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四工區)」需要,工程範圍位於馬公厝大排西起 5K+500 至 6K+000,擬徵收坐落雲林縣東勢鄉仁愛段 930 地號內等 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9242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四工區)」需要,工程範圍位於馬公厝大排西起 5K+500 至 6K+000,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9242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
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工程並經本府建設處 107 年 8 月 22 日第 1073730306 號便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農業處 107 年 8 月 22 日第 1073730312 號便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改善馬公厝大排排水水患問題,維持水流正常機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土地利用價值,並維護生態環境,確保區域產業發展與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遂辦理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整體工程範圍西起 3K+950 往東至 6K+000,工程總長度約 2,050 公尺,分為四個工區進行施作。
本案為辦理「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四工區)」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9242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區、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工程位置位於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
xxxxx東勢鄉馬公厝大排西起 5K+500 往東至 6K+000,南北兩側為
農田,工程長度約 500 公尺,並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設計係為達到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用地勘選已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四工區)所必須。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計有 9 筆,面積為 0.192425
公頃,佔工程總面積約 7.74%。本案係屬水利事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不受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徵收之限制。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流域綜合
治理特別治理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經濟部 107 年 9 月 5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12270 號之影本,詳如后。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馬公厝大排其集水區地形東高西低,西邊沿海地區大部份作為漁溫使用,地勢低窪加上地層下陷影響,排水困難之外,常有海水倒灌之虞,加上高地排水以重力方式漫流到低地區域,加重低窪地區淹水災情。其中,馬公厝大排 3k+950 至 6k+000,因河道寬度不足,形成排水瓶頸段,且因水位高於兩側排水路,造成本段河道及其上游之集水區排水不易,容易發生淹水情形。為避免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亟需辦理排水整治達到整體治理保護標準,本案工程範圍西起 5K+500 往東至 6K+000,工
程長度約 500 公尺(全區工程總長度約 2,050 公尺),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
水設計,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以維護河防安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四工區)工程內容包括整治左岸堤防、拓寬右側河道及設置防汛道路,其範圍已儘量縮小範圍興建,所徵收私有地均位於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流量,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之設計標準範圍內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用地勘選皆為工程所必需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設計係針對既有河道進行拓寬工程,範圍內公有土地及未登錄土地占約 45.58%及 1.17%,私有土地占約 53.25%(含農田水利會土地 44.37%),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及兩側水利用地,另勘選用地已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
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屬水利改善工程,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並保障公
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 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作及整
體管理需要,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主動
提出之意願,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程序,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3) 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
收入,爰依本案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 公私有地交換:本案為水利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作為水利工程使用,本府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故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工程係屬公共性質之水利設施工程,為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上開方法取得,另因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 (以地易地)方式取得,除協議價購及徵收外,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工程竣工後可改善淹水情形,保護馬公厝大排沿線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價值,促進親水環境空間。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截至 108 年
3 月東勢鄉計有 14,665 人,年齡結構均以 50~59 歲為主,其中東勢
鄉xxx共 230 戶,人口數約 598 人,龍潭村共 355 戶,人口數約
899 人。本案擬徵收xxxxxxxxx 000 xxx等 9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192425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8 人。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昇防洪標準,保護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仍以農業為主,該等土地每遇颱風豪雨即淹水成災,本案工程可以改善該區淹水現象,減少災害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升,並可增進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當地從事一級產業或承租農地維生之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第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可提昇防洪安全,有效改善該地區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經濟效益,並增進居住環境品質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各項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將影響部分農業使用土地,減少農糧收成,惟工程所影響之農業使用土地與xx整體相比屬小部分,且工程完工後能減少周圍農地土壤流失及因水患造成之農產損失,故尚不造成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為水利改善工程,工程完工後,將提升地區防洪功能,提供更安全、完善之生產環境促進周遭農業發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進而增加就業人口。
本案工程僅涉及少部分農林作物之耕作,如有所有權人謀生方法或導致其失業之情事,將主動轉介勞動部雲嘉南分署轄下相關職業訓練場洽詢相關就業機會,冀能輔導失業農民達成轉業目標。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計畫工程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 xxx等9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192425 公頃。本計畫編列預算 16,738 仟元,用地費
用概估 2,003 仟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編列預算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改善區域排水防洪功能,提升保護地區農業之
能力,並促進當地農村加工銷售,故本案工程對農業生產過程有正面效益,本案範圍內並無xxx產業故對xxx產業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已詳加調查,符合綜合治水概念及流域整體規劃等治水理念,結合流域上、中、下游整體治理並兼顧安全、生態與景觀,完工後將提升防洪排水功能,並利於地區土地整體利用及開發。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並透過工程設計綠化河岸風貌,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依據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1 日雲環綜字第 1071027822 號函認定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故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簽本府文化處 107 年 8 月 20 日第 1073730304 號便簽確認本案
工程用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34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徵收計畫範圍內大多數居民為農牧業,以務農為生。本案工程施作在安全標準下,兼顧生態與景觀,以符合生態保育理念,降低對自然環境之衝擊,並融合當地景觀,營造美麗的水岸景觀及親水遊憩空間,以期達到治水、利水、活水、親水之最高目標。工程範圍內新建物地基及道路路面之高程,高於可能淹水位以上,以提升沿海地區村落之淹水防護。將不至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治水工程改善當地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與土地價值。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施作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微,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減少因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
依據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1 日雲環綜字第
1071027822 號函認定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故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將地層下陷因素納入考量,避免排水設施因地層下陷失去其原有功能。完竣後可減少淹水情形,長期而言可改善地區xx生活環境與條件,保障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6 年編列6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綜合治水相
關工作,前奉行政院 102 年 12 月 20 日院臺經字第 1020076687 號函
核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於 103 年 1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並奉行政院 103 年 4 月 16 日核定,從「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面向,提出未來治水方案,有效解決淹水問題。該計畫為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符合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9 項目標為:
(1)減少河川流域及區域排水集水區之淹水面積,降低洪災損。 (2)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將減少土砂災害、降低洪患規
模、加速山坡地水土資源復育。
(3)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水利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4)提升雨水下水道實施率,擴大保護面積。 (5)改善重要農業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問題。 (6)重要蔬菜產區列為農糧作物優先保全對象。 (7)提升水產養殖排水保護標準及淹水耐受力。
(8)強化土地開發利用之出流管制,逐步加強過渡至逕流分擔。 (9)符合國土保育及永續環境理念。
本案工程既已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非都市計畫區土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徵收作水利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工程係依據 98 年「98 年雲林北部沿海地區綜合治水規劃」及 107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修正執行計畫書(雲林縣馬公厝排水系統)」,針對馬公厝大排現有通水斷面不足及
整體區域淹水原因,因地制宜與整體考量,擬定適當之防災減災方案,以供本地區排水改善決策與排水改善工程實施之參考,期能有效減輕本地區之水患,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重塑鄉村新風貌,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本案工程位於xxxxxxxxxx,xxxxxxx,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減少災害損失,並提升當地居民之生活水準及居住安全,除有效整治水患,減少xx損失,可因應極端氣候之影響,並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地區居民活動休憩空間,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及土地利用價值,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當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馬公厝大排其集水區地形東高西低,西邊沿海地區大部份作為漁溫使用,地勢低窪加上地層下陷影響,排水困難之外,常有海水倒灌之虞,加上高地排水以重力方式漫流到低地區域,加重低窪地區淹水災情。其中,馬公厝大排 3k+950 至 6k+000,因河道寬度不足,形成排水瓶頸段,且因水位高於兩側排水路,造成本段河道及其上游之集水區排水不易,容易發生淹水情形,影響xx居民生活安全,亟需進行排水路整治。工程完竣後將有利降低地區於暴雨下面臨洪災之風險,並確保民眾居住生命財產安全,故本水利工程有其徵收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本案工程屬性,經評估以取得所有權為宜,下列方式經研判不可行,分述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作及整
體管理需要,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主動
提出之意願,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程序,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3) 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
收入,爰依本案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 公私有地交換: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為水利工程使用,本府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故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3、適當性及合理性
因原有馬公厝大排河段渠道斷面不足,且下游受潮汐影響,聚落內排水不良問題嚴重,每逢暴雨經常造成淹水災害,故本案針對馬公厝大排 3k+950 至 6k+000 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擬定適當之防災減災方案,渠道設計標準採工程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
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設計係為達到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
小寬度,用地範圍勘選已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工程所必須。工程施工完竣後可改善渠道斷面不足容易溢淹之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形。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為農作物、雜項建築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工程位置位於雲林縣東勢鄉,西起馬公厝大排 5K+500 往東至 6K+000,南北兩側為農田,工程長度約 500 公尺,目前現況主要為農地、道路與排水使
用,總工程面積為 2.484957 公頃。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9 月 22 日、106 年 10 月 3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東勢鄉公所、東勢鄉xxx和龍潭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第一場:106 年 9 月 23 日至 106 年 9 月 25 日xxxx
x,xxx:106 年 11 月 1 日至 106 年 11 月 3 日登於聯合報)及張貼
於本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0 月 5 日、106 年 11 月 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聯合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兩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106
年 12 月 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東勢鄉公所、東勢鄉xxx及龍潭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6 年 11 月 10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0 月 6 日第 1 場公聽
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 年 10 月 20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63729923 號函及 106 年 12 月 1 日府
水工二字第 1063734634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因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會議紀錄中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內容有不足之部分,補行於 107 年 9 月 7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32427 號函、107 年 9 月 7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32428 號函重新檢送更正後會議記錄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東勢鄉公所、東勢鄉xxx及龍潭村
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10 月 8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33117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10 月 1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併給予xx意見書面通知之文件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意見xx書已併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xxx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及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復。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請地政機關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進行估價。估價師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載,選取位於勘估標的近鄰地區替代性較高
的交易實例作為市價推估之依據,後考量交通、自然、公共設施等區域因素與臨路條件、宗地條件、xx環境等個別因素之調整,進而決定各宗土地之價格。經本府綜合評估後之價格為本案協議價購價格。為期能提高民眾協議價購意願,降低補償價格爭議,並考量經費狀況等因素,爰簽奉核准以該不動產估價師評定之市價作為本次協議價格,並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
(四)本案經與各所有權人協議後,工程範圍內私有xxxxxx 000 xxx
等 20 筆土地已同意協議價購(佔私有地面積 85.46%),以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協議價購之立法精神。其餘 9 筆土地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或因未出席會議、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等因素,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依規定申請徵收。基於工程
施工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價購紀錄影本。
(五)本府以 108 年 4 月 18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83713246 號函再行通知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給予xx意見期限至 108 年 4 月 28 日,協議通知均以合法送達,所有權人於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併給予xx意見書面通知之文件影本。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工程現況為農作物及部分雜項建築改良物(如電桿、電力表、圍籬等),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之情形,故無需另洽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能儘速落實排水區域之洪災治理工作,解決馬公厝大排 3k+950 至 6k+000 長期以來的xx問題,維持水流正常機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土地利用價值,並維護生態環境,確保區域產業發展與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辦理本次治理工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07 月開工,109 年 07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002,739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932,68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70,059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93,16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由經濟部與雲林縣政府按比例編列預算支應,準備金額總數:193,160,000 元(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129,787,000 元, 縣府配合款新台幣 63,373,000 元),經雲林縣議會 107 年 12 月 13 日雲議
議建臨 24 字第 1070002511 號函同意墊付,並經本府 108 年 1 月 11 日
1083701857 號便簽保留經費俟 108 年度追加預算轉正,足敷支應本案各項補償費用。
需用土地人: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縣長 張麗善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