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间长久、稳固的友好关系的愿望;
相信双方文化关系的发展将会对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作出积极贡献;
考虑到两国共同加入的联合国相关公约,尤其是2005 年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总 则
一、根据两国政府的职权范围,在尊重双方平等权利和共同兴趣的基础上,双方将推动建立文化合作和伙伴关系,特别是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电影和创意产业领域。
二、双方将着重鼓励两国电影、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和数字创意领域的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人员交流和技术分享。
第二条 合作形式
根据双方现行法律法规、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和感兴趣的领
域,双方文化合作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有益于推动双边互惠文化交流的项目和活动;
(二)两国艺术家和文化从业者或文化组织间的交流以及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三)根据两国文化主管部门的资源分配和工作重点,派遣官方代表团互访,分享和交换彼此的文化政策和信息;
(四)其他双方认为有意义并达成一致的合作形式。
第三条 文化中心(机构)
双方在遵守对方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对方国家在本国设立文化中心(机构)提供便利。关于文化中心
(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设立方式,将根据各自确定的机构性质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磋商。
第四条 机构交流与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公立及私立文化艺术机构及艺术团体、艺术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开展和实施符合本协定宗旨的项目。
第五条 文化艺术
一、双方应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措施,为对方国家外交机构和文化艺术机构实施项目及对方国家艺术家在本国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二、双方应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动对方国家艺术作品在本国境内的传播,尤其注重创新型艺术作品和数字创意作品。
三、根据各自的主管范围,鼓励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例如节庆活动、比赛、国际性活动或两国文化艺术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四、特别关注两国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互译和出版。
第六条 电影合作
一、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领域开展合作。
二、在遵守两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双方将积极推动商签两国电影合作拍摄协议,其中将包含关于两国合作拍摄影片在各自国家与本国国内出品的影片享有同等待遇的认定及技术细节等内容。
第七条 文化遗产
一、双方对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保护科技领域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将进一步推动两国博物馆、考古科研机构和文物保护修复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双方将按照两国2013 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及其返还的协定》,共同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境。
第八条 协定执行部门
一、本协定的执行部门分别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瑞士:瑞士联邦内政部。
二、本协定的实施须遵守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三、本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执行部门,如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九条 责任与权限
一、本协定第八条所述的执行部门应定期检验本协定的适用情况,并决定是否需要修订,也可提出旨在促进文化交流的合作项目设想。
二、至少每5 年召开一次双边会议,评估本协定的现实意义,
保证其有效合理的执行。
三、本协定第八条所述的执行部门可直接与对方商议,解决本协定在解释、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分歧。
四、应任意一方要求,双方可出于其他原因开会,特别是在本国国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第十条 有效期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二、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6 个月以后终止。
本协定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在伯尔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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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