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15号)核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豫光金铅”或“甲方”)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4,490,306股,发行价为每股7.50元,共计募集资金1,533,677,29 5.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52,111,350.74元后,余额1,481,565,944.26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或“丙方”)于...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 2016-041
河南豫光❹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❹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15号)核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豫光金铅”或“甲方”)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4,490,306股,发行价为每股7.50元,共计募集资金1,533,677,295.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52,111,350.74元后,余额1,481,565,944.26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于 2016年12月1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1,960,224.16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79,605,720.10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6】第1158号)。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 | 募集资金银行账户 | 收到的募集资金 | 用途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或“乙方”)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6年12月16日,公司在以下四家银行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 | (元) | ||
中国银行济源豫光 支行 | 262450780565 | 856,107,644.26 |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 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
中原银行济源分行 | 411801010100002801 | 460,000,000.00 | 偿还银行贷款 |
交通银行济源分行 | 762899991010003016725 | 81,458,300.00 | 废铅酸蓄电池塑料 再生利用项目 |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xx新区支行 | 76190154500001180 | 84,000,000.00 | 含锌铜渣料资源综 合利用项目 |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