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为经依法批准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的“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234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以下简称“认购”)甲方向其非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