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1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2,886,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1,231,689.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1,654,310.87元。募集资金已于...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1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2,886,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1,231,689.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1,654,310.87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11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 11月2日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75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大亚湾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大亚湾支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因存放于华兴银行大亚湾支行和广发银行大亚湾支行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对应募集资
金专户已于2021年8月完成注销,三方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2021年8月3日,公司因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故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申港证券的保荐协议,申港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泰证券承接。公司、江西科翔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年9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2021-052)。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实施,为了便于子公司在江西本地的业务开展,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江西科翔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江西科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中泰证券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止到 2021年9月28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账户余额 (元) | 用途 |
江西科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开发区支行 | 36050164016400000950 | 0.00 | 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一 期)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36050164016400000950,截至2021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