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法例第一部以公眾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的形式成立的盧森堡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香港投資者補充文件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
年 月
(根據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法例第一部以公眾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的形式成立的盧森堡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2021 年 6 月
投資者重要資料
重要提示 – 閣下如對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本公司」)的說明書(「說明書」)、本香港投資者補充文件或隨附財務報告的內容有疑問,應諮詢閣下的獨立專業財務顧問。
本補充文件載有向香港投資者提供的額外資料並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且必須與說明書一起閱讀
(本文件與說明書合稱「香港發售文件」)。除非附有本公司最近期經審核年報及中期報告(如於年報後已刊發),否則不可派發香港發售文件。
董事為對香港發售文件所載資料負責之人士。董事對香港說明文件所載資料之準確性負全責,並在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致使任何xx有所誤導的任何其他實。然而,派發香港發售文件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股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有關香港發售文件所載資料於有關日期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xx。香港發售文件可能不時更新。有意申購股份之人士應向香港代表查詢香港發售文件有否任何變更或有否刊發較新的發售文件。
投資者須注意,除香港發售文件及本文件所述文件所載外,任何人士不得提供關於本公司的任何資料或作出任何xx,任何人士並非按香港發售文件所刊載的聲明或xx或按與香港發售文件不一致的資料及xx而進行任何認購,投資者須自行承擔一切風險。
在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屬不合法的司法管轄區,或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的人士不符合資格於該司法管轄區如此行事,或向任何人士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屬不合法時,香港發售文件並不構成任何人士於有關司法管轄區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
香港公開發售
只有本公司及下文所列子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並可向香港公眾人士 發售。證監會的認可並不等如對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產品的商業利幣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產品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證監會對
於本公司的財務實力、香港發售文件所作出的聲明或表達的意見的準確性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警告:就說明書所載的子基金來說,只有本基金及以下子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並可向xxxxxxxx:
- xxxxxxxxxx—xxxx收益基金
- 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中國高收益私募策略債券基金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中國綠色債券基金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中國 A 股人工智能多因子基金
謹請注意,說明書是一份全球銷售文件,因此亦載有以下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的資料: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全方位中國人工智能多因子基金
概不可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上述未經認可的子基金。證監會僅就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認可刊發基金章程。中介人應注意此項限制。概不可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上述未經認可的子基金。證監會僅就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認可刊發基金章程。中介人應注意此項限制。
只要本公司及根據本補充文件發售的子基金仍然獲證監會認可,香港投資者應注意以下有關向香 港公眾人士發售本公司股份的特定披露,倘與說明書所載xx不一致,將以該等披露取代及作準。
(a) 說明書的以下披露無須理會及不予應用:
a. 說明書「重要資料」一節的「說明書-章程細則-申請表格」分節中,以下文字:
「說明書僅提供資料,不擬作為任何投資決定或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要約的基礎。接納本說明書及本公司或其發起人向投資者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時,接收人士同意 該等資料是保密的。說明書及與本公司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所包括的資料不得提 供予與本說明書所提供的投資的任何決定並無直接關係的人(專業顧問或服務提供 者除外)。接收人士及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均不得將該等資料用於評估在本公 司投資的可能性以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泄露予任何其他方。接收人士 及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知悉,未經本公司或其發起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複印、複製或向其他人分發本說明書。」
b. 說明書「重要資料」一節的「銷售及轉讓限制」分節下標題為「香港」一段
(b) 香港發售文件將予翻譯並以英文及中文本提供,香港發售文件的中文本將與英文本具有相等地位。
說明書的「典型投資者概述」部分所載資料僅供參考。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考慮本 身的特定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身的風險承受水平、財務情況及投資目標。若投資者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代表銀行或其他財務顧問。
香港發售文件及本公司最近期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如有)可向下列香港代表索取:
香港代表
xxxxxxxx(xx)有限公司xx
xxxxx 0 x
xxxxxxxx 00 x 0000 x
xx: x000 00000000
電郵:XXX_XXXXXX_XX@xxxxxx.xxx.xx
查詢及投訴
投資者如對任何本公司有任何查詢或投訴,可與香港代表辦事處或致電x000 00000000 聯絡。
目錄
2. 本公司一般資料 Error! Bookmark not defined.
1. 詞彙
除本補充文件另有界定外,說明書界定的詞彙與本補充文件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A 股」指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及可供國內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的證券。
「低於投資級」指獲 BB+或以下評級(標準普爾或同等國際機構(不包括中國內地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或如未經評級,則為投資經理釐定為具備相若質素。於作出釐定時及作為其信貸分析 一部分,投資經理亦納入定性及定量評估。
「中國」、「中國內地」或「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補充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CE 類股份」指其名稱包含「RE」的類別股份。
「關連人士」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 20%或以上普通股股本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該公司 20%或以上總投票權之任何人士或公司;
(b) 符合上文(a)項列出的一項或兩項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
(c) 該公司所屬集團的任何成員;或
(d) 該公司的或其在上文(a)、(b)或(c)項定義的任何關連人士之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
「交易申請」指認購、轉換及╱或贖回本公司股份的申請,視文義而定。
「交易日」指香港銀行開放進行日常業務的任何日子,惟若由於惡劣天氣情況,致令銀行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不當作交易日,除非董事另有決定,則作別論。
「交易截止時間」就申請認購、贖回或轉換任何子基金的股份而言,指交易日下午 5 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
「存管處」指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盧森堡分行(前稱為 HSBC France 盧森堡分行)。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代表」指中國平安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本公司不時委任的任何香港代表繼任人。
「投資級別」指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授予的投資級別評級(即x迪的 Baa3 或更高評級或標準普爾的 BBB-或更高評級或惠譽的 BBB-或更高評級或相等國際評級機構(不包括中國內地信用評級機構))。作為其信貸分析一部分,投資經理亦納入定性及定量評估。
「S 規例」就美國及美國以外發行人在美國境外進行發售豁免遵守 1933 年證券法(經修訂)第 5
條登記規定。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繼任機構。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滬港通及深港通。
「子基金」指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並可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的本公司子基金,載列於本補充文件「投資者重要資料」一節。
2. 本公司一般資料
除香港代表外,本公司其他服務提供商的詳情載於說明書。
2.1 本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董事
x公司的董事載於說明書「名錄」一節。董事的登記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xxx
xxxxx 00 x 0000 x。
管理公司的董事載於說明書「名錄」一節。其董事的登記地址為 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3, rue Xxxx Xxxxx, L-235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2.2 香港代表
香港代表為中國平安資產管理(xx)xxxx,xxxx公司,註冊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xxxxxxxx 00 x 0000 x。香港代表已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據此香港代表獲委任擔任本公司的代表,並獲授權接收來自在香港的人士的交易申請。
2.3 存管處
存管處的詳情載於說明書「17. 存管處」一節。按存管協議所載,於向分託管人轉授其職責時,存管處 (i) 在挑選及委任分託管人時須盡合理的謹慎、技巧與勤勉,(ii)須對獲其轉授職責的任何分託管人以及分託管人有關獲授職責事宜的安排,進行定期檢討及持
續監察及(iii)於進行上述檢討及監察時繼續盡合理的謹慎、技巧與勤勉,以確認分託管人繼續在履行其責任時持續勝任。
3. 子基金概覽
3.1 投資目標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資產將按照子基金附錄所載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作出投資。
各子基金的投資須受說明書「附錄 1 一般投資限制」所載一般投資限制,以及相關子基金附錄所載特定投資限制規限。連同相關附錄所載各子基金的特定投資目標及政策,進一步澄清資料於下文披露。
3.1.1 新興市場收益基金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債務證券,按滾動 12 個月計獲取最高總回報,而波幅的目標水平以不同的固定收益資產市況為依據。子基金致力獲得投資收入的絕對回報及長期資本升值。
投資策略
子基金最少將其淨資產的 60%投資於由新興市場國家(即MSCI ACWI 及前沿市場指數
(MXWDFM 指數)中所列的國家)政府、政府機構及╱或其註冊辦事處在或位於新興市場國家或於新興市場國家進行大部分業務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債務證券、可換股工具。
子基金最多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100%投資於收購時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
雖然子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期限並無限制(即子基金可投資於永續證券),子基金可能投資的該等固定收益證券的存續期一般為 2 至 5 年,而浮息證券的存續期將為 1 年內。
子基金的投資將僅會以硬貨幣(即一個被視為政治及經濟穩定的國家所發行的貨幣,例如美元、任何七國集團國家貨幣(例如歐元、英鎊、澳元))及╱或新興市場國家當地貨幣計值。除此限制外,固定收益及浮息證券的計值貨幣並無其他限制。
子基金可將其淨資產的 20%以下投資於具有虧損吸收功能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應急可換股證券及高級非優先債務。該等工具或會於發生觸發事件時應急減值或應急轉換為普通股。
於子基金的投資策略規限下,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20%以下投資於購買時具備投資級別的資產抵押證券(包括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及抵押債務證券的資產池)及按揭抵押證券。子基金亦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20%以下投資於購買時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的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
於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子基金可以流動資產形式於信貸機構持有其全部或大部分淨資產,如貨幣市場工具及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的定期存款。該等流動資產的計值貨幣並無任何限制。
子基金目前無意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
3.1.2 中國高收益私募策略債券基金
投資目標
子基金致力透過主要投資於主權、主權機構及/或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的公司發行的高收益證券以獲得投資收入的絕對回報及長期資本升值。
投資策略
子基金最少將其淨資產的 70%投資於由中國內地主權及/或主權機構或主要業務在中 國內地的公司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其中包括)債券、可換股債券、高收益企業債券、企業債務及參與貸款的票據)。子基金最多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100%投資於收購時為低 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子基金可投資於透過私人配售發行的證券,作為其主要投資策 略的一部分,詳情載於下文「私募策略」的解釋。子基金亦可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 行間債券市場(CIBM)的債務證券。該等債務證券包括城投債,城投債為地方政府融 資平台所發行的債務工具,並於中國交易所債券市場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
雖然子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期限並無限制(即子基金可投資於永續證券),子基金可能投資的該等固定收益證券的存續期一般為 3 至 6 年。
「私募策略」指金融機構及/或公司以私人配售方式向特定組別投資者發行的借貸工具、可轉讓證券、債券。然而,該等工具可由金融機構於公眾和二級市場及/或公司在場外
進行交易。該等工具的例子之一乃根據 S 規例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該債券可轉換為納斯達克上市的美國預託證券。
子基金預期將進行證券借貸、場外出售及回購及╱或反向回購交易,總值最多達其淨資產的 30%。
子基金可將其淨資產的 20%以下投資於具有虧損吸收功能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應急可換股證券及高級非優先債務。該等工具或會於發生觸發事件時應急減值或應急轉換為普通股。
於子基金的投資策略規限下,子基金可將其淨資產的 20%以下投資於購買時評級為投資級別的資產抵押證券(包括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及抵押債務證券的資產池)及按揭抵押證券。子基金亦可能將其資產淨值的 20%以下投資於購買時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的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
於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子基金可以流動資產形式於信貸機構持有其全部或大部分淨資產值,如貨幣市場工具及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的定期存款。該等流動資產的計值貨幣並無任何限制。
3.1.3 中國綠色債券基金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獲得投資收入的絕對回報及長期資本升值,主要投資於中國及其他新興市場發行人所發行與國際標準(即遵從國際信貸市場協會綠色債券原則的債券)一致的綠色債券,旨在促進綠色融資推進新興市場環境友善投資及社會認知。
投資策略
子基金至少將 70%的淨資產投資於綠色固定收益工具,此等工具主要由大中華地區的發行人(包括主權、半主權、超國家、金融機構及公司)發行,包括通過債券通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及╱或通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在中國內地投資。此類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城投債,即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並於xxxxxxxxxxxxxxxxx交易的債務工具。子基金通過 RQFII 於中國內地證券的投資將不會多於其淨資產的 60%。
綠色固定收益工具是該等遵從國際信貸市場協會綠色債券原則的工具。此包括該等獲(i)氣候債券倡議(CBI)根據氣候債券分類法;及╱或(ii)任何同等的綠色分類標準定義為
「合資格綠色」,該標準採用深入的評估方法,與綠色債券原則一致,並考慮到與國際綠色標準一致的行業特定標準及持續的獨立評估。界定為「合資格綠色」的工具是該等符合(i)氣候債券分類法,該分類法確定實現低碳經濟所需的資產及項目,並提供符合對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項下的《巴黎協定》(「巴黎協定」)規定的全球升溫 2 度目標的溫室氣體排放篩選標準;或(ii)上述的同等綠色分類標準。
綠色債券原則是由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佈的自願性程序指南,建議通過明確 綠色債券的發行方式,提高透明度及披露,促進綠色債券市場的誠信發展。綠色債券原 則有以下四個核心成分:(i)所得款項的使用;(ii)項目評估及選擇的過程;(iii)所得款項 管理;及(iv)報告。為了與綠色債券原則的四個核心成分保持一致,綠色債券的發行人 須:(i)表明所得款項將用於資助「綠色」╱氣候項目;(ii)有程序根據合理的方法及明確 的標準確定合格的項目;(iii)將得款項分配予確定的項目,而非其他一般的開支╱投資; (iv)至少每年報告所得款項的使用狀況、項目的狀況及實際的環境影響。
作為其投資過程,投資經理將首先確定可投資的綠色固定收益範圍,為此,投資經理將主要考慮氣候債券倡議的固定收益工具清單--分為「合資格綠色」、「待定」及「排除」。只有標示為 「合資格綠色」及「待定」的工具方會獲投資經理視為可投資的綠色固定收益範圍的一部分。標記為「待定」的工具將獲投資經理考慮,倘其初步評估表明該工具符合氣候債券分類法的要求,根據投資經理的研究及任何第二意見。將考慮由其他知名的服務供應商(如 Sustainalytics、XXXXXX、Xxxxx Xxxxx、畢馬威、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及x迪)所提供有關投資經理應否考慮有關固定收益工具並符合綠色債券原則的第二意見(如有)。
一旦可投資的綠色固定收益範圍已確定,投資經理的證券選擇及投資決策將基於自下而上的信貸分析、信貸風險、資產配置考慮因素以及其他考慮因素,例如在追求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時分散風險。
任何不符合氣候債券倡議制定的標準及╱或任何同等綠色分類標準的自我聲明的綠色債券可能不包括在子基金的可投資範圍之內。除此之外,對於子基金投資的證券,並無其他排除政策。
任何不符合氣候債券倡議制定的標準及╱或任何同等綠色分類標準的自我聲稱的綠色債券不可包括在子基金的可投資範圍之內。除此之外,對於子基金投資的證券,並無其他排除政策。
子基金可將其最多 40%的淨資產投資於在收購時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旨在實現子基金整體平均評級為 BBB-或以上(由標準普爾或同等國際機構評定,不包括中國內地信用評級機構)。
子基金可進行證券借貸、場外出售及回購及╱或反向回購交易,總額不超過其淨資產的
40%。
子基金可將其淨資產的 20%以下投資於具有虧損吸收功能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應急可換股證券及高級非優先債務。該等工具或會於發生觸發事件時應急減值或應急轉換為普通股。
於本文所載的投資策略規限下,子基金可將其淨資產的 20%以下投資於購買時評級為投資級別的資產抵押證券(包括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及抵押債務證券的資產池)及按揭抵押證券。子基金亦可能將其資產淨值的 20%以下投資於購買時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的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
於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子基金可於信貸機構持有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淨值,如貨幣市場工具及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的定期存款。該等流動資產的計值貨幣並無任何限制。
3.1.4 中國 A 股人工智能多因子基金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達致高於其基準滬深 300 總回報指數的穩定超額回報。滬深 300 總回報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為列入 ESMA 根據基準規例第 32 條設立及備存的管理人及基準名冊的認可基準管理人。
投資策略
子基金最少將其淨資產的 70%透過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主要投資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發行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A 股(「中國 A 股」)。子基金最多可將其 50%淨資產投資於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中國 A 股。子基金可將少於 10%的淨資產投資於追蹤滬深 300 總回報指數表現的 ETF。
子基金採用多因子模型構建充分多元化的中國 A 股股票組合,以及(在有限程度上)
ETF(受上文所載 10%淨資產限額規限)、現金、貨幣市場工具及定期存款。採用先進
的人工智能(AI)技術(i)從匯集的原始財務數據得出因子,該等數據包括基本面數據
(例如市盈率、每股盈利及股本回報)及交易數據(例如價格、交易量、波幅及動量)﹔及(ii)計算個別證券的阿爾法(alpha)分數,讓投資經理可優化子基金的投資組合
(即在相關限制(例如多元化規定)下將投資組合內股票的阿爾法分數加權總額最大化)。優化參數的選擇及後續的組合構建由投資經理的組合管理團隊成員進行。
子基金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包括:
(i) 套索回歸(Lasso Regression),為傳統回歸的高級版本,透過移除不必要變數提高預測準確度﹔
(ii) 梯度提升(Gradient Boosting),以决策樹形式提供預測模型的技術﹔及
(iii) 深度神經網絡(Deep Neural Network),模仿人類大腦神經行為的機器學習方法
個別證券的阿爾法分數代表該股票經剔除市場風後的經風險調整回報。投資經理旨在將子基金投資組合內股票的阿爾法分數加權平均總額最大化,以達致其獲得高於滬深 300總回報指數的穩定超額回報的投資目標。
現金、現金等值工具及貨幣市場工具總值不得超過淨資產 25%。子基金目前無意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
基礎貨幣以外的任何貨幣風險可能已對沖或未對沖。
3.2 使用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資技術
在子基金投資政策規限下,子基金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對沖及有效率的投資組合管理用途。就此而言,務請注意說明書附錄 1「一般投資限制」有關可以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類型。
就每個子基金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即預期最高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50%。風險承擔淨額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證監會不時發出的規定及任何補充指引及╱或指引計算。
無論如何,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最高槓桿水平將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00%,根據 CSSF 規例 10-4 號第 47 條規定的承擔法計算。
3.3 流動性風險管理
雖然管理公司已制定說明書「3. 風險管理程序」一節所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管理公司已將日常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責轉授投資經理,而投資經理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載於說明書「15. 投資經理」一節。
流動性風險由投資經理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監察及監督,該委員會在架構及職能上獨立於日常的投資組合投資職能,並通常每會月舉行會議。
如子基金未能符合其內部設定的流動性及投資組合管理職能,投資經理已制定政策及程序將事件上報風險管理委員會,以便風險管理委員會及時行使其監督職責。
4. 額外風險因素
各子基金承受市場波動及所有投資固有的風險。任何子基金的股價及來自子基金的收入可升可跌。概不保證可付還本金。在投資於本公司前,投資者應考慮涉及的風險。潛在投資者應閱讀香港發售文件全文,尤其是說明書第 4 節「風險考慮因素」一節,相關附錄所載適用於個別子基金的特定風險因素,以及下文概述的額外風險因素及披露。
4.1 集中風險
如子基金的投資集中於地區、國家或行業,子基金的價值與較分散投資組合的基金相比可能波動更大。子基金的價值可能會較易受到會影響其投資集中的地區、國家或行業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項、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4.2 信貸評級風險
信貸評級機構授予的信貸評級有限制,且並非時刻保證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
4.3 高收益債券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即低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與高評級債務證券相比,該等證券一般承受流動性較低、波幅較高,以及本金和利息損失的較大風險。投資者應注意,高收益債券並不保證獲得高收益。
4.4 主權債務風險
子基金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或須承受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的情況下,主權發行人未必能夠或願意償還到期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參與重組該等債務。在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的情況下,子基金可能蒙受巨額損失。
4.5 估值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及屬判斷性的決定。倘證實有關估值不正確,則子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可能受到影響。
4.6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與發展較成熟的市場相比,若干市場的債務證券的波動性可能較高及流動性較低。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的價格可能反覆不定。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頗大,基金可能承擔重大交易成本。
4.7 與投資於具有虧損吸收功能的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
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虧損吸收功能的債務工具承受更大的風險,由於此類工具在發生若干先前定義的觸發事件(例如,當發行人接近或處於無償債能力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某一水平)時,通常面對減值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此等情況很可能超出發行人的控制範圍。該等觸發事件複雜及難以預測,而且可能導致該等工具的價值顯著或完全下降。
倘發生觸發事件,整個資產類別可能出現潛在價格骨牌效應及波動。具有虧損吸收功能的債務工具亦可能面臨流動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有關應急可換股證券的風險,請參閱說明書第 4 節「風險考慮因素」一節的「應急可換股證券」分節。
4.8 與人工智能及多因子投資有關的風險
用於管理子基金的多因子及人工智能技術依賴模型的使用及數據。如模型及數據證實為 不正確或不完整,依據其作出的任何決定將使子基金面對潛在風險,例如導致投資經理 按太高價格買入若干投資、按太低價格出售若干其他投資,或完全錯過有利的投資機會。
使用預測模型有內在風險。有關模型可能不正確地預測未來行為,導致現金流量及╱或按市價計值的潛在損失。在未能預見或若干低概率情景(經常涉及某類市場混亂)下,有關模型可能產生意料之外的結果,可引致子基金損失。
由於預測模型通常根據第三方提供的過往數據構建,依賴模型獲得成功很大程度取決於獲提供的過往數據是否準確性及可靠。所有模型均須正確的市場數據輸入。如將不正確市場數據輸入即使有良好根據的模型,所得出的資料將亦不會正確。然而,即使輸入正確數據,「模型價格」亦可能與市價有大幅差異,尤其是具有複雜特性的工具,例如衍生工具。
4.9 與私募策略有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透過私人配售發行的證券。該等交易通常涉及直接向公開交易公司或其聯屬公司在私人配售交易中購買證券,通常以較發行人證券的市價折讓的價格進行。以此方式發行的證券通常受轉讓限制所規限,因此其流動性低於通過註冊公開發售發行的證券。根據該等交易的條款,子基金可能受到禁售協議的限制,禁止於一段固定時間內轉讓。因此,透過私人配售發行的證券須承受即使證券價格下跌,子基金亦不能將其持倉平倉的風險。該等證券亦可能會受到較高波幅及買入/沽出該等證券於公開交易中的影響。
4.10 與通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有關的風險
除說明書第 4 節「風險考慮因素」一節所載披露外,投資者亦應注意以下與通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有關的風險。
滬港通是一項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計劃。深港通是一項由香港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國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計劃。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旨在達到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股票市場互通。
額度限制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並不屬於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並以先到先得形式使用。
暫停風險
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保留權利在有必要時暫停北向交易,以確保市場有序公平,以及風險管理審慎。觸發暫停前將徵求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倘實施暫停通過股票市場交
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的北向交易,子基金透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中國 A
股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交易日的差異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只有在中國及香港的證券交易所均開放交易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應的結算日均開放服務的日子運作。因此,有可能出現於中國證券市場為正常交易日,但香港的證券交易所或銀行休市及境外投資者(如子基金)不能進行任何中國 A股買賣的情況。由於交易日的差異,子基金可能於中國證券市場開放交易但香港的證券交易所休市的日子,須承受中國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在股票被調出透過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交易的合資格股票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出售而被限制購入。舉例來說,如投資經理欲購入被調出合資格股票範圍的股票,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證券擁有權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子基金)透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購買中國 A 股的「名義持有人」。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目前的規則訂明「名義持有人」的觀念,並且「實益所有人」及「名義持有人」的觀念獲中國其他法規承認。雖然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為中國 A 股的實益所有人且其在有關事宜中有直接利益,則投資者能夠以本身名義在中國法院採取法律行動強制執行其權利,投資者須注意,有關名義持有人的部分相關中國規則僅為部門規例,並未在中國經過普遍測試。無法保證子基金在強制執行其有關透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購買中國 A 股的權利時不會面臨困難或阻延。
4.11 與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有關的風險
股價波動較大及流動性風險: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屬新興性質,經營規模較小。特別是,科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價格波動限制較寬,且由於投資者進入門檻較高,該等公司股票的流動性相比其他市場可能較為有限。因此,相較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股價波動較大及面臨流動性風險,且面臨較高的風險,換手率亦較高。
估值過高風險: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過高,而該極高估值可能無法持續。由於流通股較少,股價可能較易被操縱。該等股票的股價調整可能導致相關子基金的價值損失。
監管差異:與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有關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可能不及主板的有關規則及規例嚴格。因此,該等公司的股票可能面臨高於主板公司的公司特定風險。
除牌風險: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發生除牌可能較為普遍及迅速。特別是,科創板相比其他市場實施較嚴格的退市標準。倘若子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由於該等公司的流動性會大幅減少,可能對子基金構成不利影響。
集中風險:科創板為新設交易板塊,初期的上市公司數目有限。於科創板的投資可能集中於少數股票,故子基金或會承受較高的集中風險。
於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的投資可能令子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4.12 通過 RQFII 交易的相關風險
除說明書第 4 節「風險考慮因素」一節所載披露外,投資者亦應注意以下與通過 RQFII
投資的相關披露。
於 2020 年 5 月 7 日,中國人民銀行及外管局聯合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人民銀行及外管局公告[2020]第 2 號)(「FII 規定」),於 2020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FII 規定整合並取代適用於 RQFII 制度的規則。
目前,自 FII 匯回資金無須事先監管批准。雖然,相關 FII 規定近期已修訂,以放寬對 RQFII 在岸資本管理的監管限制(包括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及簡化匯回投資款項的程序),由於這是很新的發展,因此其在實務中尤其是初期的實施情況存有不確定性。
FII 規定可能變更,有關變更或會具追溯效力。無法保證子基金不會因該等變更而受到不利影響。
4.13 與投資城投債相關的風險
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此類債券通常不受地方政府或內地中央政府的擔保。倘城投債本金或利息的支付出現違約,投資於該等工具的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而該等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4.14 與證券融資交易相關的風險
證券借貸交易可能涉及借用人未能及時交還證券,以及抵押品價值可能下跌至低於借出證券的價值的風險。
倘向其存放抵押品的出售及回購協議對手方倒閉,訂立回購協議的子基金或會蒙受損失,原因是收回所存放抵押品時可能出現延誤,或由於抵押品的不準確定價或市場波動,原 收取的現金可能少存放於對手方的抵押品。
倘向其存放現金的反向回購協議對手方倒閉,訂立反向回購協議的子基金或會蒙受損失,原因是收回所存放現金時可能出現延誤,或變現抵押品出現困難或由於抵押品的不準確 定價或市場波動,出售抵押品的所得款項可能少存放於對手方的現金。
4.15 投資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未必受證監會監管。投資於該等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可能涉及額外成本。亦不保證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將時刻具備足夠流動資金以應付子基金的贖回要求。
4.16 投資於綠色債券策略的相關風險
子基金主要投資於綠色固定收益工具,因此,於若干市場條件下,子基金的表現可能低於不專注於綠色固定收益工具的基金。由於子基金專注於綠色固定收益工具,子基金的價值可能比擁有更多元化的投資組合的基金更容易波動。
子基金的綠色債券投資策略的實施可能會導致在可能有利的情況下放棄購買若干證券的 機會,及╱或於可能不利的情況下出售證券。此可能對子基金的投資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於評估發行人的資格時,需要依賴來自外部研究數據供應商的資料及數據以及內部分析,該等資料及數據可能是主觀、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用的。此外,綠色固定收益工具亦 缺乏標準化的分類標準。因此,存在錯誤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人的風險,或者存在 子基金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發行人的風險。
本公司及投資經理均不對外部研究數據評估的公平性、準確性、真確性、合理性或完整性,氣候債券倡議發佈的標準或綠色債券原則的應用,以及綠色債券策略的正確執行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或保證。
子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面臨其投資隨時間的推移不再符合子基金的投資標準的風險。投資經理可能需要在可能不利的情況下出售該等證券。此可能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下降。
4.17 有關從實際從資本中派付股息的風險
從實際從資本中派付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從子基金的資本作出涉及支付股息的任何分派,可能導致子基金上述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下降。
有關對沖股份類別的股息和資產淨值或亦會因有關類別的結算貨幣與子基金基礎貨幣之間的息差並蒙受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撥付的股息款額有所增加,因而與其他股份類別相比的資本流失會更嚴重。
5. 交易程序
有關適用於在香港認購、轉換及贖回股份的若干交易程序,香港投資者應參閱說明書第
6 節「如何認購」及本節。倘說明書與本節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節所載程序為準。
5.1 可供投資股份
香港投資者應參閱各子基金的相關產品資料概要,以確定可供投資的股份類別。
5.2 香港申請程序
5.2.1 申請表格及交易程序
所有申請表格(首次認購)及交易申請的表格均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交易申請及申請表格應於交易日遞交香港代表,香港代表獲授權代本公司接收交易申請,以轉交本公司及╱或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可以傳真(風險自負)或郵寄方式遞交交 易申請,惟申請表格正本必須以郵寄方式遞交。
對因以傳真發送但未被香港代表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管理公司、香港代表,或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均概不負責。
5.2.2 申請表格及交易申請的表格內容
申請表格須隨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供核實用途的文件)及(如適用)該等文件的正本。
贖回及轉換股份的交易申請須載明股東姓名、地址、有關賬戶號碼、贖回涉及的股份類別及數目及結算(例如倘須支付贖回款項,須提供有關銀行戶口、貨幣、名稱及號碼)等全部詳情。
本公司可能拒絕任何不完整的申請表格及╱或交易申請。
5.2.3 交易截止時間
香港代表於交易日接獲的交易申請將於收到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傳送,而該等交易申請一般於同日知會本公司及╱或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在香港交易截止時間後接獲的申請,將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
香港投資者亦應向其各自的香港分銷商或中介機構查詢彼等各自收取交易申請的截止時間,因個別香港分銷商或中介機構可能會有不同的截止時間。
香港代表無權代表本公司(或其他人士)同意有關申請將獲接納或拒絕。任何被拒絕的申請所支付的款項將不計利息退還予申請人(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5.2.4 成交單據
香港代表將發出成交單據認收各項成功的交易申請,確認認購、轉換或贖回(如適用)的詳情。
5.2.5 資料保護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保護政策,投資者應參閱說明書第 6 節「如何認購」中「資料保護政策」分節。香港投資者應注意,可根據本補充文件「重要資料」一節所載詳情,向香港代表提出資料要求。
5.3 認購付款
投資者切勿將任何款項支付給並非持牌或註冊可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香港營業員或中介人。本公司概不接受現金或第三方付款。
5.3.1 支付認購款項的時限
投資者可按照相關申請表格訂明的方式及賬戶詳情支付認購款項。
本公司必須於說明書所載時限內以已結清的款項收到認購款項。一旦以已結清的款項收到認購款項,本公司將立即配發股份。
5.3.2 付款貨幣
認購款項須以相關子基金附錄所訂明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支付。管理公司可全權酌情接受╱不接受以有相關類別參考貨幣以外的貨幣付款。任何費用、買賣差價及貨幣風險全部由投資者承擔。
5.3.3 逾期付款
如認購款項未有於上文訂明的時限內收到,本公司可按現行市場利率對欠款每日計收利息,直至收到全數款項為止。無論是否徵收利息,本公司有權取消任何股份的發行,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及╱或香港代表代本公司有權向投資者追討原認購價加上應計利息超過取消發行當日之贖回價的差額。此外,本公司及╱或香港代表代本公司保留權利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或根本未有收到投資者支付已結清的款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一切損失追討賠償。
5.3.4 以實物方式認購
如說明書第 6 節「如何認購」所載的以實物方式認購將僅在符合相關子基金現有投資者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才會進行,並須具備核數師估值報告及獲存管處同意,彼等將核實相關子基金擬接受的所有實物資產均為子基金的合資格投資,且該等資產已按本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
5.4 轉換股份
在說明書相關子基金附錄所載有關類別股份的任何轉換限制的規限下,香港投資者只可將其持有的子基金股份轉換為另一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的股份。
5.5 贖回的結算
5.5.1 贖回所得款項的支付時限
贖回所得款項一般將於贖回要求被接受的相關估值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照給予香港代表的結算詳情匯付。無論如何,贖回所得款項將於本公司及╱或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收到附有適當文件的贖回股份交易申請後一個曆月內向投資者支付。
5.5.2 結算貨幣
贖回所得款項將以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現金支付。將不會╱或香港代表可能應要求以相關類別參考貨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香港代表可代表本公司全權酌情接受或拒絕該要求。任何費用、買賣差價及貨幣風險全部由投資者承擔。
5.5.3 以實物方式贖回
5.6 如說明書第 7 節「如何出售股份」所載的以實物方式贖回,將僅在具備核數師估值報告及獲存管處同意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彼等將核實該等資產已按本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不論說明書所述,只要子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本公司或子基金概不會承擔以實物方式贖回的有關成本。
5.7 強制贖回
如管理公司決定根據章程細則強制贖回股東的股份,管理公司將本著真誠並按合理理由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行事。
5.8 遞延贖回的處理
被遞延的贖回於處理時將優先於在其後估值日收到的贖回要求並按比例處理。
5.9 刊登股價
在香港發售的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刊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
5.10 公平值定價
說明書第 10.1 節「資產淨值之計算」載列本公司的估值原則。倘作出任何公平值調整,將諮詢存管處並以適當技巧、謹慎及勤勉及本著真誠作出。
5.11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如說明書第 10.2 節所載,可暫停計算任何類別及╱或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有關任何暫停及恢復計算資產淨值的通知將立即於 xxxx://xxxxx.xxxxxx.xxx.xx*發布,而所有已要求贖回或轉換其股份的股東將獲知會。
5.12 波動定價及攤薄徵費
* 該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 該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波動定價及攤薄徵費政策,請參閱說明書「波動定價╱攤薄徵費」一節。如各子基金附錄所載,攤薄徵費將只適用於超過附錄所載門檻的贖回交易淨額。儘管子基金附錄另有披露,在該情況下將不會獨立使用波動定價機制,本公司將不會對贖回交易同時應用攤薄徵費及波動定價機制。
為免生疑問,本公司目前無意對認購淨額應用攤薄徵費或波動定價機制。
6. 股息政策
6.1 派息類別
派發股息類別的股息將從淨收入中支付,方法是從所有收入(包括利息及股息收入以及已變現資本收益淨額)中扣除所有成本(包括所有應付收費、費用、支出、稅項),本公司可酌情在此計算中包括未變現的價格收益。然而,本公司將僅於特殊情況下才容許計入未變現價格收益,且無論如何,倘分派會引致資產淨值下跌至低於 2010 年法律規定的本公司最低資本額,將不會進行派息。從這個意義,本公司可以從實際從資本中派付股息。 從實際從資本中派付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
除此以外,除非另有特別指明,本公司將不會從資本中派付股息。
公司可隨時修訂本基金的派息政策,惟須事先獲得監管部門批准,並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相關股東。
任何已宣派及應付股息將以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支付,並將以現金支付,或可按股東在 交易申請所示的選擇,用於認購相關類別的額外股份。任何以現金支付的分派一般按交 易申請所載方式支付,並將於宣派日期後三十(30)個營業日內支付。概不向第三方付款。支付股息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匯及匯兌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 與支付股息有關的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外匯匯兌風險)將由相關股東承擔。
過去 12 個月派付予前有關類別的股息(如有)組成(即從可分派淨收入和資本中支付的相對金額),以及有關任何派息類別過往派息的資料,可向香港代表要求索取,亦可於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查閱。這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授權及未能向香港零售投資者提供認購的子基金的資料。
7. 費用及收費
本節的披露為說明書所載有關本公司應付費用及收費的披露以外的披露。引入任何新費用及收費,或增加費用及收費至超過所述披露最高水平,須取得證監會事先批准,且於取得該批准後,在實施任何該等增加前股東將獲給予不少於一(1)個月的通知。
7.1 受限制支出
只要子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以下支出將不會自子基金的資產中支付:
(a) 任何子基金股份買賣產生的應付銷售代理佣金﹔
(b) 與子基金有關的任何廣告或推廣活動產生的開支;
(c) 並非一般自香港認可基金的財產支付的其他開支;及
(d) 香港發售文件中未有披露的支出。
此外,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任何代表本公司、投資經理或管理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得就相關基金或其管理公司收取之費用或收費取得回扣,或就對任何相關基金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倘說明書任何章節、章程細則及本分節之間有任何歧異,概以本分節為準。
8. 利益衝突
8.1 與關連人士交易
只要子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
(a) 構成子基金資產一部的現金可存放於存管處、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須為接受存款的持牌機構),任何該等存款必須以符合股東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並顧及當時在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的情況下,按公平交易原則就相似類型、規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議定的商業利率﹔
(b) 子基金與作為主事人的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須經存管處事先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c) 代表子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須按公平原則及以最佳可得條款執行﹔及
(d) 子基金與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須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8.2 現金佣金及非金錢佣金
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任何獲他們轉授投資職能者及他們的關連人士,不得且並未就將本公司財產的交易交由經紀或交易商進行而向該等經紀或交易商保留現金或其他回佣。
說明書第 15 節「投資經理」載列投資經理與經紀的非金錢佣金安排。一般而言,除該節所列條件外,在下列情況下亦可保留非金錢佣金:
(a) 其顯地對股東有利﹔
(b) 有關交易的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標準﹔
(c) 有關的經紀佣金比率並不超逾慣常向提供全面服務的經紀所支付的佣金比率;及
(d) 非金錢利益安排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以聲明的形式在本公司的年報內定期作出披露,說明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的非金錢利益政策及做法,包括說明其曾經收取的物品及服務。
9. 稅務
有關盧森堡稅務法律及考慮因素的一般資料載於說明書第 21 節「稅務」。以下有關稅 務的xx擬為香港投資者就其於本公司的投資的若干香港稅務考慮因素的一般概要,其 載列僅供參考。該等資料乃根據本補充文件日期有效的法律及慣例而編製。概不保證本 公司或股東的稅務狀況不會因相關稅務法例及法規的修訂或詮釋變動而有所改變。本概 要僅屬一般性質,且不擬亦不應詮釋為向任何特定投資者提供的法律或稅務意見。因此,有意投資者應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有關其可能須遵守的國家、本地或外國法律的影響。
9.1 香港稅項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及慣例,只要本公司及有關子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並根據證監會的規定經營,則本公司及子基金可豁免就所收取股息、來自任何來源的利息及出售證券所變現的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預扣稅。此外,香港股東一般毋須就其收購、持有、贖回或出售股份或該等股份的收入繳納香港稅項。倘股份交
易屬於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則可能須就獲得的收益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毋須就其股份繳納香港印花稅或遺產稅。
9.2 經合組織共同申報標準╱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在香港,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條例」)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條例為提供在香港落實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自動交換資料」)的法律框架。自動交換資料規定香港的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收集有關於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賬戶的非香港稅務居民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提交香港稅務局(「稅務局」)存檔,而稅務局則將該等資料與該賬戶持有人所居住的稅務管轄區交換。一般而言,稅務資料將僅與香港訂有主管當局協定的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然而,可能進一步收集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居民有關的資料。
透過香港的財務機構投資於本公司及/或持續投資於本公司,即股東確認彼等可能須向相關財務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以使相關財務機構能遵守自動交換資料。投資者的資料
(以及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其他與此類股東相關的非自然人的資料)可能由稅務局向其他稅務管轄區的機構傳達。
9.3 有關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額外披露
除非本公司遵從(或獲視作遵從)廣泛的報告及預扣規定,否則本公司將須就獲支付的某些款項(「可預扣付款」)繳納美國聯邦預扣稅(稅率為 30%)。可預扣付款一般包括利息(包括原有發行折扣)、股息、地租、年金及其他固定或可釐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潤或收益(若該等付款源自美國來源)。不過,實際上與經營美國貿易或業務有關的收益並不包括在此定義範圍內。除非已獲視作遵從,為避免預扣稅,本公司將須與美國訂立協議,以確定及披露每位對本公司作出投資的美國納稅人(或由美國人擁有大量所有權的外國實體)的身份鑑定及財務資訊,並(按 30%的稅率)就任何未能提供本公司所要求資料的投資者所獲支付的可預扣付款及(倘未來規例有所規定,但無論如何在最終規例日期後滿兩年前)若干「海外轉付款」而預扣稅項,以履行協議下的責任。根據一項美國與盧森堡訂立的跨政府協議,若本公司確定並直接向盧森堡政府匯報美國擁有權資料,則本公司或會被視作遵從規定,並因而毋須扣除預扣稅及一般無須對投資者預扣。
本公司無須就 FATCA 及其有關規例詳述的某些類別的美國投資者申報資料,該等投資者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免稅投資者、上市公司、銀行、受監管投資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共同信託基金、經紀、交易商及中間人、以及州政府及聯邦政府實體,就
FATCA 而言,該等投資者均獲豁該項申報。有關此項新申報及預扣制度的機制及範圍的詳盡指引仍在持續發展。本公司對任何該等指引何時發表以及對公司未來業務運作的影響均不能作出任何保證。
本公司已向美國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為「申報金融機構」,並完全有意根據美國與盧森堡訂立的跨政府協議,作為「申報金融機構」遵守 FATCA 向其實施的責任。萬一本公司無法遵守上述義務,如本公司來自美國的收益佔重大比例,實施任何預扣稅可能對本公司(或子基金)造成重大損失。該稅項可能對本公司及其子基金有重大不利影響。
倘管理公司根據 FATCA、FATCA 法及盧森堡 ISA 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對向股東支付的若干付款扣除適用美國預扣稅,管理公司將本著真誠及根據合理理由行事。
投資者應與查核其中介人是否將遵守 FATCA。投資者可參閱說明書,了解有關可能稅務影響的更多資料。投資者應自行了解並(如適當)諮詢專業顧問及稅務顧問有關 FATCA 的可能影響及對本公司及子基金及投資於股份的稅務後果。
10. 清盤時未獲申領的款項
x公司有關本公司及其子基金終止時的安排載於說明書第 22 節。
於子基金或本公司清盤結束時仍未獲申領的任何清盤所得款項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交由信託局(Caisse de Consignation)託管。於法律規定的期間(目前(於本補充文件日期)為 30 年)內未有自託管申領的款項可根據盧森堡法律條文予以沒收。
11. 財務報告
x公司的年報及經審核賬目將會盡快,並無論如何將於財政年度終結(即 12 月 31 日)後四個月內於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及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提供。半年報告將在其相關期間結束後最遲兩個月提供。股東將獲告知可於上述時限內獲得該等財務報告(印刷或電子形式)的途徑。
香港投資者應注意,本公司的(i)半年報告及(ii)年報(連同本公司經審核賬目)將僅以英文提供。
12. 資料保護
如香港代表收集個人資料,香港代表處理個人資料時將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投資者有權要求查閱、更正及刪除任何個人資料,或要求限制處理個人資料,例如不得用作直接營銷用途。有關要求可向香港代表提出。
13. 可供查閱文件
說明書第 23 節「備查文件、查詢及投訴」所述文件可於任何香港營業日的一般營業時間內在香港代表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該等文件的副本亦可於支付合理費用後從香港代表處獲得。章程細則將以英文本提供。
本公司無意向香港投資者派發有關各子基金的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 常稱為
「KIID」),該文件並不構成香港發售文件的一部分。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說明書
2021 年 2 月
重要資料 3
名錄 7
詞彙 9
一般事項部分 14
1. 公司結構 14
2. 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14
3. 風險管理程序 15
4. 風險考慮因素 16
5. 股份 30
6. 如何認購 31
7. 如何出售股份 39
8. 如何轉換股份 41
9. 逾時交易及選時交易 42
10. 資產淨值及交易價格 43
11. 收益xx 48
12. 股息 48
13. 收費及支出 48
14. 管理公司 50
15. 投資經理 52
16. 股份分銷 53
17. 存管處 53
18. 行政管理 58
19. 利益衝突 59
20. 會議及報告 60
21. 稅務 60
22. 本公司清盤/子基金終止及合併 65
23. 備查文件、查詢及投訴 67
24. 適用法律 68
附錄 69
附錄 1 一般投資限制 69
附錄 2 子基金附錄 82
附錄 3 子基金附錄 93
附錄 4 子基金附錄 104
附錄 5 子基金附錄 117
附錄 6 子基金附錄 126
重要資料
說明書-章程細則-申請表格
x說明書與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有關,該基金是一間根據 2010 年法律第一部以公眾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的形式成立的盧森堡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本公司」)。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說明書中所用詞彙具有「詞彙」賦予的涵義。
本說明書取代並代替本公司、其發起人、代表或代理提供的有關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資料。說明書僅提供資料,不擬作為任何投資決定或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要約的基礎。接納本說明書及本公司或其發起人向投資者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時,接收人士同意該等資料是保密的。說明書及與本公司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所包括的資料不得提供予與本說明書所提供的投資的任何決定並無直接關係的人(專業顧問或服務提供者除外)。接收人士及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均不得將該等資料用於評估在本公司投資的可能性以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泄露予任何其他方。接收人士及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知悉,未經本公司或其發起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複印、複製或向其他人分發本說明書。
章程細則的文本對於理解本說明書是不可或缺的。投資者應仔細閱瀏章程細則。倘本說明書與章程細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以章程細則為準(除非章程細則另 有規定者)。
於認購股份之前,投資者應取得申請表格的副本,當中載有(其中包括)本公司接受投資者認購所依據的聲明。章程細則及協議及相關文件在說明書以概要形式描述;該等描述並不代表為完整,各個概要描述均以章程細則、協議及相關文件全文的實際文本(包括任何修訂)為準。
對本公司進行投資之前,投資者應自行對本公司的投資進行調查及分析,並諮詢其法律顧問及投資、會計、監管及稅務顧問,以確定在本公司投資的後果,並對該投資進行獨立評估,包括任何法律銷售或投資限制的適用性,而非依賴本公司、服務供應者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級人員、成員、僱員、代表或代理。本公司、服務提供者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級人員、成員、僱員、代表或代理均不對任何投資者投資於本公司的適當性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謹此敦促投資者要求他們認為於作出知情決定時可能必需或需要的任何額外資料。
本說明書中的若干聲明屬前瞻性聲明。該等前瞻性聲明是基於目前對市場(而本公司將於其中運作)的預期、估計及預測以及本公司的信念及假設而作出。該等聲明並非對未來表現的保證,並涉及若干難以預測的風險、不確定因素及假設。因此,實際結果及成果可能與該等前瞻性聲明中所表達或預測的內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導致實際結果出現重大差異的因素包括一般經濟環境、通貨膨脹趨勢、利率水平、融資的可行性、稅收及公司法規的變化以及與投資擁有權及收購有關的其他風險,以及法律或監管環境的變化或運營成本可能高於預期。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對本說明書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本說明書所載資料於本說明書日期(或本說明書所述的其他日期)的準確性。董事會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任何聲明產生誤導。除根據 2010 年法律或本說明書的規定,董事會並無更新本說明書的指定義務。
將本說明書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僅為方便提出翻譯要求的相關投資者而提供。倘因翻譯而出現任何歧義,則以說明書及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英文版本為準。
除本說明書及與本公司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載資料外,任何人士均未獲授權提供有關本公司或股份發售的任何資料或作出任何聲明,及倘已提供或已作出此類資料或聲明,該等資料或聲明不得被視為已得到本公司或任何服務提供商的授權。
於聯交所上市
董事可決定將子基金的若干類別的股份於一間或多間證券交易所上市。有關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進一步資料,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獲取。
銷售及轉讓限制
美國
股份並無且將不會根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1933 年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證券法例登記。股份不可直接或間接於美國或向任何「美國人士」(定義見《1933 年證券法》項下的 S 規例) 或為其賬戶或為其利益提呈發售、出售或交付,除非根據《1933 年證券法》及任何適用的美國法律的登記要求的豁免,或在不受限制的交易中。
根據《1933 年證券法》項下的《S 規例》規定的登記豁免,股份正於美國境外提呈發售。各股份申請人將須證明其是否為美國人士。
本公司將不會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 年法案》」)登記。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1940 年法案》的釋義,倘本公司擁有超過 100 名股份的實益擁有人是美國人士,可能須受限於《1940 年法案》的若干規定。為確保美國人士的股份持有人數量不超過此限制,董事可能要求強制贖回美國人士實益擁有的股份。
香港
警告 - 本說明書的內容未經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查或認可。香港居民於處理提呈發售時務請審慎行事。倘對本說明書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投資者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根據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本公司未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本說明書尚未獲得 香港證監會的批准,其副本亦未於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因此:
(a) 除向《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定的任何規則所指的「專業投資者」發售,或於其他不會導致說明書成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香港法例第 32 章)(「《清盤條例》」)所界定的 「招股章程」或就《清盤條例》或《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不構成對公衆人士的要約或邀請的情況外,不得通過本說明書或任何其他文件於香港提呈發售或出售股份;及
(b) 任何人不得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行或為發行目的而持有與股份有關的任 何廣告、邀請或文件,而該等廣告、邀請或文件的內容是針對香港公衆人士的,或其 內容可能被香港公衆士獲取或閱讀的(除非上文(a)段或香港法例允許所進行者),但 與僅向香港以外人士或僅向 「專業投資者 」出售的股份有關的廣告、邀請或文件除外。
本公司不會向本說明書的接收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發行股份,而等接收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亦不得將本說明書視為構成對其投資的邀請。
一般事項
x說明書的派發及股份的提呈發售於若干司法管轄區可能受到限制。任何持有本說明書的人士及欲申請股份的人士均有責任了解並遵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法
律及法規。股份的有意申請者應自行了解其各自國籍、居住地或本籍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任何適用的外匯管制條例及稅收。
各個子基金的各個類別的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本公司的最新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並將應要求寄予投資者。該等報告應被視為本說明書的一部分。
於認購任何類別之前,及於當地法律及法規要求的範圍內,各投資者應查閱相關的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特別提供有關歷史表現、合成風險及回報指標以及收費的資料。投資者可以獲得以紙本形式的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或通過本公司或中介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協定的任何其他持久媒介。
董事謹請投資者注意,任何投資者只有於其本人以自己的名義在由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存置的本司股東登記冊上登記後,才能直接對本公司充分行使其投資者權利,特別是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倘投資者通過中介機構以其本身名義但代表投資者對本公司進行投資,投資者可能不一定能直接對本公司行使若干股東權利。投資者應就其在本公司的權利向其銷售人員或中介機構尋求建議。
名錄
x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L-116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本公司的董事會
Xxx Xxxx XXXXX
固定收益部主管、執行董事 -xxxxxxxx(xx)有限公司
Baimei LI
運營及資訊科技部主任-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Wing Sze Grace NG
高級投資組合經理-xxxxxxxx(xx)有限公司
管理公司
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3, rue Xxxx Xxxxx,
L-235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管理公司的董事會
Xxxx Xxxxxx (主席) Xxxxxxx Xx Xxxxxxxxx Xxxx Xxxxxxx
Xxxxx XxXxxxx
存管處、公司及本地代理、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及盧森堡的支付代理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L-116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投資經理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
xxxxx 0 x
xxxxxxxx 00 x 0000 x
主要分銷商
xxxxxxxx(xx)有限公司xx
xxxxx 0 x
xxxxxxxx 00 x 0000 x
核數師
x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2, rue Xxxxxxx Xxxxxxxx L-218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關於盧森堡法律事項的法律顧問
Dechert (Luxembourg) LLP 1, Allée Scheffer
B.P. 709
L-2017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關於香港法律事項的法律顧問
德杰律師事務所xxxx
xxxx 0 x
xxxx 00 x
詞彙
1915 年法律 | 1915 年 8 月 10 日有關商業公司法的盧森堡法例(經修訂)。 |
2010 年法律 |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法例 (經修訂)。 |
行政代理人 | HSBC Continental Europe(盧森堡),以本公司行政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
申請表格 | 認購子基金股份的申請表格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及分銷商(如有)獲得。 |
章程細則 | x公司的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 |
核數師 | x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盧森堡)。 |
基礎貨幣 |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於相關的子基金附錄中披露。 |
基準規例 |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6 年 6 月 8 日關於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約中用作基準或衡量投資基金表現的指數,以及 修 訂 指 令 2004/48/EC 及 2014/17/EU 及規例 (EU)596/2014。 |
營業日 | 於盧森堡及香港銀行全面開放進行正常銀行業務的任何日子。 |
類別 | 根據章程細則,董事可決定於各個子基金內發行不同類別的股份(以下稱為「類別」),其資產將共同投資,但可能使用特定的初始或贖回費用結構、收費結構、最低認購金額、貨幣、股息政策或其他特徵。倘於某子基金內發行不同的類別,各個類別的詳情將在相關的子基金附錄中說明。 |
本公司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基金。 |
CSSF | 盧森堡監管機構(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
Financier)。 | |
資料保護法例 | GDPR 及任何其他適用的國家法律和法規。 |
存管處 |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盧森堡),以本公司存管銀行的身份行事。 |
存管服務協議 | 應指本公司、管理公司及存管處之間的協議。 |
董事 | x公司的董事會成員。 |
歐洲經濟區 | 歐洲經濟區。 |
合資格國家 | 東歐及西歐、亞洲、非洲、澳洲、南北美洲及大洋洲的任何國家。 |
歐洲證券暨市場管理局 (ESMA) | 歐洲證券暨市場管理局。 |
歐盟 | 歐洲聯盟。 |
歐元 | 歐盟法定貨幣(「歐元」)。 |
基金管理協議 | 應指本公司、管理公司及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之間的協議。 |
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 | 2016 年 4 月 27 日有關保護自然人就個人資料處理及資料自由流通的規例(EU) 2016/679 及廢除指令 95/46/EC。 |
2008 年大公國規例 | 2008 年 2 月 8 日的大公國規例涉及 2002 年 12 月 20 日關於集體投資企業的法律的若干定義。 |
二十國集團(G20) | 由二十個主要經濟體的財政部長及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非正式集團:阿根廷、澳洲、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印尼、意大利、日本、墨西哥、俄羅斯、沙特阿拉伯、南非、韓國、土耳其、英國、美國及歐盟。 |
跨政府協議 | 盧森堡與美國之間的跨政府協議,以執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
機構投資者 | 2010 年法律第 174 條所界定的機構投資者。 |
投資經理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 | 應指 2010 年法律第 159 條規定的向投資者提供的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 |
盧森堡 | 盧森堡大公國。 |
管理公司 | 根據 2010 年法律, 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作為本公司的 UCITS 管理公司。 |
成員國 | 應指歐盟的成員國。作為創造歐洲經濟區協議的締約國而並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在該協議及相關法案所載的限制下,被視為等同於歐盟成員國。 |
貨幣市場工具 | 應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具有流動性的及價值可以在任何時間準確確定的工具。 |
每股淨資產值 | 任何子基金內任何類別的淨資產值,根據第 10 節 「淨資產值及交易價格」中詳述的相關條款確定。 |
經合組織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
其他 UCI 或 UCI | 在 UCITS 指令第 1 條第(2)段(a)點及(b)點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 |
主要分銷商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說明書 | 應指本公司的說明書。 |
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 |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盧森堡),以本公司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的身份行事。 |
參考貨幣 | 相關子基金附錄中披露的某類別的參考貨幣。 |
受監管市場 | 歐洲議會及及理事會 2014 年 5 月 15 日關於金融工具市場並修訂指令 2002/92/EC 及指令 2011/61/EU 的指令 2014/65/EU 所界定的受監管市場,即出現在每個成 員國制定的受監管市場名單上的市場,其特點是,由 |
主管部門發佈或批准的法規規定市場運作的條件、進入市場的條件以及金融工具在市場上有效交易前必須滿足的條件,要求遵守指令 2014/65/EU 規定的所有報告及透明度要求,以及其他任何受監管、定期運作及獲認可並向公衆開放的合資格國家的市場。 | |
RESA | Recueil Electronique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
子基金 | x公司內部的特定資產及負債投資組合( 其中包括),有本身的投資目標、投資限制及每股淨資產值。其由一個或多個類別代表。 |
子基金附錄 | 說明書的一部分,包括與各個子基金相關的資料。 |
可轉讓證券 | 應指: (a) 股份及相當於股份的其他證券; (b) 債券及其他債務工具; (c) 附帶通過認購或交換獲得任何此類可轉讓證券的權利的任何其他可轉讓證券,不包括與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有關的技術及工具。 |
UCITS | 根據指令 2009/65/EC(經修訂)認可的可轉讓證券及其他合資格資產集體投資的計劃。 |
UCITS 指令 | 指令 2009/65/EC(經不時修訂)。 |
UCITS 規例 |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委員會授權法規(歐盟)補充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 2009/65/EC 關於存管處的責任。 |
美國人士 | 美國的公民或居民,根據美國任何州、地區或屬地的法律組織或存在的合夥企業,或根據美國或其任何州、地區或屬地的法律組織的公司,或任何遺產或信託,但其來自美國以外來源的收入不包括在總收入中,以計算其應繳美國所得稅的產或信託除外。 |
美元 | 美國法定貨幣。 |
估值日 | 計算資產淨值的任何營業日,詳見相關子基金附錄中的各個子基金。 |
一般事項部分
1. 公司結構
x公司是一間具有可變資本的盧森堡開放式傘子投資公司,於 2018 年 7 月 31 日根據
1915 年法律作為公眾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成立,期限不限。
經過本公司於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本公司轉換為可轉讓證券集體
投資計劃(UCITS)企業,受限於 2010 年法律第一部分並獲得認可。
本公司於 RCSL 註冊,編號為 B226818,章程細則於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 RESA 首次刊發,編號為 RESA_2018_181_455。本公司於 2020 年 8 月 20 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的會議記錄正在 RESA 上公佈。
根據 2010 年法律,本公司獲 CSSF 認可為 UCITS。
本公司的資本於任何時間均相等於其淨資產的價值。本公司的最低資本應是 2010 年法
律規定的最低限度,在本說明書的日期,相當於 1,250,000 歐元。此最低限度必須在本公司根據 2010 年法律獲授認可為 UCITS 後的六(6)個月內達到。
作為一個傘子架構,本公司可經營獨立的子基金,各子基金的區別在於其特定的投資政策或任何其他特定特徵,詳見相關子基金附錄。於各個子基金內,可發行具有相關子基金附錄中詳述的特徵的不同類別。
本公司構成一個單一法律實體,但根據 2010 年法律第 181 條的規定,各個子基金的資產與其他子基金的資產是分開的。此代表各子基金的資產應為相應子基金的股東進行投資,特定子基金的資產只對該子基金的負債、承諾及責任負責。
董事可於任何時間決議成立新子基金及/或於各個子基金內增設一個或多個類別。董事亦可於任何時間決議結束一個子基金或子基金中的一個或多個類別,不接受進一步的認購。
本公司的參考貨幣是美元,本公司的所有財務報表將根據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編制,並以美元呈列。
2. 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x公司的唯一目標是在「附錄 1 一般投資限制」批准的範圍內,將其可用的資金用於
可轉讓證券及其他任何種類的資產,目的是分散投資風險,使其股東從其投資組合的管理結果中受益。各個子基金可以採用金融衍生工具以對沖市場及貨幣風險,並達到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的目的。
在追求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時,董事於任何時間尋求相關子基金的資產保持適當的流動性,以便在正常情況下應股東要求贖回股份而不會出現不當的延誤。
儘管董事已盡最大努力實現投資目標,但他們未能保證此等目標的實現程度。股份的價值及收入可降可升,投資者可能無法變現其初始投資的價值。貨幣之間匯率的變化也可能導致股份價值的減少或增加。
3. 風險管理程序
管理公司(代表本公司)將採用一種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衡量倉位的風險及其對每個子基金的整體風險狀況的貢獻。管理公司(代表本公司)將採用(如適用)準確及獨立評估任何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並應確保各個子基金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全球風險不超過其投資組合的總淨值。
全球風險的計算計入相關資產的當前價值、對手方風險、未來市場變動及可用於清算倉位的時間。
在風險管理程序的框架內,承諾法或相對或絕對「風險價值」法(以下簡稱「風險價值」)可用於管理及計算各個子基金的全球風險。所用方法的選擇根據各個子基金的投資策略以及相關子基金可能投資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類型及複雜性,以及子基金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比例。
承諾法計算與金融衍生工具投資及其他投資技術(計入淨額結算及對沖影響)掛鈎的總體風險,該風險不應超過淨資產值。根據此方法,各個金融衍生工具原則上被轉換為該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同等投資的市場價值。
在考慮到指定信心水平及指定期限的情況下,風險價值計算最大預期虧損。 風險價值的計算是以 99%的單邊信心區間及二十天的時間跨度為基礎進行的。
當使用相對風險價值時,計算出的與相關子基金的整個組合投資有關的整體全球風險不超過參考投資組合風險價值的兩倍。
當使用絕對風險價值時,相關子基金的風險價值被限制在其淨資產值的最高 20%。
除非相關子基金詳情中另有規定,否則承諾法被用於監測及計算子基金的全球風險。
各個子基金使用風險價值的預期槓桿水平已於相關的子基金附錄中指出。然而,於若干情況下,此槓桿水平可能會被超出。用於釐定該等子基金的預期槓桿水平的方法是根據絕對名義值的總和得出。
流動性風險管理
管理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包含在其風險管理程序中,並使其能够識別、監測及管理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子基金投資的流動性狀況將有助於遵守相關子基金滿足贖回要求的責任。此政策(結合可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亦是為了實現對股東的公平待遇。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考慮到子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贖回政策及交易頻密程度而定。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涉及持續監測子基金所持有的投資概況,以確保該等投資適合說明書第 7 段所述的贖回政策,並將促進遵守相關子基金滿足贖回要求的責任。此外,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包括管理公司為管理子基金在正常及特殊市場條件下的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定期壓力測試的細節。
管理公司可以運用以下工具以管理流動性風險:
• 本公司可於任何估值日將股份的贖回限制在子基金淨資產值的 10%。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說明書第 7 段。
• 本公司可以收取攤薄徵費或採用波動定價機制。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說明書第 10.1 段。
• 本公司可以於若干情況下暫停計算子基金的淨資產值以及股份的發行、贖回和轉換。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說明書第 10.2 段。
4. 風險考慮因素
投資任何一個子基金均涉及相當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文所述的風險。潛在投資 者於作出投資決定前,應細閱本說明書全文、閱覽章程細則以及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並諮詢彼等的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
概不保證本公司的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而過往表現亦不應視為日後回報的指標。投資亦可能受外匯管制、稅務法律、預扣稅及經濟或貨幣政策的任何變動影響。
市場風險
投資價值及從此產生的收入可能會下降或增加,且投資者未必能收回投資於本公司的原金額。尤其證券投資的價值或會遭受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國際、政治、經濟及一般金融市場的發展或政府政策的變動(特別是在投資所基於的國家)。
外匯風險
由於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可能以與基礎貨幣或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不同之貨幣計值,因此子基金/相關類別或會受到匯率管制法規或基礎貨幣(或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的利好或不利影響。貨幣匯率的變化可能會影響子基金/類別股份的價值、所賺取的股息或利息以及已變現的損益。貨幣之間的匯率取決於貨幣市場上的供求狀況、國際收支xx、政府干預、投機活動及其他經濟及政治狀況。
倘以證券計價的貨幣相對於基礎貨幣(或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升值,則證券價值將增加。相反,貨幣匯率下降將對證券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子基金/類別可進行外幣交易,以對沖外匯風險,惟概不保證可達致對沖或保障。倘以子基金/類別所持證券的計值貨幣相對於基本礎貨幣(或相關類別的參考貨幣)上升,此策略亦可能限制子基金/類別受惠於子基金/類別證券的表現。倘為對沖類別
(以不同於基本礎貨幣的貨幣計值),此風險會系統性地適用。
流動性風險
子基金或可能因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中斷而無法輕易解除或抵銷特定投資或持倉的風險。投資者亦應注意,倘收到大量贖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可觀的折讓將其投資變現,以滿足該等要求,而子基金於買賣該等投資時可能會蒙受損失。因此,這或會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管理公司每日開展風險管理程序,以識別、計量、監察及控制所有資產類別(包括但不限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
倘利率變動,則持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的子基金可能會出現價值下跌。一般而言,當利率下降時,債務證券的價格會上升,而利率上升時,其價格則會下跌。長期債務證券通常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
信貸風險
持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的子基金面臨發行人可能不會就該等證券作出付款的風 險。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發生不利變化,可能會降低證券的信貸質素,進而導致證券 的價格波動更大。倘證券的信用評級被下調,也可能會對證券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從而導致出售更為困難。投資於較低質素債務證券的子基金更容易遭受該等問題的影 響,其價值或會更不穩定。
降級風險
投資級債券可能面臨被降級為非投資級債券的風險。倘證券或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被降級,子基金於該等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會遭受不利影響。
投資經理可能會或不會出售該等證券,惟須視乎子基金的投資目標而定。倘出現降級,下文段落所述的非投資級債項風險將適用。
債務證券風險
債務證券(如票據及債券)面臨信貸風險及利率風險。信貸風險為工具發行人可能無法於到期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發行人的財務實力變動或證券的信貸評級變動可能影響其價值。利率風險為利率上升的風險,其傾向於降低若干債務證券的轉售價值。年期較長的債務證券對利率變動的敏感程度一般較到期日較短的債券為高。市場利率變動不會影響現有債務證券應付的利率,除非該工具具有可調整或浮動利率特點,可減低其面對的利率風險。市場利率變動亦可延長或縮短部分工具的期限,從而影響其價值及對子基金投資的回報。
高收益債券
債務證券投資面臨利率、行業、擔保及信貸風險。與投資級債券相比,高收益債券屬非投資級證券,通常可獲得較高的回報,以補償該等證券的信貸質素較低或違約風險較高。
應急可換股證券
若干子基金或會投資於應急可換股證券。應急可換股證券須受若干預先釐定的條件所規限,倘觸發(一般稱為「觸發事件」),則可能導致永久或暫時性的投資本金金額損失,或應急可換股證券或會按貼現價格轉換為權益。與眾多優先證券一樣,應急可換股證券發行予本公司等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子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的應急可換股證券,亦可投資於全球銀行及日益多的保險公司所發售的應急可換股證券。
應急可換股證券的票息付款屬酌情性質,並可由發行人遞延,惟亦可由發行人註取銷。觸發事件可能會有所不同,惟該等事件可能包括發行公司的資本比率低於某一水平, 或發行人於某段期間的股價低於某一水平。應急可換股證券持有人可能會在可資比較 權益持有人無須承擔損失的情況下,蒙受資本損失。此外,在不利的市況下,資本損 失風險可能會增加。此舉或與發行公司的表現無關。由於應急可換股證券的終止及贖 回金額須經主管監管機構事先授權,因此概不保證有關應急可換股證券的投資金額將 於特定日期償還。
於一般市況下,應急可換股證券主要包括可隨時出售的可變現投資。該等工具的結構 為創新且未經測試。於壓力環境中,該等工具的基本特性將受到測試,其表現存在不 確定性。若單一發行人啟動觸發或暫停支付票息,市場會否視其為一項特殊或系統性 的事件屬未知數。此外,在一個流通量不足的市場中,價格形成的壓力或會越來越大。即使從個別公司角度多元化,該種投資範圍的性質,表示有關子基金可能集中於特定 行業,與分散投資於較多行業的基金相比,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因其持有投資的 集中而更不波動。
資產抵押證券(「ABS」)及按揭抵押證券(「MBS」)
若干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多種資產抵押證券(包括有關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住宅及商業按揭貸款、抵押按揭證券及債務抵押證券的資產池)、機構按揭轉手證券及資產擔保債券。與例如由政府發行的其他債務證券比較,上述證券的相關債務可能承受較大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
ABS 及 MBS 為賦予持有人收取付款權利的證券,而該等付款主要取決於特定金融資產池(例如住宅或商業按揭、汽車貸款或信用卡)產生的現金流量。
ABS 及 MBS 經常承受延期及提早還款風險,其可能對該等證券所支付現金流的時間及多少造成重大影響。個別證券的平均年期可能因多種因素而受到影響,例如任何贖回
及強制提早還款選擇權的存在及其行使頻率、現行利率水平、相關資產的實際違約率、收回款項的時間及相關資產的輪換水平。
法規改革
x說明書的草擬方式符合現行適用法律及法規。未能排除本公司及/或子基金以及各 自的投資目標與政策可能會受到法律及監管環境未來變化的影響。新訂或經修改的法 律、規則及法規可能不允許或大幅限制子基金投資於若干工具或進行若干交易的能力。該等法規亦可能阻止子基金與若干實體訂立交易或服務合約。此舉可能會削弱全部或 部分子基金執行各自投資目標及政策的能力。遵守該等新訂或經修訂的法律、規則及 法規亦可能增加全部或部分子基金的開支,並可能需要重組全部或部分子基金以符合 新規則。有關重組(如可能)可能涉及重組成本。當重組不可行時,便可能需要終止 受影響的子基金。
經營
x公司營運(包括投資管理及分銷)由多家服務供應商進行。倘服務供應商破產或無力償債,投資者可能會遭遇延誤(例如認購、轉換及贖回股份的處理出現延誤)或其他中斷。
金融衍生工具的波動
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可能非常波動。此乃由於掛鈎證券、指數、利率或貨幣價格的輕微變動,可能導致金融衍生工具價格大幅波動。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導致超出所投資金額的損失。
期貨及期權
於若干情況下,本公司可使用證券、指數及利率的期權及期貨作不同用途(即對沖及有效組合管理)。此外,本公司可利用期貨、期權或遠期外匯合約對沖市場及貨幣風險(如適用)。
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初始按金金額相對於期貨合約價值的比例較小,因此交易有
「槓桿」作用。相對較小的市場變動,對投資者會有較大的影響。因此下達旨在將損 失限制在一定金額內的某些指令可能無效,原因為市場狀況使可能此類指令無法執行。
此外,期權交易亦存在較高的風險。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賣方亦將承擔買方行使期權的風險,賣方在買方行使期權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投資。若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投資或另一期權的期貨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
倘該選擇為賣方於相關投資或未來另一選擇的相應持倉的「受保障」,則有關風險可能會降低。
場外衍生金融交易
一般而言,相對於在場外市場進行的交易(貨幣、遠期、現貨及期權合約、信貸違約掉期、總回報掉期及若干貨幣期權交易一般在場外市場進行)的政府規監管及監管均較少。此外,很多在部分有組織的交易所對參與者提供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履約保證),未必會向場外衍生金融交易提供。因此,訂立場外衍生金融交易的子基金將面臨直接交易對手不會履行其在該等交易中的責任,以及蒙受損失的風險。本公司僅會與其認為可信賴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並可能通過收到取若干交易對手的信用證或抵押品減少與該等交易有關的風險。無論本公司尋求實施何種措施以降低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概不保證交易對手不會違約或子基金不會因此蒙受損失。
與本公司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不時停止為若干工具的進行市場莊家活動或報價。 於該等情況下,本公司可能無法以貨幣、信貸違約掉期或總回報掉期訂立所需的交易,或就未平倉合約訂立抵銷交易,此可能會對其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相較於交易 所買賣工具,本公司或相關投資經理無法透過平等及相反的交易,以抵銷本公司於貨 幣遠期、現貨及期權合約的責任。因此,在訂立遠期、現貨或期權合約時,本公司可 能需要並必須能夠履行其於合同項下的責任。
交易對手風險
x公司(代表子基金)可於場外市場進行交易,該等交易將使子基金承受交易對手的信貸及其履行該等合同條款的能力的風險。
舉例而言,本公司可代表子基金訂立回購協議、遠期合約、期權及掉期安排或其他衍生技術,使子基金面臨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其於相關合同項下責任的風險。倘對手方破產或無力償債,子基金可於平倉時遭受延遲清償及重大損失,包括本公司尋求強制執
行其權利的期間投資價值下降、於該期間未能變現其投資收益,以及強制執行其權利時產生費用及開支。
此外,上述協議及衍生工具技術可能會因破產、嗣後違法或與訂立協議時相關的稅務 或會計法律變動等原因而終止。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可能無法彌補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代表子基金訂立的掉期合約等衍生合約涉及信貸風險,可能導致子基金的全部 投資損失,乃歸因於子基金可能會完全承受單一認可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而有風險 承擔以該交易作擔保。
大幅撤回的影響
股東在短時間內大幅撤回投資,可能需要以並有利的更快速度變現,從而可能對本公司的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由於股本基礎減少,本公司資產減少可能使產生正收益率或彌補損失變得更加困難。
政治風險
x公司資產價值可能受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本公司可能投資於若干國家的政治發展、政府政策轉變、稅項、貨幣匯回限制及外來投資限制。
一般經濟狀況
任何投資活動的成功與否,均受一般經濟狀況所影響,這可能會影響利率水平及波幅,以及投資者參與股票及利率敏感證券市場的程度及時間。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倉盤 的市場意外波動或流動性不足可能會削弱本公司經營業務的能力,並可能導致其蒙受 損失。此外,通脹率亦會影響股份的實際回報率。
小型公司風險
小型公司的證券買賣,通常較大型公司的證券交易頻密程度較小。因此,小型公司的股價,較大型公司的股價較為不穩定。其價值可能較其他證券大幅上升及下跌,且可能買賣較為困難。
專門化風險
部分子基金可能專門投資於某個經濟環節或世界的某一部份,或採用特定的投資風格或方法。專門化可讓子基金專注於特定的投資風格,若特定產業、國家或投資風格受青睞,則可提高回報。然而,若某一行業、國家或投資風格被冷落,相對於專門程度
較少的投資,該子基金的價值表現可能落後。專門化的子基金分散程度較小,惟可能會為沒有專門從事該專業化投資的投資組合增加多元化的收益。
大股東風險
股份可由持有子基金大部分已發行及流通在外股份的投資者(「大股東」)購買或贖回。倘大股東贖回其於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資,則子基金可能須在進行贖回的過程中產生交易成本。相反,倘大股東於子基金中進行大量購買,則於投資經理尋找適當投資期間,子基金可能要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持有相當大量現金,這可能會對子基金表現造成負面影響。
資料保護法例
x公司對個人資料的處理會帶來監管風險,並且有關收集、存儲、處理及轉移個人資料的法律要求亦不斷發展。本公司可能須遵守有關其可能處理個人資料的新法例或規例(定義見 GDPR),包括 GDPR 的規定。GDPR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直接生效,並引入一系列有關處理個人資料的新合規責任,以及有關資料控制人、資料處理人及資料當事人權利的新責任,其中包括:
• 問責及透明度規定,要求資料控制人證明及記錄符合 GDPR 的規定,並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更詳細的處理資料;
• 加強資料同意的規定,包括有關處理敏感資料的「明確」同意;
• 制定新產品或服務時,須考慮資料私隱的責任,並限制收集、處理、儲存、存取資料的數量;
• 限制使用資料以剖析資料主體;
• 於若干情況下,以可使用的格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並將個人資料刪除;及
• 立即報告違規情況(在可行情況下,72 小時)。
GDPR 亦就違規行為引入新罰款及罰則,包括嚴重違反行為的罰款最高可達全球年度營業額的 4%或 2,000 萬歐元,以及其他規定的侵權行為罰款可高達年度全球營業額 2%或 1,000 萬歐元(以最高者為準)。GDPR 列出在徵收罰款時須考慮的要點(包括侵權的性質、嚴重程度及持續時間)。
實施 GDPR 須對本公司的政策及程序作出重大修訂。本公司有意遵守 GDPR 產生的任何義務,惟如果以與此類政策及程序不符的方式實施、解釋或應用,其可能被罰款或被勒令以對其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的方式改變其業務慣例。本公司亦可能需要遵守其他司法權區的資料保護法律及法規。遵守該等法律及法規可能分散本公司的時間及精力,並須承擔巨額費用。本公司未能遵守該等法律及法規可能會導致負面宣傳,並可能導致本公司因訴訟或監管行動而承擔重大成本或處罰。
與透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相關的風險
額度限制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受額度規限。尤其於開市競價時段超出每日額度,新的買盤將不獲接納(惟不論額度餘額,投資者均可出售其跨境證券)。因此,額度限制可能會限制子基金通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時投資中國 A 股的能力,而子基金亦可能無法有效實施其投資策略。
營運風險
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為香港及境外投資者提供直接進入中國股票市場的新渠道。市場參與者可參與此計劃,惟須符合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可能指定的若干資訊科技能力、風險管理及其他規定。基於計劃近期才實施,以及聯交所及市場人士的效率、準確性及安全的不明朗因素,我們無法保證香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會繼續正常運作,或會繼續適應兩個市場的轉變及發展。倘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兩個市場透過該計劃進行的交易可能會中斷。子基金進入中國 A 股市場(因此實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因此,中國 A 股市場的投資者應注意投資於該等股份的經濟風險,此舉可能導致部分或全部的投資資金損失。
結算及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將會建立結算交收系統,各結算系統將成為雙方的參與者,以利 便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收。倘中國結算被宣布為違約方,則香港結算根據其與結算參 與者簽訂的市場合約下的交易責任將僅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追討其對中國結算的索償。在此情況下,子基金在追討過程中可能受到耽誤或無法從中國結算追回所有損失。
監管風險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屬開創性質的機制,並須遵守中國及香港監管機構不時頒佈的規例及證券交易所不時制定的實施規則。該等規例未經測試,亦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
與透過債券通投資相關的風險
債券通計劃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CFETS)、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CCDC)、上海清算所(SHCH)、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HKEx)、香港金融管理局豁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以及彼等的繼任者旨在通過中國內地與香港金融機構的聯繫,方便中國內地及香港投資者在彼此的債券市場進行交易,而於 2017 年 7 月發起的一項新舉措。
根據現行中國法規,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CIBM)可供交易的債券。北向通不設投資額度。
根據北向通,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 CFETS 或中國人民銀行(PBOC)認可的其他機構(及其繼任者)作為登記代理人,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登記。
北向通指位於中國內地以外且與 CFETS 相連的交易平台,供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通過債券通提交對在 CIBM 流通的債券之交易請求。HKEx 與 CFETS 與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合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及平台,讓合資格境外投資者與核准在中國內地的境內交易商透過 CFETS 直接進行交易。
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境外債券電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北向通提交有關在 CIBM 流通的債券的交易請求,其將報價請求轉達 CFETS。CFETS 會將報價請求發送予中國內地境內的認可交易商(包括市場莊家及其他從事莊家業務的人士)。經批准的境內交易商通過 CFETS 回覆報價請求,CFETS 將通過相同的境外電子債券交易平台回覆合資格境外投資者。一旦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接受報價,交易即在 CFETS 上結束。
另一方面,債券通下在 CIBM 交易債券的交收及保管工作,將透過 CMU(作為離岸託管代理)與 CCDC 及 SHCH(作為中國內地的境內託管及結算機構)之間的交收及託管聯繫進行。結算環節下,CCDC 或 SHCH 對境內已確認的交易進行總額結算,CMU按照相關規定代表合資格境外投資者處理 CMU 成員的債券結算指令。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的法規,CMU 作為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繼任者認可的境外託管代理人,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代理人(即 CCDC 及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開
立綜合名義賬戶。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所買賣的所有債券,均會以 CMU 名義登記,而
CMU 將作為該等債券的代理擁有人。
子基金透過債券通的債券投資將會受到多項額外風險及限制,這可能會影響子基金的投資及回報。
債券通相對較新。任何債券通機構(定義見下文)發佈或應用與債券通有關的法律、 規則、法規、政策、通知、通告或指引(「適用債券通規定」)未經測試並可能會不 時作出修訂。無法保證債券通將不會受到限制、暫停或取消。倘發生此情況,子基金 透過債券通投資 CIBM 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而子基金若不能透過其他途徑充分 利用 CIBM,則子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債券通機構」指提 供服務及/或規管債券通及有關債券通活動的交易所、交易系統、結算系統、政府、 監管或稅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 PBOC、金管局、HKEx、CEFTS、CMU、CCDC、 SHCH 以及任何其他對債券通具有司法管轄權、職權或責任的監管機構、機構或機關。
子基金亦可能面臨與交收程序及交易對手違約有關的風險。與子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會在交付相關證券或以付款方面就交易結算違約。
由於 CIBM 若干債務證券的交易量偏低可能導致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該等市場上交 易的若干債務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因此,子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CIBM 買賣的債務 證券可能難以或無法出售,這會影響子基金以其內在價值收購或出售該等證券的能力。
根據現行適用債券通規定,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可透過離岸託管代理、註冊代理或其他 第三方(視乎情況而定)進行交易,彼等負責與有關當局進行有關的存檔及開立賬戶。因此,子基金面臨該等代理違約或錯誤的風險。
透過債券通進行買賣乃透過新發展的交易平台及營運系統進行。我們無法保證該等系統會正常運作(尤其是在極端市場情況下),或會繼續適應市場的變化及發展。倘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會中斷。因此,子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的能力(並因此實行其投資策略)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此外,倘子基金透過債券通於 CIBM 進行投資,則可能會面臨發出指令及/或結算的內在延誤風險。
CMU 為子基金通過債券通購入債券的「代理持有人」。儘管適用債券通規定明確規定投資者根據適用的法律享有透過債券通所收購債券的權利及權益,惟有關債券的實益擁有人(如子基金)如何行使其在中國法院的權利仍有待測試。即使實益擁有權的概
念根據中國法律獲確認,該等證券可能構成該等代理持有人可供向該等代理持有人的債權人分派的資產的一部分及/或實益擁有人可能該等資產並無任何權利。
與透過RQFII 投資相關的風險
投資以人民幣計值的中國境內證券可通過人民幣 QFII(「RQFII」)許可證進行,據此,投資經理獲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授出投資額度,並須遵守適 用監管規定。持有 RQFII 許可證的實體毋須通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交易,該機制受每日額度及總額度限制。
投資經理已獲國家外匯管理局授予 RQFII 額度,惟由於投資經理可酌情分配該額度予其他子基金,故各相關子基金未必擁有全部額度的獨家使用。因此,倘沒有足夠 RQFII 額度進行投資,子基金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RQFII 地位亦可能被暫停、削減或撤銷,這可能會影響子基金投資於合資格證券的能力,要求子基金出售該等證券,並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規管在中國設立及經營 RQFII 制度的法律及法規(「RQFII 規例」)嚴格限制適用於投資經理的投資(包括投資限制及利潤匯回的規則)以及子基金所作出的投資。倘持牌的 RQFII 受法律、財政或政治壓力影響,法院會否保障該 RQFII 代子基金持的證券的權利,則尚屬未知之數。
當子基金通過 RQFII 在中國境內投資中國 A 股或其他證券時,該等證券將由 RQFII 根據 RQFII 規例委任的託管銀行(「RQFII 託管商」)保管,相關中國 A 股將通過與中國結算的證券賬戶持有。該等賬戶可以 RQFII 名義而非以子基金名義持有,而該賬戶內的資產可代表 RQFII 的客戶持有,包括但不限於一個子基金。倘任何主要營運商或各方(包括 RQFII 託管商及經紀)破產、違約及/或失去履行其責任的資格(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轉讓任何資金或證券),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儘管中國監管機構已確認其對代理持有人及受益人概念予以肯定,惟該等概念在中國法律制度中相對較新,且在 RQFII 計劃下並無任何測試。因此,在一個賬戶內持有的子基金的資產可能會被視為 RQFII 資產的一部分,而在 RQFII 破產的情況下,會受到 RQFII 債權人提出索償的影響。此外,子基金的資產未必與其他通過 RQFII 投資的子基金、基金或客戶的資產有適當的區分。投資者亦應注意,在子基金於 RQFII 託管商設立的現金戶口內存放的現金不會分開,惟會是 RQFII 託管商對子基金作為存款人欠下的債項。該等現金將與屬於 RQFII 託管商其他客戶的現金混合。
與於中國內地進行投資相關的特定風險
於中國內地進行投資存在高程度的風險。除一般投資風險外,於中國內地進行投資亦須承受若干其他固有風險及不明朗因素。
政府的干預及限制風險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經 濟在很多方面都不同,包括政府參與程度、發展狀況、增長率、 控制外匯和資源分配。中國政府的有關干預或限制可能影響中國境內證券的交易,並對子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近年來,中國政府實施經濟改革措施,強調利用市場力量發展中國經濟及高度管理自主。然而,我們無法保證中國政府會繼續執行該等經濟政策,或倘會繼續執行該等政策,則該等政策將會繼續成功。任何對該等經濟政策的調整及修改可能會對中國證券市場以及與中國進行貿易或投資的境外公司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中國政府可能干預經濟,可能干預包括限制對相關國家利益敏感的公司或行業的投資。此外,中國政府亦可能通過(例如但不限於)對若干股份實施交易限制或暫停賣空等方式干預金融市場。該等干預可能會對市場氣氛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子基金的表現。因此,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未必能達到。
中國的法律制度未必與其他法律制度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具有一致性或可預測性。基於該等一致性或可預測性,倘子基金在中國涉及任何法律糾紛,其可能難以尋求法律申訴或執行其法律權利。因此,該等法例不一致或其詮釋日後出現變動可能會對中國的投資及子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中國的政治、經濟及社會風險
中國經濟在過去 20 年有顯著的增長,惟在地理和經濟各方面均有不平均的增長。此外,經濟增長亦隨高通脹而出現。中國政府可能不時採取糾正措施控制通脹及限制經濟增 長,亦可能對子基金的資本增長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此外,中國政治變化、社會動 盪以及不利的外交發展可能導致政府施加額外限制,包括對子基金可能投資的相關證 券所持部分或全部投資的資產徵用、沒收稅項或國有化。
政府對跨境貨幣兌換及未來匯率變動的管制
目前,中國人民幣在兩個不同及分開的市場交易,一個在中國內地,另一個則在xx xxxx(xxxxx)。該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兩者之間的流通受到高度限 制。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均為人民幣,惟兩者不一定具有 相同的匯率,且彼等的變動方向也可能不同。此乃由於兩種貨幣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內進行,導致每個貨幣的供求情況各有不同,因而使貨幣市場獨立但相關。雖然在中 國內地以外交易的離岸人民幣受到不同的監管要求並且能更自由地交易,惟在中國內 地交易的在岸人民幣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受制於中國的外匯管制政策。中國內地 中央政府施加的匯回限制,可能會不時修訂,這將影響子基金匯回款項的能力。投資 者亦應注意,有關限制可能會限制中國內地以外的人民幣市場的深度。倘該等政策或 限制日後出現變動,則子基金或其股東的狀況或會受到不利影響。一般而言,將在岸 人民幣兌換為另一貨幣進行資本賬戶交易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該等兌換匯率是根據受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而釐定,可根據市場供求 及參考一籃子貨幣,在受規管的範圍內浮動。離岸人民幣與在岸人民幣出現任何分歧,均可能會對有意透過投資子基金而投資於在岸人民幣的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會計及報告準則
子基金投資的中國公司發行的人民幣證券,須遵循若干程度上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中國會計準則及慣例。然而,適用於中國公司的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準則及慣例的嚴謹程度可能較低,而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國際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差異。由於中國的披露及監管標準較發達國家的為之寬鬆,有關中國發行人的公開資料可能相對少得多。因此,子基金及其他投資者可獲得資料可能較少。例如,財產和資產的估值方法以及對投資者的信息披露要求存在差異。
中國稅務變動的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可能涉及中國不明朗財政措施所引致的風險。根據中國稅務法律、法規 及政策(「中國稅務規例」),未在中國設立機構或場所的 RQFII 及若干合資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可暫時獲豁免就買賣股權投資資產(包括 A 股)產生的資本收益預扣所得 稅。中國稅務規例未必如發達國家般貫徹及具透明度,可能因各城市而異,而在若干 情況下可被視為須予考慮的若干稅項並非積極執行以供徵收,亦無規定付款機制。此 外,現有的中國稅務規則及慣例日後可能會改變或修訂,例如:中國政府可能會取消 現時向境外投資者提供的暫時性稅務優惠,且該等改變或會具有追溯效力,並可連同 罰款及/或逾期付款利息一併應用。該等新的中國稅務規則可能對投資者有利或不利。
可為子基金作出稅務撥備。投資者應注意,子基金在任何估值日的資產淨值未必能準 確反映中國稅務負債。視乎應付稅項負債而定,其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及資產淨值帶 來正面或負面影響。倘處罰或逾期付款利息可能適用於追溯修訂、實務變動或不確定 法規,則可能會影響與中國稅務機關結算時的資產淨值。倘稅項撥備金額少於應付稅 項負債,差額將從子基金的資產中扣除,並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相反,倘所作的稅項撥備多於應付的稅項負債,則解除額外的稅項撥備將會對子基金的資產 淨值有正面影響。此舉只會令現有的投資者得益。投資者如已於稅項負債金額釐定前 贖回其股份,將無權享有該等超額稅項撥備的任何部分。
與投資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可能面臨較低的交易量,且會經歷持續缺乏流動性或價格大幅波動的時期。中國 A 股的流通性交易市場的存在可能取決於該等中國 A 股的供求情況。倘中國 A 股的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成交量有限或不存在,子基金購買或出售證券的價格及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中國 A股市場可能較為波動及不穩定(例如,由於政府干預或某一股票於停牌後以非常不同的價格恢復交易的情況)。中國 A 股市場的市場波動及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該等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價格大幅波動,從而可能影響子基金的價值。子基金內股份的認購及贖回亦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
交易限制風險
中國證券交易所對中國 A 股施加交易限制,倘有關證券的交易價格上升或下降至超出交易範圍,則任何中國 A 股在有關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可能會暫停交易。鑑於中國證券市場經常受停市及成交量低的影響,投資者應注意,A 股市場較易受低流動性及價格波動的影響,主要是由於政府對 A 股市場的更大限制及控制所致。暫停(或一系列停牌)將令有關證券的管理工作變得複雜,或使投資經理在最壞的時間無法以有利的價格平倉及/或出售其持倉。
5. 股份
董事可於各子基金內決定設立不同類別的股份,而該等類別股份的資產通常根據相關子基金的具體投資政策投資,惟各類別可能有適用的特定收費結構、對沖策略、參考貨幣、分派政策或其他特定特徵。每股資產淨值(或會因該等可變因素而有所不同)將就各類別計算。各子基金的詳細資料,包括各子基金內不同類別的名稱及特徵,均
會於相關子基金附錄內披露。董事可隨時決定進一步發行各子基金的股份類別,於此情況下,相關子基金附錄將作出相應修訂。
倘董事決定發行不超過小數點後四位的股份,則會於每個估值日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計算每股股份的價格。該等零碎股份無權投票,惟有權按比例參與有關類別的淨資產值及任何應佔的分派。
所有股份必須為繳足股份;該等股份並無面值,且概無優先權或優先購買權。除非董事會已決定根據盧森堡法律及章程細則發行無投票權股份,本公司每股股份(不論其子基金)均有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投一票。本公司將僅就每股股份承認一名持有人。如屬聯名擁有人,本公司可暫停行使有關股份所賦予的任何投票權,直至一名人士獲指定為代表聯名擁有人為止。
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予符合有關類別資格的投資者,惟股份須並非由任何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法律或規定的人士或代表所收購或持有,或可能對本公司產生不利的稅項或其他金錢後果,包括根據任何國家或機構的任何證券或投資或類似法律或規定登記的規定。董事可就此要求股東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資料,以確定其是否其所持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成交單據
並非所有權證明的成交單據會於可獲得資產淨值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投資者提供。
股份形式
股份僅以記名形式發行,而股份所有權將以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登記的方式證明。
6. 如何認購申請
x公司與管理公司(以及代本公司行事的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保留要求核實投資
者身份及狀況所必需的資料之權利。倘投資者延遲或未能提供所需資料以供核實,本 公司與管理公司(以及代本公司行事的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可拒絕接納申請表格。
首次購買股份的申請人須填寫申請表格,該表格可先透過核准的電子方式傳送至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申請表格正本須於截止時間前以郵遞方式寄予過戶登記處及過戶
代理。其後購買股份可由 Swift 或經申請人與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事先同意的任何其他傳輸形式進行。
交易截止時間
交易截止時間載於相關子基金附錄。
於有關截止時間後收到的申請,一般會於下一個適用營業日處理。
接受
x公司(由其董事代表)保留權利,可拒絕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的全部或部分申請,而毋須解釋其原因。倘申請不獲受理,則申請股款或其餘額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退還予申請人,並不計利息。
反洗黑錢及防止恐怖份子籌資活動
根據國際規則以及盧森堡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的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2004 年 11 月 12 日(經修訂)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法例(經修
訂)、日期為 2010 年 2 月 1 日的大公法規、2012 年 12 月 14 日 CSSF 規例 12-02、 CSSF 通告 13/556 及 15/609),以及任何相關的修訂或替代,金融業專業人士均須履行責任,以防止本公司等集體投資計劃被利用作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用途。
根據該等規定,盧森堡進集體投資計劃的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須根據盧森堡法律及 法規確定認購人的身份。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必要的文件,以便進行相關識別。此外,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作為本公司的代表,可要求本公司 提供其為履行法律及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共同申報標準法,定義見 20.「稅項」一 節)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
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提供所需的文件,認購申請將不獲接納;如為贖回申請,則會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本公司、管理公司或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概無不就因申請人並無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文件而對延遲或未能處理交易承擔任何責任。
股東可能被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持續進行的客戶盡職調查,不時提供額外或更新的身份證明文件。
每名申請人提供予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的身份證明文件清單須根據不時修訂的 CSSF
通告及法規的規定。該等規定可根據任何新的盧森堡規例予以修訂。
於接受其申請前,申請人可被要求出示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其身份。倘申請人拒絕提供所需文件,有關申請概不受理。
於解除贖回款項前,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須要求正本文件或核證副本,以遵守盧森堡的規例。
結算
以現金方式
認購所得款項須於相關子基金附錄規定的時間內(結算日)以相關子基金指定相關類別之參考貨幣支付。
結算可透過電子轉賬方式(須扣除銀行費用),註明申請人的名稱轉撥至有關代理銀行,並列明支付結算款項的適當子基金/類別。有關代理銀行的詳情載於申請表格或可向分銷商索取。
倘於結算日當日,銀行未於結算貨幣國家開門營業,則於該等銀行開門的下一個營業日結算。付款應最遲於有關子基金附錄所列明的結算日期轉至在申請表格所列明過戶代理的適當銀行賬戶內,並受前述規限所約束。
以實物方式
董事可酌情決定接納證券作為有效的認購代價,惟須符合相關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及限 制。本公司核數師將刊發一份特別報告。實物認購的額外成本(包括核數師報告的成 本)將由有關認購人獨家承擔,除非董事會認為該等實物認購之利益符合本公司最佳 利益或為保障本公司利益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等成本可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擔。
股份分配
股份發行及分配,惟仍不能贖回,直至本公司或以其名義已接獲結算為止。本公司或相關代理銀行以其名義須於有關子基金附錄所載限期前,收到認購股份的股款。
倘認購人未能及時結算,認購或會失效並註銷,而成本須由認購人或其財務中介機構承擔。倘認購人未能及時結算認購價,將不會向違約認購人發行股份。
倘未能於結算日期前及時結算,本公司/管理公司可能會向失責認購人或其財務中介機構提出訴訟,或將本公司/管理公司所產生的任何成本或虧損扣減該認購人的任何
現有持有。可退還予認購人的款項可抵扣計及本公司/管理公司因未於子基金時間表內結清認購款項而產生的任何成本或虧損。
資料保護政策
就申請認購或持有一股或多股股份或於任何時間向於申請表格提供或本公司作為資料控制人(「資料控制人」)收集、提供或取得的個人資料或信息,以及投資者持有股份的詳情(「個人資料」),將按照資料保護法例的規定,將就下述用途以數位形式或其他方式儲存及收集、使用、儲存、保留、轉移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處理」)。
資料控制人將收集、使用、儲存、保留、轉移及/或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i)根據投資者的同意;(ii)必要時執行申請表格所產生的任何服務,包括一般持有一股或多股股份;(iii)在必要時遵守資料控制人的法律或監管責任;(iv)為資料控制人、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其審計師及資訊技術提供商)、資料控制人或相關實體的任何貸款人(包括但不限於其各自的普通合夥人或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及服務提供者)有意投資或通過其進行投資的合法利益所需,及上述任何代理、代表、聯屬人士、分包商及/或彼等的繼承人及受讓人(統稱「資料處理人」及各稱為「資料處理人」),主要包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申請表格的服務或遵守外國法律法規及/或外國法院、政府、監管或稅務機關的任何命令,包括於向投資者及任何實益擁有人及於投資者及/或並無直接訂立申請表格的任何實益擁有人
(“有關人士”)中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的任何人士(「有關人士」)提供有關申請表
格的服務時,惟該等合法權益遭投資者或任何有關人士的權益或基本權利及自由所淩駕者除外。如投資者拒絕將其個人資料傳達或收集、使用、儲存、存留、轉移及/或上述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其個人資料,則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可拒絕其認購股份。
處理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收集、使用、儲存、存留、傳輸及/或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以達到下列任何目的:
(i) 持續處理、管理及治理投資者所佔股份及任何相關賬戶;
(ii) 除其於申請表格同意的目的外,投資者同意的符合資料保護法例的任何特定目的;
(iii) 遵守適用於資料控制人、資料處理人及/或投資者的法律或監管規定;
(iv) 為向一個或多個有關當局申報稅務資料而有需要時;及
(v) 履行投資者有關申請表格及持有股份規定的條款及條件及所需的任何服務,並執
行申請表格及有關投資者所持股份的所有工作。
將予收集、使用、儲存、存留、轉移及/或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投資者及投資者有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的董事、高級人員、個人代表、法律代表、受託人、財產授予人、簽署人、股東、單位持有人、投資者、代名人、僱員及
/或任何相關人士)的姓名、地址、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業務聯絡資料、目前受僱、職業歷史、投資歷史、投資偏好及信貸記錄;(ii)資料控制人就申請表格、投資者所持 股份及/或與任何資料處理人訂立的合約而需要的任何其他資料;及(iii)資料控制人要 求的任何資料,以遵守任何法律及/或法規責任。個人資料會直接從投資者收集或
(視情況而定)透過公開途徑、社交媒體、認購服務、其他第三方資料來源,或透過投資者的授權中介機構、董事、高級人員、個人代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代表)、受託人、財產授予人、簽署人、股東、單位持有人、投資者、代名人或僱員)收集。
各投資者均須:
(i) 根據本節所述資料保護法例的規定,已妥為及全面通知所有自然人(包括但不限於認購人的董事、高級人員、個人代表、法律代表、受託人、財產授予人、簽署人、股東、單位持有人、投資者、代名人、僱員、任何有關人士及法人代表)及其他資料當事人有關其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儲存及/或轉移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其個人資料,以及本節所述其有關該等資料求的權利,而該等資料將會在投資者持有股份的情況下處理;及
(ii) 在有需要及適當的情況下,根據資料保護法例的規定,已取得處理上述個人資料所需的同意。
資料控制人有權假設該等人士在有需要時已授予有關同意,並已獲告知有關其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儲存及/或轉移及/或處理,以及本節所述其權利的所有資料。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並在必要的程度上同意就處理目的並與之相關:
(i) 資料處理人可根據資料保護法例代表資料控制人收集、使用、保留、儲存、轉讓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及
(ii) 個人資料亦可以在任何轉授職責範圍外向任何資料處理人及第三方(以資料控制人的身份)分享、轉移及披露,包括投資者的專業及財務顧問、任何資料處理人的核數師、技術提供者、經理或董事、代表、獲正式委任的代理或聯屬公司,在各情況下均可位於並無與EEA相等資料保護法例的司法權區,包括資料保護法例
及有關專業保密責任的1993年4月5日盧森堡法律(經修訂),或並不受歐洲委員會的充分決定規限,就其本身而言,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股東及/有關人士發展及處理業務關係。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作為資料處理人的管理公 司根據UCITS管理協議(「UCITS管理協議」)項下擬提供與本公司有關的服務 及就其作為資料控制人的其他相關用途而提供的服務收集、使用、處理、儲存及 保留個人資料,並確認及同意(1)將該等個人資料轉移予本管理公司集團內其他公 司或實體,包括其於盧森堡及EEA以外的辦事處;及(2)將該等個人資料轉交第三 方公司或實體(包括其在EEA以外的辦事處),而有關轉移為根據UCITS管理協 議就任何公司集團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記錄、管理或提供服務所需。UCITS 管理協議項下擬提供的管理服務可利用盧森堡及EEA地區以外的營運及技術能力。因此,管理公司集團內的其他公司或實體將可查閱個人資料,包括投資者的身份 及其於本公司股份的價值。管理公司可能會將個人資料轉移至沒有與盧森堡及 EEA相等的保障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機密性法律及法規框架的國 家。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作為資料處理人的行政代理/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根據基金管理協議項下擬提供與本公司有關的服務及就其作為資料控制人的其他相關用途而提供的服務收集、使用、處理、儲存及保留個人資料,並確認及同意(1)將該等個人資料轉移予行政代理集團內其他公司或實體,包括其於盧森堡及EEA以外的辦事處;及(2)將該等個人資料轉交第三方公司或實體(包括其在 EEA以外的辦事處),而有關轉移為根據基金管理協議就任何公司集團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記錄、管理或提供服務所需。基金管理協議項下擬提供的管理服務可利用盧森堡及EEA地區以外的營運及技術能力。因此,行政代理及發起人集團內的其他公司或實體將可查閱個人資料,包括投資者的身份及其於本公司股份的價值。行政代理
/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可能會將個人資料轉移至沒有與盧森堡及EEA相等的保障個
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機密性法律及法規框架的國家。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及分銷商(作為資料處理人)為履行其在基金管理協議或分銷協議項下的責任(或為其他相關目的,包括審核、監察及分析其業務、欺詐及防止罪行、對付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法律及監管合規,以及由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進行的其他服務的營銷),可分別收集、使用、儲存、轉移及保留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過戶登記處
及過戶代理可就處理任何稅項寬免申索,向分保管人或其他獲轉授託管職責人者、證券存管處、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發行人、經紀、第三方代理人或分包商、專業顧問或公共會計師、稅收主管當局或任何政府實體(「授權接收人」)披露個人資料,並使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能在須取得該等個人資料以提供相關支援的有關授權接收人全力支持下,根據基金管理協議履行其職責(「准許目的」),以及於授權接收人所在的盧森堡或EEA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在於沒有與盧森堡及EEA相等的保障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機密性法律及法規框架的司法管轄區)就准許目的使用由授權接收人操作的通信及計算系統。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相關資料處理人收集、使用、存儲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以根據有關分銷或副分銷協議提供服務,包括股份的推廣及營銷、任何資料處理人要求轉移的資料,與其或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的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反洗黑錢規則及法規)、處理投訴及協助投資者進行認購及盡職調查問券的擬備及內容。具體而言,每名投資者(i)須同意將該等個人資料轉移予任何在不能確保個人資料得到足夠法律及監管架構保障的司法權區,及/或未必維持與盧森堡及EEA相等的保障個人資料機密性法律及監管架構的其他國家;及(ii)須確認並同意就上文所述目的而言,轉移該等個人資料乃屬必要,且一般而言,投資者作為本公司股東須確認及同意轉移該等個人資料。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投資者所提供或所收集的個人 資料,使本公司、董事以及任何資料處理人(如相關)可持續地處理、管理及行政管 理投資者所佔持股份及任何相關賬戶。及作為本公司股東向投資者提供適當服務,包 括由投資經理或分銷商提供定期報告、表現更新、通訊及市場評論。任何資料處理人 均可就申請表格、本說明書、基金管理協議、存管處服務協議、UCTIS管理協議所述 的目的,以及投資者(及任何相有關人士)在此方面的反洗黑錢識別及稅務確認,以 履行其適用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防止恐怖主義融資、防止及偵查犯罪、稅務申 報責任、FATCA協議及共同申報標準(根據《經濟合作組織關於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 務帳戶資料的標準》制定共同申報制度)(如有)的目的,收集、使用、儲存、轉讓、保留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
於不影響下文的情況及儘管投資者同意按申請表格所載方式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投資者有權隨時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營銷的目的,包括就與該等 營銷有關的範圍內的資料)。
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適用法律及法規可能要求資料
控制人及資料處理人(如適用)須全面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尤其GDPR第48條(如適用))向監管、稅務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機構轉移、披露及/或提供個人資料,尤其(i)本公司正在或正尋求登記公開發售或有限度發售投資者股份的司法權區,(ii) 投資者為居民、定居者或公民的司法權區,或(iii)本公司已或正在尋求登記、持牌或以其他方式授權投資的司法權區。
資料保護法例及有關專業保密責任的1993年4月5日盧森堡法律(經修訂),或並不受歐洲委員會的充分決定規限
透過進行投資,各投資者均確認、理解及在有需要時,將被要求同意,投資者資料
(包括個人資料)或會轉移至沒有上述與EEA相等資料保護法例的國家,或不受歐洲委員會充分決定規限的國家,包括資料保護法例及有關金融界規定專業保密責任的 1993年4月5日盧森堡法律(經修訂)。資料控制人將(i)根據歐洲委員會就保障個人資料及/或歐盟—美國及瑞士—美國的隱私權保護框架所作的任何充分決定;(ii)根據 GDPR第46條(如適用)所列的適當保障及在適用的情況下,例如標準合約條款、具約束力的企業規則、認可操守準則或認可核證機制;(iii)按相關同意基準;(iv)必要時因申請表格而履行服務;(v)必要時,由與申請表格相關的資料處理人所提供的服務;(vi)在必要時出於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因;(vii)(如有需要)設立、行使或抗辯法律申索; (viii)根據適用的法律及法規,從合法地旨在向公眾提供資料並且其可供諮詢的登記冊轉移,惟前提為該轉移不涉及全部個人資料或股東名冊中包含的所有個人資料類別;或(ix)於符合GDPR第49(1)條規定(適用時)的前提下,資料控制人為求在不受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利益或權利和自由凌駕的情況下追求的合法權益而有需要轉移的情況下轉移個人資料。
每名投資者均有權要求收取相關個人資料的副本,並有權要求修改、更新、完備或刪除個人資料(如有誤),以及要求限制資料控制人以資料保護法例所規定的方式處理其個人資料及任何個人資料的可攜性。
每名投資者有權向於盧森堡的資料保護監督機構( Commission 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Données)提出與其個人資料處理有關的任何申索。
在遵守適用法律和法規,或根據適用的時效法規建立、行使或抗辯實際或潛在法律申索的情況下,個人數據將一直保留到投資者不再是本公司股東為止,並在此之後的10年期限內。
資料控制人及資料處理人代表其處理個人資料時,除非資料控制人及/或代表其處理個人資料的任何資料處理人或其各自的僱員、職員、聯屬人、代理及分包商證實為疏忽或嚴重不當,否則不會對未經授權第三方獲悉或可存取其個人資料承擔任何責任。無論如何,資料控制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的責任,仍然嚴格地局限於資料保護法例所施加的責任。
7. 如何出售股份要求
贖回要求應由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按本公司註冊地址直接向本公司作出。該等要求
可經 Swift 或申請人與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事先同意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傳輸提出。
為符合預計定價原則,於相關子基金附錄所載適用的截止時間後收到各子基金的贖回要求(詳情請參閱附錄)將延至下一個適用營業日。
結算
以現金方式
贖回所得款項將於有關子基金附錄規定的時間範圍內,以相關子基金指定類別的參考貨幣支付。
倘於結算日當日,銀行未於結算貨幣國家開門營業,則於該等銀行開門的下一個營業日結算。
以實物方式
在取得有關股東的同意或應其要求,並在受本公司核數師特別報告(倘法律或監管規 定此報告)規限的情況下,董事會可在充分顧及所有股東利益對發行人行業、發行國 家、流動性及市銷性及投資交易所在的市場及投資的重要性後,滿足全部或部分實物 贖回要求。因實物贖回而產生的額外成本須由有關股東完全承擔,除非董事會認為以 實物方式贖回乃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為保障本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等成本可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擔。
成交單據
成交單據於交易完成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寄發予股東。
強制贖回
倘贖回/轉換指示將降低股東於任何一個子基金或類別股份的剩餘持有價值至低於相關子基金附錄所載的最低持股量規定,則本公司可決定強制贖回該股東於該子基金的全部持股。
本公司亦可強制贖回由任何人士所收購或持有的任何股份,倘其或其代表違反本說明書、章程細則、任何國家或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法律或規定,或可能對本公司產生不利稅務或其他金錢後果,包括本公司須根據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任何證券或投資法律或類似法律或監管規定登記的規定,或本公司因該人士而未能遵守 FATCA 或 CRS(如章程細則所詳述)。
倘於任何時間僅供機構投資者投資的某類別股份或子基金的持有人看來並非機構投資者,則董事將把有關股份轉為不受機構投資者限制的類別或子基金股份(惟須存在具有類似特徵的類別股份或子基金)或按章程細則所載條文強制贖回有關股份。
延期贖回
為確保繼續投資於本公司的股東不會因於一段有限期間內收到大額贖回申請引致本公司投資流動性減少而受到不利影響,董事可應用下文所載程序,以允許有序出售證券以應付贖回。
本公司無須於任何估值日贖回相當於任何子基金資產淨值 10%以上的股份(估除於相 同估值日認購的股份)。就此目的及在獲有關子基金授權的前提下,將股份從類別中 轉出將視為該等股份的贖回。董事可全權酌情將於估值日收到的贖回要求按比例減少,以使不超過任何子基金資產淨值 10%的股份可於該估值日贖回。在此等情況下,本公 司或會延遲贖回至收到贖回要求當日後的下一個估值日。於處理經延遲的贖回時,該 等贖回將優先於在其後估值日收到的贖回要求。
本公司將接受股東指示以傳真方式贖回,惟風險由股東自行承擔,且前提為股東已簽署傳真指示彌償表格。除非根據第 10 節「資產淨值及交易價格」中「暫停」分節或押後贖回有關類別股份的權利,否則贖回要求不得撤回。倘有任何特定法定條文(如外匯限制)或本公司控制以外的任何情況導致本公司無法將贖回所得款項轉撥至要求贖回的國家,則贖回所得款項的付款或會延遲支付。
取消權利
提出贖回要求一經作出,原則上只可於有關子基金暫停或延期贖回股份的權利時撤回。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及經審慎考慮股東之間的平等待遇原則、有 關子基金的利益及適用的市場時規則,決定是否接納任何贖回申請的撤回。
8. 如何轉換股份
在有關子基金附錄有所訂明的前提下,股東將有權要求將彼等在某一個子基金持有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個子基金的股份,或者要求將彼等持有的某一類別股份轉換為同一子基金的另一類別股份,方法為以 Swift 或傳真方式向位於盧森堡的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或通過分銷商提出申請,並且須不遲於截止時間前以書面確認(詳情載於相關子基金附錄)。
有關申請必須包含以下資料:持有人姓名、待轉換股份數目(如並非持有總數)和
(如可行)各子基金任何待轉換股份的參考編號以及該等將被分配至各新子基金或類別(如超過一個)的股份之價值比例。
轉換將須待認購與新子基金/類別有關之股份的所有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除有關子基金附錄另有訂明者外,轉換(如獲准)可在適用子基金/類別之相關估值日前的各個營業日被接納。
如遵從轉換指示將導致在任何一個子基金或類別的剩餘持股量低於最低持股量,本公司或會按在有關營業日生效的贖回價強制贖回剩餘股份,並向股東支付所得款項。
轉換基礎與涉及的子基金或類別各自之每股淨資產值有關。本公司將按照以下公式釐定某一股東擬將其現有股份轉換的股份數目:
以上各項涵義如下:
A = (B x C x D) – F E
A: 將在新子基金/類別發行的股份數目
B: 原有子基金/類別的股份數目 C: 待轉換股份的每股淨資產值 D: 貨幣轉換系數
E: 待發行股份的每股淨資產值
F: 轉換費(詳情見有關子基金附錄)
本公司將向有關股東提供一份載有轉換詳情的確認函。
任何轉換要求原則上皆為不可撤回,惟有關類別或子基金淨資產值的計算暫停或延後除外。然而,管理公司可全權酌情及在適當考慮平等對待股東原則及相關子基金的利益後,決定接納任何轉換申請之撤回。
為遵從預計定價原則,在截止時間後(各個子基金就此方面的詳情載於相關子基金附錄)收到的轉換要求將被延後至下一個適用營業日處理。
延後贖回適用的規則將在作出必要修改後適用於轉換要求。
9. 逾時交易及市場選時交易
「逾時交易」可被視為接受於相關估值日的適用截止時間後的認購(或轉換或贖回)指示,而有關交易亦會根據同一天適用的每股淨資產值計算的價格執行。逾時交易是被嚴格禁止的。
「市場選時交易」可被視為投資者透過利用釐定指定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的方法的時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處,有系統地在短時間內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的一種套戥方法。市場選時交易行為可能會干擾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並損害相關子基金的表現。
為避免有關行為,股份會以未知價格發行、贖回及轉換 ,而本公司將不會接受在相關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指示。
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被懷疑進行市場選時交易活動人士的子基金交易指示之權利,並會採取措施保障本公司其他投資者。
10. 淨資產值及交易價格
10.1 淨資產值之計算
估值原則
各個子基金內每個類別的淨資產值(以類別的參考貨幣列示) 是按獲分配至該類別本公司證券及其他獲准許資產的累計價值在扣除獲分配至該類別的本公司負債後釐定。
除非各個子基金的相關附錄另有訂明,否則行政代理人將會在各營業日使用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每股淨資產值至小數點後四(4)位。
各子基金內的每個類別資產均在估值日(定義見相關子基金附錄)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 在受監管市場並無報價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股份或單位將按此等股份或單位在相關估值日的實際淨資產值進行估值,如未能按此估值則按該估值日前計算的最後可得淨資產值進行估值。如發生任何事件導致有此等股份或單位的淨資產值自上一次計算淨資產值後出現重大變動,則此等股份或單位的估值可能會按其公平價值作出調整,以按照董事的合理意見反映有關變動;
2. 在任何正式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報價或在任何其他有組織市場買賣的證券(包括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股份或單位)及/或金融衍生工具將按收市價進行估值。如此等證券或其他資產在超過一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有組織市場報價或交易,則董事須選定執行此等目的之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3. 發行或贖回受限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只要其次級市場由作為主要做市商的交易商維持且主要做市商會因應市場情況報價的,則董事可按照有關報價對其進行估值;
4. 任何手頭現金或存款、票據和即期票據,以及應收帳款、預付開支、已宣派或應計但未收的現金股息和利息的價值,應視作全額價值,除非在任何情況下,預期有關款項將未能足額支付或收取,則有關款項的價值將按董事經考慮後認為適用以反映真實價值的折讓價計算;
5. 並非在任何正式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其他有組織巿場進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工 具,將按可靠和可驗證的方式每天進行估值,並由本公司委任的勝任專業人士驗證;
6. 掉期合約將根據可獲核數師驗證的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以資產為基礎的掉期合約將參考相關資產的市場價值進行估值。以現金流為基礎的掉期合約將參考相關未來現金流的淨現值進行估值;
7. 主要於由專業交易商及機構投資者所做市場交易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資產的價值將參考最後可得價格釐定;
8. 任何在有關子基金相關貨幣以外之貨幣列值的資產或負債將採用由銀行或其他負責金融機構所報的相關現貨價轉換;
9. 如屬於並非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有組織市場買賣之在相關日期於本公司組合中持有的任何證券,或就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其他有組織市場買賣的證券而言,董事認為根據第(2)分段釐定的價格未能代表有關證券的公平市值的,則有關證券的價值將根據合理可預計銷售價或任何其他適用估值原則以謹慎和真誠的方式釐定。
10. 流動資產及貨幣市場工具可按名義價值另加任何應計利息或按攤銷成本基準進行估 值。在市場慣例准許下,所有其他資產可採用相同的方式進行估值。如採用按攤銷 成本基礎的估值方法,將按照董事指示不時審閱所持有的投資組合,以釐定採用市 場報價計算與以攤銷成本為基礎計算的淨資產值之間是否存在偏差。如存在的偏差 會對投資者或現有股東造成重大攤薄或其他不公平結果,則須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包括(如有需要)採用可得市場報價計算淨資產值。
11. 如上述計算方式不適用或含誤導成份,董事可採納符合股東最佳利益的估值原則及本公司資產的其他適用估值原則;及
12. 如證明能夠符合本公司或其股東之利益(例如避免市場選時交易行為),董事可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例如採用公平價值定價方法以調整本公司資產的價值。
董事在諮詢管理公司及存管處後進行公平價值調整。
公平價值定價模型指若干資產之價值將被調整,以更準確地反映其根據特定條件得出之公平價值。如(1)某一項子基金的個別或多個國家股票風險(不包括通過目標基金持有的股票風險)在相關監控期的首個估值日達到或超越某個觸發水平(按董事不時作出的定義)及(2)在相關子基金收得申請的截止時間,相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已收市,則此等調整可在監控期內發生。如此等條件獲達成,以相關國家主要證券交易所收市價為基礎而構成的相關個別國家股票風險其中部分之子基金資產部分的價值會與計算子基金的淨資產值之時的估算價值進行比較,而估算是以指數導向工具自相關國家主要證券交易所營業時間結束後的變動為基礎。如該比較導致子基金對部分淨資產值的估算出現至少達到某個觸發水平之偏差,則子基金的該部分淨資產值將就未能代表其實際價值之未經調整價值進行調整。
如董事認為其他估值方式可更公平地反映本公司資產的價值,彼等可按全權酌情允許採用其他估值方式。
有關估值(包括資產、負債及資產組合)的進一步資料可參考章程細則。
就本財務報告而言,本公司的賬目將以美元列示。波動定價/攤薄徵費
基於有關子基金的淨流入額或淨流出額,在買賣相關投資時子基金可能會蒙受稱為
「攤薄」的價值下跌影響。這是由於清算及購買相關資產可能產生的交易費用及其他成本以及買賣價格之間的價差所致。為了應對此影響及保障股東利益,本公司可能針對特定子基金採用以下兩種方法其中一種:
a) 本公司可採納波動定價機制,作為其估值政策的其中部分。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本公司可對每股淨資產值作出調整,以應對買賣及其他成本被視為屬重大時的影響。如在任何估值日,在某一項子基金的淨投資者交易累計超過預設上限,則可透過運用調整,將每股淨資產值上調或下調,以分別反映淨流入額及淨流出額。一般而言,該調整會在子基金出現淨認購時調高每股淨資產值,並會在子基金出現淨贖回時調低每股淨資產值。本公司負責制定上限,其為有關子基金的淨資產之某一百分比。上限基於客觀條件制定,例如子基金的規模及子基金的買賣成本,且可不時修訂。
波動定價機制可應用於本公司所有子基金。每股淨資產值可予波動的百分比不得超過相關子基金淨資產值的 2 %。子基金內各股份類別的每股淨資產值將個別計算,但任何調整將在子基金層面以百分比作出,對各類別的每股淨資產值有著相同影響。如波動定價於特定估值日應用在子基金上,則淨資產值調整將適用於在該日進行的所有交易。投資者務請注意子基金淨資產值的波動不一定反映應用波動定價對真實組合表現的影響。
b) 董事可決定就認購或贖回收取下述的攤薄徵費。子基金組合的價值可因買賣子基金之投資產生的成本而減少,包括該等投資的印花稅及買賣價之任何差異。為緩解該
「攤薄」及隨之而來對餘下股東的潛在不利影響,本公司在認購或贖回股份時有權收取多達適用每股淨資產值 2%的「攤薄徵費」,而該「攤薄徵費」將就受影響的子基金累積計算。任何攤薄徵費必須對全體股東及潛在股東公平,而本公司將以公平及一致的方式採取這項措施以減少攤薄影響,且僅會就該目的採取這項措施。
10.2 暫停
董事代表本公司諮詢存管處及經考慮股東的最佳利益後,可能會暫停發行、配發及贖回關於任何子基金的股份以及轉換股份的權利(如適用),並且暫停計算關於任何類別的每股淨資產值:
a) 相關子基金所持重大投資部份的任何報價或買賣市場或證券交易所收市的任何期間(不包括一般假期),而該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為有關投資的主要市場或證券交易所;或進行的交易受到限制、制約或暫停的任何期間;
b) 因發生任何構成緊急事故的狀況,導致本公司相關子基金無法出售投資或為投資進行估值之期間;
c) 任何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且代表相關子基金資產的重要部分指數的發表被暫停的任何期間;
d) 釐定相關基金之每股淨資產值或買賣某一項子基金所重大投資的股份/單位被暫停或限制的任何期間;
e) 一般用作釐定相關子基金所持的任何投資價格或其在任何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的現價的通訊工具出現任何故障期間;
f) 未能匯兌將會或可能涉及變現或支付相關子基金所持的任何投資的款項的任何期間;
g) 自董事決定就一個或多個子基金或股份類別進行清盤或合併或決定在股東大會上建議本公司進行清盤之日起,或自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告以提出本公司或一個或多個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清盤或合併的決議案當日起;或
h) 董事認為出現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外情況,導致繼續買賣本公司任何子基金的股份將不切實際或對股東不公平之任何期間。
於發生任何引致本公司清盤之事故,或接到盧森堡監管當局之命令時,本公司可立即暫停股份之發行、配發、轉換及贖回。
任何一項子基金暫停計算淨資產值並不影響任何其他並無暫停子基金的每股淨資產值之計算及股份之發行、贖回或轉換。
在法律或監管要求或本公司決定下,要求轉換或贖回股份的股東將會立刻收到關於任何轉換或贖回暫停及終止的書面通知。
撤回暫停認購、贖回及轉換的申請可通過書面通知提出,前提是本公司須於暫停結束前收到該通知。
暫停認購、贖回及轉換的申請須在本公司恢復計算淨資產值後的首個估值日執行。
暫停期間結束後,股份將按「先進先出」基礎贖回(前提是任何時間均須遵守公平對待股東原則)。
10.3 發行價
股份將基於在有關估值日計算之淨資產值加在相關子基金附錄披露的任何適用認購費得出的價格發行。認購所得款項須在相關子基金附錄披露的時間表內支付。
10.4 贖回價
股份將基於在有關估值日計算之淨資產值減在相關子基金附錄披露的任何適用贖回費得出的價格贖回。贖回價將在相關子基金附錄披露的時間表內支付。
10.5 價格資料
各項子基金的每股淨資產值可在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查閱。本公司也可向股份上市的相關證券交易所知會各項子基金的每股淨資產值(如適用)。
11. 收益xx
x公司就所有分派股息的股份類別制定收益xx安排。
收益xx旨在緩解在財政年度內認購、贖回及轉換任何類別對累計收益的影響。該影響指一旦投資者在會計期間內作出認購,則隨後的股息將包含代表原有投資的資本回報之部分。
12. 股息
董事可發行股息分派及資本累積股份,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相關子基金附錄。
資本累積股份不會支付任何股息。此等股份會累計收益,讓收益計入股份價格。
在各財政年度結束時,本公司股東大會可就各項子基金的每個股息分派股類別宣派股 息。然而,投資者須注意董事會可酌情決定不宣派股息,不能保證會經常性分派股息。
股息公佈可在子基金註冊的國家根據該等司法權區之法規發表。
13. 收費及支出
管理公司收費
管理公司收費(「管理公司收費」)每年不會超過在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釐定的子基 金淨資產的 0.05%,而每季至少須支付的費用為 10,000 歐元。管理公司收費每日累計,並須按月支付。
投資管理/顧問費
考慮到向本公司提供的投資管理/顧問服務,投資經理/顧問(如有)有權向本公司收取任何相當於有關類別淨資產某一百分比的投資管理/顧問費,進一步詳情載於相關子基金附錄。除非在相關子基金附錄另有指明,否則這筆費用將在各估值日累計,並須按月自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支付。
表現費
只要相關子基金附錄有所訂明,投資經理也有權收取表現費(「表現費」),有關詳情將(如適用)在相關子基金附錄內披露。
存管費
作為存管處,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有權自本公司資產收取一筆費用,作為向其提供服務之代價,同時也有權收取董事認為屬合理及符合慣例的該等實報實銷支出及費用。應付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的費用包含以交易為基礎計算的費用及以資產為基礎計算的費用。
就其託管服務而言,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就這項服務收取一筆費用,而收費可視乎本公司資產所投資的市場而有所不同。
這項收費的範圍可介乎就在發達市場保管的子基金資產價值每年收取 0.018%至就在新興市場保管的子基金資產價值每年收取 0.522%之間(不包括分託管人的實報實銷支出)。
這項收費在各估值日計算和累計,而本公司須在每月按照本公司與存管處不時以書面協定之方式支付。交易結算費是根據證券結算的國家按每項交易收取。
就存管服務而言,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基於遞減費率收取一筆年費,每年就本公司淨資產價值收取最多 0.015%,每項子基金的最低每年存管費為 42,600.00歐元。
行政代理人及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的費用及支出
除非就指定子基金另有協定,否則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會就其以行政代理人及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身份提供的服務基於遞減費率收取一筆年費,每年取決於本公司淨資產之價值收取最多 0.05%, 每項子基金的最低每年中央管理費為 42,000.00 歐元。
這項收費在各估值日計算和累計,而本公司須在每月按照不時以書面協定之方式支付。其他費用及支出
x公司支付與本公司投資組合內證券、清算、稅項及本公司應付政府徵稅及費用有關的交易產生的所有經紀費用及任何其他費用;在盧森堡和其他地方(如適用)註冊及維護授權涉及的費用和支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如適用)、維持上市地位和上市代理費用;本公司在各個司法權區委聘監管及稅務代表以及聘用任何其他代理的費用和支出;保險;利息;本公司就參與盧森堡或本公司可能註冊以發行其股份的其他司法權區的專業協會及其他組織的費用(本公司將就本身及其股東的利益決定是否參與);發佈價格的成本以及分派股息和和贖回還款涉及的成本;銀行手續費;董事酬金(如有),包括董事之保險保障及屬於合理範圍內的實報報銷支出;其他營運支出,例如會計和定價費用;與本公司及其子基金的管理有關的法律、審核及其他專業服務的費用;為股東列印、翻譯和發佈資料的費用,尤其是列印、翻譯和分發定期報告以及說明書的費用;訴訟及其他經常性或非經常性支出。
任何特別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支出及施加於本公司或其資產的任何稅項、徵費、徵稅或類似費用及任何不可預見費用之全額均由本公司承擔。
本公司成立以及初始發行其股份涉及的費用及支出將由本公司首項子基金承擔,並會在不超過 5 年的期間內攤銷。在日後可能設立的任何其他子基金須承擔本身的成立支
出,其將在不超過 5 年的期間內攤銷。
並不歸屬於任何特定類別或子基金的費用及支出會在各類別之間分配,按各自股份比例分配至各自的淨資產值。
如攤銷成本按比例進行分配,一旦董事認為就子基金各自的淨資產值變動而言,重新計算在攤銷期間內的分配屬公平和公正之舉,則董事保留權利按此行事。
14. 管理公司
根據 UCITS 管理協議,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將擔任本公司的 UCITS 管理公司。根據日期為 2020 年 8 月 20 日的 UCITS 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管理公司已獲 CSSF 認可在盧森堡擔任 UCITS 之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於 2009 年 9 月 17 日註冊成立,不設營運期限,其須遵守 2010 年法律第 15 章的條文。管理公司在盧森堡大公國設有註冊辦事處,地址位於 3, rue Xxxx Xxxxx, L-2350 Luxembourg。管理公司之章程細則最近一次更新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而這次修訂已於 2016 年 2 月 17 日在「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發佈。管理公司之章程細則以合併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方式在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存檔以供公眾查閱,編號為 B 148 258。
管理公司已獲 CSSF 認可就另類投資基金及 UCITS 在盧森堡擔任外部另類投資基金經理。除本公司外,管理公司也管理其他 UCITS。
管理公司已制定一套完善的薪酬框架及相關政策(「薪酬政策」) ,其符合 2010 年法律第 111a 條及其後各條以及 UCITS 指令(ESMA/2016/575)項下關於穩健薪酬政策的歐洲證券暨市場管理局指引。
最新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薪酬福利的計算方法及負責發放薪酬福利的人士的身份說明(包括薪酬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在其投資決策過程中與可持續性風險整合的一致性),可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的「政策」項下查閱。薪酬政策的印刷文本也可應要求免費索閱。
薪酬政策符合並促進健全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不鼓勵承擔風險以致抵觸本公司風險取向和章程細則。
薪酬政策符合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各項 UCITS 基金以及該等 UCITS 基金的投資者的業務策略、目標、價值及利益,並包括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
表現評估乃按實施多年、適合向管理公司所管理 UCITS 基金的投資者持有期間的架構制定,以確保評估過程乃依據 UCITS 基金的長遠表現及其投資風險,以及薪酬當中按表現衡量部分的實際付款乃在相同期間分期支付。
管理公司已實施薪酬架構;據此,總薪酬當中的固定和可變部分已作出恰當xx,固定部分在總薪酬當中佔有足夠比例。由於任何可變薪酬部分屬全權酌情決定,管理公司對彈性薪酬部分的運作保留全面彈性,因其有可能完全不發放可變薪金。這意味著只有在按管理公司及 Carne 集團的整體財政狀況衡量能夠支持持續發展🖃根據管理公司及相關個別人士的表現而言乃屬合理的情況下才支付可變薪酬。若管理公司表現xx或失利,是否發放可變薪酬將會考慮個別人士現行總薪酬。可變薪酬不會透過有助迴避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定的工具或方法來支付。
職責說明
管理公司負責本公司日常管理,其職責是直接或透過轉授,履行與本公司的投資管理有關的所有營運職能,分別為(a)投資組合管理職能及(b)風險管理職能,同時負責本公司行政以及股份的推廣和分銷。
專業責任
根據 2010 年法律之要求,管理公司持有額外自有資金,以應付因專業疏忽引致的潛在責任風險,該金額對保障有關風險而言屬適當。
代表
管理公司獲許按照 2010 年法律及根據 UCITS 管理協議就其職能委任代表,進一步詳情載於本說明書。有關這些代表可能出現但並無在本說明書披露的利益衝突資料,可在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查閱。
管理公司將按持續基準監控獲其委託職能之第三方的活動。管理公司與該等第三方訂立的協議列明管理公司可隨時向該等第三方發出進一步指示,而且可根據若干情況撤回授權。
管理公司須採納程序以監控不同代理所獲授權乃根據協定的條件執行,並且遵守 2010
年法律及適用法規。
15. 投資經理
管理公司在獲得本公司同意及建議下,已委任投資經理擔任本公司的投資經理。投資經理的公司註冊編號為 1045408,其於 2006 年 5 月 16 日註冊成立。
投資經理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持牌法團,獲准進行第 1 類(證券交
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根據其獲發牌
照的條件,投資經理不得持有客戶資產,而就其第 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而言,投資經理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有關投資經理財務狀況的更多資料將應要求而 向本公司提供。
投資經理已就本公司制定流動資金風險管理程序,讓其能夠識別、監控及管理各項子基金之流動資金風險,並確保子基金之投資的流動資金狀況將有助於遵守子基金滿足贖回要求的責任。此框架考慮到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子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資金狀況、交易頻密度及估值政策。此舉旨在確保投資者獲得公平對待。投資經理須負責監控各項子基金之資產及負債的流動資金狀況,並且識別及管理子基金的流動資金風險。可能用作管理子基金的流動資金風險之流動資金管理工具包括就子基金實施及維繫適當的風險狀況、按持續基準監控子基金所持有投資的流動資金狀況以確保子基金能夠適當地滿足贖回要求以及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以管理子基金的流動資金風險。本公司亦獲准延後股東的贖回要求,更多詳情載於第 7 節「如何出售股份」下的分節
「延後贖回」。
投資經理可把其管理職責委託予一名或多名子投資經理(各自為「子投資經理」) ,其身份將在有關子基金附錄內披露。
另外,投資經理只要取得本公司和管理公司的事先同意,也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資顧問(各自為「投資顧問」),以就其對一項或多項子基金之管理提出意見。投資顧問
(如有)的身份將在相關子基金附錄內披露。
投資經理可與經紀訂立非金錢佣金安排,據此經紀將獲得若干商業服務,並將自彼等從本公司之交易中收取的佣金作出支付,上述安排符合適用法律。為得到最佳執行效果,投資經理可指定公司投資組合交易的經紀佣金予經紀交易商,以確認該等經紀交易商提供的研究服務以及就執行訂單所提供的服務。
非金錢佣金安排受以下條件規限:(i)投資經理在訂立非金錢佣金安排時,任何時間均須以本公司及管理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ii)所提供的研究服務將與投資經理的業務有直接關係;(iii)本公司投資組合交易的經紀佣金將由投資經理指定予作為實體的經紀交易商,而不是指定予作為個人的經紀交易商;及(iv)投資經理將就非金錢佣金安排向管理公司提交報告,內容包括其獲得的服務之性質。
16. 股份分銷
管理公司在獲得本公司的同意及建議後,已委任主要分銷商擔任本公司的主要分銷商,負責分銷子基金的股份。主要分銷商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子分銷商。
主要分銷商或子分銷商可要約與相關投資者訂立安排,借此就股份向該等投資者提供代名人服務,或安排第三方代名人服務提供商向相關投資者提供此等代名人服務。
投資者可無須通過分銷商或代名人直接向本公司認購。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訂明,否則任何在設有分銷商之代名人賬戶持有股份的投資者均有權隨時宣稱對此等股份的擁有所有權。
就分銷若干類別而言,主要分銷商或子分銷商可有權收取由管理公司或本公司自相關子基金資產支付的分銷費。主要分銷商有權酌情將該費用之全部或部分重新分配予子分銷商。
17. 存管處
根據存管服務協議且基於和遵守 2010 年法律而言,存管處已獲委任為本公司的存管處。
存管處為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的盧森堡分行,其為在法國註冊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公司註冊編號為 775670284。HSBC Continental Europe 是 HSBC Holdings plc 的全資附屬公司。 存管處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L-1160 Luxembourg ,其已在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註冊,編號為 B 227.159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受到歐洲中央銀行(作為單一監督機制的一部分)、法國審慎監管管理局(l’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 (作為法國國家主管機構)及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 (l’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就涉及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場的業務而言)監管。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獲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CSSF」)批准在盧森堡擔任存管銀行。因此,存管處在向盧森堡的集體投資計劃提供服務時須受到 CSSF 的總體監管。
存管處按照存管服務協議內容向本公司提供服務,並須就此遵守 2010 年法律及任何適用 CSSF 通告或規例。
存管處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各項:
(i) 確保本公司的現金流量獲得妥善監察,並且已收取申請人或其代表就認購本公司股份支付的所有款項。
(ii) 保管本公司的資產,包括(i)以託管方式持有(可以託管方式持有)金融工具;及(ii)驗證其他資產的擁有權及保留相應記錄。
(iii) 確保依照適用的全國法律以及章程細則執行本公司股份出售、發行、購回、贖回及註銷。
(iv) 確保依照適用的全國法律以及章程細則計算本公司股份的價值。
(v) 執行本公司或管理公司的指示,除非其與適用的全國法律以及章程細則相抵觸則作別論。
(vi) 確保涉及本公司資產的交易的任何代價均在正常時限內匯付本公司。
(vii) 確保依照適用的全國法律以及章程細則運用本公司的收入。 存管處可根據存管服務協議之條款將其保管職能委託予其他人士。
根據存管處與全球分託管人(各自為「全球分託管人」)訂立的書面協議之條款,存管處可委託一名或多名全球分託管人負責保管本公司若干資產。全球分託管人亦可運用根據書面協議之條款委任的子代理,負責保管本公司若干資產。截至說明書日期,下文所示之全球分託管人及子代理已獲委任。有關已獲委任的全球分託管人及子代理之最新名單可應要求在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根據存管服務協議之條款,一般而言存管處須就其疏忽或故意違約致其未能適當履行其義務對本公司導致的損失負責。根據下一段之內容及存管服務協議,存管處將須就本公司在其託管下的金融工具蒙受的損失對本公司負責。
存管處的責任不會因其將保管職能委託予第三方委託而受到影響。
如金融工具之損失乃基於存管處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外部事件而發生,且即使作出一切合理努力,有關事件的結果仍是不可避免,則存管處將無須負責。存管處無須就任何間接、特別或就此引致的損失承擔責任。
存管處與其代表之間可能會不時發生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例如若代表為存管處之關聯方,則存管處可能於該代表中擁有財務或商業利益,而此等互連關係可能會引發潛在利益衝突,可從選擇傾向(不基於質量及價格選擇代表)、償債能力風險(資產區分或對代表償債能力的關注的標準較低)或單一群組風險突顯出來。
本公司、任何子基金、股東或管理公司之間以及上述各方與存管處之間可能存在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例如若存管處屬於向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提供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法人實體之一部分或與該等法人實體有關連,則可能會發生該實際或潛在衝突。存管處在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時可能在當中擁有財務或商業利益,又或會就向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而收取酬金,甚至或會有其他客戶與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股東或管理公司之利益可能存在衝突。
存管處及其任何關聯方可能執行交易並從中產生盈利,而該等交易乃存管處(或其關聯方,或存管處或其關聯方的另一名客戶)(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或任何一種關係,以及涉及或可能涉及存管處對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的職責的潛在衝突。有關示例包括出現存管處或其任何關聯方或關連人士屬於同一實體的情況:擔任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及/或其他基金或企業提供股票借貸服務及外匯融資;擔任本公司及/或某一項子基金的銀行家及衍生產品交易對手;在同一項交易中擔任超過一名客戶的代理人;或從任何此等活動中獲利或具有財務或商業利益。
存管處設有利益衝突政策以持續識別、管理及監察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根據該政策,當員工識別到潛在利益衝突時,其須即時通報上級經理/高級管理層及/或滙豐合規部。有關情況將按照本公司股東的最佳利益即時作出分析、記錄和管理。滙豐合規部將持有一本利益衝突記錄冊,並進行監察。
有關存管處名稱、任何利益衝突以及存管處保管職能的代表之最新資料均可應股東要求免費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根據存管服務協議對存管處的委任可在無任何原因下通過給予不少於(90)日的書面通知而終止,前提為存管服務協議在替代存管處獲委任前並無終止,而委任替代存管處必須在兩個月內完成。
代表和分代表的名單乃截至 2019 年 8 月 1 日,如有任何變動將會作出更新。
位於香港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BAP」)獲委任為存管處的全球分託管人。
以下為目前獲 HBAP 委任的分代表名單:
國家/地區 | 分代表/代理 |
阿根廷 | HSBC Bank Argentina S.A. |
澳洲 | HSBC Bank Australia Limited |
奧地利 | HSBC Trinkaus & Burkhardt AG |
巴林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td |
孟加拉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孟加拉) |
比利時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
比利時 | Euroclear Bank SA/NV |
貝寧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百慕達 | HSBC Bank of Bermuda Ltd |
博茨瓦納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otswana Ltd |
巴西 | Bradesco-Kirton Corretora de Títulos e Valores Mobiliários S.A. |
保加利亞 | UniCredit Bulbank AD |
布基納法索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加拿大 | Royal Bank of Canada |
智利 | Banco Santander Chile |
中國 |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哥倫比亞 | Itau Securities Services Colombia S.A. Sociedad Fuduciaria |
哥斯達黎加 | Banco Nacional De Xxxxx Rica |
克羅地亞 | Privredna Banka Zagreb d.d. |
塞浦路斯 | HSBC France, Athens Branch |
捷克共和國 | Ceskoslovenska obchodni banka, a. s. |
國家/地區 | 分代表/代理 |
丹麥 | Skandinaviska Enskilda Banken AB |
埃及 | HSBC Bank Egypt Ltd |
愛沙尼亞 | SEB Pank |
芬蘭 | Skandinaviska Enskilda Banken AB |
法國 | CACEIS Bank |
德國 | HSBC Trinkaus & Burkhardt AG |
加納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Ghana Ltd |
希臘 | HSBC France, Athens Branch |
香港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香港) |
匈牙利 | UniCredit Bank Hungary Zrt. |
印度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印度) |
印尼 | PT Bank HSBC Indonesia |
愛爾蘭 | 英國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以色列 | Bank Leumi le-Israel BM |
象牙海岸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意大利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Milan Branch |
日本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日本) |
約旦 | Bank of Jordan Plc |
哈薩克xx | JSC Citibank Kazakhstan |
肯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enya Ltd |
科威特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td |
拉脫維亞 | AS SEB banka |
國家/地區 | 分代表/代理 |
黎巴嫩 | Bank Audi s.a.I. |
立陶宛 | AS SEB bankas |
盧森堡 | Clearstream Banking S.A. |
馬來西亞 | HSBC Bank Malaysia Berhad |
馬里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毛里求斯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毛里求斯) |
墨西哥 | HSBC Mexico, S.A. |
摩洛哥 | Citibank Maghreb |
荷蘭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
紐西蘭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紐西蘭) |
尼日爾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尼日利亞 | Stanbic IBTC Bank Plc |
挪威 | Skandinaviska Enskilda Banken AB |
阿曼 | HSBC Bank Oman S.A.O.G. |
巴基斯坦 | Citibank N.A. |
巴勒斯坦 | Bank of Jordan Plc |
秘魯 | Citibank del Peru S.A. |
菲律賓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菲律賓) |
波蘭 | Bank Polska Kasa Opieki SA |
葡萄牙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
卡塔爾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td |
羅馬尼亞 | Citibank Europe plc Dublin - Romania Branch |
國家/地區 | 分代表/代理 |
俄羅斯 | AO Citibank |
沙特阿拉伯 | HSBC Saudi Arabia Ltd |
塞內加爾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塞爾維亞 | Unicredit Bank Serbia JSC |
新加坡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
斯洛伐克 | Ceskoslovenska obchodni banka, a. s. |
斯洛文尼亞 | UniCredit Banka Slovenija d.d. |
南非 |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
南韓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南韓) |
西班牙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
斯里蘭卡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斯里蘭卡) |
瑞典 | Skandinaviska Enskilda Banken AB |
瑞士 | Credit Suisse (Switzerland) Ltd |
台灣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坦桑尼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td |
泰國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泰國) |
多哥 | Societe Generale Cote D’Ivoire |
突尼西亞 | Union Internationale de Banques |
土耳其 | HSBC Bank A.S. |
烏干達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Uganda Ltd |
阿聯酋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td |
英國 | 英國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國家/地區 | 分代表/代理 |
美國 | HSBC Bank (USA) NA |
越南 | HSBC Bank (Vietnam) Limited |
贊比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Zambia Ltd |
18. 行政管理
行政代理人
待獲得本公司建議及同意後,管理公司已將本公司的行政委託予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並授權後者在取得本公司及管理公司之事先批准後,在管理公司的監察及承擔責任下委託全部或部分工作予一名或多名第三方。
作為行政代理人,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將承擔因與本公司行政有關而產生的所有行政職責。
行政代理人獲 CSSF 認可在盧森堡進行業務。行政代理人受作為法國國家主權機關之 ACPR 監督,而就有關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場的活動受到 AMF 的監督,並須遵守 CSSF的有限規管。
任何一方皆可通過向另一方發出三個月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基金管理協議。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亦已根據基金管理協議獲委任為本公司的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
除非行政管理人作出欺詐行為、疏忽或故意違約,否則行政管理人無須就在行政代理人履行其職責過程中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行為或遺漏向管理公司、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股東承擔責任。本公司已同意向行政代理人或其委任的任何人士就對行政代理人履行其在基金管理協議下之義務或責任可能施加、產生或主張的任何及所有不論種類或性質的負債、責任、損失、損害、罰款、行動、判決、訴訟、成本、費用或支出(因行政管理人作出欺詐行為、疏忽或故意違約產生者除外)作出彌償。
行政代理人就本公司的投資並無決策酌情權。行政代理人乃本公司之服務供應商,無須就編製本說明書或本公司的業務負責,因此不會就本說明書所載任何資料的準確性
或本公司之結構和投資的有效性承擔責任。行政代理人無須就本公司的任何投資決定或有關投資決定對本公司表現之影響負責。
公司及本地代理及支付代理
HSBC Continental Europe, Luxembourg 已獲本公司委任為公司代理、本地代理及支付代理。
19. 利益衝突
管理公司、投資經理、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以及存管處可不時就與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具有相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擔任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顧問、執行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或存管銀行,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與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具有相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因此,上述任何一方皆有可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有潛在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彼等各自將於任何時間經考慮其於任何協議作為訂約方並就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受到任何協議約束的責任。尤其是
(但不限於)一旦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在作出任何交易或投資時其有責任就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並將致力確保該等衝突得以公平解決。
概不禁止本公司與管理公司、投資經理、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或存管處或彼等任何關聯方進行交易,惟該等交易須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以公平原則磋商及符合股東之最佳利益。投資經理或就客戶賬戶以受託人身分行事之任何關聯方可能會建議或指導客戶買賣本公司的股份。
20. 會議及報告
x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於董事決定的任何日期及時間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股東大會通告可能指定的盧森堡其他地點舉行,惟不得遲於本公司上一個財政年度結束起計六個月內舉行。首個股東週年大會已於 2019 年 6 月 27 日舉行。
其他股東大會將在股東大會通告所示的有關時間及地點舉行。
股東大會通告乃根據盧森堡法律發出。通告將列明股東大會舉行地點及時間、出席條件、議程、會議法定人數及表決要求。所有股東大會之出席、法定人數及大多數要求將為章程細則所載述者。
根據盧森堡法律及法規所載條件,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均可訂明該股東大會之法定人數及大多數均須按照於指定日期(「記錄日期」)的已發行及流通在外股份釐定,而股
東出席股東大會及行使其股份所賦予投票權之權利須參考該股東在記錄日期持有的股份而定。
本公司的財政期間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年報載有本公司上一個財政期間的以美元列示經審核財務賬目,而各項子基金以相關基礎貨幣列示的詳情可在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至少 8 日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半年報告以每年 6 月 30 日為截數日。半年報告將在其相關期間結束後最遲兩個月可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所有報告的複印本皆可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21. 稅務
以下資料乃基於盧森堡當前有效的法律、法規、決策及慣例,而且可因應以上各項的變動而追溯作出更改。本概要並非旨在全面描述可能與投資、擁有、持有或出售股份之決定有關的所有盧森堡稅法及盧森堡稅務考量,並且無意為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提供稅務建議。潛在投資者應就購買、持有或出售股份的影響以及彼等須繳稅的司法權區之法律條文諮詢本身的專業顧問。本概要並無描述根據盧森堡以外的任何國家、地方或其他稅務司法權區的法律而產生的任何稅務影響。
本公司的稅項
盧森堡
根據目前法律及慣例,本公司獲豁免繳納盧森堡企業稅項及淨財富稅。然而,本公司收得的利息、股息及資本增益可能需要在產生該等利息、股息或增益的國家繳付不可撤回的預扣稅或其他稅項。
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
本公司須每年支付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除非子基金可享有認購稅豁免或寬減,否則各項子基金每年均須繳納按其在相關季度結束時的淨資產值 0.05%徵收的認購稅。
就投資於環境可持續活動的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寬減
只要任何子基金投資於合資格被納入為根據 (EU) 2020/852 規例第 3 條關於制定框架以促進可持續投資和修訂 SFDR(「分類規例」)所指的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資產(「環
境可持續經濟活動資產」),則上述的每年 0.05%稅率可調低如下:
• 如子基金將其至少 5%淨資產投資於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資產,稅率為每年
0.04%;
• 如子基金將其至少 20%淨資產投資於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資產,稅率為每年 0.03%;
• 如子基金將其至少 35%淨資產投資於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資產,稅率為每年 0.02%;
• 如子基金將其至少 50%淨資產投資於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資產,稅率為每年 0.01%。
過渡性規則適用於 2021 年曆年,期內的季度報稅表須基於按 0.05%稅率評定的稅項提交,而隨後的最終年度報稅表可追溯應用相關稅率。
機構投資者適用的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寬減
保留予一名或以上機構投資者的子基金或類別可適用於每年 0.01%的寬減認購稅。這項認購稅須每季支付,其以於每季結束時計算的淨資產值為基礎。
豁免
認購稅可獲得豁免,尤其是就相關子基金在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持有的任何單位、股份或權益之資產價值而言,惟該等單位、股份或權益須已根據任何要求支付認購稅的盧森堡基金法例有應付認購稅款項以及屬於其個別部分或子基金的單位及股份。
本公司發行股份無須在盧森堡繳付從價稅或稅項。本公司於註冊成立後及每次修訂其章程細則時將須支付 75 歐元的定額註冊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規例,任何被認為屬中國稅務居民的公司將須就其全球應課稅收入按 25%稅率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如一間公司被認為是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其須就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溢利按 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子基金連同其投資經理均無意以會導致相關
子基金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及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的方式經營,不過未能就此作出保證。然而,中國有可能不同意有關評估,而中國稅務法律的改動也可影響到相關子基金的中國企業所得稅狀況。
如相關子基金為在中國並無常設機構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則其自投資於中國任何證券獲得的中國來源收益(包括現金股息、分派、利息及資本增益)將須按 10%稅率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預扣稅」),惟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或相關稅務協議獲豁免或寬減除外。
投資在中國內地買賣債券涉及的稅項
除來自若干債券(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10 日《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 30 號)有權分別獲得 100%企業所得稅豁免及 50%企業所得稅豁免之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鐵路債券)的利息收入外,非居民機構投資者自通過債券通買賣的其他債券獲得的利息收入為中國來源收入,須按 10%稅率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及按 6%稅率繳納增值稅。於 2018 年 11 月 22
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佈日期為 2018 年 11 月 7 日的第 108 號通知《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以澄清外國機構投資者可就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間在中國債券市場獲得的債券利息收
入獲暫時豁免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及增值稅。第 108 號通知未有提及 2018 年 11 月 7日前獲得的非政府債券利息之中國預扣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處置,有待中國稅務機關作出澄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規例,非居民機構投資者(在中國並無營業地點或機構或常設機構)自通過債券通買賣債券獲得的資本增益在技術上為非中國來源收入,因此無須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儘管中國稅務機關目前正在實施此免稅待遇,但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並無明確說明此免稅待遇。
根據財稅[2016] 70 號(「第 70 號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外國機構自投資於銀行間人民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及衍生工具市場)獲得的收益將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概不能保證上文所述關於中國內地債券的暫時稅務豁免或免稅待遇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廢除及被追溯重新施加,也不能保證中國未來不會頒佈針對該等計劃的新稅務規例及慣例。此等不確定性可對相關子基金股東有利或構成不利影響,也可致使相關子基金的淨資產值增加或減少。例如,只要中國稅務機關就相關子基金變現的資本增益追
溯施加稅項,相關子基金的淨資產值將會受到不利影響,但之前支付予贖回股東的金額則不會予以調整。因此,餘下股東須蒙受有關變動造成的任何不利影響。
通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買賣的資產所涉及稅項
就通過 RQFII 買賣的資產而言及根據日期為 2014 年 11 月 17 日的關於 RQFII 自買賣中國居民企業股票所得收益的中國預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 號)、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23 日的關於增值稅(「增值稅」)試點安排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日期為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關於影響金融服務業的增值稅豁免類別擴大的通知
(財稅[2016]70 號)及其他相關適用中國稅務法規:
• 自通過 RQFII 出售股份及其他股權投資(包括 A 股)獲得的資本增益之將暫時獲得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
• 就通過 RQFII 買賣中國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將暫時獲豁免繳納增值稅。因此,通過 RQFII 買賣中國證券所獲得的收益獲豁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費(全部基於增值稅負債而施加);及
• 根據現行適用於中國 A 股賣方的中國稅務法規,出售中國 A 股以及通過繼承和餽贈方式轉讓中國 A 股均須按 0.1%稅率繳納印花稅。
為免生疑,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 RQFII 獲得的收益均須根據現行稅務法律及法規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東稅項
根據現行盧森堡法律,股東無須在盧森堡繳納任何資本增益、收入或預扣稅,惟在盧森堡註冊、為盧森堡居民或在當地設有常設機構的股東除外。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FATCA(《2010 年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的一部分)於 2010 年成為美國法律。該法案規定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海外金融機構」或「FFI」)每年向美國稅務機構,即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稅務局」)提供有關由「特定美國人士」不論直接或間接性持有的「財務賬戶」的資料。任何海外金融機構如未能遵守此項要求,其若干美國來源收入須徵收 30%預扣稅。
於 2014 年 3 月 28 日,盧森堡大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訂立盧森堡跨政府協議(「跨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