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材料基地加氢加油混合站项目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佛山市南海xxx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文书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 ;微信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文书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 ;微信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于 年 月 日竞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路东延线北侧(土名)“五亩南北”地段(以下简称为“该地块”)及拟建新材料基地加氢加油混合站项目(以下简称为 “该项目”)经营管理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该地块和项目位置及面积
1、该地块和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路东延线
北侧(土名)“五亩南北”地段。
2、土地面积:7477.5 ㎡(折合约:11.21 亩),标的物的平面界址见附件(南海区)规划条件(2019)0567 号所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0 年,包括加氢加油站建设期及实际供油、供氢期(亦称“运营期”,包括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建设期指从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联合验收合格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548 日,以先到期之日为准。),运营期为从建设期到期次日起开始计算至合同期结束。
1、免租期:甲方在建设期期间(即从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联合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超 548 日)免收乙方的租金,
从建设期结束之日开始计费(如 548 日后,乙方未能完成加氢加油站建设及验收,甲方照常收取租金)。
2、因该项目租赁期 40 年超出最长法律保护年限 20 年,因
此,为确保后 20 年合同期继续受法律保护,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出现违反本合同、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 20 年租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签订后 20 年的租
赁合同,明确双方租赁关系。甲乙双方后 20 年租赁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应与前 20 年租赁合同保持租金递增幅度一致及计算的延续性,且保证其他权利义务保持一致。
第三条 该地块和项目现状
1、项目用地现状为空地,正处于规划报建阶段,尚未建成,但甲方承诺已取得加氢加油站立项、施工、建设等相关的批准文书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如存有虚假或瑕疵,甲方将对乙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负责办理好该地块“三通一平”的手续后移交乙方进行投资建设。
3、乙方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加氢加油站)、装饰装修等全部费用:加氢设备已完成采购,由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提供设备及工程建设,加油设备由乙方负责自行采购安装。项目基建工程由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由区招标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约 2750 万元人民币(含税),具体金额如下:暂定勘察设计费:130 万元,暂定涉氢设备费 1620 万元,暂定施工费 993.6 万元,投资费用最终由乙方负责支付,实际结算以发生额为准,实报实销。加氢加油站建设以甲方和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期延误罚款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加氢加油站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半内建成投入使用,逾期完成的,甲方有权按照 1000 元/日标准收取乙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加氢加油站建设费用的 10%,但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4、项目开发前期整理工作的相关费用(如:环评、安评、交评等涉及甲方已支付或已立项的),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具体金额以发票或结算金额为准,实报实销。
第四条 土地移交及相关文件签署要求
1、乙方应在竞得该项目经营权并签订《中标通知书》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
2、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 个工作日内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竞投
保证金汇款单等资料,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若乙方在竞投申请时提交成立项目企业法人建设经营管理该项目声明的,应按照约定提供声明中的项目企业法人资料。
3、乙方在竞投该项目时提交成立项目企业法人建设经营管理该项目声明的,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60 天),凭已办结的建设经营管理改项目的项目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住所地必须设在南海区里水镇范围内)、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将承租方变更为乙方和项目企业法人,原承租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与项目企业法人一同承受,对改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办理项目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时,不得改变乙方竞投改项目时声明的项目企业法人名称、股东组成及投资比例。如因项目企业法人名称已被工商登记或无法注册的,竞得人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另行按招投标要求和保持与声明一致的股东组成及投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在里水成立项目企业法人。
5、甲方将该地块(完成三通一平后)和相关前期资料等在签定本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6、乙方在租赁合同满 40 年后或者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移交租赁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给甲方。
第五条 租金的结算及支付办法
1、首年租金(含税)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日期之日起,每 5 年为一个递增周期,租金在上一个周期的基础上递增 25%。
周期 | 计租时段 | 每年应付 租金(元) | 周期内应付 租金(元) |
一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二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
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元,含税) |
2、租金按年支付,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缴纳签约当年的实
际应缴租金;从第二年开始,须在每年 1 月的 1-15 日缴纳当年的全部租金。考虑到乙方须投入资金进行经营开发,甲方在建设期期间(即从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联合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超 548 日)免收乙方的租金,从建设期结束之日开始
计费(如超过 548 日,乙方未能完成加氢加油站建设及验收,甲方照常收取租金)。如乙方未能按时缴交租金则甲方有权按每天 500 元计算向乙方收取延迟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3 个月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然不缴清拖欠的租金及延迟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乙方在加氢加油站所投入的全部资金、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购置的设施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已缴交的任何费用,甲方均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追讨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收取租金后开具有效发票给乙方。
3、免租基建期(即从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项目联合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超 548 日)只计算租金周期,不收取租金,但免租基建期计算进入租金的递增周期。免租基建期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
6、甲方指定租金收款账户:
收款方:佛山市南海xxx燃料有限公司帐 号:
开户银行:
7、乙方指定收付款账户为:收款方:
帐 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10000 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乙方的竞投保证金 2000000 元(大写:贰百万元整 )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竞投人。
2、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优先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延迟支付违约金、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垫付资金等乙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足时,xxx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足额补充不足部分。
3、履约保证金不足率超过 50%,且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足额补充不足部分的,甲方有权没收剩余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任何情形的退回履约保证金均为无息退回。
第七条 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要求
1、该项目功能:该项目使用功能为加氢加油站场地使用。乙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物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2、加氢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及加氢加油设施设备由乙方投资建设,原有水电设施移交乙方使用,如需水电增容或安装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加氢加油设备的由乙方自行报装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租赁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加氢加油站建筑物、构筑物、水电设施、加氢加油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更换、维修维护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有关费用。
3、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消防责任、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及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如垃圾费、治安联防费、水电费、土地使用税及房地产税等)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
4、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购买财产保险(包括加氢加油站内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加氢加油站经营要求
1、为保障项目运营正常,甲方负责协调项目xx环境,保障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条件正常使用。
2、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该项目的运营(试运营)工作。项目正常试运营产生的或试运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及收益均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3、试运营报告正式获批后至本合同期满为项目正式运营
期。
3.1、运营服务标准
3.1.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以及甲方有关加氢加
油站管理的办法、规定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运营。
3.1.2、乙方应当制定该项目运营服务规范,报甲方备案后执行,以便提供安全、快捷的供氢加油服务。
3.1.3、乙方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加氢加油站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1.4、乙方应服从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其他要求。
3.2、安全运营
乙方提交运营安全保障方案,具体阐述为达到安全水平而实施的研究、安全程序、安全规定和使用的设备、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以及必要的资金投入等,报甲方批准后严格执行,确保运营安全。若乙方违反经甲方批准的安全保障方案,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3.3、项目的关闭
3.3.1、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该项目,乙方应配合有关部门临时关闭该项目,并视同为不可抗力,甲方应对乙方做减租,减租额按项目实际关闭天数逐日计算,为日租金额(等于乙方已付当年租金除以 365 天)的 50%,即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一半,在当年或次年租金中抵减。
3.3.2、合同期间,该项目如因国家征地、征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须永久关闭的,甲方和乙方必须配合。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权属人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3.3、该项目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经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和项目经营权权益评估后,对应扣除相应的折旧和使用费后,甲方赔偿损失给乙方。
3.3.4、该项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交接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
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给甲方。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产权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或破坏其功能导致不能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4.1、项目运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降低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营服务标准。
4.2、因项目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项目的运营服务标准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其服务变更要求,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甲方与乙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予以适当租金减免调整。
5、运营维护与修理
5.1、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运营、维护和维修手册(运营维护手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5.2、从运营开始之日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期间,乙方依据运营维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更新和必要的重置并报甲方备案,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3、乙方应服从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对项目统一维护管理的其他要求。
6、运营期政府监管与监测评估
6.1、政府监督
6.1.1、运营期内,政府职能部门有权随时对该项目的运营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
6.2.2、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政府职能
部门自行承担。
6.2、甲方的履约检查
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该项目,检视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状况,对该项目维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落实整改。
7、保障要求
7.1、竞投单位必须具备加氢站正常运营的氢气气源保障条件,提供自有氢气生产或已签约的有效期内氢气供应合同(或协议)不少于 1 家。
7.2、竞投单位必须具备加油站正常运营的油品供应保障条件,提供自有油品生产或已签约的有效期内油品供应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须承担日常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管理职责活动。
2、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是本加氢加油站项目的消防责任人,负责加氢加油站项目内部安全、防火工作,严禁非法住人、煮食、经营一体的“三合一”经营,不得搭建楼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及违禁物品。乙方须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生安
全事故或火灾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亦应当全额赔偿。
4、乙方应在加氢加油站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应急灯、漏电开关等消防设施,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加氢加油站内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必须配备足量的防火设施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5、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加氢加油站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需积极配合并指派人员配合检查事宜。 6、乙方自行根据需要安装防盗设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
物,出现乙方或第三方财物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租赁经营加氢加油站期间应购买相关保险,合同期内,加氢加油站发生的一切安全、消防或其它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整个加氢加油站的立项、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均由甲方协助办理。甲方保证加氢加油站建设符合当地政府规划。
2、加氢加油站的土地为甲方以合法方式自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经济联合社获得加氢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并对加氢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合法的转租/出租权,甲方并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能够正常、持续、独立、排他地使用加氢加油站进行经营。甲方租赁土地所需支付的租金及相应税金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需要乙方代缴的,则直接从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费用中支付,不得再向乙方列支。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加氢加油站的土地、财产、
经营权等抵押、出租、发包给任何第三方,除发生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情形外,甲方不得因任何原因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加氢加油站。
4、甲方保证在合作期内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但有随时监督乙方正常合法经营的权利,对乙方的违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整改。
5、甲方承诺在办理好该地块“三通一平”的验收手续后移交乙方进行投资建设。如果甲方未能如期完成验收手续或者加氢加油站最终未能建成,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选择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归还乙方所有投资款或代垫款,并按年利率 8%计算支付利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加氢加油站最终未能建成的,甲方无须归还承租方所有投资款或代垫款,并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及地上建(构)筑物。
6、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其与第三方就加氢加油站签订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供水、供电、通讯等服务合同。
7、甲方承诺本加氢加油站项目经营权没有用于融资或贷款等事项。(如有则后附清单)
8、加氢加油站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乙方承担。甲方保证加氢加油站的供水、供电应满足正常经营的需要;进出道路、公路开口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能满足正常经营需要;排污、排水符合城建、环保要求。乙方需要增加的,自行报装并承担费用,甲方配合。
9、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加氢加油站经营过程中与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相邻方、水电供应者在内的一切外部关系,保障加氢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处理上述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10、甲方仅负责提供相关权属人证明材料配合承租方及时
办理加氢加油站全部经营证照及年审事务,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办证绿色通道等事宜。乙方自身承担加氢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所有经营证照的合法有效性,办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提前做好证照办理和年审工作,如由于加氢加油站与xx临建设施安全距离原因导致加氢加油站证照无法通过年审的,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沟通:属于甲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如因此导致年审失败的,乙方在加氢加油站的损失有权在当年甲方应收租金费用扣除(如已支付则自下一年出租方应收租金中扣减);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是非双方原因的,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做好清除加氢加油站xx临建设施以确保其全部经营证照及时通过年审,并共同追究违法人员侵权责任以赔偿乙方损失。
1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开始日期为应付租金当年的 2 月 1 日起,甲方有权按每天 500 元计算向乙方
收取延迟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90 天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然不缴清拖欠的租金及延迟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乙方在加氢加油站所投入的全部资金、建设的建
(构)筑物和购置的设施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已缴交的任何费用,甲方均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追讨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合作期内,乙方负责办理新成立项目企业法人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所有证照,有权直接决定加氢加油站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2、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直接从项目企业法人在加氢加油站经营收入中划款用以偿还自身的借款。
3、经营期间,如项目企业法人出现亏损或急需资金xx,由乙方负责以借款形式提供正常运营所需资金。
4、乙方及项目企业法人不得将加氢加油站转让给其他人承包经营,也不得将加氢加油站相关物品或证照以及其他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作任何抵押,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因经营需要,乙方可以对站内的一切设施设备或建筑物进行更换和改造处理,改造方案需得到甲方的认可,并符合国家对于加氢加油站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需要,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乙方经营加氢加油站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加氢加油站的各项管理和规定,否则如发生任何事故和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导致甲方承担权属方主体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损失。
7、乙方在经营加氢加油站期间,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生产和经营。并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责好整个加氢加油站安全工作。
8、如加氢加油站项目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可申领补贴的,全部补贴由乙方收取。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如加氢加油站项目满 20 年租赁期,乙方符合续租条件,甲方不续租的,按甲方违约处理。甲方应当赔偿承租方损失,经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和项目经营权权益评估后,对应扣除相应的折旧和使用费后,甲方赔偿损失给乙方。
10、如加氢加油站项目 40 年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未竞得
后续承租权的,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交接租赁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给甲方。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产权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或破坏其功能导致不能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费、违约金、维修更换期间租赁损失和营业损失、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11、乙方必须具备加氢市场的保障能力,承诺每年在本项目加氢站加氢的总量不低于 100 吨,少于承诺加氢量,甲方有
权按照 10000 元/吨标准收取乙方违约金(收取违约金,不足一吨部分按一吨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该地块和项目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等)维护自身权益:
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转租、分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等二次流转该地块和项目经营权的;
2.2、损坏或污染该地块,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该地块使用用途的;
2.4、未经行政部门许可和甲方书面同意,利用该地块和项目经营权存放危化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2.5、欠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90 日以上的;
2.6、履约保证金不足率超过 50%,且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足额补充不足部分的;
2.7、出现其他未尽合同义务的情形,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未能按时整改或未及时有效整改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的。
3、因甲方原因,致使加氢加油站不能正常营业连续超过六十(60)日或在任意连续的 3 个月内累计超过六十(60)日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按照乙方全部投资款赔偿乙方损失。
4、因加氢加油站xx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道路扩建、架桥、道路封闭等),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甲乙双方可经友好协商后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 40 年期限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1、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可抗力的详情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及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发生如下情形,均构成违约:
2.1、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与保证;
2.2、逾期未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2.3、履行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3、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则违约方应按守约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则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直至守约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均得到弥补为止。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调查费、审计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如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归还乙方的投资款,并承担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5、如甲方或者甲方的关联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了加氢加油站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支付甲方干涉加氢加油站经营期间的租金费用,且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的违约金金额为 500 元,直至甲方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和交还
1、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合同终止或乙方未竞得后续承租权资格的,乙方应当将加氢加油站的有关可变更及可转移的证照和文件移交给甲方;不能移交或变更的证照和文件,乙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注销、变更或迁走在该地块和项目的关联证件,以便于下一手承租人在该地块和项目上继续注册申领相关证照开展加氢加油站经营活动。
2、合同终止或乙方未竞得后续承租权资格的,乙方应当将其商标、标识及与之相关的文件、信息从加氢加油站撤走,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
3.乙方未按时交还该地块和上述资产的,甲方有权将该地块范围内属乙方所有的物品进行就地或移至其他地方封存,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迁移和封存等费用,因此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仍未对其物品进行处置的,视为放弃所有权并
同意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同意其在该地块范围内的物品不抵扣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处置、清理,清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按上述约定收回该地块和上述资产的,甲方书面收回通知送达乙方之日为交接日,送达方式包括以专人手递送交乙方签收或者甲方在该地块张贴或在当地报刊刊登声明收回该地块及上述资产,以专人手递送交乙方签的,则乙方签收日或者甲方收回租赁物通知张贴日或在当地报刊刊登日(以先到日期为准)即为交接日。该地块和上述资产收回后,甲方有权自主使用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另行出租、转让等。
4.乙方交还该地块及上述资产,应经甲方对该地块及上述资产检查合格,并确认乙方已付清所有费用及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办理交还手续,甲方应在交还手续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把履约保证金退回给乙方。若检查不合格或乙方没有结清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根据该地块及上述资产的损害情况和乙方违约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和相关费用,并有权依法向乙方提出进一步索赔。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完成前述工作后退还给乙方。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该地块和项目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对本加氢加油站项目的现状、历史情况及现有资料均已明晰。确认加氢加油站项目的现状和概况,对加氢加油站的现状和概况不持异议。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 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首部列明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即为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商业文件信函、公证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件可按文书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送达。
5、各方同时选择多种送达方式的,以其中最快送达日期为送达之日。
6、各方变更任一送达地址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对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7、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无效、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或乙方和其指定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均视为甲方已有效送达,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
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4、本合同中双方提交或出具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移交协议、补充协议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约定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相应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凸显的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项)
(签署项)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相应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凸显的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盖章):佛山市南海xxx燃料有限公司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址:里水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