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10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7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340.16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90.0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650.07万元。 天...
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10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7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340.16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90.0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650.07万元。 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5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中“杭州研究院项目”拟通过子公司浙江菲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菲灵”)实施,公司拟以14,056.70万
元募集资金向浙江菲灵增资,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浙江菲灵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5月24日,公司与浙江菲灵、中金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 募投项目 |
浙江菲灵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xx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 | 杭州研究院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菲灵(甲方一)、公司(甲方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丙方)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浙江菲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开户机构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截至2022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xxx科技杭州研究院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浙江菲灵、中金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