM等)就本案一切空間設備所為之規劃,係設計師之創意表現,實際交付仍應以附件(五)建材設備表內容為準。
四、甲方於簽立本契約前,已充分了解本案建築物座落之基地環境、位置、使用分區用途及公地主對於所分得之房屋有權處置、管理維護使用。
五、本契約之一切規定,對於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人之繼承人、受讓人具有同等約束力,倘本契約之甲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本契約所載之買方一切義務,應負連帶責任,並願放棄先訴等一切抗辯權利。甲方如轉讓本戶房屋、土地及汽車停車位者,應將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轉知受讓人。
六、雙方瞭解並同意本房屋暨土地、汽車停車空間之各項買賣條件、標的物內容、範圍等及乙方之銷售人員、簽約經辦人員承諾事項均已明列於本契約書中,一切權利及義務皆以本契約書面約定為準,甲方不得以銷售人員口頭或書面答應之事項,對於乙方有所主張。
七、甲、乙雙方所為書面之徵詢、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以雙方於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為通知地,雙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變更,如未辦理變更致有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八、本契約為甲、乙雙方間之全部約定,若雙方有其他任何協議者,均應以書面、文字列入相關契約書中,否則不生效力。
九、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 (以下空白)
附 件:(一)房地、汽車停車空間出售標示暨買賣總價款計價說明。
(二)付款明細表。
(三)房屋、土地及汽車停車空間面積說明。 (四) 委辦貸款協議書。
(五)建材設備表。
(六)法定空地、社區大廳、外觀美化約定書。
(七)委刻印章同意書。
(八)建造執照影本。
(九)價金信託證明文件影本。 (十) 社區管理規約。
附 圖:(一)房屋平面圖。
(二)汽車停車位平面圖。
(三)共同使用範圍示意圖。
(四)露臺分管範圍示意圖。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送 達 x 收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代收人聯絡電話:代收人通訊地址:
甲方法定代理人: (兼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 代 | 表 | 方: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人:x x 和 | |
統通公 | 一訊司 | 編地電 | 號:23709033 址:xxxxxxxxxxxx000x00xx:(00)0000-0000 |
乙代 | 表 | 方: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x x x | |
統通公 | 一訊司 | 編地電 | 號:23906772 址:xxxxxxxxx00x0x話:(02)8773-6688 |
乙代 | 表 | 方:上境實業有限公司人:張 境 在 | |
統 地電 | 一 | 編 | 號:52559060 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27號2樓之8話:(02)8773-6688 |
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證 照 號 x:
x x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地、汽車停車空間出售標示暨買賣總價款計價說明
附件(二)付款明細表
附件(三) 房屋、土地及汽車停車空間面積說明
壹、各項定義說明:
●主建物面積:即一般所稱室內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指陽台
●專有部分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各戶持分土地之面積:該戶房屋持分之土地面積
貳、土地持分面積計算方式說明如下:一、房屋部分之土地持分說明
當戶房屋之土地持分面積=
依甲方分得房屋之專有部分(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之和)建物面積占本社區大樓之全部專有部分(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之和)建物面積總和之比例分配土地持分面積。
二、本契約約定之土地持分係依建造執照核准時之圖說所述各空間面積,並經前揭方式計算後所得之比例依法登記。
三、上述土地持分面積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參、房屋面積說明如下:
一、主建物部分:即一般所稱室內面積。二、附屬建物部分:陽台。
肆、共用部分及汽車停車空間說明詳如下列:
一、 全區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攤。持分分攤方式:
(當戶主建物+附屬建物)佔(全部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總合)之比例分。項目包括:梯廳、排煙室、樓梯間、一般昇降機、緊急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委會使用空間、特別安全梯、進排氣風機、地下室通風管道、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特別安全梯、電信機房、發電機房、電表、消防箱、消防水箱、給水
箱(自來水箱)、緊急發電機房、機房、受電箱、台電配電場所、
垃圾車暨裝卸車位、垃圾儲藏室、排氣管道、進氣管道、弱電管道、消防管道間、無障礙廁所、汽車車道、機車停車使用空間(含機車停車位及其車道)、屋頂平臺及依法令可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皆屬之。
二、 本社區地下層汽車停車空間,因建築法令規定需留設受水箱、進排氣風機、地下室通風管道、發電機房、電表、機房、受電箱、台電配電場所、垃圾車暨裝卸車位、垃圾儲藏室、排氣管道、進氣管道等設備,為甲方所明確知悉並同意。
三、 法定汽車停車空間依據現行法規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汽車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區分所有權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係指其汽車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空間不得讓售或設定專用權予未取得本社區專有部分者,為甲方所明確知悉並同意。
四、 汽車停車空間之面積包括停車位置、部分車道及其他附屬空間在內,由汽車停車空間專用權承購人就該停車位置面積約定專用,並依登記當時之地政法令規定辦理登記。
伍、房屋共用部分持分面積計算:
一、當戶專有部分面積:主建物加附屬建物。
二、當戶共用部分面積=(當戶專有部分面積÷0.6701)-當戶專有部分面積。
陸、汽車停車空間專用權面積:
(全區公共設施總面積-本說明第四項第(一)款所載共用部分面積)
÷停車位數量【並得依停車空間尺寸比例分配之】。
柒、房屋及停車位依下列方式計算面積。
一、建築物之外牆,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同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xxxxxxx。
x、xxxxxxxx,xx 0 xxxx,xxxxx者,以使用 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捌、除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狀外,共用部分持分面積及汽車停車位約定專用權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以下空白)
附件(四)委辦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因訂購乙方所興建【成功大院】 棟 樓房屋乙戶及地下 層
號汽車停車位 個,特以上開建物、土地產權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代辦抵押借款,以資繳付本契約買賣之部分價款,其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第 一 條 甲方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含選定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以資繳付本契約買賣付款明細表中金融貸款項下之價款。
第 二 條 甲方需向乙方接洽之金融機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利貸款申請作業。
第 三 條 甲方應以上揭所訂購之房地共同作為抵押物,並以甲方為債務人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貸款之金融機構。關於申請貸款之手續、貸款實際金額、利率、期限、分期償還方式及保險種類、期限、費用等,甲方同意悉依貸款機構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 條 為確保乙方於貸款核撥後取得本項買賣價款,甲方同意無條件將其在承貸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及有效之取款條等領款證件交付乙方,或簽立『撥款委託同意書』使承貸金融機構得直接將貸款撥入乙方帳戶。
第 五 條 甲方並應於簽定本契約同時簽發註明以乙方為受款人及
「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壹紙(票 | |||
面金額即本貸款契約第一條之金額,亦得與委辦房地貸款金 | |||
額合併簽立),其到期日授權乙方填載。如乙方未如期收到 | |||
貸款金額或甲方因任何原因未能貸得款項時,得將上開本票 | |||
逕自填載到期日予以提示兌領或逕付強制執行,甲方不得以 | |||
任何事由終止本條之授權或否認其授權之效力。 | |||
第 | 六 | 條 | x貸款為應繳價款之一部分,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期限內 |
應依金融貸款機構規定之各項貸款手續辦理,不得拒絕,如 | |||
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辦, | |||
若甲方未如期辦妥相關貸款手續,經乙方通知後視同不辦理 | |||
貸款,應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否則以違約論。 |
第 七 條 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規費、代書費、保險費、謄本複印費等,由甲方負擔,並於乙方通知時如期繳交以便辦理。
第 八 條 x協議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終止或撤銷,本協議未盡事宜,悉依各該雙方所定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相關約定及誠信原則辦理。
(以下空白)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 方: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x和
統 一 編 號:23709033
乙 方: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xx
x x 編 號:23906772
乙 代 | 表 | 方: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人:張境在 |
統 | 一 編 | 號:52559060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建材設備表
■結構
x社區結構規劃,經結構技師以電腦程式精密計算並會同結構專家審核整體結構,主結構採鋼筋混凝土(RC)構造,並依據政府規定圖樣施工,其承重、抗壓等特性都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及 CNS 國家標準。
■建築設計
敦聘知名建築師事務所精心規劃設計,結合時尚與尊貴,以國際的眼光,尊重人性自然需求,讓品味融入於每一方寸之間,生活更加豐富多元,氣派非凡,盡顯世家名宅風貌。
■建築外觀
本案建築外觀敦聘設計師精心規劃,外觀採丁掛、小口磚、抿石子,搭配部分石材基座並以金屬隔柵修飾並作整體規劃設計,大膽突破傳統立面,規劃出獨具創意的外觀風格及視覺效果,呈現經典的建築新風貌。
■門廳、梯廳:
一樓門廳:門廳採不銹鋼鍍鈦或烤漆或貼膜金屬門搭配強化玻璃,地坪採天然石材或高級拋光xx磚搭配石材滾邊。電梯門框採用石材,天花板設計藝術造型且採用防火板(矽酸鈣板)施作。
■一樓以上電梯間
二樓以上梯廳:各層梯廳地坪鋪設拋光xx磚,牆面採高級xx磚或粉光油漆,電梯門框採用石材或金屬造型,天花板設計藝術造型且採用防火板(矽酸鈣板)施作。
■樓梯間
地坪及踏步採高級止滑樓梯xx磚,配以實木或金屬扶手,牆面及平頂均採用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水泥漆。
■住家玄關:
一、各戶住家大門60B 壓花鋼板門配高級三合一電子鎖。二、室內:
(一)各臥室房門特選實木框搭配高級機製木門扇,門扇加附水平門鎖及門止。
(二)浴室門採用實木門框配高級機製木門扇附百葉並配裝高級門檻及水平鎖。
(三)後陽台採三合一鋁門搭配高級水平門鎖,搭配5mm 強化玻璃,可通風防蚊蟲。
■窗戶
配合外觀整體造型,採用中華、錦鋐、正新或洋房等高級鋁門窗並附紗門窗。玻璃為8mm 強化玻璃。
■住家室內
一、地坪:
(一)住家地坪:採60cm×60cm 拋光xx磚(RAK、冠軍、xxxx)。
(二)浴室:採30cm×30cm 霧面xx磚(RAK、冠軍、xxxx)。淋浴區詳樣品屋,具止滑安全耐用。
二、內牆:
(一)室內隔間採濕式輕隔間或1/2B 磚牆(白磚),有效隔絕噪音。
(二)客廳、餐廳、臥室採用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水泥漆粉刷並加踢腳板。
(三)廚房牆面採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水泥漆粉刷,廚具上下櫃間之壁面採強化烤漆玻璃。
(四)隔戶牆均為 RC 牆,確保安全及隔絕噪音。三、浴室牆面:
浴室貼30cm×60cm 高級豪華壁磚。(RAK、冠軍、xxxx)四、平頂:
(一)客廳、餐廳、臥室採用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水泥漆粉刷。
(二)廚房採矽酸鈣板並刷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水泥漆粉刷。
(三)浴室採 PVC 天花並刷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油漆粉刷。
■住家陽台
一、地坪:採20cm×20cm 霧面xx磚具止滑安全耐用。
二、平頂:刷 ICI 或虹牌、青葉等品牌晴雨漆。(工作陽台為鋁企口天花板)
三、工作陽台裝設水龍頭、洗衣機專用插座及洗衣機專用排水孔。四、工作陽台設置手動升降式曬衣架。
五、各戶浴室配置依各戶浴室平面圖為準。
■住家廚房
一、採高級門板搭配人造石檯面之廚具,搭配櫻花牌隱藏式抽油煙機、櫻花牌高級瓦斯爐(B1、B2、B8、B9等戶別)或高級 IH 單口爐(B3、B5、 B6、B7、B10、B11)、櫻花牌吊掛式烘碗機、不銹鋼水槽;搭配 SUS 單槍水龍頭,整體設計美觀實用。(一樓店鋪無廚具配置)
二、各戶廚具配置依客變平面圖為準。
■電梯:
採用良譽品牌-三菱或永大機電或崇友電梯等各棟載客電梯,可承載15人份,速度(105M/MIN)豪華電梯,達法規需求,品質、效能無後顧之憂。
■電氣設備
一、各戶獨立電錶採用單相三線式供電,無熔絲斷路器採用正字標記產品。
二、電燈開關及插座採大型面板附夜間指示燈,客廳及主臥均設雙切開關。
三、工作陽台設有洗衣機插座並設水龍頭。
四、採用暗管配線所有配管採用南亞、大洋等正字標記之 PVC 管,電線採用太平洋、華新麗華、伸泰等等正字標記電線電纜。
五、各戶預留分離式冷氣機電源及穿樑套管、排水統一規劃施工。
六、緊急供電系統:地下室裝置高性能自動發電機組附 ATS 系統以備停電時 供應公共緊急照明、消防設備之用。
七、全棟所用之電插座均加裝接地線,衛浴廁所及廚房、後陽台洗衣機插座均以漏電斷路器保護。
■屋頂
屋頂平台採防水責任施工,搭配植栽綠化後,上鋪飾材或壓花地坪,並依政府安全標準設置避雷針以確保住戶安全。
■衛浴設備
一、主浴:精選 INAX 單體式馬桶搭配 INAX 免治馬桶座,採用浴櫃搭配 INAX 面盆,銅器採用 INAX 單槍龍頭,並設置高級三合一暖風機及配有豪華明鏡、毛巾架及設有專用插座。淋浴門採玻璃強化玻璃以保障使用者安全,並採用 INAX 高級單槍龍頭及蓮蓬頭昇降桿。
二、客浴:精選 INAX 馬桶,採用浴櫃搭配 INAX 面盆,銅器採用 INAX單槍龍頭,並設置有高級隱藏式抽風機及配有豪華明鏡、毛巾架及設有專用插座。淋浴門採玻璃強化玻璃以保障使用者安全,並採用 INAX 高級單槍龍頭及蓮蓬頭昇降桿。
三、各戶衛浴配置依各戶平面圖為準。
■住家電話、電視
一、大樓屋頂設置 UHF/VHF 之共同天線系統。
二、客廳及主臥室均預留 TV 共同式天線出線口,並預留第四台有線電視管路。
三、客廳及主臥室均設電話插座及網路插座。四、設置光纖網路到府(FTTH)。
■給水排水設備
一、採用間接供水方式自來水經由本棟總錶流入地下室蓄水池經由揚水幫浦送至屋突蓄水塔,再由各戶分錶以重力方式給水。
二、冷水採 PVC 管,熱水管使用不銹鋼發泡披覆管經久耐用。三、排水系統排水管採鑄鐵管與特選 PVC 厚管搭配使用。
四、客戶自來水管於各戶加裝總止水閥開關。
■消防安全設備
一、全部消防設備依消防法規設計審查合格,於警衛室設火警受信總機可隨時監視是否有緊急狀況產生,以確保住戶居家安全。
二、各戶廚房裝設獨立型瓦斯洩漏偵測器(B3、B5、B6、B7、B10、B11無設置);各戶天花板裝有消防感知器於必要時發出警訊。
三、各樓層梯間設置 ABC 乾粉滅火器,以供火警時使用。
四、地下室裝有全新自動發電機組,附 ATS 系統已被停電時供應緊急電梯、保全監控系統、消防設備及含各住戶冰箱等使用。
■地下停車層設備
一、車道出入口設置閉路監視器、紅綠燈或警示號誌或其他、凸透鏡等輔助設備。
二、車道入口(1樓至地下一層)斜坡採用車道磚及搭配洗、抿石子,地下一層以下停車空間採 AC 鋪面,牆面粉刷水泥漆、停車場內設置通風換氣設備與照明設備
三、地下室停車場設有自動泡沫噴灑滅火系統。
四、地下室 B1層,設置垃圾儲藏中心、附廚餘冷藏設備達環境衛生防臭需求。
五、地下室停車場及屋頂出入口設置緊急對講機,以應變臨時危急之用。
■安全自動化
一、門禁管制:社區出入口門廳經由管理人員有效管制人員進出並於社區大門、LOBBY 門廳、一樓入口玄關處、電梯梯廂內設置讀卡主機,以確保大樓出入之單純安全性,及嚴密門禁管制。
二、電視對講系統:各戶室內設置對講機,可隨時與警衛室雙向通話,確保居家安全。
三、社區外圍裝設攝影監控系統,確保社區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系統
一、自動化閉路監視錄影;在電梯車廂及停車場出入口、地下室、公共設施裝設攝影機,管理人員可隨時掌握社區安全。
二、電腦化安全管理:設於社區入口門廳之管理控制室,接受住戶及公
共設備監控各項訊號傳送,確實掌握監控事項。
■排氣系統
x大樓設置當層排氣系統,當層排氣系統經由最短路徑排風管,將廢氣當層排出,居家保有清淨好空氣。
■約定事頂:
(一)房屋各項建材設備與施工方式,以本契約所載為基準,但乙方基於建築師之設計本意,製造商之貨源供應或施工之安全考量等因素,在不影響品質之前提下,得加以適當之調整。
(二)另乙方基於整體設計協調之美觀,對建築外觀及公共設施之色系、材質等搭配及門窗之規格、式樣,亦保有調整之權利。
(三)本社區所採用建材設備公共設施之色系、規格、品牌、型式及材質等統一由乙方全權處理。
(四)乙方在不影響社區公共設施之主要使用功能下,保留調整權利。
(五)乙方於前四項基於善意考量之修改權,甲方同意乙方得不另行通知。
(六)各空間採用之天然石材之色澤紋路因供貨批別先後,而有部分差異,甲方同意天然石材花色以施工當時所採為準,乙方銷售現場展示品之色澤或紋路,與完工現狀相較若有部分差距,甲方亦不得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七)廚具與浴廁面盆、檯面之尺寸,由乙方按各戶廚房與浴廁面積大小,作合理之調整、配置,甲方不得要求增刪修改。
(八)銷售現場樣品屋之建材為設計師示意表現,實際以本契約建材說明及施工圖為基準。
(九)本社區建築物(含專有、共用部分)建材設備均為人工安裝鋪設,致 部分建材設備安裝鋪設時會產生少許色差或誤差乃屬正常之現象,不得視為瑕疵處理。
(十)本社區建築物(含專有、共用部分)所使用之石材,乃採用天然石材,其花色、紋路及結晶等屬自然天成,不得以此為由,視為瑕疵拒絕交屋或有其他主張。
本條各項款經甲方充分認知並經審閲確認無誤
甲方: (簽章)
附件(六)法定空地、社區大廳、外觀美化約定書
立 約 定 書 人: ( 以 下 簡稱甲 方 ), 茲 因向乙方訂購【成功大院】 棟 樓房屋乙戶,雙方考量全體住戶門禁管理、使用安全及美觀需求下,約定此書,以茲共同遵守:
一、乙方須就社區入口增設大門及門廳,加強門禁管理及美化。
二、本契約工程乙方需於領到使用執照後施工,於本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完成,並於管委會成立後交由管委會管理。
三、甲方保證維護原設計之花木、花台、燈座等之原貌,絕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再行增設或修改,以維共同利益。
四、乙方考量社區外觀整體美觀而統一規劃冷氣主機放置所留設冷氣管線孔,甲方同意依規劃所留設之冷氣管線孔安裝,不得任意變動,如因變動而影響外觀,甲方同意無條件恢復原狀。
五、甲方該戶如為一樓法定空地陽台戶、二樓、三樓(含)以上露臺戶,則依社區分管契約之約定,有使用及管理權,惟日後不得作違章建築之用。
六、本約定書美化工作如有違法規,乙方可變更設計,不負違約之責。
七、甲方同意乙方於使用執照取得後施作『原建照圖』一樓所規劃之公共服務空間、法定空地、屋頂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等,改為本社區門廳、公共設施等之使用。前述之社區門廳、公共設施等之使用若因與法令牴觸而致日後經以違建拆除或無法使用,雙方同意由乙方將其變更部分,依使用執照圖恢復原狀,所有回復之施工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主張任何民、刑事法律責任或請求重新施作。甲方於簽約時已明確認知,絕無異議。
(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地 | 址: |
通 | 訊 | 地 | 址: |
□同戶籍xx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xxx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代 | 表 | 人:x x 和 | |
統 | 一 | 編 | 號:23709033 |
通 | 訊 | 地 | 址:xxxxxxxxxxxx000x00x |
x | x | x | x:(00)0000-0000 |
乙 | 方: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代 | 表 | 人:x x x | |
x | x | 編 | 號:23906772 |
通 | 訊 | 地 | 址:xxxxxxxxx00x0x |
公 | 司 | 電 | 話:(02)8773-6688 |
乙 | 方: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 ||
代 | 表 | 人:張 境 在 | |
統 | 一 | 編 | 號:52559060 |
地 | 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27號2樓之8 | ||
電 | 話:(02)8773-6688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委刻印章同意書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立同意書人:
受託人: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合稱乙方)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茲因甲方訂購乙方所興建之【成功大院】 棟 樓房屋乙戶包含地下 層編號 號汽車停車位及該建築基地應有部分(持分)權利事宜,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本同意書依據甲乙雙方訂定之『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本契約)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甲方同意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並負責保管及使用,本式印章乙方僅得使用辦理於下列事項等相關用途:
(一)本契約房地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暨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或變更。
(二)稅捐申報、變更、撤銷、領用及銀行申請貸款之相關事宜。
(三)水、電力、電信、網路、光纖、天然瓦斯之申請或變更。 (四) 本契約書用印之用。
(五) 解約時(如有)撤回各項申請登記等一切事宜。
三、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前項授權範圍以外之任何用途,如有違反則應負法律責任。
四、甲方授權人承諾不得中途撤換或變更印章,亦不可藉故撤銷或限制本授權事項,並切結不得向公務機關、地政事務所等有關主管單位提出任何有關乙方辦理授權事項之異議,否則視為違約。
五、甲乙雙方如有糾紛時,雙方同意不得藉詞撤銷、終止授權或影響本同意書第二條所列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否則以甲方違約論處。
六、代刻印章俟上述相關之一切手續辦妥後,於交屋時退還授權人。
七、立同意書人係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立本同意書存查。
代刻印章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 方: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 x 和
統 一 編 號:23709033
乙 方: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 x x
x x 編 號:23906772
乙 代 | 表 | 方:上境實業有限公司 人:張 境 在 |
統 | 一 編 | 號:52559060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九)價金信託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十)社區管理規約
附圖(一)房屋平面圖
本人 業已詳細審閱本契約附圖一至附圖四確認無誤,並同意乙方對其保有規劃、修改之權,特此證明。
甲方: (簽章)
附圖(二)汽車停車位平面圖
※乙方有規劃、修改之權
附圖(三)共同使用範圍示意圖
※乙方有規劃、修改之權
附圖(四)二樓露臺分管範圍示意圖
※乙方有規劃、修改之權
附圖(四)三樓露臺分管範圍示意圖
※乙方有規劃、修改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