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庇护工场及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1. 庇护工场及中度弱智人士宿舍提供以下种类的服务:
庇护工场部分
庇护工场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设计的训练环境,以顾及他们因残疾而引致的限制,训练他们参与可赚取训练津贴的工作技能训练,并学习适应正常的工作要求,培养社交技能和人际关系,以及尽可能为日后投身辅助就业/公开市场就业作好凖备。这是一项福利服务,服务营办者与学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宿舍部分
为有基本自我照顾能力,但因日常生活技能不足,而未能在社区独立生活的中度智障人士,提供家居式住宿服务。
目的及目标
2. 庇护工场的目标是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包括:
⚫ 在经过规划的环境提供训练机会
⚫ 让残疾人士有机会培养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及改良工作技巧,而最终目的是要让他们投身辅助就业或公开就业;及
⚫ 为残疾人士提供训练,发展及维持他们的社交及经济潜能
3.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的目标是:
⚫ 提供住宿照顾及设施;
⚫ 提升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透过营造关怀及鼓励的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及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 保持服务使用者的健康,并提供照顾支援服务,使他们尽量能在社区独立生活。
服务性质
4. 庇护工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培养学员的工作习惯;
b) 为学员提供可赚取训练津贴的工作技能训练;
c) 持续评估学员的进度;
d) 安排适合学员发展及社交需要的活动;及
e) 在需要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转介及其他适当服务的转介
5.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提供的服务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每天的健康护理服务,维持或改善服务使用者的一般健康状况;
c) 提供维持自我照顾能力的训练;
d) 提供机会和举办活动,培养他们日常生活、社交及沟通技巧;
e) 提供机会和举办活动,满足他们的社交及康乐需要;
f) 提供机会和举办活动,让服务使用者保持与社区及家人的接触。服务对象
6. 庇护工场及中度弱智人士宿舍的服务对象为 15 岁或以上,且有住宿服务需要及/或庇护工场训练需要的中度智障人士。
申请资格
7. 符合庇护工场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基本自理能力;
⚫ 精神及情绪状况稳定,无传染病及严重骚扰他人的行为;及
⚫ 加入前经评定有工作动机/能力。
8. 符合中度弱智人士宿舍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现正接受或已获安排编配日间服务
⚫ 身体及精神状况均适合过群体生活,例如身体健康,并无患上传染病。
9. 由社署运作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所有申请。
II 服务表现标准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庇护工场 | ||
1 | 一年内的平均使用率* | 98% |
2 | 一年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 95% |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 ||
3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95% |
4 | 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 95% |
(*请参阅附录的备注及定义)基本服务规定
11.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提供每日 24 小时照顾,任何时间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
b)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须每日定时提供种类多元化的食物。
d) 所有服务须遵行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的最新指引及程序。
e) 庇护工场须提供护理服务。质素
12.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3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4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28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2 注册社工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的定义。
3 保健员指名列社会福利署署长根据《残疾人士院舍规例》第 5 条存置的注册表中的任何人士。如未能聘用中度弱智人士宿舍保健员,则可聘用中度弱智人士宿舍护士[即名列根据香港法例第 164 章《护士注册条例》第 5 条存置的护士登记册或根据该条例第 11 条存置的登记护士名册的任何人士]。
IV 资助基准
15.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6.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保健员、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7.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8.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9.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0.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21.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
议》。
22.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3.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4.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注及定义
1. 使用人数指截至每月月底招收人士的总数。
2. 平均使用率=
12 个月月底招收人数总和÷ 12
名额*
× 100%
*名额:包括增值名额在内的名额总数
3. 庇护工场完成的进度检讨是要满足个别学员的需要,当中包括与工作相关、社交和发展等需要。
4. 个人计划指宿舍实施的计划,以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其中包括目标、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个人计划设定为每名个别服务使用者每年制订两项个人计划。这些个人计划应构成定期个案检讨的基础,而每名服务使用者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个案检讨。达成个人计划指完成个人计划。
5. 个人计划达成率=
期内完成的计划数目 1
期内需要完成的计划总数 2
x100%
期内中度弱智人士宿舍需要完成计划总数的计算方程式
服务使用者于计 算时的入住期 | 0 至 3 个月 | > 3 至 6 个月 | > 6 至 9 个月 | > 9 个月 |
服务使用者人数 (a) | a1 | a2 | a3 | a4 |
待计入的计划比 例(b) | 0 (不计入) | a2 x 1/3P | a3 x 2/3 P | a4 x P |
1= 一年内为所有服务使用者完成的计划总数
2= 一年内将计入的所有服务使用者计划总和,即(b)的总和。
P = 2(一年内须为每名个别服务使用者制订的最少计划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