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欺骗和不诚实行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
(二)发生在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不间断的雇佣期间内;且
(三)与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的职业和职责有关联。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被保负赔偿责任。
险人雇佣的员工的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
第六条 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结束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辞职、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
后发现的雇员的欺骗、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如果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而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自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的欺骗行为或不诚实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的任何损失,除非针对该欺骗或不忠实行为的诉讼尚在法院审理或仲裁中。
第九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诚实守信的雇员,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查清其诚实情况,并妥善保存该查询材料,索赔时应提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交向保险人索赔的全部细节,并提供索赔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需要时(取得罪证时由保险人支付费用),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因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经济损失部分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如果发生索赔,被保险人的所有账册及其有关任何会计报告应公开由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应给予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保险人用以向雇员或在其资产中取得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付或必须负责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事故报告书、公安部门立案证明;
(四)被保险人与雇员的劳动关系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安全预防及检查制度、有关账册及会计报表、财产损失清单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送至保险人。除非用书面方式,否则有关本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险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责任限额;但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该雇员的工资以及其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或者退还给该雇员的财产,应从本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赔
款中扣除;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或在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批
改确认的变更后职工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雇员实际人数多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人数,保险人按合同子载明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5%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保险费:
1、未发生保险事故的
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短期比例)
2、发生保险事故的
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累计赔偿限额)*(1-短期比例)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保险费:
1、未发生保险事故的
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已承保天数/保险期间总天数)
2、发生保险事故的
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累计赔偿限额)*(1-已承保天数
/保险期间总天数)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 月 | 十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但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原总保费的95%。附录: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