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中心)透过一系列综合服务,为身处危机和有xx/中度自杀倾向的人士提供即时危机介入及深入辅导服务。除危机介入的核心服务外,中心亦与机构辖下其他服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为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提供预防和支援服务。
目标
设立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的目标是:
(a) 透过不同方式为身处危机和有xx/中度自杀倾向的人士提供 24 小时即时危机介入及深入辅导服务;
(b) 协助受自杀困扰人士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意识到自己处理事情的能力及潜能,增强应付压力及未来危机的能力;
(c) 积极透过不同方式(例如互联网)为自杀者亲友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提供支援服务;及
(d) 与其他服务单位或机构携手合作,推行预防自杀的相关工作。服务性质
中心的宗旨是为身处危机和有xx/中度自杀倾向的人士提供 24 小时深入危机处理服务。危机介入一般为期两周,其后是为期六周的深入处理阶段。于六至八周内,中心会提供外展服务、深入辅导及治疗小组环节,协助服务使用者渡过自杀危机。对于十分紧急的个案,中心会每日与服务使用者保持接触;至于其他渐趋稳定的个案,则平均会每周接触两至三次。待危机结束而服务使用者的情绪稳定下来后,中心会将他们转介至其他福利服务单位(例如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便安排合适的跟进服务。但对于某些需要较长时间支援辅导的个案,则可由中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心提供最长 12 周的善后辅导服务,以防服务使用者日后再试图自杀。此外,中心将于个案结束后六个月内对服务使用者进行三次电话跟进,以评估服务使用者的自杀倾向。
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为有xx/中度自杀倾向的人士提供危机介入外展服务
(b) 为期约六至八周的深入辅导/介入服务
(c) 为受自杀困扰人士、自杀者亲友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安排治疗小组环节
(d) 为需要情绪支援和短期辅导的人士提供最长 12 周的善后辅导服务,以防服务使用者日后再试图自杀
(e) 为家庭成员或密切接触受自杀困扰者的人士提供自杀危机咨询电话服务,让他们查询并转介自杀个案
(f) 为受自杀困扰人士、自杀者亲友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提供支援小组服务
(g) 为自杀者亲友提供指定服务,包括外展服务、为期至少连续六个月的辅导服务及义工训练小组服务
(h) 定期搜寻网志及社交媒体,以便及早识别有自杀倾向的人士;中心亦会管理和更新其网志,藉以灌输积极而富意义的生活态度。
(i) 与警方、医院、相关服务单位及本地组织等建立相互转介网络,以识别和协助受自杀困扰人士及自杀者亲友
(j) 为其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就处理自杀个案提供意见
(k) 与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合作,举办防止自杀的培训活动和公众教育项目
服务对象
中心的服务对象是身处危机和有xx/中度自杀倾向的人士。中心亦会为自杀者亲友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安排支援及预防服务,以增强预防有关人士日后试图自杀的成效。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每年) | ||
1 | 接受危机介入注1/深入辅导注2 的新接/重开个案数目 | 1,200 |
2 | 举办治疗小组注3 的节数 | 32 |
3 | 提供善后辅导服务注4 的个案数目 | 160 |
4 | 为自杀者亲友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等举办支援小组注5 或义工训练小组注6 的节数 | 42 |
5 | 透过自杀危机咨询电话服务注7 新接触的人士/家庭数目 | 200 |
6 | 外展自杀者家庭注8 数目 | 650 |
7 | 新增自杀者家庭接受辅导的个案数目注9 | 100 |
8 | 搜寻网志及社交媒体讯息注10 的次数 | 110,000 |
9 | 获转介服务的有自杀倾向网志作者及社交媒体账户持有人数目注11 | 300 |
10 | 通过电话、即场及个案会议等方式为其他机构/人士提供咨询服务的次数 | 160 |
11 | 为服务使用者/专业人士制作培训材料的数目 | 2 |
12 | 为宣传服务而举办的项目或培训活动(例如大型活动、与有关单位合办的活动、会议及公开讲座)的数目 | 6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注12 | 议定水平 |
(每年) | ||
1 | 接受危机介入/深入辅导后并无自杀倾向或属低自杀倾向的结束个案百分比 | 85% |
2 | 接受危机介入/深入辅导后显示抗逆能力有所增强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75% |
3 | 接受治疗小组服务后显示困扰程度降低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85% |
4 | 接受支援小组或义工训练小组服务后表示满意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85% |
5 | 接受个案辅导服务后有正面转变的自杀者亲友百分比 | 75%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 |
基本服务规定
(a) 中心应聘有至少八名注册社工/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另聘有一名临床总监,这名临床总监应为一名持有认可社会工作学位的注册社工。
(b) 须由一名注册社工/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负责为受自杀困扰人士提供紧急外展服务。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在社署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信中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x《协议》在社署发予服务营办者的要约及通知信所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索引及定义
注 1 | 指有严重自杀倾向的个案,需要紧急回应/现场辅导,以减低自杀风险。 |
注 2 | 指身处危机的个案,需要深入辅导服务及/或小组治疗、医疗和社会介入。 |
注 3 | 成立治疗小组旨在为服务使用者及/或他们的家庭成员提供深入小组辅导。每个小组最理想有六名或以上参与者及至少要有 4 节小组 聚会。每节小组一般为时 90 分钟或以上。 |
注 4 | 中心会为已克服严重自杀倾向但仍需要接受辅导的服务使用者提供善后辅导服务,协助他们处理压力和建立抗逆能力。善后辅导个案一般应于 12 周内完成。 |
注 5 | 成立支援小组旨在由参与者提供情绪支援并分享生活经历。服务对象为自杀者亲友、家庭成员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每个小组最理想应包括六名或以上参与者及至少有四节小组聚会。每节小组一般为时 90 分钟或以上。 |
注 6 | 设立义工训练小组旨在为自杀者亲友作好准备,参与扶持其他有相似经历的人士。每个小组最理想应包括六名或以上参与者及至少有四节小组聚会。每节小组一般为时不少于 90 分钟。 |
注 7 | 设立自杀危机咨询电话服务是为家庭成员或密切接触受自杀困扰者的人士,提供与自杀相关的查询和转介服务。 |
注 8 | 危机工作员外展接触自杀者家庭成员方式,包括直接联络,或经由其他方式(例如警方及其他单位社工等)间接介绍中心专为自杀者亲友提供的服务。 |
注 9 | 指为自杀者家庭提供为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个案辅导服务,协助他们增强抗逆能力,渡过哀伤期。 |
注 10 | 定期搜寻有关自杀关键字的社交媒体讯息及网志,例如透过雅虎、谷歌等常用搜索工具,务求及早识别有自杀倾向的网志作者及社交媒体账户持有人。 |
注 11 | 指经危机工作员评估后认为曾多次表示有自杀倾向或有蓄意自杀计划的网志作者及社交媒体账户持有人。危机工作员应主动接触这些网志作者及社交媒体账户持有人,并在适当情况下鼓励他们使用合适的服务。 |
注 12 | 服务营办者须采纳以下与社署议定的指定评估工具衡量服务成效水平。 |
⚫ 服务成效 1 是以自杀评估表的项目 A(1 至 4) 和项目 C 衡量。如服务使用者没有显示有任何xx/中度自杀倾向,他/她会被评估为低或没有自杀倾向。 |
⚫ 服务成效 2 是透过抗逆力量表,在接受服务前后衡量。 (i) 对受自杀困扰者:衡量项目T1 至 T3 (ii) 对自杀者亲友及其他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衡量项目T6 至 T8。 如服务使用者在接受服务后比较之前得到较高分数,他/她会被视为已增强抗逆能力。 |
⚫ 服务成效 3 是透过心理状况量表的项目Q1 至 Q6,在接受服务前后衡量。如服务使用者在接受服务后比较之前得到较低分数,他/她会被视为在接受治疗小组疗程后困扰程度减少。 |
⚫ 服务成效 4 是以支援小组服务检讨表的项目 3 或训练服务检讨表衡量。 (i) 如服务使用者在支援小组服务检讨表的项目 3 给予 5 分或以上,他/她会被视为对支援小组服务表示满意。 (ii) 如服务使用者在训练服务检讨表的项目 1.1 至 1.3给予 5 分或以上,他/她会被视为对义工训练小组服务表示满意。 |
⚫ 服务成效 5 是以情绪量表(自杀者亲友个案),在接受服务前后衡量。如服务使用者在接受服务后比较之前得到较高分数,他/她会被视为在接受个案辅导服务后有正面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