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个人客户版)
甲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安全谨慎、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传真交易达成如下协议:(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后,建议将业务规则的名称放入,作为依据)
👉一条 x协议所表述的“传真交易”是指甲方通过电信网,以传真的形式受理基金交易申请的一种服务方式。
👉二条 传真交易的范围限于甲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交易撤单、变更分红方式。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本协议所约定的传真交易方式不支持账户类业务。
👉三条 乙方开通传真交易时,除签订本协议外,还须预留联系电话,作为传真交易时甲方进行电话确认的唯一号码。乙方预留的联系电话,为乙方基金账户的关键信息,甲方对乙方通过传真交易方式提出的交易申请,将通过乙方预留的联系电话进行身份认证,该认证为确认乙方交易申请
有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未能在当日根据此联系电话完成认证,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网络故障或者其他非甲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在交易申请当日拨打联系电话至少三次仍不能完成认证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申请。
👉四条 乙方预留的联系电话,作为乙方基金账户的关键信息,乙方发生遗忘、变更时,须按照变更账户关键信息的要求,先完成身份重新识别,方能根据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重置或变更手续。
👉五条 乙方在进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传真交易时,要将有关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所指定的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21 –68883069/68870708,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更改传真号码)。
👉六条 乙方须传真的申请资料包括:按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管理规则及甲方的直销交易规则、指南的规定,填妥并签署的《日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乙方身份证件、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认
购、申购交易申请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附件。
👉七条 甲方和乙方确认乙方包含本协议👉六条规定的内容的传真件与其原件有同等效力,甲方可以充分信赖该传真件而受理传真交易。
👉八条 对传真件模糊、字迹不清,或传真资料不全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传真,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
👉九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发行期基金为9:00-17:00,时间以甲方收到传真件并在专用计时器上打印的时间戳记为准)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如晚于15: 00(认购发行期基金为17:00) 则可被视为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并由双方进行电话确认。如乙方办
理传真交易所涉及基金的相关文件对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条 甲方收到乙方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在当天将拨打乙方预留的联系电话,与乙方就传真交易进行电话确认。电话确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的业务类型、交易的申请金额或份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基金名称、基金账户名称、账户持有人出生日期等要素。在上述时间里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的资料不一致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传真交易。
👉十一条 甲方将对电话确认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甲方与xx特此同意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纪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十二条 乙方应注意账户预留联系电话、身份信息及其它关键信息的保密。甲方根据上述👉十条规定完成电话确认,即认为所收到的传真交易申请资料为乙方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十三条 乙方最迟应在发出传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前(含该工作日)将有关申请书及附件原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寄至甲方的直销中心(地址:xxxxxxxxxxx0xxxxxx
x0x,xxxx:000000)。如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后的一个月内未接到上述资料(资料的到达时间以到达地邮戳为准),则甲方有权以乙方的传真件为准执行该传真交易申请,乙方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
👉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乙方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甲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传真交易申请的;
(2) 由于电信网等原因,传真交易申请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的;
(3) 甲方的传真设备出现故障或已方的传真设备与甲方的传真设备设置不相匹配,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的;
(4) 投资者因操作不当造成申请失败或申请失误;
(5) 由于乙方原因泄露预留联系电话或其它与传真交易及其电话确认有关的信息,使得他人冒用乙方名义提交传真交易申请的;
(6) 法律、法规限制传真交易进行的;
(7) 其他妨碍甲方真实、完整地受理传真交易申请的情形。
乙方意识到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乙方发生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甲方追索。
👉十五条 x协议一式叁份,具备同等效力,甲方执其中贰份,乙方执其中一份。
👉十六条 x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之前就传真交易事宜达成的所有协议或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十七条 任一方如欲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 个工作日向另一方以书面方式要求解除,本协议应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预留电话:
证件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