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条款及细则第14.6(a)款作如下修改:
渣打银行-- 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补充条款
本《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系依据《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条款及细则”)第15条(即“本行可酌情决定以向客户发出通知的方式单方面修改或增删本条款及细则。对该等条款及细则之修订均视作有效,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除非本行于该修订生效日之前收到客户关闭其账户或终止其当时所加入的银行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对条款及细则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1. 对条款及细则第14.6(a)款作如下修改:
14.6(a) 除另有规定外,本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通告、账户月结单或通讯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客户并生效:
(i) 如在本行的网站上公布,本行公布之日;
(ii) 如在本行营业场所放置或张贴,本行放置或张贴之日;
(iii) 如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刊登之日;
(iv) 如以邮寄发送,投邮后第二(2)日(若寄往中国境内的地址)或第五(5)日(若寄往中国境外的地址);
(v) 如以传真发送,成功发送的发送报告显示的时间;
(vi) 如以电子邮件发送,本行发送之时;或
(vii) 如以专人递送,亲自交付之时。
若本行采取多种通知方式的,以通知被视为最早送达的时间为准。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理解为本行放弃法律、法规 所允许的其他通知方式,除上述通知方式外,本行仍可选择本行认为适 当的其他方式通知客户,且客户同意接受以该方式发出的通知的约束力。
2. 删除条款及细则第14.6(e)款。
3. 条款及细则第14条--权利和义务,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14.7条:
14.7 重要信息
14.7.1 本行有权基于任何银行产品及/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款、存款、转账、汇款以及其他账户服务、银行卡服务、电子银行服务,下同),经适 当通知(书面或其他形式),不时要求客户提供、补充、确认、更新下列信 息(统称“重要信息”):
(a)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地址)、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资产来源证明、住所、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照片等);
(b) 代理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以及代理人或监护人身份证件);
(c) 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交易对手方及资金来源证明);以及
(d)其他由本行不时决定的、与以下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i)开立、维持、使用任何银行产品及/或服务;(ii)法律、法规以及有权 机关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所在地、资金汇出或汇入地以及本行集团 公司及关联机构所在地所属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权机关的要 求);及/或(iii)本行及本行集团公司的内部政策、管理要求或商业决 策。
14.7.2 客户一经收到上述通知应立即按照本行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容、方式向本行提供该等重要信息。客户应保证该等重要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和误导。
14.7.3 客户同意,如在本行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客户无合理理由未提供、补充、确认、更新相关重要信息,则本行有权,在客户逾期超过90天后(以本行首 次通知的到期日为准),以不少于30天提前通知单独或先后:
(a)暂停、中止或拒绝受理客户在本行的全部或部分银行产品及/或服务,直至客户按照本行要求提供、补充、确认或更新相关重要信息;及/或
(b)终止客户在本行的部分或全部银行产品及/或服务,包括注销客户在本行的部分或全部账户,此情况下客户应按本行要求提供其在其他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其剩余款项的账户。如客户未提供该等账户,本行将自行指定其他账户用于暂存该等款项,客户可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行要求提供和签署相关文件,以取回该等款项。
14.7.4 客户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行均不承担客户由于本行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利息损失)。
14.7.5 为免冲突,在本第14.7条适用的情况及范围下、本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以本第14.7条作准,条款及细则条款第8.1条和第8.2条并不适用。
4. 本补充条款自2012年8月1日生效,如条款及细则与本补充条款有冲突的,以本补充条款的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仍按照条款及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