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中的家政服务人员指年满 16 周岁至 60 周岁、由被保险人雇佣从事约定承保范围内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以及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每日不足 1 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 1 月的服务人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受其雇佣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遭受意外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xxx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中,家政服务工作的内容应以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所列为限。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海啸;
(五) 行政司法行为;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超出《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三) 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 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五) 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 被保险人与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七) 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八)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九) 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 任何间接损失;
(十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
(十二) 家政服务人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人身伤亡;
(十三)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十四)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x公司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x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x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家政服务人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 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
(六) 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七) 事故原因证明;
(八)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x公司的赔偿方式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家政服务人员协商并经本公司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它任何有效的保险获得赔偿或从其他方获得任何补偿,则本公司仅对损失超出被保险人可从前述保险获得赔偿或从其他方获得补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或其他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放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x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将于合同解除书面申请 所列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 3%手续 x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本保险条款附表所载相应的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本公司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本公司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本公司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附表: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 险 期 间 (月) | 1 个月 | 2 个月 | 3 个月 | 4 个月 | 5 个月 | 6 个月 | 7 个月 | 8 个月 | 9 个月 | 10 个月 | 11 个月 | 12 个月 |
年费率的百 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