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云南省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连续四小时以上(铁道部、民航局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延误标准或规定有更改的,按照更改后的新规定或标准执行),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本保险主险第五条有责延误费用所负责赔偿的范围,且保险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约定的限额。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劣天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国际间外交、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
2、航空管制、航运管制、铁路交通管制;
3、运输工具机械故障;
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5、高速公路发生堵车塞车事件
6、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
本保险项下延误连续四小时以上的时间计算以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xxx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被保险人已经根据其与相关方的约定获得补偿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两款项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一)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交通费用是指:旅程延误后,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
(二)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食宿费用包括延误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的食宿费用等。
(三)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费用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赔偿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费用标准。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旅程延误证明或航空公司等运输机构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其它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火车票或汽车票或飞机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境内出发航班登机牌(仅限于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 1-5 款情形时提供);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及发票或收据等,费用清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
6、损失票据原件或者地接社结算清单及相关方说明(比如订房确认函、车队说明等);
7、重置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旅行票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8、未使用旅行票据的证明、退款证明;
9、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旅行社划款凭证;
10、涉及包机的,还应提供:旅行社的包机、包座或分销协议、旅行社支付票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