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拓上海工作日:指金拓上海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金拓上海一般将于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具体工作日或放假安排将根据金拓上海网站 www.kitco.cn 上公布的日期安排为准。
交易协议书
协议号:
本协议由
x拓金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与 客户
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经友好协商后签订,金拓金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客户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客户:指与金拓上海签订本交易协议书以购买贵金属产品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单位。
贵金属产品:指金、银、铂、钯、铑等金属产品及含该等贵金属的纪念币,在本协议中有时又称贵金属货物。
金拓上海:指金拓金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保价费:指金拓上海将客户购买的贵金属货物运送给客户之时由金拓上海向运输公司支付的费用。因运输公司责任导致运送的贵金属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运输公司将以保价的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运保费:指金拓上海委托运输公司运送贵金属货物给客户而向运输公司交付的费用,包括运输公司的运费(包含包装运费等运输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及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的用于承保贵金属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并以贵金属货物价值为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运费:指金拓上海将客户购买的贵金属货物交由运输公司运送给客户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包括包装运费。
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指金拓上海开立的银行账户,客户在进行贵金属交易之前应先将交易所需资金汇入该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本金属于金拓上海的客户所有,金拓上海受客户委托,管理该账户内的资金。
金拓上海自有资金账户:指金拓上海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属于金拓上海所有,与金拓上海的客户无关。
贵金属交易:指客户从金拓上海处购买贵金属货物的行为。
开户:指客户向金拓上海提出办理贵金属交易申请,并向金拓上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的行为。
xx上海工作日:指金拓上海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金拓上海一般将于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具体工作日或放假安排将根据金拓上海网站 xxx.xxxxx.xx 上公布的日期安排为准。
交付:指金拓上海将贵金属货物交付给客户的行为。在客户提货的情况下,金拓上海将贵金属货物交给客户或客户授权的提货人时完成交付义务;在金拓上海安排送货的情况下,金拓上海将贵金属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时完成交付义务。
第二条 总则
2.1 为满足客户投资贵金属及收藏贵金属产品的需求,金拓上海特开办预存款贵金属交易业务。
2.2 金拓上海预存款贵金属交易业务系指客户在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上预先汇入或存入足额资金,客户再通过金拓上海指定地点现场或通过电话渠道所做的贵金属交易。本协议所指的贵金属交易均为预存款贵金属交易。
第三条 贵金属交易的开户
3.1 客户在申请贵金属购买交易开户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贵金属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3.2 客户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向金拓金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开户需要的资料及开户程序详见于《预存款贵金属交易业务(FOA)交易政策》(以下简称《交易政策》)。《交易政策》是本协议的附件,客户及金拓上海均应遵守《交易政策》的各项规定。客户及金拓上海均无需签署《交易政策》,客户可在金拓网站下载或浏览《交易政策》的具体内容。客户签署本协议,视为同意《交易政策》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客户资金
4.1 客户在下订单前,客户应预先以其本人名义将资金汇入或存入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不能由第三方以客户名义向金拓上海汇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客户预先汇入或存入的资金应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贵金属货物的全部货款;如果客户需要金拓上海委托运输公司运送其所购买的贵金属货物, 客户应承担相应的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相应的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款项将由金拓上海从客户预先汇入或存入的资金中予以扣除。
4.2 客户汇入或存入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的资金属客户所有,客户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未涉及包括洗钱在内的任何违法行为,否则金拓上海有权取消交易,并保留向司法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五条 交易方式
5.1 客户可以选择在金拓上海工作日到金拓上海指定地点(具体指定地点将在金拓上海网站 xxx.xxxxx.xx 上予以注明)现场购买或通过电话方式购买贵金属货物。选择电话方式购买贵金属货物的,客户应在金拓上海工作日的上午 9 点到下午 17 点之间拨打金拓上海的电话办理贵金属购买事宜。除金拓上海工作日之外的休息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金拓上海不接受客户现场购买交易或电话购买交易。
5.2 客户购买贵金属货物的交易最小计量单位及交易品种,以金拓金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站 xxx.xxxxx.xx 网上注明内容为准。
5.3 客户以电话方式办理购买交易时,如果客户对贵金属货物的品种、购买数量及购买单价进行口头确认,则视为达成贵金属购买交易,客户无权撤销或撤回该交易。
5.4 如果客户以电话方式购买多个品种的贵金属货物,金拓上海将就客户拟购买的每一品种贵金属货物的数量及单价与客户逐一进行口头确认,客户对于每一品种贵金属的数量及单价的购买确认均视为达成一笔交易。客户就其他品种贵金属的交易未达成一致,不妨碍已达成的贵金属品种交易的法律效力。
5.5 如果客户选择到金拓上海指定地点现场购买贵金属货物,客户应就拟购买的贵金属货物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予以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
5.6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网上注明的与客户交易的牌价为准。
5.7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金拓上海有权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报价、拒绝接受或取消相应交易及采用人工报价等紧急措施的权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电话系统、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xxx上海的原因导致报价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市场价格之突然波动,导致报价或交易无法按照正常的报价程序或交易程序进行报价或交易。
5.8 金拓上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话方式达成贵金属交易后,金拓上海将在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中选择一种通知方式或共同适用两种通知方式将贵金属交易信息发给客户。
5.9 xxxxx在与客户以电话方式办理贵金属交易的过程中进行录音,该录音将作为xxxx与客户之间交易情况的证据。
第六条 资金划扣、交易明细及账户管理
6.1 金拓上海在与客户达成每笔交易后即有权从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中将该笔交易所涉及的全部货款及运费、运保费等汇入金拓上海自有资金账户。金拓上海在其内部财务管理系统中将对每一个客户对应设立一个客户账户,金拓上海将根据贵金属交易情况向客户通知该客户账户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中留存的客户资金情况、贵金属交易明细等。
6.2 如果客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中无交易,但在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中仍留存资金的,金拓上海将因管理该客户账户而收取客户账户管理费,具体收费情况详见《交易政策》的规定。
6.3 贵金属交易完成后,客户对于其在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结余款,可以向金拓上海提出退款申请。应客户要求退还款项时因跨行跨地区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客户自行承担,金拓金属公司将以客户资金结余款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的金额为退回界限,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的资金结余款将不予退回。
第七条 提货
7.1 客户与金拓上海之间的贵金属交易达成当时,客户应确定选择提货或由金拓上海安排运输公司送货。如客户在交易当日未明确提货方式,应视为客户选择自行提货。
7.2 客户选择提货时,应在每笔交易达成之日(包含交易达成当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果超过该提货时间,金拓上海将收取逾期提货保管费用(具体收费情况详见《交易政策》的规定)。
7.3 客户提货后,贵金属货物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4 如客户为自然人,且提货人为客户本人的,提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向金拓上海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向金拓上海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在金拓上海出具的提货单上签字。如客
户为自然人,且提货人非客户本人的,提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向金拓上海出示客户的身份证明原件、提货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向金拓上海提交客户及提货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客户授权提货人提取货物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该授权委托书原件应注明提取的贵金属货物明细,包括贵金属品种、数量、单价及总价、运费、运保费等)。
如果客户为公司等单位组织,提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向金拓上海出具身份证明原件并向金拓上海提交提货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客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客户公章)、客户授权提货人提取货物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该授权委托书原件应注明提取的贵金属货物明细,包括贵金属品种、数量、单价及总价、运费、运保费等)。
第八条 送货
8.1 客户选择由金拓上海委托运输公司运送贵金属货物的,金拓上海将在《交易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运输事宜。金拓上海要求收货人必须是客户本人,并且签收人也应为客户本人;送达地址也必须为客户开户时所预留地址(除非客户在开户后地址发生变化,并依据金拓上海的《交易政策》的要求就变更后的地址向金拓上海做出变更登记申请)。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由金拓上海指定的运输公司收取,由客户承担,但由xxxx从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中划扣相应费用后,支付给运输公司。
8.2 金拓上海将根据《交易政策》规定的货物运送条款向客户运送货物。送货地点、运费费率等以金拓上海指定的运输公司确定的地点及费率为准,超过运输公司送货地点之外的地区,金拓上海将不安排送货,客户只能选择自行提货。
8.3 金拓上海将贵金属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即完成向客户的交货义务,运输公司收到贵金属货物后在运输至客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8.4 除本协议 8.5 条规定之外,如果贵金属货物送达客户后,客户拒绝收货,金拓上海有权要求运输公司将贵金属货物运回金拓上海。金拓上海有权变卖该货物,变卖该货物后的价款在扣除运回贵金属货物产生的运费、运保费或保价费等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将由金拓上海汇付给客户。
8.5 如果金拓上海交付给运输公司的货物在贵金属品种方面不是客户所购买的贵金属货物,客户有权拒绝收取货物,并有权要求金拓上海交付符合其购买要求的贵金属货物。但客户无权要求退货、解除合同或要求金拓上海赔偿其损失。
8.6 如果因运输公司的原因致使客户收取的贵金属货物在贵金属品种方面、重量方面、纯度方面或数量方面不符合客户的购买要求,需要向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追究责任的,金拓上海和客户将依据以下约定主张权利:
(1)依据法律规定,金拓上海或客户均可以自己的主体身份主张权利的,xxxx与客户
将协商确定由谁出面向运输公司和/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如果任何一方向运输公司和/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另一方在证据举证方面负有配合义务。如果金拓上海出面向运输公司和/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金拓上海获得的赔偿额将在扣除金拓上海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后归于客户所有;如果客户向运输公司和/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客户所获得的赔偿额将归于客户所有。
(2)依据法律规定,仅能由金拓上海出面向运输公司和/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金拓上海获得的赔偿额将在扣除金拓上海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后归于客户所有。
(3)依据法律规定,仅能由客户出面向运输公司和/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客户所获得的赔偿额将归于客户所有。
第九条 风险提示
9.1 贵金属交易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在金拓上海办理贵金属交易的客户,均视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9.2 金拓上海向客户提供的贵金属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及金拓上海任何员工的个人观点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金拓上海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x拓上海的权利
10.1 金拓上海有权无需事先通知而随时调整金拓上海网站 xxx.xxxxx.xx 上标注的贵金属产品交易报价。
10.2 金拓上海有权因任何合理的理由而随时拒绝接受、撤销客户的订单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1)金拓上海网站 xxx.xxxxx.xx 上标注的贵金属产品交易报价未及时更新,导致贵金属产品报价不符合应更新的价格;
(2)金拓上海的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失误导致贵金属产品报价不符合其实际价格;
(3)金拓上海的员工人工操作原因导致贵金属产品报价不符合其实际价格。第十一条 x拓上海的违约责任
11.1 如果金拓上海在贵金属交易达成后延期交付贵金属交易所确定的贵金属货物, 金拓上海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应尽快向客户交付贵金属货物。如果确因金拓上海库存原因导致贵金属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金拓上海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并有权延长交货期限,但延期后
的交货期限(指贵金属交易达成之日后的期限,包含贵金属交易达成当日)一般不超过 60日。如果金拓上海在延期后的交货期限内仍不能向客户交付贵金属货物的,客户有权按照贵金属交易达成这一时点金拓上海的报价更换同等价值、同等金属(譬如,客户原先购买某金条产品,在换货时,可以更换为金币等含金品种的产品)的贵金属产品。如果在换货时产生了数量上或重量上难以执行的部分,就难以执行的部分,客户有权选择增加购买金额或要求金拓上海退还其相应部分的货款,从而使换货能够顺利进行(譬如,客户原先购买某金额的金条产品,在更换为金币产品时相当于 60.5 块金币,则客户有权选择在原先金
额基础上按照贵金属交易达成这一时点金拓上海的报价,多支付 0.5 块金币的款项,以实
际购买 61 块金币;或者客户有权选择按照贵金属交易达成这一时点金拓上海的报价,要求
x拓上海将 0.5 块金币的货款退还至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
金拓上海因库存原因延期交付贵金属货物的,客户无权要求退货或终止已达成的贵金属交易。无论金拓上海因何原因延期交货,客户无权要求金拓上海赔偿任何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
11.2 金拓上海交付的贵金属货物品质、数量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不符合贵金属交易约定:
(1)xxxx认可该不符合情况的;
(2)xx上海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确认不符合贵金属交易的约定,且金拓上海认可该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
(3)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仲裁机构)终审裁决认定不符合贵金属交易约定的。
11.3 如果发生上述 11.2 条约定的不符合贵金属交易约定的情况,xx上海将与客户协商解决纠纷事项或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决要求处理纠纷事项。
11.4 如果发生上述 11.2 条约定的不符合贵金属交易约定的情况,金拓上海承担的违约责任仅限于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贵金属货物、或者更换同等价值且同等金属的贵金属货物(适用于本协议 11.1 条换货的约定),不包括其他任何损失(其他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之外的任何费用、任何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等)。
第十二条 客户的违约责任
12.1 如果客户在贵金属交易达成后不及时提货,金拓上海将收取逾期提货保管费用。如果逾期 10 天不提取贵金属货物,金拓上海将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书面方式之一催促客户提取货物。如果客户在收到金拓上海提货催促通知后 10 天内仍未提取货物的,金拓上海有权变卖该货物。变卖该货物后的价款在扣除逾期提货保管费用及汇款费用等各项费用后,金拓上海将剩余的款项汇付给客户;金拓上海也有权选择向货物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货物公证提存。
12.2 如果客户在贵金属交易达成后,其在金拓上海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在支付贵金属货物的货款后不足以支付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的,金拓上海有权在客户支付运费、报价费
或运保费之前,留置该笔货物。如果因客户未支付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导致金拓上海未能按期办理运送贵金属货物的,金拓上海将收取逾期发货保管费用。如果逾期 10 天未能发货的,金拓上海将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书面方式之一催促客户支付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如果客户在收到金拓上海支付通知后 10 天内仍未支付运费、保价费或运保费的,金拓上海有权变卖该货物,变卖该货物后的价款在扣除逾期发货保管费用及汇款费用等各项费用后,金拓上海将剩余的款项汇付给客户;金拓上海也有权选择向货物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货物公证提存
第十三条 客户的xx与保证
13.1 客户保证其从事贵金属交易的行为符合客户章程的要求,或获得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13.2 客户保证其提交给金拓上海的开户信息正确、完整,如有变更,将及时向金拓上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
13.3 客户保证其用于贵金属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及洗钱等违法行为。
13.4 客户保证其开户及贵金属交易行为是其独立做出的,不涉及代理他人的交易行为或受他人委托而为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
14.1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任何一方按本协议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协议。
14.2 除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外,任何一方还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协议:
(1)另一方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2)另一方消亡;
(3)另一方不再居住在中国;
(4)另一方成为破产程序的对象或清算程序的对象;
(5)另一方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述任何情况;
(6)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向其发出要求改正的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能改正或说明正当理由;
(7)另一方被捕,或者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对象或其人身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8)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xx与保证条款;
(9)任何一方经提前三十天书面签章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解除协议之日起(包括收到解除协议当日)三十日后终止。
14.3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的后续权利和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有关付款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并应予履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
15.1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与金拓上海的名称、商号、商标、专利、版权、包装设计、图纸、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都属于金拓上海或金拓上海享有专有权。
15.2 未经金拓上海事先书面签章同意,客户不得侵犯金拓上海的知识产权。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骚乱、罢工、地震、火灾、恶劣天气、公共交通停顿、 自然灾害、电话网络故障、电话设备故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网络故障、计算机硬件故障、政府及权力部门的命令或要求、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更以及其它本协议双方或者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16.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适的方式尽快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给另一方。
16.3 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的时间超过三十天,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和期限
x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客户为自然人的,客户需签名;客户为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客户需加盖客户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除非发生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终止事项,本协议将一直有效。
第十八章 其他条款
18.1 金拓上海有权随时对本协议条款及《交易政策》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货期限、逾期提货保管费用、客户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时间,进行修改,金拓上海将修改后的内容在金拓上海网站 xxx.xxxxx.xx 上进行公布。修改后的条款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或自修改内容中确定的生效时间起对客户生效。如果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条款或《交易政策》条款,则客户有权依据本协议 14.2(9)项规定解除本协议。但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包括终止之日)前发生的贵金属交易仍需要按照终止之日(包括终止之日)生效的本协议条款及《交易政策》的规定予以履行。
18.2 任何一方任何时候未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规定的权利,不得解释为该方放弃了行使该条规定的权利,以不应影响该方事后行使该权利的可能性。任何一方放弃本合同所述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都应经该方书面签章同意,否则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18.3 金拓上海与客户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与本协议相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xxxx与客户共同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4 《交易政策》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5 本协议一式两份,金拓上海与客户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空白)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金拓金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盖章)授权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
授权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