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租方: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待中标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约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实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出租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利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1.2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长丰大道以北,仙女湖以东
,用地面积总计114.04亩,四至范围 如永州经开区仙女湖新经济综合体项目用地板块示意图所示 ;其中48.41亩商业用地为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永(凤)国用(2014)第特000009号 。剩余65.63亩土地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甲方进行土地租赁。
1.3本项目计划用地114.04亩,前期交付95.94亩,剩余18.10亩地块(具体位置详见《永州经开区仙女湖新经济综合体项目用地板块示意图二》)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后,乙方再使用该部分土地。乙方在未取得审批手续前擅自使用该部分土地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土地用途
2.1乙方承租租赁土地用于 体育公园、潮流运动街区项目 。
2.2.1投资模式及规模:项目建设期2年,加18年运营期。
2.2.2建设内容(待中标后经双方协商确定): 。
三、租赁期限
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20年,自 2024 年 月 日起至 2044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税费
4.1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 前 2 年建设期和4年运营期内免缴纳土地租金,在7-11 年按实际使用面积向甲方缴纳土地租金 2元/㎡/年,12-17 年租金按实际使用面积 4 元/㎡/年,18-20 年按实际使用面积 6元/㎡/年。(具体以公告竞价结果为准)
4.2.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4.2.1租金按年计取,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租金,甲方向乙方开具专用发票。
4.2.2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逾期 90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每日按应交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在6个月内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抵扣已产生的租金及滞纳金、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剩余价款应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甲乙方双方协商期间不免除乙方继续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租金(占有使用费)及滞纳金的义务。
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同意在2024年 月 日将租赁宗地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为确保乙方租赁使用土地所修建道路在土地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
5.2乙方在租期内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使用租赁土地并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5.3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该土地进行抵押、转租。
5.4甲方在土地交付乙方后,乙方未按照 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待中标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合同条款7.2情况除外。
5.6甲方如在乙方承租土地20年(2年建设期+18年运营期)内收回土地,运营期10年以内的按照乙方建设投入地面附着物评估价值的100%给与乙方资金补偿;运营期超过10年的按照评估价值的80%给与乙方资金补偿。
六、违约责任
6.1体育公园、潮流运动街区项目如未达到 约定的经济效益(待中标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有权终止土地租赁合同并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
6.2乙方在租期内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使用租赁土地并进行项目建设,因本项目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基于该土地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4从本协议合同期满之后,如同等条件内,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若因乙方原因主动放弃,则该项目土地上的构筑物无偿由甲方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6.5 租赁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基于该租赁土地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争议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6因乙方过错(达到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致使甲方或相关部门收回土地的,本合同终止。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方有权处置,处置所得价款在扣除甲方处置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支出的费用、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及产生的滞纳金、合同总租金10%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后,剩余价款应返还给乙方,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覆盖上述费用的,乙方应补足。
七、其他
7.1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7.2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土地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日期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一年为365天)。如因上述原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乙方 后实施(待中标后经双方协商确定)。但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7.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服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八、适用法律和生效条款及争议解决。
8.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本合同一式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8.3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
8.4本合同遵从 (待中标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即本租赁合同失效。
九、附则
9.1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下的宗地租赁方案已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所填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9.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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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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