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4
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企业目前正在向贵司申请成都xx区天使引导基金参与出资 (以下简称“子基金”),现就相关事宜,做出以下说明和承诺:
一、本公司/本企业理解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办法和运行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和子基金申请方案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要求;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遵守前述文件的规定,并承诺子基金设立之日起,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管理基金事务。
二、本公司/本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三、本公司/本企业承担子基金的募资工作,承诺自贵司投资决策机构做出有效投资决议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约定的募资和设立工作。
四、本公司/本企业相关人员提供的关于本公司/本企业、子基金投资人、子基金申请方案等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申请材料及有关xx、保证、声明、确认等)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且该等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电子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发生重大变更时,将及时提供最新资料和信息。
五、如上述说明和承诺情况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本企业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如xx在子基金设立后发现上述说明和承诺情况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本企业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责任:
(1)向子基金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对子基金造成的全部损失;
(2)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章、骑缝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