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借款定型化契約得由本行網站 www.tcb- bank.com.tw/open_info/Documents/tcb_contract/tcb_contract.htm
合作庫商業銀行網路申辦個人房屋貸款相關約定條款 ( 全 ) 版 號 11 1 . 03
網路申辦個人房屋擔保貸款契約重要內容說明事項 版號:111 .03
壹 簽約前重要告知事項
借款人於本次申請貸款前已審慎評估自身資力,並瞭解概算後之每月應繳付本(利)息金額佔收入比例在可負擔之範圍;如借款人等因個別需求考量因素,可請求本行在借款條件確定前預先簽訂借款契約並對保,惟對於最後核定金額、利費率及借款期間等相關條件內容,本行保有調整及最後決定權。
貳 契約內容部分
一、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可分為:
1、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2、第一段按月繳息,第二段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自實際撥貸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前述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前述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二、依前項相關本息攤還,均採按月計收方式,為符合並貼近市場利率變動及配合政策性貸款之指標利率種類及定義說明如下:
1、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以台銀、土銀、華銀、彰銀、一銀及合庫等六家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之,每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日為每月十五日。)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為準。)
三、本行應提供借款人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四、調整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五、前項告知方式,本行除應於營業場所、網站公告及登錄於約定之轉帳繳付本(利)息帳戶存摺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例如: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報紙公告、簡訊通知),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
六、調整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本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八、加速條款:借款人對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所載情形之一,本行得隨時減少授信額度、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九、本行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如借款人簽章同意限制清償期間之特約條款,本行得向借款人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如下:
1、自撥款日起第一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申請塗銷抵押權日前3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正常攤還部分)金額,計付1%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2、自撥款日起第二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申請塗銷抵押權日前3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正常攤還部分)金額,計付0.7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3、自撥款日起第三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申請塗銷抵押權日前3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正常攤還部分)金額,計付0.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十、個人貸款業務不適用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十一、各項費用說明:
編號 | 服務項目 | 收費金額 (單位:新台幣) | 收取時點 | |
1 | 信用查詢費(含票信查詢費用) | 每人 300 元 | 貸放同時於撥款帳戶內 扣取 | |
2 | 無自用住宅查詢費 | 每筆 150 元 | 申請時 | |
3 | 開辦費(含續約、展期) | 一般 | 依申貸額度千分之一計收,最 低每筆 5,000 元 | 貸放同時於撥款帳戶內 扣取 |
消費者小額信用貸款 (核貸金額 10 萬(含)以下) | 每筆 2,000 元 | |||
4 | 申請指標利率調整帳戶管理費 | 每筆每次 2,000 元 | 申請時 | |
5 | 變更授信條件手續費(含申請調降利 率、變更保證人或擔保品、增訂或延長寬限期和借款年限…等) | 每筆 2,000 元 | 申請時 | |
6 | 辦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 地產貸款手續費 | 每案 5,000 元 | 申請時 | |
7 | 補發清償證明 | 每張 500 元 | 申請時 | |
8 | 補發餘額證明 | 每份 200 元 | 申請時 | |
9 | 補發授信契約影本 (借據、本票、約定書等) | 每份 200 元 | 申請時 |
十二、本借款定型化契約得由本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_xxxxxxxx.xxx
中自由選取參看或向辦理借款之營業分行索取。
十三、借款利率計算及計息方式,得由本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_xxxxxxx_xxxxx_xxxx.xxxx
中自行查詢參照或向本行各營業分行索取。十四、相關借款本(息)攤還試算得由本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中輸入計算參照。
十五、本行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
十六、本借款申訴專線:0000-000-000 申訴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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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版號 109 .08
一、房貸利率調升之情形:
依據金管會 99.4.26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134280 號函及
中央銀行業務局 99.4.6 台央業字第 0990020510 號函修正
依中央銀行業務局 109 年 4 月 17 日台央業字第 1090016007 號函修正
中央銀行業務局 109 年 7 月 6 日台央業字第 1090024472 號函示復
金管會 109 年 8 月 3 日金管銀國字 1090140514 號函示復
(一)房貸利率通常會與指標利率連動,而指標利率可能會隨期間而變化,如未來指標利率 上升,則借款人每月還款金額會隨指標利率上升而增加。
案例說明 | 每月原應繳金額 | 指標利率上升 1 碼(即 0.25%)後,每月應繳金額 | 每月增加之金額 |
假設房貸金額100 萬元,還款年限2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適用利率3%為例 | 5,546 元 | 5,672 元 | 126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二)階梯式利率房貸之優惠利率若僅約定在某一段期間適用,在該段期間經過後,利率 如階梯式向上調整,借款人每月還款之負擔亦會隨之增加。
案例說明: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 2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 第 1 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 2 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 3 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
指標利率為 2%,若貸款期間指標利率維持不變: 1.第 1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即 2%) 2.第 2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2 碼(即 2.5%) 3.第 3 年起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4 碼(即 3%) | 5,058 元 | 5,288 元 | 5,511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二、房貸本金寬緩期屆滿後之情形:
只付利息之期間﹙寬緩期﹚經過後,借款人除每月必須攤還利息之外另須攤還本金, 因而將大幅增加每月之還款負擔。貸款金額愈大,其增加之負擔亦愈大。
案例說明: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 限 20 年,適用利率 3%,寬緩期 2 年為例 | 前 2 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 3 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 第 3 年起每月增加之金額 |
前 2 年只付息不還本,第 3 年起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 2,500 元 | 5,997 元 | 3,497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三、階梯式利率房貸平均利率之說明
案例說明: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 2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指標利率為 1.5%,若貸款期間指標利率維持不變 | 平均利率 |
1.第 1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即 1.5%) 2.第 2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4 碼(即 2.5%) 3.第 3 年起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6 碼(即 3%) | 2.79%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四、房貸本金遞增還本之情形
借款人依分段期間之攤還比率按月償還本金及利息,且本金攤還比例隨貸款期間逐段遞 增,貸款期間後半段仍有大額剩餘本金需償還,借款人應及早規劃因應。
案例說明: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 30 年,適用利率 2%,於每分段貸款期間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 前 5 年每月 應 繳金額 | 第 6 至 10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11 至15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16 至20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21 至25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26 至30年每月應繳金額 |
1.前 5 年只繳息不還本。 2.第 6-10 年攤還本金比例 10%, 3.第 11-15 年攤還本金比例 15%, 4.第 16-20 年攤還本金比例 20%, 5.第 21-25 年攤還本金比例 25%。 6.第 25-30 年攤還本金比例 30%。 | 1,667 元 | 3,260 元 | 3,880 元 | 4,427 元 | 4,890 元 | 5,260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房貸負擔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五、房貸期限拉長利息負擔之情形
貸款期間愈長,客戶負擔之利息總額將增加。
案例說明 | 20 年 (利息總金額) | 30 年 (利息總金額) |
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分別為 20 年、3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適用利率為 2%。貸款年限愈長,其負擔之利息總金額愈大。 | 214,111 元 | 330,655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房貸負擔應繳利息總金額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六、提前清償或轉貸違約金計收之情形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之契約如訂有「限制清償及轉貸期間」之條款,若借款人於借貸期間提前清償或轉貸,借款人同意銀行依契約約定計收提前清償或轉貸違約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手續費收費彙總項目同意書 版號 108.05
茲借款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貴行)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同意 貴行所定下列各項金融服務費用之收取而無意見。
編號 | 服務項目 | 收費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 |
1 | 信用查詢費 (含票信查詢費用) | 每人300元 | |
2 | 無自用住宅查詢費 | 每筆150元 | |
3 | 開辦費 (含續約、展期) | 一般 | 依申貸額度千分之一計收,最低每筆5,000元 |
消費者小額信用貸款 (核貸金額10萬(含)以下) | 每筆2,000元 | ||
4 | 申請指標利率調整帳戶管理費 | 每筆每次2,000元 | |
5 | 變更授信條件手續費 (含申請調降利率、變更保證人或擔保品、增訂或延長寬限期和借款年限…等) | 每筆2,000元 | |
6 | 辦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貸款手續費 | 每案5,000元 | |
7 | 補發清償證明 | 每張500元 | |
8 | 補發餘額證明 | 每份200元 | |
9 | 補發授信契約影本 (借據、本票、約定書等) | 每份200元 |
此 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版號 109.7
一、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臺北市松山區xxxxxx 000 x
(x)xxxx:00-0000-0000
(六)銀行電子信箱:e_bank@tcb-bank.com.tw二、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x約定事項係網路銀行業務(含行動網銀)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個別約定事項不得牴觸本約定事項。但個別約定事項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事項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存戶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存戶端設備經由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貴行或存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電子資料傳輸協定):係指資料以 SSL 通訊協定在網際網路傳輸,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訊息之完整性。
(八)憑證轉帳:身分電子憑證,交易訊息格式及處理流程係由銀行依業務需求自行規劃,制定之交易訊息標準適用於付款訊息的傳送,符合訊息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接收及傳送不可否認性的要求。本行網路銀行憑證轉帳作業,採用 FXML 憑證,提供電子數位簽章功能,可確保交易資料之不可否認性及完整性,安全性高,機制嚴謹,憑證內容係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為主,每位客戶只需要申請一張 FXML 憑證,即可管理所有帳戶與使用本行所提供之金融服務。
(九)一次性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立約人於執行交易或設定服務使用 OTP 機制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 OTP 密碼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或以推播方式發送至立約人已完成授權認證綁定之行動裝置,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每次傳送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限當筆交易有效之安全交易機制。
(十)裝置綁定服務:立約人透過行動網銀進行行動裝置綁定,授權認證成功後 (至多綁定 5 組裝置),須搭配本行網路交易安全認證機制(如憑證、SSL 或 OTP),始得進行轉帳或設定服務。
(十一)管理中心:立約人可向銀行申請管理中心用以設定內部使用者之權限及交易簽核流程等功能。管理中心之使用者,立約人得僅申請由管理主管完成各項管理中心設定,或申請經由管理經辦編輯,送呈管理主管核定。
四、網頁之確認
存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存戶應洽詢貴行客服專線。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存戶之權益受損。五、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約定事項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存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存戶與貴行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約定事項,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存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貴行或存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存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 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存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雙方約定方式向貴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存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戶依第七條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十、網路轉帳(含行動網銀轉帳)服務帳務劃分點、限制、交易限額及未補登摺次數
(一)同幣別外匯存款轉帳,營業時間限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臺外幣存款轉帳及不同
幣別外匯存款轉帳,營業時間限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九時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透過網路銀行進行基金下單之服務時間,依網頁公告及貴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二)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系統接獲檔案資料之時間為準,存戶利用網路轉帳交易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應於帳務劃分點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存戶負責。
(三)存戶同意貴行於服務時間後,所接受之付款指示訊息或入帳訊息,得於次營業日入帳,惟轉入其他金融機構者,依其規定。
(四)使用本項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行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行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存戶利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轉出交易限額:(單位:新台幣/萬元,已標示幣別者依標示幣別)
個人網路銀行:
每日限額 | SSL 轉帳 | 憑證轉帳(使用載具憑證) | OTP 轉帳 | 當日總限 額 SSL+憑證 轉帳+OTP轉帳 | ||||||||
約定 (與行動網銀約定併 計) | 當日總 限額 | 約定 | 非約定 | 當日總 限額 | 非約定 | 總限額(與行動 網銀非約定併 計) | ||||||
單筆 | 單日 | 單月 | ||||||||||
單筆 | 單日累積 | 單筆 | 單日累 積 | 單筆 | 單日累 積 | |||||||
自行同 ID 轉 帳(含外幣間) | 200 | 200 | 200 (SSL 自 行同 ID 約定轉帳不計入) | 不限 | 不限 | 200 | 500 | 1,000 (憑證自行 同 ID 約定轉帳不計入) | 5 | 10 | 50 | 1,000 (SSL 及 憑證自行同 ID約定轉帳不計入) |
自行不同 ID(含外幣間) 及臺幣跨行 轉帳 | 200 | 200 | 200 | 1,000 | 200 | 5 | ||||||
臺幣轉外幣 (限本人) | 50 (不含 50) | 50 (不含 50)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
外幣轉臺幣 (限本人) | 50 (不含 50) | 50 (不含 50)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USD50 萬 (不含 50 萬) | ||||||
外幣匯出匯 款 (含本行 DBU 與 OBU 間匯款) | 200 | 200 | 200 | 1,000 | 1,000 | 200 | 500 | 1,000 | 1,000 |
企業網路銀行:
每日限額 | 使用載具憑證 | 當日總限額 | |||
約定 | 非約定 | ||||
單筆 | 單日累積 | 單筆 | 單日累積 | ||
自行同 ID 轉帳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自行不同 ID 及臺幣跨行轉帳 | 5,000 | 5,000 | 10 | 10 | 5,000 |
外幣匯出匯款 (含本行 DBU 與 OBU 間匯款) | 5,000 | 5,000 | 10 | 10 | 5,000 |
行動網銀:
每日限額 | 單筆 | 累計最高限額 | ||
單日 | 單月 | 說明 | ||
約定帳戶轉帳 | 200 | 200 | 與個人網路銀行 SSL 約定轉帳併計 | |
非約定帳戶轉帳 | 5 | 10 | 50* | 與個人網路銀行 OTP 之非約定轉帳併計 *憑證非約定帳戶轉帳不計入單月累計限額 |
繳費稅 | 200 | 200 | 與個人網路銀行之繳費稅併計 | |
消費扣款 | 5 | 10 | 20 | 每日限額與 ATM 存款及 ATM、eATM 非約定帳戶轉 帳、消費扣款及跨境匯出併計 |
跨境匯出 | 10 | 10 | 30 |
※有關個人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交易限額,貴行如有調整,存戶不另行簽署約定書,以貴行網站公告為準;SSL 轉帳-自行同 ID 轉帳(含外幣間)單筆及單日累積限額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調高為等值新臺幣 500 萬元或調降為等值新臺幣 200 萬元。
※有關企業網路銀行交易限額,申請人如因業務需要,並經審慎評估安全後,得向貴行申請調整(請另填「企業網路銀行轉帳限額調整申請書」)。
※個人網路銀行繳費稅額度,每日單筆等值新臺幣 200 萬、每日累積等值新臺幣 200 萬元(併計於當日總限額 SSL+憑證轉帳
+OTP 轉帳-自行同 ID、自行不同 ID 及臺幣跨行轉帳);企業網路銀行繳費稅額度,單筆及每日累積併計於非約定-自行不同 ID 及臺幣跨行轉帳額度。
※線上申請約定轉入帳號,其交易額度限定為每日單筆等值新臺幣 5 萬、每日累積等值新臺幣 10 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等值
新臺幣 20 萬元。
※企業網路銀行之臺幣轉外幣及外幣轉臺幣每日限額除依「自行同 ID 轉帳」約定限額外,另每日最高限額:公司、行號等值
100 萬美元;團體及個人等值 50 萬美元(網路與臨櫃交易併計;臺幣轉外幣與外幣轉臺幣分別累計)。
※外幣綜活存轉綜定存之交易金額不限制。
※匯往大陸地區外幣匯出匯款,每筆交易限額:公司、行號等值 100 萬美元;團體及個人等值 50 萬美元。
※網路基金下單之交易限額以貴行公告或網頁說明為準,不適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限額規定。
(六)SSL、憑證及 OTP 轉帳無未補登存摺次數限制。十一、費用
存戶自使用本約定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網路銀行及行動網銀交易之費用金額如下:
(一)個人銀行跨行轉帳:每筆為新臺幣(以下同)15 元。
(二)企業銀行跨行轉帳:200 萬元(含)以下每筆為 15 元,200 萬元以上,每增加 100 萬元加收 10 元,不足 100 萬元以 100 萬元計。
使用國內臺幣跨行匯款手續費:200 萬(含)以下每筆為 30 元,每增加 100 萬元加收 10 元,不足 100 萬元以 100 萬元計。
(三)傳真服務:即時交易每筆 3 元,預約交易每筆 5 元。
(四)行動網銀跨行轉帳:每筆為 15 元。
(五)個人/企業銀行外幣匯款:
匯款種類 | 費用別 | 一般用戶 | OBU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用戶 |
一般匯出款 (每筆匯出款費用為右列手續費、郵電費及全額匯出費用之合計數) | 手續費 | 依匯款金額 0.025%計收,最低 NT$130,最高 NT$600。 | 依匯款金額 0.025%計收,最低 US$10,最高 US$40。 |
郵電費 | 依該筆匯款指示拍發電報筆數計收,一通電報 NT$220,二通電報 NT$440。 | 依該筆匯款指示拍發電報筆數計收,一通電報 US$10,二通電報 US$20。 | |
全 額 匯出費用 | 如網頁端選擇全額匯出者,每筆依匯款幣別另加收費用如下: USD:每筆US$20 HKD:每筆HKD250 GBP:依匯款金額 0.1%計收,最低 GBP35 EUR:依匯款金額 0.1%計收,最低EUR40 JPY:依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JPY5,000 | ||
大陸中文匯出款 | 手續費 | 每筆NT$600 | 每筆US$25 |
匯出款改匯或退匯 (網銀交易已完成,另臨櫃申請匯款資料修改或退匯者方需支付本費用) | 手續費 | 每筆NT$300 | 每筆US$10 |
一般匯入款 | 手續費 | 依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NT$200,最高 NT$800。 | 依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US$10,最高 US$40。 |
(六) 企業銀行開發進口信用狀/進口託收:
業務種類 | 費用別 | 一般用戶 |
開發進口信用狀 | 手續費 | 有效期間每三個月為一期,第一期收 0.25%,第二期以後每期加收 0.125%,不足三個月以一期計。 即按開狀金額x〔0.25%+(0.125%+0.125%+...)〕x 賣匯匯率計收,最低金額NTD400。 |
電報費 | 臺港澳 NTD800,臺港澳以外地區 NTD1 ,000 | |
修改進口信用狀 | 手續費 | 1. 修改內容:每筆 NTD300 2. 增加金額:就增加金額依開發信用狀標準計收,最低金額 NTD400 3. 展延信用狀:就開狀次期起算至新到期日止,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 0.125%即按修改信用狀餘額 x 0.125% x 賣匯匯率計收,最低金額 NTD300 4. 展延並同時增加金額者,手續費應分別計算後合併計收,最低金額 NTD400 |
電報費 | 1. 臺港澳 NTD300 2. 臺港澳以外地區 NTD350 | |
進口託收 | 手續費 | 1. 付款交單(D/P):託收金額 x 0.15% x 賣匯匯率,最低金額 NTD200 2. 付款交單(D/A):託收金額 x 0.2% x 賣匯匯率,最低金額 NTD200 |
郵電費 | 一律NTD450 |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存戶得知(以下稱通知)
調整之內容。
第三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十二、存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存戶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戶於約定事項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約定事項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三、存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存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存戶對貴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申請密碼、裝置認證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存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註1)或未於登入密碼有效期限(註 2)內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網銀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存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註1:登入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五次、SSL/憑證保護密碼、FXML 憑證申請密碼及裝置認證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三次,或 OTP密碼輸入錯誤或未輸入連續達五次時,或憑證載具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十次,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註 2:登入密碼有效期限為自申請日起 1 個月,逾期未登入網路銀行/行動網銀,或裝置認證密碼逾 24 小時未進行裝置綁定作業,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十四、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存戶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存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存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存戶。十五、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戶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存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存戶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六、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存戶與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存戶與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憑證申請密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存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存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企業網銀用戶不適用之。
貴行於接受企業網銀用戶第二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不負責任。但貴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文件者,不在此限。
企業網銀用戶如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使用者代號、密碼並因之獲取存戶於網路銀行中之各種資料,或由於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貴行不負責任。
十七、資訊系統安全
存戶與貴行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記錄或存戶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存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十八、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存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九、損害賠償責任
存戶與貴行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十、誠信經營原則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二十一、紀錄保存
存戶與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之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二十二、電子文件之效力
存戶與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存戶終止約定事項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二十四、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存戶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存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存戶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存戶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如經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行終止客戶使用網路轉帳。
(六)如屬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七)如有不配合貴行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
二十五、外匯業務附加條款
(一)存戶辦理結購(售)之限額,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外匯轉帳業務或涉及外匯結匯申報之業務者,限為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三)存戶應審慎據實填報匯款性質,如有未據實填報者,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且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至貴行櫃檯辦理。
(四)存戶同意貴行逕依外匯法令之規定,依照存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存戶悉數承認,絕無異議。
(五)存戶辦理結匯或匯款,若該交易依主管機關規定必須檢附核准函或交易文件,或該匯款分類未列入貴行選單,或雖已入貴行選單惟經貴行電腦依身分別檢核,排除於網路申報者,或提示核准函或交易文件得免計入累計結匯額度者,存戶同意不利用網路進行交易,改洽貴行櫃檯辦理。
(六)有關外匯匯率之折算:
(1)交易匯率:存戶同意於執行各項網路外匯業務交易時,以貴行服務時間中轉帳當時之牌告即期匯率或與貴行約定之匯率為適用匯率。
(2)預約臺外幣間轉帳之交易匯率:依轉帳日上午 9:30 貴行牌告即期匯率或貴行指定之匯率為適用匯率。
(3)如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需要,暫停臺外幣間及不同幣別網路外匯轉帳交易及其他涉及外匯結匯之業務。
(七)存戶與貴行議定匯率後,如未依約定完成交易或要求取消交易,致貴行受有損失時,貴行得向存戶酌收違約金。
(八)存戶先於貴行臨櫃辦理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結匯交易,但加計網路銀行交易後累計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事後須洽貴行補填寫臨櫃交易申報書。
(九)開發或修改信用狀約定:
(1)立約人(即存戶)申請本服務,限為貴行授信戶並同意遵守與貴行辦理開發信用狀額度所簽定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或「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等授信相關約據之規定。
(2)立約人同意貴行依立約人傳送之申請指示辦理開發或修改信用狀,並同意遵守國際商會現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eUCP)、逐筆申請時貴行網頁揭示之「開發及修改信用狀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規定。 (3)立約人同意並瞭解辦理網路信用狀開發或修改申請,如其條款不為貴行所接受時,貴行得不經申請人同意退回該申請。
(4)立約人授權貴行於核准開發或修改信用狀時,自立約人指示之帳戶內扣繳與貴行約定之保證金、相關手續費及郵電費,若貴行發現保證金或相關費用有錯誤時,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逕行更正。
(十)匯入解款約定:
(1)存戶同意辦理網路匯入解款,限為貴行同意且入帳帳號已事先洽貴行辦理轉入約定,並經貴行註記得於網路解付之交易。 (2)存戶同意於貴行網路銀行辦理匯入解款時,應俟貴行收到該筆款項,並依約定收費標準扣除相關費用後,始得解款存入匯
款人指示之帳號,如有未獲匯出行補償、錯誤解款或任何糾紛,存戶同意於接獲貴行通知後,立即退還該筆款項。二十六、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別條款
辦理本項業務相關事宜,悉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信託資金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受託人與基金公司有關約定、受託人有關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等辦理。
二十七、行動網銀附加條款
(一)存戶申請行動網銀服務,除查詢交易外,可申請 SSL 轉帳或 FXML 憑證或 OTP 密碼進行轉帳或設定服務,其中 FXML 憑證須與網路銀行憑證分開獨立申請,該憑證不可匯出,具唯一性。
(二)採用 FXML 憑證,提供電子數位簽章功能,可確保交易資料之不可否認性及完整性,安全性高,機制嚴謹,憑證內容係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為主。
(三)本項業務目前提供存戶得使用作業平台為 iOS(iPhone/iPad)及 Android(GPhone)之智慧型手機(或行動設備)登入使用,嗣後貴行如有調整適用之手機作業平台,存戶不另行簽署約定書,以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二十八、約定事項修訂
x約定事項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後,存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條款內容,暨告知存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存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二十九、轉出帳戶約定
存戶同意於申請書所填列之約定轉出帳戶僅限於原立約單位所開設之各活期性存款帳戶,該等帳戶之原留印鑑樣式即若與本申請書加蓋之代表印鑑有所不同,存戶均予承認並遵守本約定事項所載事項。
三十、文書送達
存戶同意以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所載存款帳戶於貴行所留存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所載存款帳戶於貴行所留存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三十一、法令適用
x約定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三十二、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事項而涉訟者,存戶及貴行同意以貴行或本存款開戶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並以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三、標題
x約定事項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事項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三十四、個人資料
申請人了解並同意貴行有權於其營業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申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並得將之提供與貴行所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人。
三十五、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分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及個人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明定「個人房屋貸款約定書」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為保障您的權益,請確認以下事項:
已取得「借款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條款 (消費性 C364)詳細審閱至少五日,並同意貴行於本借款
撥款前以電話、書面或個人網路銀行檢核軌跡方式確認申請人聲明已詳細審閱約定書條款,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全部條款後,方可撥款。
已取得「貸款相關約定條款」等應說明事項詳細審閱至少五日,並同意貴行於本借款撥款前以電
話、書面或個人網路銀行檢核軌跡方式確認申請人聲明已詳細審閱約定書條款,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全部條款後,方可撥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線上申請個人房屋貸款共同行銷同意事項 版號 110.03
一、申請人瞭解經 貴行核貸後得由 貴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於提供優惠、服務或行銷之目的,將本人姓名及地址之資料(不含交易資料及其他往來資料)提供予貴行所屬之合庫金控公司所屬各子公司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二、貴行基於提供特定優惠、服務或行銷之目的,將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包含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等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包含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提供予貴行所屬之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各該單位並應依法保密。前開子公司若有新增或異動時,將於合庫金控之網站揭露公告之。
三、申請人得隨時透過貴行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0800-033175、04-22273131、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要求貴行停止交互運用本人基本資料進行行銷,貴行於接獲通知並確認申請人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交互運用。如需變更修改資料則可至個人網銀變更或由申請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洽貴行辦理。
□我已審閱、瞭解並同意上述第二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線上申請個人房屋貸款共同行銷同意事項。
□我不同意上述第二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線上申請個人房屋貸款共同行銷同意事項。
個人房屋貸款線上申請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 版號110.03
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租賃與分期交易相關資訊。
三、茲同意 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 貴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資料,特此聲明。
四、茲同意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經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介接查詢本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授信業務相關負面資料,並同意該公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個人資料之查詢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介接服務目的完成後將停止處理及利用前揭證券授信業務負面資料。
我已審閱、瞭解並同意上述個人房屋貸款線上申請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版號 108.02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向 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倘 臺端依法應設置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或其他具代表權限之人者,亦請各該有權代表之人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特定目的之說明),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或本行網站。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1、 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為資料使用期間。
2、 依相關國內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等)。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 臺端交易資料之公司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
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0800-033175、04-22273131、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均能受理。另 臺端亦得隨時透過前開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行於接獲 臺端通知並確認臺端身分後立即受理, 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六、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5 存款保險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含金融卡)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54 徵信(支票帳戶)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 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 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 電子金融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 收單業務、電子金融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5 存款保險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衍生性金融 商品)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及信託業務 (含保管箱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電子金融業務、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合作推廣業務) |
□我已詳細閱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