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2018]皖天律证字第453 号
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xx、x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
称“《备忘录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中环环保与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江县政府”)签订《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及《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所必备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备忘录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对方德江县政府,德江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签约对方真实存在,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环环保本次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核查,《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业经中环环保的和德江县政府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中环环保、德江县政府公章。
本所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系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
经核查,《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xxxxxxxxxx
xx: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建设规模为 1000 吨/日(具体建设规模以贵州省发改委核准为准)。甲方授予xxxx经营权,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由
乙方按照本协议实施此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将本项目范围内的全部设施及基础资料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3、合同的履行期限: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不含建设期)。
4、总投资:约5.5 亿元人民币。
5、收益来源:本项目收益来源主要为电量销售收入、垃圾处理服务费。
6、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7、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环环保和德江县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德江县政府系县级人民政府,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业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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