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忠泰蘊】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地買賣事宜,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 條:契約審閱
x契約於中華民國(下同)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5 日),甲方對本契約條款業已充分瞭解,並合意訂立之。
甲方: 簽章
乙方: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 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2 筆土地,基地面積共計 2,866.17 平方公尺(867.02 坪,以下簡稱「本約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標示:坐落本約土地內乙方所興建之「忠泰蘊」社區編號 戶第 樓房屋壹戶(以下簡稱「本約房屋」,本約房屋平面圖詳附圖 (一)),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 111 年 11 月 02 日核准 111 店建字第 466號建造執照(詳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共計 83 戶),使用規範依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經新北市政府核准之使用執照圖為準。
三、停車空間:
(一) 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 □地面 □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
□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位置詳附圖(二)「地下室各層平面示意圖」,該停車位□有 □無獨立權狀,本停車空間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其規格如下:
編號第 號車位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編號第 號車位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二) 上述汽車停車空間之面積包括汽車停車位置、部分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等,每車位 27.54 平方公尺(8.33 坪),建物產權仍應依登記當時之地政法令規定辦理為準。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計算,計算方式詳附件(三)。
(三) 前款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本社區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約 43.08%(計算式為(1,008.45/2,341.09)×100%)。
(四) 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五) 甲方已完全明瞭且知悉,本社區地下室汽車停車空間因建築法令規定須留設排風機、消防設備、發電機及污排水管等相關設備。
第 四 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買賣權利範圍:
甲方購買「忠泰蘊」社區編號 戶第 樓,其土地持分面積為拾 點 平方公尺( 拾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十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依本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拾 點 坪)占本社區所
有全部房屋專有部分總面積 8,253.75 平方公尺(2,496.75 坪)之比例,持分本約土地總面積﹔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不另持分本約土地。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而有所變動,則依地政機關所載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約房屋面積合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拾 點 坪)(不含汽車停車空間面積)。其產權登記及建物面積歸類依登記
時地政機關法令規定核算面積為準。包括:
(一) 專有部分面積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
2.附屬建物(即陽台)面積計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
本約房屋主建物及所含附屬建物之實際項目以附圖(一)「本約房屋平面圖」標示為準。
(二) 共有部分面積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
(三) 主建物面積占本約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五 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 本約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汽車停車空間、門廳、廁所、走道、樓梯間、電梯間、排煙室、機房、機電設備空間、電信機房、發電機排風、發電機室、受電箱室、消防幫浦室、台電配電場所、垃圾儲藏室、水箱、屋頂突出物、機車停車空間、車道、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項目明細詳附件(三)。
二、 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 7,739.13 平方公尺(2,341.09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 8,253.75 平方公尺(2,496.76 坪)。共有部分項目面積計算詳附件(三)。
第 六 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
一、本約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約房屋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 2%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 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汽車停車空間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清。
三、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約房屋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超過 3%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七 條: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此金額包括汽車停車空間價款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一、本約房屋部分: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專有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 建 物: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即陽台):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除陽台外,附屬建物其餘項目不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本約汽車停車空間部分: | |||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 佰 | 拾 | 萬元整。 |
(二)房屋價款:新台幣 | 佰 | 拾 | 萬元整。 |
上開價款包括建物結構及裝修工程(以附件(二)建材設備說明為準),不得因物價波動、房地市場行情或其他任何理由之影響而要求增減。
第 七 條之㇐: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即標示■者)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應提供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開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為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乙方應提供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乙方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忠泰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連帶擔保書面影本」詳附件(十一)。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 八 條:付款約定
一、甲方付款,應依附件(四)「房地付款專項」中所載項目條件繳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附件(四)「房地付款專項」規定於各項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甲方應依附件(四)「房地付款專項」之約定,按期於接獲乙方繳款通知五日內,逕向乙方指定之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
第 九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並於補繳期款時一併交付乙方。
二、任一期款未經全部繳清而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清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清者,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辦理。但前述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 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社區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5,308.35 平方公尺(1,605.78 坪),扣除本契約第五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 其餘面積 3,332.34
平方公尺(1,008.03 坪),由乙方依法令按汽車停車空間應有持分約定專用使用權予承購戶。
(二)甲方同意由各該停車空間承購戶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為永久無償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但遇緊急避難時地下一層應開放供全體住戶避難使用。未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已充分認知其房地總價並未包含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及汽車停車空間價格,嗣後不得向乙方、汽車停車空間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主張任何權利或利益。
(三)汽車停車位所有權人應遵守相關法令之使用規定,且須供作維修大樓等公共利益之用。
二、 法定空地
x社區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 屋頂平台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五、本社區地上一層部分法定空地、地上三層露臺,由該層毗鄰戶永久無償約定專用,各戶分管範圍詳附圖(五)、附圖(六)圖例所示。
六、本社區基地內之公共開放空間(包括但不限於無遮簷人行道)應由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並依法供公眾使用。
第 十㇐ 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社區主要建築構造種類係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施工標準依主管建築機 關核定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二)之建材設備說明施工辦理。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二)所列品 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 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 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建造本社區建築物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二 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乙方應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前開工,民國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甲方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違約罰則約定處理。
三、甲方同意台電配電室、電錶區、發電機室、電信室、消防幫浦室、蓄水池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之配置大小及位置,由乙方全權配合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公司、衛工處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核准圖說調整;水、電、電信、瓦斯及污水等,其接通日期仍須配合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
第 十三 條: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取本社區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辦理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應由乙方提供驗收單,甲方應就本約房屋專有部分之瑕疵
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本條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如本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四、天然瓦斯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甲乙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乙方負擔。
(三)承前款,雙方合意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費用由□甲方□乙方負擔。
甲方: 簽章
第 十四 條:房地產權登記及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以致各項稅規費增加或罰鍰 (滯納金)時,由乙方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因逾期付款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三)以上前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產權移轉前全部兌現。 五、本買賣標的產權申報、移轉、抵押權設定及金融機構貸款抵押設定及塗
銷登記等手續,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緩(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甲方為外國人者,應於產權移轉時配合地政事務所向主管機關完成法定報備程序。甲方為未成年人者,應於產權移轉前配合乙方或其指定地政士完成贈與稅申報及完稅程序。
八、本買賣標的不動產實價資訊登錄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甲方需配合於對保時完成相關用印作業,若甲方為不辦理貸款者,則應於乙方通知後七天內配合完成。
第 十五 條:通知交屋期限及條件
一、 乙方應於領得本社區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包含但不限於交屋保留款、遲延利息、滯納金)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記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發給交屋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妥交屋手續,逾期乙方不負保管責任,其所生損害概由甲方承擔。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四、交屋時,甲方同意本約房屋之點交範圍限於甲方專有部分,其他共有部分不列入交屋範圍,甲方不得以共有部分未完成為由拒絕辦理驗收及交屋。
五、甲方同意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是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六、甲方非辦妥交屋手續取得乙方發給之交屋憑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先行遷入本約房屋或進入本約房屋裝修或有其他使用本約房屋之行為,如有違反,乙方得逕行排除甲方占用,如因甲方之使用行為造成損害,概由甲方負損害賠償及全部法律責任。
七、本約土地因係持分共有,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乙方交付土地權狀視同土地之點交。
第 十六 條:共有部分之交付
一、 不列入第十五條第四項交屋範圍內之共有部分,
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點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維護清潔費。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
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 十七 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二、前述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 十八 條:貸款約定
一、 辦理貸款:
(一)第七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萬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如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甲方同意另立附件(七)「自洽貸款協議書」。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貸款對保手續,並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倘甲方於簽訂本約時尚無法確定前述貸款方式,應同時簽立附件(六)
「代辦貸款委託書」及附件(七)「自洽貸款協議書」,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手續之期限內向乙方確定貸款方式,逾期則視為甲方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比照附件(六)「代辦貸款委託書」約定辦理,原簽立之附件(七)「自洽貸款協議書」自始無
效。
(三)甲方同意以本買賣標的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後,即時將貸款金額撥付乙方或由乙方領取,其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二、前項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倘乙方洽定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即乙方通知甲方申辦貸款時之銀行利率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並由乙方返還甲方已付價金。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xxxx並於交屋同時返還甲方。
四、本條第二項(一)、(二)款分期攤還之總金額,甲方同意提供證件及相關所需書類資料以本買賣標的辦理順位抵押權予乙方,相關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五、倘甲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本契約附件(四)房地付款專項中之金融貸款期款甲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四十五日內一次繳納,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確保雙方權益,甲方同意於繳清並兌現全部價款後,乙方始辦理買賣標的產權移轉。
(二)甲方如有遲延繳款情事,按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 十九 條:貸款撥付
甲方如依前條辦理貸款者,於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承貸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乙方。
第 二十 條:房地轉讓條件
一、自本契約簽訂日起甲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甲乙雙方若需辦理轉讓手續,甲方未完成轉讓手續前,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如因此發生糾紛或致乙方受有損害時,甲方應負違約賠償責任。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經乙方同意甲方辦理轉讓時,甲方需配合據實提供轉讓總價,以利確實辦理後續不動產實價資訊登錄。如因告知不實致登錄不實發生罰鍰及法律責任,甲方同意負擔並繳納之。
第 二十㇐ 條: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
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 二十二 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贈與稅(買受人為未成年人時,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適用)、地政士代辦費、辦理貸款及抵押設定之相關費用、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甲方了解並同意本預售屋買賣不另辦理公證,雙方皆無公證費)。
四、本條所列各項及本契約所定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費用,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五、自通知交屋日起不論是否遷入,均需負擔本約房屋所發生之水電費(含公共水電費分攤)及管理維護清潔費用。
六、為維護本社區之良好品質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甲方同意本社區之維護管理工作,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委由乙方聘任管理公司直接維護管理。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預繳本約管理維護清潔費用(每坪按新台幣玖佰元計),乙方並應於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各戶交屋日為基準結算之。上述預繳費用係用以支付代管期間之管理維護相關費用(如:物業管理人員薪資、清潔費用、代理購置相關設備及設備維護與耗材之費用、代繳水電費……等),該管理維護清潔費於乙方擔任本社區之管理負責人期間由乙方負保管運用之責。
七、甲方同意上述各項應由甲方負擔之稅捐或費用,不論其收據抬頭是
否為甲方,甲方均應負擔。
第 二十三 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 乙方保證本買賣標的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四 條:違約罰則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者,甲方得依法解除本約,乙方除應退還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 15%) 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若沒收後尚有餘額,則由乙方無息退還。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約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四、本契約解除後,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乙方已辦理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申報者,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以甲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
(二)如乙方已將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為甲方名義,甲方應依乙方通知時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方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乙方得自由處分本買賣標的。
第 二十五 條:代刻印章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並於簽訂本約同時簽立附件(五)「代刻印章委託書」,乙方負責保管以作為本買賣標的(一)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申報、撤銷及產權登記、領取;(二)水、電申請過戶;(三)申請貸款資格查詢等相關手續之用。乙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述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如有違反,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 二十六 條:質押禁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同意不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如因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七 條:連帶責任約定
一、甲方為數人者,應就本約之履行負連帶責任,且雙方就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或行使本契約之權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甲方均以一人為代表人(姓名: ),且代表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甲方其餘各人。
二、甲方如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約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書予乙方後始得簽訂本契約,該法定代理人須共同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並應就本約之履行與甲方負連帶責任。
三、甲方應擔保本買賣標的之繼受人(例如:繼承人、受讓人等)確實履行本契約,甲方並應與其就本契約之履行負連帶責任。
第 二十八 條:留置權約定
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各項稅規費等並完成交屋手續之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甲方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建物之相關從物 (如鑰匙等)有留置權。
第 二十九 條:通知及送達
一、甲乙雙方所為書面之徵詢、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以雙方於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為通知地,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如有未辦理變更或其他無法送達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查無此人、遷址不明、郵局招領逾期等)而遭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甲方若為數人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代表人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至代收人為合法送達,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 三十 條:其他約定事項
ㄧ、房屋室內局部變更之處理
(一)本約房屋主要構造、管道間、立面外觀、消防設施及公共設施等,甲方同意絕不要求變更。
(二)甲方如辦理房屋室內局部變更或增減設備裝修工程等,應依本約附件(八)「房屋室內局部變更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供水、供電、受訊系統、通風排氣管道、消防系統及其他公共設備之位置依照主管機關設計指定位置裝設,並願無條件按其設置目的善加管理及維修。
二、 修改權之保留
(一)為維護整體建築物精緻格調及設計質感,各立面外觀、顏色、園藝、景觀、照明及公共設施,乙方保有類似形式、色系之修改權。有關設計內容、變更設計、材料規格種類、顏色及品質等,以本社區規劃建築師之最終設計成果為準。
(二)本社區建造執照如嗣後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部分設計,其若僅涉及共用部分之變更,不影響本約房屋專有部分權益者,乙方可變更設計。如變更設計有重大影響特定房屋專有部分致無法正常使用者,僅該特定房屋之購買戶得主張解除本約,請求無息返還已付價金;如汽車停車空間有變更情事,僅特定停車空間之購買者得主張解除
停車空間之買賣關係,請求無息返還已付停車空間價款。三、管理組織
(ㄧ)本社區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乙方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協助成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
(二)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由委員共 5 人組成(採單記法),由區分所有權人表決選舉產生,並以所得表決權數較高者充任之,不受表決權數一定比例之限制,但全部參與表決之表決權數不得低於本社區全部應有表決權數之三分之一。前項選舉辦法第一屆由起造人決定,第二屆起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理委員會辦理,並得以通訊投票或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其餘事項參照附件(十)社區規約之約定。
(三)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之職權,除依社區規約之約定外,並應執行下列事項:
(1)乙方與管理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予以繼受。
(2)管理委員會成立三十日內完成接收公共設施。
(3)本社區之起造人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列公共基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xx肆拾參元 ($2,101,543 元)及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壹佰零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1,068,178 元)(金額若有變動,概依使用執照核定內容為準),上述基金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定程序接管運用。
四、社區其他管理約定
(ㄧ)本社區之外觀立面、法定空地、屋頂平台、屋頂水箱及屋突空間等共有部分,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本社區全部之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及乙方之規劃永久無償管理及維護使用,不得讓售予特定人或約定為專用使用權,亦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陽臺加設鐵窗、自行增建或其他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二)為維護本社區外觀,地上一層店舖之廣告招牌,甲方同意依照乙方
規劃之位置及尺寸大小統一設置,並由地上一層各戶分別永久無償使用。
(三)為提昇本社區居住品質,甲方同意各戶空調室外機、公共設施空調主機及其管線按乙方規劃之位置裝置並永久無償使用。
(四)就毗鄰本社區之公有人行道、行道樹或其他公有設施設備,倘本社區起造人(或承造人)與權責主管機關定有認養契約者,甲方同意於本社區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即由管理委員會承接前開認養人之權利義務並配合簽定認養契約。
(五)甲方充分知悉,乙方將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8 條等相關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本社區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耐震標章、無障礙設計獎勵。甲方同意遵循上揭申請項目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理維護計畫,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管理維護責任。前揭申請項目之管理維護費用由乙方依法繳納(金額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由管理委員會自行依法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核撥。
(六)為維持本社區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甲方應遵守附件(十)社區規約之規定,甲方並同意本契約有關住戶共有部分之使用管理約定,視為住戶相互間對於共有部分使用管理之特約,甲方及其繼受人或承租人等均應受其約束,甲方應明確告知。
(七)本契約第十條及以上各款約定非經權利人或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以修改規約或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相關或類似之方法予以變更。但本約已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日後甲方如將本買賣標的權利移轉或出租、出借予第三人或其他原因由他人管領時,應確保將分管內容列入交代,使其均繼受甲方依本條款所負之義務,如因之發生糾紛,甲方應予理清。若甲方未善盡告知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甲方願負完全賠償責任。
(八)甲方同意於本約房屋進場裝潢前,應依附件(九)裝潢施工管理辦法預付裝潢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並簽立附件(九之一)裝潢施工責任承諾書,作為裝潢時廢棄物清除損害賠償責任之擔保,並辦妥
一切交屋手續。
第 三十㇐ 條:契約效力
甲方知悉並同意以上所列各項約定甲方: 簽章
一、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本契約之附件及附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不加蓋騎縫章,亦不影響本契約效力。
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繼承人、受讓人、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甲方於本買賣標的有出租、出售等轉讓情形時,甲方負有告知義務,如因甲方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本契約約定面積坪數之計載,均係以「平方公尺」換算後取小數點後兩位並四捨五入計算之。
第 三十二 條:合意管轄
x契約如有未竟事宜,均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因本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三十三 條: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建材設備說明
(三)共有部分項目、分配原則及面積計算方式 (四)房地付款專項
(五)代刻印章委託書 (六)代辦貸款委託書 (七)自洽貸款協議書
(八)房屋室內局部變更處理辦法 (九)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九之一)裝潢施工責任承諾書 (十)社區規約
(十一)連帶擔保書面影本
(十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同意書
附圖:(一)本約房屋平面圖
(二)地下室各層平面示意圖 (三)地上一層平面示意圖
(四)地上二層平面示意圖 (五)法定空地分管示意圖 (六)露臺分管示意圖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甲方法定代理人: (兼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 話:
乙 方: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xx
xx編號:22957034
通訊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三段 178 號 8 樓電 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 經紀人證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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