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商業處
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臺北市商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壹、計畫說明
一、依據
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輔導店家導入新型態商務經營模式,依「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訂定「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目的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施政方針「臺北市後疫情時代產業數位轉型政策白皮書 2.0」行動方案推動智慧零售,擴大數位轉型輔導之規模及效能,協助臺北市店家由實 體經營跨入數位轉型門檻,輔導店家應用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推動其運用數位 科技,提升經營能力。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
(一)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
指由服務提供者提供至少 6 個月以上之伺服器及應用程式,以執行特定運作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存取、記錄、統計、分析或運算等功能)之平台或資訊應用服務等,並包含相關技術服務諮詢與配套教育訓練,可分為下列 5 大類別:
1. 數位行銷:如數位廣告、SEO、社群內容管理操作、行銷媒合/KOL、電子報/EDM 等。
2. 電商支付:如電商/網購平台、行動支付、信用卡/票證、電子發票等。
3. 經營管理:如 CRM 客戶管理系統、ERP 系統、POS 整合系統、進銷存系統、人資管理、生產/物流管理、財會管理等。
4. 雲端服務:如會員/點數系統、客戶互動、線上客服、線上預約、簡訊系統等。
5. 綜合方案:上述各類方案之組合或相互介接者。
(二) 服務提供者:
指提供服務方案,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經本處公告之業者:
1.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且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2. 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3. 具有數位行銷、電商支付、經營管理或雲端服務等服務方案銷售或營運之相關實績。
4. 提供之服務方案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內無執行各級政府機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6. 未因執行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案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已屆滿者。
7. 最近三年內未曾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8.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確定之情事。
9.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三) 臺北市店家(以下簡稱本市店家):
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完成登記,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營利事業。
另本計畫主以街邊店為輔導對象,故針對連鎖型態店家採示範為原則,以同負責人至多申請 3 家店家補助,同品牌(不同負責人)至多申請 10 家店家補助為限。
四、補助內容
(一) 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方案契約之本市店家,每一店家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補助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21 日止,由店家自行申請或其選定服務方案之服務提供者協助店家代為申請。
(三) 補助申請流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店家完成服務方案之簽約、安裝導入與相關技術服務諮詢與配套教育訓練等作業後,由店家自行申請或服務提供者協助店家向執行單位代為申請該補助金額。
(四) 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執行單位得停止受理補助款之申請並公告之。
五、預期效益
(一) 提升受輔導店家平均營收(營業額)成長至少 5%(因本計畫推動所成長營收較去年同期增加金額)。
(二) 其他量化執行成效,如會員數成長率、行銷觸及率或庫存週轉率等。
貳、服務提供者服務方案遴選作業
一、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欲申請公告為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至(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221432 xxxxxxxxxxxx 00 x 0 x),非親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如附件 1)。
(二) 推廣計畫書(如附件 2),至多可申請 3 項服務方案送審。
(三)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 最近 1 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滿 1 年之新創公司可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五)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收執聯。
2.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代之,並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 所申請之服務方案實績至少 1 份,如付費有效客戶之契約或銷售發票影本電子檔。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檢附佐證營運實力或品質之證明文件供審查時參考,如獲獎紀錄或專業認證(如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能量登錄通過證書)等。
二、受理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一)下午 5 時止,各梯次審查收件截止日依本計畫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為準。
三、遴選方式
(一) 資格審查:
執行單位就欲申請成為服務提供者之文件進行審查,各梯次收件時間截止後,若有缺漏或錯誤,申請者應於接獲通知之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該梯次不予受理,須重新申請。
(二) 會議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審查委員召開提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三) 審查重點:
項次 | 審查重點 | 評估方式說明 |
1 | 服務方案適用性 | ‧ 申請內容清楚說明服務方案之規格、性能、穩定性及易用性等。 ‧ 提供合適價格或優惠,鼓勵店家養成使用 習慣。 |
2 | 服務方案推動效益 | ‧ 具體敘明帶動店家營業額成長等效益之推 動作法。 |
3 | 業者服務量能 | ‧ 提供技術服務諮詢與教育訓練,及提出補助期滿後續約優惠方案。 ‧ 代理經銷者可提供原廠授權等證明其具備 技術服務能量。 |
4 | 業者營運穩健度 | ‧ 證明經營財務穩健之財稅相關文件。 ‧ 營運、技術能力或服務方案品質相關證明文件。 |
(四) 遴選結果經主辦單位核定後,將於本計畫網站公告服務提供者名單,並將服務方案上架提供查詢。
(五) 服務提供者依規定須與執行單位簽約(如附件 3),並依合約規範之權利義務提供服務方案。
遴選作業流程 | 說明 |
申請須知公告 提案申請受理 不符合 資格審查 補件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提案審查會議 不予受理 通過 公告名單及上架服務方案 完成簽約 | 申請須知公告: 配合「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發布,於本計畫網站正式公告。 提案繳交: 符合資格者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親送或郵寄應備文件至執行單位。 資格審查: 由執行單位針對資訊服務業者提出之申請書及推廣計畫書等應備文件(申請須知附件)進行資格審查。 審查會議: 由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針對審查重點進行討論與決議,核定服務方案及其服務提供者名單。 入選結果: 於本計畫網站公告名單及上架服務方案,並由執行單位通知服務提供者,由執行單位與其完成簽約。 |
四、執行配額
經遴選通過之服務提供者,執行單位將依據其資本額、員工人數、服務實績等項目,區分為 A、B、C 三種等級,A 級廠商每月至多可服務 50 家店家;B 級廠商每月至多可服務 30 家店家;C 級廠商每月至多可服務 15 家店家,倘服務提供者當月未達其服務上限,則剩餘額度經執行單位回收後,依店家申請時序,重新分配至其他已達額度但仍有店家申請其服務方案之服務提供者。
參、店家申請及經費核撥
一、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店家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文件,由其或其選定服務方案之服務提供者將資料上傳至本計畫網站,申請資料上傳時間依前述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如附件 4)。
(二) 實體營業地址證明資料,如營業現址照片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收執聯等。
二、經費核撥
補助經費分兩期請款,由店家自行或服務提供者代店家提出補助金額之申請,各期請款經執行單位審核同意後,撥付款項且依所撥付年度開立同等金額之扣繳憑單予服務提供者:
(一) 第一期款為服務提供者完成與本市店家簽訂服務方案契約及方案使用教育訓練後 10 個日曆天內,至本計畫網站上傳服務方案契約書影本、教育訓練之證明(教程資料、簽到證明、照片等)、發票正本、店家請款證明(如附件 7)及申請補助總表(如附件 8,店家自行申請者免附)等,並開立請款領據(如附件 5—本市店家適用、附件 6—服務提供者適用)辦理請款。
(二) 第二期款為於服務方案契約期程結束後 20 個日曆天內,至本計畫網站上傳店家使用紀錄、導入成效資料、發票正本、店家請款證明(同附件 7)及申請補助總表(同附件 8)等,並開立請款領據(同附件 5、附件 6)辦理請款。
店家申請、審查及經費核撥作業流程 | 說明 | |
申請及資格審查作業 | 店家或服務提供者代店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於本計畫網站進行申請 不通過 文件缺漏 核 資格審查 補件通知駁 不通過 通過 通過 臺北市店家 核駁名單公告 | 1. 服務提供者與本市店家接洽,由店家自行或服務提供者代其上傳申請文件至本計畫網站,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2. 符合本須知規範者,公告審查通過之店家名單,資格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於 5 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經費核撥作業 | 店家或服務提供者上傳請款文件申請補助款 文件審核 第一期撥款 文件審核 第二期撥款 | 1. 服務提供者完成服務方案教育訓練等作業,由店家或服務提供者上傳服務方案契約書、對店家開立之發票正本、臺北市店家請款證明、請款領據及申請補助總表(店家自行申請者免附),申請第一期補助款。 2. 服務提供者執行服務方案完成並檢附成效追蹤佐證資料及前述 1.表單,申請第二期補助款。 |
肆、注意事項
一、執行單位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對服務提供者之簽約家數及區域限制之
。
二、針對已上架本計畫網站之服務方案,若有內容調整、版本更新、價格變更等所有調整需求,須經由執行單位審核同意。
三、服務提供者既有客戶續購採用服務方案,不得申請補助,如有此情形並完成撥款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服務提供者須開立與補助金額同等金額之扣繳憑單予店家。
五、服務提供者及店家須配合本處或執行單位實地抽查後台使用流量紀錄(system log)或其他查核方式。
六、服務提供者及店家須配合本處或執行單位相關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七、執行單位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調整本須知公告內容。
附件 1、申請書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書
基本資料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
設立登記日期 | 年 | 月 | 日 | 實收資本額 | ||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
營業項目 |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 |||||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請勾選,可複選) | ||||||
公司地址 | □□□ 市 區 里 弄 之 號 | 路/街 段樓 | 巷 | |||
公司官網 | ||||||
代表人 | 姓名 | 職稱 | ||||
姓名 | 職稱 |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 分機 | ||||
手機 | ||||||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 | 申請方案數量 | 共計 項服務方案(請填寫本次申請數量,至多3項) | ||||
(一) 數位行銷 □1.數位廣告 □2.SEO搜尋引擎優化 □4.行銷媒合/KOL □5.電子報/EDM (二) 電商支付 □1.電商/網購平台 □2.行動支付 □4.電子發票 □5.其他 (三) 經營管理 □1.進銷存系統 □2.CRM客戶管理系統 □4.POS整合系統 □5.人資管理 □7.生產/物流管理 □8.其他 (四) 雲端服務 □1.會員/點數系統 □2.客戶互動 □4.線上預約 □5.簡訊系統 (五) 綜合方案 1. 方案名稱: 2. 方案名稱: | □3.社群內容管理操作 □6.其他 □3.信用卡/票證 □3.ERP系統 □6.財會管理 □3.線上客服 □6.其他 |
服務方案適用行業類別: □批發業 □零售業 □餐飲業 □旅宿業 □服務業 □其他 | |
預計簽約之臺北市店家數: 家 | |
智 慧 授財 權產 同權 意聲 事明 項及 | 一、本公司同意經臺北市商業處公告為「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之服務提供者後,不限地域、時間及方式將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所有圖表、文字、影、音、像以及其他因執行服務方案所產生的創意與構想等相關資料之智慧財產權無償非專屬授權予臺北市商業處。 二、本公司保證所提服務方案內容為本公司自行開發或代理經銷,且為執行服務方案所有圖表、文字、影、音、像、軟體、硬體或其他器材等以及其他因執行服務方案所產生的創意與構想等相關內容,皆為本公司自行創作或已取得著作、商標、專利權人之授權有合法之使用權利,無抄襲、模仿或剽竊等侵害他人權利或 著作、商標、專利權之不法情事。 |
聲明事項 | 茲聲明本公司參與「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作業及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最近 3 年內無執行各級政府機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本公司無因執行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案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已屆滿之情事。 三、本公司最近 3 年內無曾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四、本公司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確定之情事。 五、本公司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六、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方案內容與說明無不實或涉及抄襲、違法之情事。 七、本公司自願受本須知之拘束,另將充分告知使用服務方案之店家,本須知相關權利義務。 八、本公司同意提供本公司與店家契約期間,店家持續使用之去識別化後相關數據資料予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進行分析及利用。 九、本公司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應負責 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
□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上述聲明事項,如有不實經發現者,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追回已撥付之款項、將服務方案下架,並將其自公告名單中移除。另本公司願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
公司名稱:
代表(負責)人:
(請蓋公司印鑑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推廣計畫書
臺北市商業處
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
推廣計畫書
OOOOOOOO 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目 錄
頁次
壹、公司簡介.....................................................
一、公司背景與營運項目.......................................
二、服務方案營運實績.........................................
貳、服務方案說明.........................................
一、服務方案.................................................
(一) 服務對象及其區域.......................................
(二) 服務內容及價格.........................................
(三) 合作業者(無者免填).....................................
(四) 推動作法...............................................
二、提供教育訓練方式.........................................
三、續約優惠措施說明.........................................
壹、公司簡介
一、公司背景與營運項目
二、服務方案營運實績
(說明現有服務區域、服務項目、客戶行業別、區域分布及家數等概況及客群輪廓)
貳、服務方案說明一、服務方案
(一) 服務對象
(說明服務方案服務區域及服務店家類型)
(二) 服務內容及價格(以組合方式提供者應予以說明)
1. 服務方案之服務內容說明
服務方案內容說明表
服務方案名稱 | 服務內容說明(請勾選,可複選) | 費用 |
□1.數位行銷 | □ 1. 數位廣告:協助店家規劃數位廣告與投放、廣告效益分析等。 □ 2. SEO搜尋引擎優化:協助代操SEO關鍵字行銷與成效分析。 □ 3. 社群內容管理操作:協助規劃社群經營策略、文案內容設計、圖片編輯及小編服務等。 □ 4. 行銷媒合/KOL:媒合網紅、部落客及網路聲量操作等。 □ 5. 電子報/EDM:協助電子報設計發刊、發送名單等。 □ 6. 其他: | |
□2.電商支付 | □ 1. 電商/網購平台:協助上架電商、上架網購平台、協助店家線上開店等。 □ 2. 行動支付:協助導入行動支付、電子支付、線上刷卡、金流結算與相關軟硬體等。 □ 3. 信用卡/票證:協助導入電子票證、信用卡結單、金流結算與相關軟硬體等。 □ 4. 電子發票:協助導入電子發票與相關軟硬體。 □ 5. 其他: | |
□3.經營管理 | □ 1. 進銷存系統: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2. CRM客戶管理系統: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3. ERP系統: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4. POS整合系統: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5. 人資管理: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6. 財會管理: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7. 生產/物流管理:協助店家開啟帳號並啟用。 □ 8. 其他: |
□4.雲端服務 | □ 1. 會員/點數系統:協助店家建置與啟用會員/點數系統。 □ 2. 客戶互動:協助店家建置與啟用客戶互動服務。 □ 3. 線上客服:協助店家建置與啟用線上客服服務。 □ 4. 線上預約:協助店家建置與啟用線上預約服務。 □ 5. 簡訊系統:協助店家建置與啟用簡訊系統服務。 □ 6. 其他: | |
□5.綜合方案 | 服務方案名稱: |
2. 以組合方式提供者,請說明服務內容及計價方式
(不限一種方案組合,可自行複製增列,並以英文大寫字母依序標明方案組合,可跨業及跨域合作,並提出組合服務方式)
服務方案之組合方式說明表
方案組合 | 涵括之服務方案 | 費用 | 備註 |
A | □ 1. 數位行銷,如數位廣告、SEO、社群行銷、 KOL電子報/EDM等。 □ 2. 電商支付,如電商/網購平台、行動支付、電子票證、電子發票等。 □ 3. 經營管理,如CRM客戶管理系統、ERP系統、 POS整合系統、進銷存系統、人資管理、生產/物流管理、財會管理等。 □ 4. 雲端服務,如會員/點數系統、客戶互動、線上客服、線上預約、簡訊系統等 |
(三) 合作業者
(服務內容涉及跨業及跨域合作者,請說明合作業者及服務區域、服務項目、客戶行業別、區域分布及家數等概況)
(四) 推動作法
(說明服務方案之推動方式、提供優惠及預計帶動店家營業額成長及其他效益等項目)
二、提供教育訓練方式
(說明如何協助方案導入之諮詢服務、教育訓練方式)
三、續約優惠措施說明
(說明是否提供續約相關優惠方案)
附件 3、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契約書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暨
OOOOO公司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契約書
契約編號:
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簡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為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合作事宜,特立本契約,並同意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雙方合意
一、甲方受臺北市商業處委託,執行「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乙方特此同意依「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甲方與臺北市商業處簽訂之計畫契約書(以下簡稱母約)、本契約約定及本須知附件1之申請書,與甲方進行合作,對於申請服務方案補助之臺北市店家(以下稱受補助店家)提供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本合作」)。
二、若前項之要點、本須知或母約變動時,雙方同意依最新之要點、本須知或母約修正本契約之相關條款。
第二條:合作內容
一、乙方於本合作中所提供之服務方案,係指以下任一服務方案及其組合:
(一) 數位行銷:如數位廣告、SEO、社群內容管理操作、行銷媒合/KOL、電子報/EDM等。
(二) 電商支付:如電商/網購平台、行動支付、信用卡/票證、電子發票等。
(三) 經營管理:如CRM客戶管理系統、ERP系統、POS整合系統、進銷存系統、人資管理、生產/物流管理、財會管理等。
(四) 雲端服務:如會員/點數系統、客戶互動、線上客服、線上預約、簡訊系統等。系統、客戶互動、線上客服、線上預約、簡訊系統等。
(五) 綜合方案:由乙方整理服務方案組合,提供臺北市店家選擇執行。
二、本合作之內容詳如本須知附件2之「推廣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三、乙方受公告成為合格之服務提供者後,與乙方簽約之受補助店家始具本須知代請補助款資格。
四、乙方服務店家時應注意區域xx,避免服務對象集中於特定區域。
五、甲方將依計畫書內容,核定乙方得簽約之受補助店家數,乙方
並應自核定日起算一個月內,代店家上傳店家申請書(附件4)至計畫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完成申請程序。如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受補助店家資料上傳,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有權調整已核定家數,乙方不得向甲方、臺北市商業處、受補助店家及其他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為損害賠償及其他任何請求。
六、乙方完成第五款之規定事項,欲再申請新增服務之臺北市店家家數,甲方將依據前階段實際成效核定;如乙方另有方案變動,需另重新申請。
七、乙方可請款之補助費用,以乙方實際執行及請款申請核准之家數為準。
八、為增進受補助店家營運管理效能、拓展行銷通路,乙方同意提供店家優惠續約方案,優惠續約方案詳如本須知附件2。
第三條:本合作之期間
x合作之期間自乙方受核定公告成為服務提供者之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第四條:禁止轉包、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中應履行之全部或一部分,轉包或分包他人代為履行;違反此項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進度報告
一、乙方應依要點、本須知、本契約及計畫書之約定,進行本合作。二、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就本合作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書面或電子資料,口頭報告之時間、內容及相關資料之內容應足以
使甲方確實瞭解本合作之進度。口頭報告之地點由甲方決定;甲方並得隨時指派人員至乙方瞭解乙方執行本合作之情形,乙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三、乙方協助受補助店家完成服務方案申請同時,應檢附相關書面、電子資料予甲方。
第六條:補助費用
一、每家受補助店家之補助費用,以乙方與其簽訂之服務方案契約價金為準,並以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為上限。
二、乙方應於各期備妥第七條所列之資料後,代受補助店家向甲方申請補助費用。
三、乙方瞭解每家受補助店家僅得受要點補助一次,乙方有義務查證並避免店家重複申請補助。
第七條:補助費用申請文件
乙方與受補助店家簽訂服務方案契約,契約期間須至少六個月以上,並完成上線及教育訓練等作業,使受補助店家可使用服務方案後,以電子方式上傳下列資料(下稱申請文件)至計畫網站:
一、第一期款:
(一) 受補助店家與乙方雙方簽名或蓋章之服務方案契約書影本。
(二) 教育訓練之證明(教程資料、簽到證明、照片等)。
(三) 乙方對臺北市店家之發票正本。
(四) 請款領據(附件6)。
(五) 臺北市店家請款證明(附件7)。
(六) 申請補助總表(附件8)。二、第二期款:
(一) 店家使用紀錄。
(二) 導入成效資料。
(三) 乙方對臺北市店家之發票正本。
(四) 請款領據(附件6)。
(五) 臺北市店家請款證明(附件7)。
(六) 申請補助總表(附件8)。
第八條:請款辦法
一、甲方將依乙方代為申請補助時間依序審查,經甲方核定補助之店家,將通知乙方辦理請款事宜,乙方於接獲甲方請款通知後,應檢附第七條各期請款文件,向甲方辦理請款。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依乙方補正時間,重新依序審查;逾期未補正或有其他審查不通過者,駁回申請。
二、補助費用係由臺北市商業處核定預算所支應,故乙方同意,若該核定預算無法支應本契約補助費用、補助費用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甲方得停止受理補助費用之申請及核發,如有前述情形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臺北市商業處、受補助店家及其他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為損害賠償及其他任何請求。
三、乙方承接甲方委託執行「補助款作業」事項者,須於每年年終將發放予受補助店家當年度實際支付之補助金額(無須預扣稅)向所轄之稅捐單位申報該所得(列屬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並印發扣繳憑單。另於112年5月31日前由甲方開立扣繳憑單予乙方。乙方如未履行前述扣繳義務,致使甲方受有行政罰則時,乙方應負擔相關之賠償義務。
四、乙方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提供服務方案,或受補助店家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使用服務方案,致服務方案未持續使用滿三個月者,乙方應將未滿期間之補助款應主動繳回甲方。如乙方未予繳回時,甲方得依法追償,且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向甲方或臺北市商業處主張任何權利或為損害賠償及其他任何請求。
第九條:智慧財產
一、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既有之技術及權利(下稱既有智權)各歸其原所有人。
二、獨立於雙方既有智權外,本合作有關之技術、資料、文件等及其所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下統稱「本合作成果」)歸甲方所有;相關之著作並以甲方為著作人,乙方不得將其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甲方若須將本合作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時,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三、乙方應簽立並遵守附件1之「智慧財產權聲明」相關約定。
四、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甲方之員工及甲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簡稱、照片、商標或標章。乙方違反本項約定時,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xx萬元整。乙方應負責要求其員工遵守本項之約定。乙方之員工違反本項約定者,視為乙方違反本項約定。
第十條:擔保責任及配合義務
一、乙方擔保本契約各項申請文件均為真實。
二、甲方進行相關查核時,乙方擔保乙方及受補助店家均積極配合。三、乙方執行本合作如有侵害受補助店家或第三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甲方或臺北市商業處涉
訟,或應對受補助店家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賠償甲方及臺北市商業處因此所受之損害以及訴訟衍生之相關費用。
四、關於本合作之執行,乙方若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受補助店家或個人資料之行為者,其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相關法律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或臺北市商業處無涉。
五、乙方同意提供其與受補助店家契約關係仍繼續存續及服務方案仍持續使用之相關數據資料予臺北市商業處及甲方,並同意臺北市商業處及甲方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乙方如與受補助店家完成續約時,乙方同意提供續約後之數據資料予臺北市商業處及甲方分析及利用,且乙方有義務使受補助店家同意該分析及利用。
第十一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合作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並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 engineer、reverse assemble 或de-compile)、洩漏或交付「機密資料」予任何第三人。
二、乙方僅得將「機密資料」揭露予其內部於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必要知悉(need-to-know)之人員,並應負責要求前述人員遵守本條之約定。若前述人員違反前項約定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
三、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立即將本合作有關之所有文件資料及機密資料交付甲方。
第十二條:權義轉讓
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三條: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聯絡人: 姓名: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地址:
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地址:
任一方之聯絡人或其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之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於該通知送達他方前,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十四條:生效日期
一、本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生效。
二、本契約第九、十、十一、十二條及其他依性質仍應存續之條款,不因本契約第三條所載合作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五條: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將乙方自公告之
「服務提供者」名單中移除。如可歸責於乙方,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及臺北市商業處因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損害。甲方及臺北市商業處無賠償或補償乙方之義務:
(一) 乙方或受補助店家未配合臺北市商業處或甲方之查核。
(二) 申請文件或乙方提供之文件內容不實。
(三) 本合作之執行情形與要點、本須知、申請文件、本契約或其 附件不符。
(四) 乙方或受補助店家事後經查證不符要點及本須知所訂之資格。
(五) 違反本契約規定。
(六) 有其他違法相關法令之情事。
二、乙方重整、解散、合併、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停業、歇業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上開情事之虞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契約修改
一、臺北市商業處如對乙方簽約之店家家數或服務區域限制者,乙方有義務配合修改本契約,且無向甲方或臺北市商業處主
張任何權利或為損害賠償及其他任何請求。
二、甲方如調整本合作之工作項目、期間與金額,甲方得協商乙方調整變更,乙方不得拒絕之。
三、乙方如就附件 2 推廣計畫書之服務方案有更新需求時,應經甲方同意且雙方簽訂修約協議書後予以施行。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無法按時履約者,該方不負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責任。
第十八條:一部無效
x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合意管轄
因執行本契約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條文名稱
x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第二十一條:完整合意
x契約之本文、附件及要點、本須知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附件、要點及本須知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第二十二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文件包括要點、本須知、契約、契約附件及上述各類文件之變更及補充。
二、要點、本須知及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依要點及本須知優於契約,契約優於契約附件之原則處理。但經甲方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三、要點、本須知及各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第二十三條: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參份、副本參份,分由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另正本壹份送臺北市商業處備查。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負 責 人:董事長 xxx
地 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9號2樓統一編號:04208592
乙方:
代 表 人:
職 稱: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店家申請書
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店家申請書
公司/商業/營業 (稅籍)登記名稱 | 店家名稱 | ||||
核准設立日期 | 統一編號 | ||||
登記地址 | □□□ 市 區 x 路/街 段 巷弄 之 號 樓 | ||||
稅籍登記地址 | □同登記地址 □與登記地址不同者,請於下方填寫: □□□ 市 區 x 路/街 段 巷弄 之 號 樓 | ||||
營業地址 | □同登記地址 □與登記地址不同者,請於下方填寫: □□□ 市 區 x 路/街 段 巷弄 之 號 樓 | ||||
代表(負責)人 | 姓名 | 連絡電話 | |||
聯絡人 | 姓名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 ) 分機 | ||||
手機 | |||||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 | 方案名稱 | ||||
方案費用 | 新臺幣 元 | ||||
服務提供者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
服務人員 | 聯絡電話 | ||||
聲明事項 | 一、服務提供者已充分告知本店家「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下相關權利義務。 二、本店家確與服務提供者完成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之簽約、設置導入及教育訓練等作業,原則由本店家自行申請補助,為利作業簡便,亦同意可由服務提供者代本店家依本須知之規範, 向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
三、本店家確實使用依臺北市商業處核定公告之服務方案,且僅受本須知補助 1 次,無重複受領補助之情形。 四、本店家倘為申請方案之服務提供者既有客戶,導入之服務方案確為新購使用項目。 五、本店家所有申請資料屬實,並同意配合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於輔導期間進行之查核。 六、本店家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完成登記,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營利事業。 七、本店家同意由服務提供者提出契約期間,本店家持續使用之去識別化後相關數據資料予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進行分析及利用。 八、本店家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等因訴訟衍生之 一切費用。 | |
□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上述聲明事項,如有不實經發現者,臺北市商業處或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申請店家於本計畫網站點選同意送出申請,即為同意本聲明事項) |
店家請款領據
茲收到本店家請領「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之補助款:
一、第 次請領,總計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整。二、由服務提供者(公司名稱): 提供(服務方案名稱):
此致
臺北市商業處
立據人(公司名稱):(申請店家)代表人:
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服務提供者匯款帳戶:(請附存摺影本)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帳號:
(請蓋公司印鑑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款領據
茲收到本公司代臺北市店家請領「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之補助款:
一、第 次請領,共計 家臺北市店家。
二、總計新臺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此致
臺北市商業處
立據人(公司名稱):(服務提供者)代表人:
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匯款帳戶:(請附存摺影本)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帳號:
(請蓋公司印鑑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北市店家請款證明
茲證明本店家參與臺北市商業處之「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輔導計畫-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由服務提供者(公司名稱):
提供(方案名稱): 導入使用,已於各執行期間完成工作事項,同意該服務提供者提供請款文件,以利申請補助款款項。
□第一期款:檢附本店家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之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教育訓練完成之證明。
□第二期款:執行完成並檢附成效追蹤佐證資料。此致
臺北市商業處
店家名稱:代表人: 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請蓋公司印鑑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8、申請補助總表
(服務提供者)代店家申請補助金額總表—第 次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號 | 店家名稱 | 統一編號 |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備註 |
合計 | ||||||
填表人:(簽章) | 主辦會計:(簽章) |
(請蓋公司印鑑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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