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无锡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XQ202204016
标段编号: WXXQ202204016-X0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凌湖水务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xx
2022-07-21
目录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67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169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7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5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176
封面(商务标) 177
投标函 178
投标函附录 17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0
授权委托书 181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18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3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8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85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86
拟再发包计划表 187
拟分包计划表 187
资格审查资料 188
工程业绩资料 188
其他资料 188
封面(经济标) 189
工程总承包报价 190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191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192
封面(技术标1) 193
设计文件 194
封面(技术标2) 195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9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凌湖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菱湖大道 188 号联系人:xx 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 100 号国家工业设计园创意园 1002 室 联系人:xx、顾工 电话:0000-00000000、1995229393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0510-85133566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无锡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EPC 工程总承包 | ||||||
1.1.5 | 建设地点 | 新吴区吴都路以南、运河西路以西、xxx浜以北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其他国有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 14 条 | ||||||
1.3.1 | 招标范围 | x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备案(含竣工验收备案等)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1)工程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审查图纸报批和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及各项验收工作、竣工图编制、BIM 技术应用等。(2)工程施工:扩 建地下污水处理厂 1 座、上部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及综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管线、地上预留用地内的临时过渡工程等,包括不限于①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含降水工程)、地下主体工程、砌体抹灰工程、防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等;②工艺管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及自动化仪表工程、地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等;③110kV 总降站、辅助用房、室外道路、厂区综合管网、景观绿化、照明亮化工程、综合楼、贮存间、围墙、门卫及屋面保温、门窗等建筑装饰装修在内的相关配套工程;④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3)本项目建设需要的所有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包括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系统联动调试)、联合试运行等。(4)运营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调试、培训、技术指导及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5) 通过所 有相关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777 日历天。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2-09-05 00:00 施工开工日期:2022-10-21 00:00 工程竣工日期:2024-10-21 00:0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通水试运行完成节点:2024 年 6 月 21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均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人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确保创建“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 100%验收合格,确保创建“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确保创建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均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合格率达到 100%。(4)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2/1072-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GB18918-2002)中一级 A 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建设按内控出水水质标准日均值 CODcr≤30mg/L、NH3-N≤1.5(3) mg/L、TN≤10mg/L,年均值 TP≤0.2mg/L 设计。臭气处理要求: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其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 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D1025-2016)表 2 中标准,其厂界浓度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 4 二级标准。噪声控制要求:本工程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注:若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 质量违约金见合同专用条款 15.2.3 条违约责任。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 [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含)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含)以上(资质) (B) 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财务要求:2019 至 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 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8 万吨及以上的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业绩,要能够证明该业绩中改建或扩建的新建部分规模达到日处理量 8 万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 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注:以上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B)设计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 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8 万吨及以上的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业绩,要能够证明该业绩中改建或扩建的新建部分规模达到日处理量 8 万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注:以上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C)施工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 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8 万吨及以上的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业绩,要能够证明该业绩中改建或扩建的新建部分规模达到日处理量 8 万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 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注:以上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 8万吨及以上的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业绩,要能够证明该业绩中改建或扩建的新建部分规模达到日处理量 8 万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注:以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和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B)设计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设计负责 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8 万吨及以上的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业绩有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期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业绩,要能够证明该业绩中改建或扩建的新建部分规模达到日处理量 8 万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为准。)注:以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和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C)施工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经理 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8 万吨及以上的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业绩,要能够证明该业绩中改建或扩建的新建部分规模达到日处理量 8 万吨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注:以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和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格 条件之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程)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若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注: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3)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同时在本单位注册满 3 个月且无在建工程。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 2022 年 4 月~2022 年 6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 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须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成员单位约定的分工为准;(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请联合体单位报名时同时插多把 CA,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点击保存按钮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 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 偿标准 | 本次招标不提供设计补偿费,望各投标单位综合考量。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包 | 分包要求: (1)工程总承包方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2)工程总承包方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方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3)不得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4)对分 包人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项目申请报告(含附图)、附图一:进出水管分界点、附图二:电气工程分界点、地勘资料、设计任务书、技术规格书、设备品牌推荐表、固化清单、《投标诚信承诺书》 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 2022-07-28 11:00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07-28 17:00 | ||||||
2.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金额:122031 万元 ☑计算方法: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限价:122031 万元(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2、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其中:2.1 设计费限 价:2100 万元;2.2 建安工程费限价:88757 万元;2.3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设备购置费限价:23870 万元;2.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804 万元;2.5 暂列金:6500 万元(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注:1.投标总价及各分项报价(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均不得大于上述最高限价及各分项最高限价,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予以否决。2.不得改变暂列金的金额,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予以否决。3.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限额为人民币 88757 万元(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1-(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 88757 万元。4.建安工程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的有效报价范围不低于 8%,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 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予以否决。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或者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BIM 技术应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软件、图纸细化; (暗标,二号 U 盘 1 份)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非主体单位相关资料无法从诚信库中获取的,请另上传原件扫描件材料。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 年 -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4 月 - 2022 年 6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4 月-2022 年 6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1、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需提供所在单位 2022 年 4月-2022 年 6 月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具的 2022 年 4 月-2022 年6 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关有效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2、《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在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予以否决,联合体投标的各方都须提供。3、品牌承诺书(格式自拟):招标人对本工程部分设备设置了推荐品牌,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明确所选品牌,只须承诺在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设备按招标人提供的品牌推荐表进行选择, 按上述推荐品牌综合考虑进行报价。建安工程所使用的主、辅材料采用国内知名品牌,提供所有材料合格证,经双方确认后采购。承诺书盖章后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予以否决,联合体投标的各方都须提供。(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同意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予以否决。)4、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总体要求: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设计,并结合自身综合实力、设计和施工经验、现场及xx环境等,由投标人自主报价。2、投标总价应为招标文件中所有招标范围和相关要求的各项金额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相应物资、设备的采购,过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范围内等所有一切相关费用均在本次报价范围内。3、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费在本次报价范围内。4、三通一平、现场清表、施工围档、民工宿舍等临时设施以及其他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及场地布置的材料和施工费均在本次报价范围内。5、临时场地占用补偿 及矛盾补偿费用、环境保护措施费、赶工措施费用等均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本次报价范围内。6、用于中标人的第三方自检(或监测)和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或监测)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7、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的水、电、药剂费、检测费不包含在承包人范围内。8、设计费要求:本工程设计费拟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的中标设计费总价固定不变:①本工程设计费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设计服务期限内的全部设计工作的体现,由工程总承包人包干使用。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一般性资料搜集、多方案论证、各种报告及图纸、文件整理并按统一格式编写成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后提交发包人,以及本项目各设计阶段的报批、审图、项目验收等所有相关设计及其配套服务由承包人全权负责;②本项目施工图审查费以及今后所涉及的设计论证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③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工作服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并支付相关费用。④本项目为限额设计,若不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开展设计业务,则扣减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扣减的具体数额服从发包人的意见。⑤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许可范围内,本项目设计必须无条件修改、完善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并且不因任何原因增加设计费。⑥设计费包含现状尾水管线迁改、进出水管线及排放口的设计。9、建安工程费报价中包含创建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 地费用和创建“国优”奖项的按质论价费。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单 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缴纳)。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方式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丰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方式 2、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 投标保函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xxxx://00.000.00.000:0000/xxxx) 其他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具体参照执行锡建建市 【2021】26 号文,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为准。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 18261542577。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 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 ||||||||
3.4.3 | 投标担保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 / |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x项目技术标为暗标形式,暗标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所有文字部分均采用 “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文字内容不得出现彩色文字;如有必要,可配以图片辅助说明,对图片内字体大小及色彩不作要求。2.技术标要求提供的 BIM 技术应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软件、图纸细化,对其字体大小及色彩不作要求。以上两条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 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不 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 |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1、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承诺书均需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其它投标文件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2、由于系统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 整个投标文件不超过 150M,单个节点不超过 50M,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尽量控制在此范围之内。若文件大小无法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导致无法上传,则应上传相应情况说明文件,评标时以开标现场 递交的投标备份文件为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08-22 09:30 |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投标文件备份递交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8(观山路 199 号,市民中心 12 号楼 2 楼)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8(观山路 199 号,市民中心 12 号楼 2 楼)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x项目开标不需要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议(则无需递交 “符合性检查资料”)。请各投标人于“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中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并线下递交电子标书 U 盘文件且登记(因疫情防控要求进入交易中心须核验门铃码并且持 48 小时内阴性核酸证明)。其余流程按开标程序进行,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招标代理人)通知(电话、 短信、 qq 等方式 )规定的时间内远程解密(远程解密时间为 60 分钟)。(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按各投标单位系统中预留电话进行联系,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 标人自行承担。) | ||||||
5.2.1 | 开标程序 | 1、招标人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组织开标活动。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由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招标主持人宣读评标办法,宣布开标人、唱标人、 记录 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人员共同对电子标书 U 盘文件进行验封,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对所有投标单位的保证金情况进行查询;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正常缴纳,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及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等,开标现场查询到投标保证金为非正常缴纳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4)各投标人在符合性检查后 60 分钟以内有序完成解密(现场解密或网上在线解密);(5)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当众开标;需要抽取系数的,由招标人代表按评标办法要求进行抽取;(6)先进行第一阶段评审 (即评审方案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待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第二阶段对入围单位进行唱标,公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第二阶段公布)、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8)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9)主持人宣布评标组织评标,开标结束。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本须知第 4.2.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2) 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4.1 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3)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4、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因疫情防控要求进入交易中心须核验门铃码并且持 48 小时内阴性核酸证明,投标人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提前进入开标现场,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备份文件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各投标单位委派人员不得超过 1 人。凡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应在开标室等候,不得随意走动。注:疫情防控以最新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5.2.2 | 解密时间 | 60 分钟 | ||||||
5.4.1 | 评标准备时间 | 评标准备时间:2022-08-22 09:30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1 人,经济、技术专家 8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评委 1 人,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8 人 | ||||||
6.3.1 | 评标时间 | 评标时间:2022-08-22 14:00 |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5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 3%万元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5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项目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综合服务费:中标人需按规定缴纳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费。2、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3、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开标现场投标备份文件需要递交“电子标书一号 U 盘”(应包括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电子标书二号 U 盘”(应包括 BIM 技术应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软件、图纸细化)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两份电子标书 U盘分别密封在两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标书一号 U 盘”“电子标书二号 U 盘”,所有电子标书 U盘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则所有密封档案袋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电子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或者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5、本项目开标时,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开标(不公布报价),然后进行第一阶段评审,待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第二阶段对入围单位进行唱标,设计文件得分带入第二阶段。 6、评标分两阶段进行,首先对方案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部分进行评审,取得分前 5 名(含 5 名)进入下一 轮评审,并列第 5 名的可同时进入,不足 5 名,则全部进入二阶段评审。7、由于系统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整个投标文件不超过 150M,单个节点不超过 50M,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尽量控制在此范围之内。若文件大小无法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导致无法上传,则应上传相应情况说明文件,评标时以开标现场递交的投标备份文件为准。 8、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 ①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或者②短信回复确认, 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9、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份。10、若有以下情况将视为重大偏差,导致本次投标被否决:10.1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1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投标诚信承诺书》的。11、根据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2021]3 号)有关规定: 1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 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文件执行。 2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形的情况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12、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 [2021]3 号)有关规定,施工招标项目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 3 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 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本项目招标人对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设置了推荐厂家品牌,详见品牌表,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推荐厂家品牌选用。13、根据【2018】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14、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正常缴纳,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及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等,开标现场查询到投标保证金为非正常缴纳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15、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 〔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xx管(2016)707)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 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 责。 | ||||||||
10.2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定标方案如下:采用“评定分离”制,按照苏建招办〔2017〕3 号《评定分离操作导则》、xxx字〔2020〕6 号文、锡建规发〔2021〕3 号执行。1.评标委员会推荐 5 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按企业组织机构 代码排列)、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 2.2 定标委员会成员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3 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成员库,报无锡市新吴区招投标监管机构。2.4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 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2.5 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2.6 招标人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2.7 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8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3、定标办法 3.1 招标人在 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进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由公证机构及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3.2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投标人或者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3.3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中的直接票决法方式,即定 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定标候选人择优排序,并依据排序进行打分,排名第一的得 N 分,其次得 N-1 分,依此类推(排名 N 以后的得 0 分。本项目 N 值=5),汇总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得分后,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依此类推,并据此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3.4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3.5 本项目定标因素如下:①投标人全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厂项目业绩,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牵头人所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为准,须提供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②2017 年以来获得类似污水厂项目的国优奖项,如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③方案设计;④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⑤投标报价。定标因素所涉及到的材料一并上传到投标文件中。3.6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联合体牵头人承担业绩(全地埋式、半地埋式污水厂项目业绩)多的投标人优于承担业绩(全地埋式、半地埋式污水厂项目业绩)少的投标人;②2017 年以来获得类似污水厂项目的国优奖项多的投标人优于获得类似污水厂项目的国优奖项少的投标人,如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③方案设计的深化专业程度,设计深度评价高的企业优于设计深度评价低的企业。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只能选一名,被选定的得 1 分,未被选定的得 0 分,得分高者居前。3.7 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3 名(有排序),若存在中标候选人少于 3 名情形时,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并不影响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 日内, 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 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
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
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
(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
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采用两阶段开评标)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工程评标办法前附表见招标公告中的附件:评标办法前附表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制订。
2.1.1 先开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部分。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
的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1.6 评标委员会先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合格(得分 60%以上,具体合格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若干名的(不少于 5 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5 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分及择优数量见本章前附表。
2.1.7 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执行。
2.1.8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开启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后,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进行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2.2.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1 款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2.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3.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4.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4.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2.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
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
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
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投标人须知 30
1 总则 30
1.1 项目概况 30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30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30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30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31
1.6 保密 31
1.7 语言文字 31
1.8 计量单位 31
1.9 踏勘现场 31
1.10 分包 31
1.11 偏离 31
1.12 知识产权 31
1.13 同义词语 31
2 招标文件 32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32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32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2
2.4 最高投标限价 32
3 投标文件 3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3
3.2 投标报价 33
3.3 投标有效期 33
3.4 投标担保 33
3.5 备选投标方案 34
3.6 资格审查资料 34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4
4 投标 34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3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5
5 开标 35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35
5.2 开标程序 35
5.3 特殊情况处理 35
5.4 评标准备(清标) 35
6 评标 35
6.1 评标委员会 35
6.2 评标原则 36
6.3 评标 36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36
7 合同授予 36
7.1 定标方式 36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36
7.3 履约保证金 37
7.4 签订合同 37
8 纪律和监督 37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7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7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7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8
8.5 异议与投诉 38
9 解释权 38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采用两阶段开评标)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1. 评审标准 40
1.1 初步评审标准 40
1.2 详细评审标准 40
2. 评标程序 40
2.1 第一阶段评审 40
2.2 第二阶段评审 41
2.2.1 初步评审 41
2.2.2 详细评审 43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3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4
一、工程概况 51
三、质量标准 53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53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54
六、合同文件构成 54
七、承诺 54
八、订立时间 54
九、订立地点 54
十、合同生效 55
十一、合同份数 5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5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56
1.2 语言文字 59
1.3 法律 59
1.4 标准和规范 60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0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60
1.7 联络 61
1.8 严禁贿赂 61
1.9 化石、文物 62
1.10 知识产权 62
1.11 保密 62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63
1.13 责任限制 63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63
第 2 条 发包人 63
2.1 遵守法律 63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63
2.3 提供基础资料 64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64
2.5 支付合同价款 64
2.6 现场管理配合 65
2.7 其他义务 65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65
3.1 发包人代表 65
3.2 发包人人员 66
3.3 工程师 66
3.4 任命和授权 66
3.5 指示 67
3.6 商定或确定 67
3.7 会议 67
第 4 条 承包人 6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8
4.2 履约担保 68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69
4.4 承包人人员 70
4.5 分包 70
4.6 联合体 71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72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72
4.9 工程质量管理 72
第 5 条 设计 73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73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73
5.3 培训 74
5.4 竣工文件 74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75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75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75
6.1 实施方法 7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76
6.3 样品 77
6.4 质量检查 78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79
6.6 缺陷和修补 80
第 7 条 施工 80
7.1 交通运输 80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1
7.3 现场合作 82
7.4 测量放线 82
7.5 现场劳动用工 82
7.6 安全xx施工 83
7.7 职业健康 84
7.8 环境保护 85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85
7.10 现场安保 86
7.11 工程照管 86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6
8.1 开始工作 86
8.2 竣工日期 87
8.3 项目实施计划 87
8.4 项目进度计划 87
8.5 进度报告 88
8.6 提前预警 88
8.7 工期延误 88
8.8 工期提前 89
8.9 暂停工作 90
8.10 复工 91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
9.2 延误的试验 92
9.3 重新试验 92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2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93
10.1 竣工验收 93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94
10.3 工程的接收 94
10.4 接收证书 94
10.5 竣工退场 95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95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95
11.2 缺陷责任期 95
11.3 缺陷调查 96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97
11.5 承包人出入权 9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97
11.7 保修责任 97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97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98
12.2 延误的试验 98
12.3 重新试验 98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98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99
13.1 发包人变更权 99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9
13.3 变更程序 100
13.4 暂估价 100
13.5 暂列金额 101
13.6 计日工 101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02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02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03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04
14.2 预付款 104
14.3 工程进度款 104
14.4 付款计划表 105
14.5 竣工结算 106
14.6 质量保证金 107
14.7 最终结清 108
第 15 条 违约 109
15.1 发包人违约 109
15.2 承包人违约 109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0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10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0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13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13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13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14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14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14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14
第 18 条 保险 115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15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15
18.3 货物保险 115
18.4 其他保险 115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6
第 19 条 索赔 116
19.1 索赔的提出 116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17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17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17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117
20.1 和解 117
20.2 调解 117
20.3 争议评审 118
20.4 仲裁或诉讼 11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19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20
第 2 条 发包人 122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122
第 4 条 承包人 124
第 5 条 设计 131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132
第 7 条 施工 135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138
第 9 条 竣工试验 139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39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40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140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41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3
第 15 条 违约 148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52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52
第 18 条保险 152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153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155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56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7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59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59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161
附件 7:廉政协议 161
附件 8:安全xx施工协议 164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67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167
2.设计计价原则:详见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13 条、第 14 条。 167
3.施工计价原则:详见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13 条、第 14 条。 167
4.采购计价原则:详见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13 条、第 14 条。 167
5.其他说明:/。 167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169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7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5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176
封面(商务标) 177
投标函 178
投标函附录 17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0
授权委托书 181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18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3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8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85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86
拟再发包计划表 187
拟分包计划表 187
资格审查资料 188
工程业绩资料 188
其他资料 188
封面(经济标) 189
工程总承包报价 190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191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192
封面(技术标 1) 193
设计文件 194
封面(技术标 2) 195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9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无锡凌湖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无锡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 EPC 工程总承 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无锡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吴都路以南、运河西路以西、xxx浜以北。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锡行审投许[2021] 348 号、锡行审投许(2022)97 号。
4. 资金来源: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无锡市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规模 10 x m3/d(本次工程设备安装 10 x m3/d,土建 20 x m3/d 一次建成),总投资约 15.8993 亿元,本次采用地下建设形式;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AAOA+MBR+气浮+消毒;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机械脱水;臭气处理工艺采用生物除臭。主要建设内容与范围:扩建地下污水处理厂 1 座、上部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不限于工艺、结构、建筑、电控、暖通、总图、消防等各专业工程内容以及为本项目生产运营需要所有相关的配套设施及综合管线的建设,地上预留用地内的临时过渡工程;进出水管道、排放口及现状排放管道迁改工程施工不在本工程范围内,进水管以进水闸门井分界,出水管以穿越运河西路西侧转角井为界,具体分界点详见附图一;再生水管线以用地红线为界,厂外部分不在本工程范围内;厂内 10kV 高压配电系统工程;以本工程新建地上 20kV/10kV 总降站内 10kV 出线柜出线开关负载侧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下包含总降站内 10kV 出线柜至分变站电缆,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工程为本次电气工程范围,具体分界点详见附图二。
6.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备案(含竣工验收备案等)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1)工程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审查图纸报批和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及各项验收工作、竣工图编制、BIM 技术应用等。(2)工程施工:扩建地下污水处理厂 1 座、上部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及综合管线、地上预留用地内的临时过渡工程等,包括不限于①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含降水工程)、地下主体工程、砌体抹灰工程、防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等;②工艺管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及自动化仪表工程、地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等;③110kV 总降站、辅助用房、室外道路、厂区综合管网、景观绿化、照明亮化工程、综合楼、贮存间、围墙、门卫及屋面保温、门窗等建筑装饰装修在内的相关配套工程;④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3)本项目建设需要的所有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包括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系统联动调试)、联合试运行等。(4)运营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调试、培训、技术指导及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5) 通过所有相关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 年 09 月 05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2 年 10 月 2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77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日期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
① 基坑围护完成时间:2023 年 01 月 21 日
② 箱体底板浇筑开始时间:2023 年 06 月 21 日
③ 整体结构封顶时间 2024 年 02 月 21 日
④ 通水试运行完成节点:2024 年 06 月 21 日
质量标准:(1)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 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建设按内控出水水质标准日均值 CODcr≤30mg/L、NH3-N≤1.5(3) mg/L、TN≤10mg/L,年均值 TP≤0.2mg/L 设计。臭气处理要求: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其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D1025-2016)表 2 中标准,其厂界浓度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4 二级标准。噪声控制要求:本工程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2)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均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人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确保创建“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 100%验收合格,确保创建“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确保创建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 (4)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均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合格率达到 100%。注:若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质量违约金见合同专用条款 15.2.3 条违约责任。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x合同在 订立。
x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 1 条 一般约定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
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xx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xxx)x:
(0)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
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xx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
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
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
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
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xx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
(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
x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
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
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
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无故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
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
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
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
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
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
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
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x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
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