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AD2015000230284
00XX0000000000000
协会货运合同标准条件 1/4/82
以下内容构成第 号预约保险单之组成部分:
1. 本合约按已定立之条件承保明细表中已列明之被保险人运送或拥有的已列明之保险标的物,本合约也承保在列明被保险人控制之下的销售、采购代理人运送的标的物,除非他们在本合同有效前或拥有保险利益前另有其他保险。
本合约不承保其他人之利益,但不禁止由被保险人做出的保险转让。
2. 作为本合约之条件,被保险人必须申报符合本合约条件下所有货运,承保人必须按本合约承保不超过以下3中所述金额的货运。
3.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确认同意,本合同不承保货运保险价值承保限额超过下述金额的任何货运:
任一船舶及相关运输工具
任一飞机及相关运输工具
任一卡车及相关运输工具
4. 无论在本合约他处含有任何矛盾内容,承保人不负责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件或一系列意外造成的超过以上 中列明限额的损失。
5. 对于在申报之前发生损失之货物或运输已完成之货物,其保险金额之基础为货物本身价值加上被保险人负责的运费、运杂费、保险费及 %。
6. 本合约受制于协会船级条款。
7. 对于本合约承保之战争、罢工、骚乱、民变风险,协会战争条款和协会罢工条款适用。
8. 本合约之所指协会条款是在本合约订立时有效之版本。如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协会条款被修改,并且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则新版本条款适用于通知到期日后发生的损失。
9. 被保险人或承保人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以自通知中列明之日取消本合约。但对于协会战争条款和协会罢工条款,取消通知期为7天;对于来/往自美利坚合众国的货运,取消期为48小时。取消合约通知可以自通知订立之日的午夜始计,此通知不适用于在取消生效之前承保范围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