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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基金名稱: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基金種類:股票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之說明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六、計價幣别:新臺幣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主要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等;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14頁至第17頁及第19頁至第23頁。另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中國大陸股票時,就交易管道可能之風險包括交易機制、交易額限制、暫停交易、可交易日期限制、可投資標的異動、強制賣出、交易對手、不受香港及大陸地區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基金保障、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及跨境投資法律風險等;因此制度之特殊性,可能影響基金交易或效益;有關本基金運用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中國大陸股票之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1頁至第23頁。
(四)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為: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
本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 華 民 國 10 7 年 10 月 31 日 刊 印
壹、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一、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 稱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址 | 台北市敦化北路 102 號 3 樓 |
網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電 話 | 00-0000-0000 |
發 言 人 | xxx |
職 稱 | 總經理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名 | 稱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地 | 址 |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
網 | 址 | |
電 | 話 | 00-0000-0000 |
三、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名 | 稱 |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
地 | 址 | Level 22, XXXX Xxxx Xxxxxxxx, 0 Xxxxx'x Xxxx, Xxxxxxx, Xxxx Xxxx |
網 | 址 | |
電 | 話 | 000-0000-0000 |
四、海外投資顧問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名 稱 : 未來資產環球投資(美國)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USA) | ||
地 | 址 | : One Bryant Xxxx, 39th Floor New York, NY 10036 |
網 | 址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電 | 話 | : 000-000-0000 |
五、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免辦理簽證)六、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經理公司自辦)
七、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 計 師 姓 名 | xxx會計師 |
事 務 所 名 稱 | 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地 址 |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網 址 | |
電 話 | 00-0000-0000 |
貳、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
分送方式:投資人可向經理公司免費索取,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分送。索取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公開資
訊 觀 測 站 」 ( xxxx.xxxx.xxx.xx ) 及 未 來 資 產 投 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目 錄 ●
拾壹、基金運用狀況(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32
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35
拾貳、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41
壹、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56
【附錄一】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書 80
【附錄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24
【附錄三】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30
【基金概況】
壹、基金簡介
一、發行總面額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x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四、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基金之成立條件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本基金業於102年6月24日成立。六、預定發行日期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七、存續期間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日本、法國、俄羅斯、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香港、南韓、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紐西蘭、澳洲、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瑞士、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南非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於美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
場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債券。上述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因經濟增長而受惠的消費產業,其涵蓋:
1.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包括: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藥品製造零售、食品分銷商、大賣場與超市、食品零售等); 食品(農產品、肉禽類與魚類、包裝食品等)、飲料(釀酒商與葡萄酒商、一般軟性飲料等)與煙草;家庭與個人用品。
2.非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Discretionary)包括:汽車與汽車零部件 (零配件輪胎與橡膠、汽車製造商、摩托車製造商等);耐用消費品與服裝(家庭耐用消費品、休閒設備與用品、服裝紡織品與奢侈品等);消費者服務(飯店、航空、旅遊與休閒娛樂等);醫療產業;綜合消費者服務(教育服務、特殊消費者服務等);媒體;零售業(經銷商、網路零售、售貨目錄零售、多元化零售、專營零售等);壽險與產險;居住相關(家具零售與製造商、房屋修繕等);系統整合(軟件開發、軟硬體製造商或供應商等);餐飲(餐廳、飯店酒店住宿等);生活娛樂(旅行社、遊樂場經營等);文化創作(動畫漫畫、藝術經營等);金融服務業(商業銀行、保險、多樣化金融服務等(含信用卡、信託、資產管理、消費借貸、房貸、資金週轉、退休基金等)金融服務相關產業;資訊科技業(電腦及xx設備、網際網路軟體和服務、電腦軟體等資訊科技相關產業等);通訊產業(電信服務、通信設備、多樣化通訊服務等通訊相關產業等)。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日本、法國、俄羅斯、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香港、南韓、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紐西蘭、澳洲、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瑞士、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南非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
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 ETF及商品 ETF)、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於美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
場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債券。上述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因經濟增長而受惠的消費產業,其涵蓋:
1.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包括: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藥品製造零售、食品分銷商、大賣場與超市、食品零售等); 食品(農產品、肉禽類與魚類、包裝食品等)、飲料(釀酒商與葡萄酒商、一般軟性飲料等)與煙草;家庭與個人用品。
2.非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Discretionary)包括:汽車與汽車零部件 (零配件輪胎與橡膠、汽車製造商、摩托車製造商等);耐用消費品與服裝(家庭耐用消費品、休閒設備與用品、服裝紡織品與奢侈品等);消費者服務(飯店、航空、旅遊與休閒娛樂等);醫療產業;綜合消費者服務(教育服務、特殊消費者服務等);媒體;零售業(經銷商、網路零售、售貨目錄零售、多元化零售、專營零售等);壽險與產險;居住相關(家具零售與製造商、房屋修繕等);系統整合(軟件開發、軟硬體製造商或供應商等);餐飲(餐廳、飯店酒店住宿等);生活娛樂(旅行社、遊樂場經營等);文化創作(動畫漫畫、藝術經營等);金融服務業(商業銀行、保險、多樣化金融服務等(含信用卡、信託、資產管理、消費借貸、房貸、資金週轉、退休基金等)金融服務相關產業;資訊科技業(電腦及xx設備、網際網路軟體和服務、電腦軟體等資訊科技相關產業等);通訊產業(電信服務、通信設備、多樣化通訊服務等通訊相關產業等)。
(四)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投資於本項前述(二)外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投資於本項前述(三)所列之消費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五)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依本基金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投資比例達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之非預期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導致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
(4)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兌;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六)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四款之比例限制。
(七)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八)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九)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十)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
(一)投資策略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全球消費主題相關的股票資產,並以追求長期資本利得為目標。
2.經理公司研究團隊結合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的研究資源,觀察全球總體經濟情勢、衡量利率與匯率走勢,並考量各區域經濟體之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分析產業中各企業的經營狀況,納入投資組合,並定期追蹤、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3.海外投資顧問公司運用其全球研究資源,就量化與質化工具,深入分析研究,以建構最佳預期報酬及風險之投資組合:
●計量模型
(1)成長性分析–包括獲利成長分析、EPS 成長分析、DPS 成長分析、自由現金流分析、資本支出及營運支出分析。
(2)評價模型–包括絕對價值模型、相對價值模型、現金流量折價模型、衍生性商品定價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3)市場動能分析–包括分析 EPS 成長動能、修正獲利預期、分析正負盈餘特殊狀況(Surprise)、股價表現、獲利循環週期。
●質化模型
主要檢驗由量化模型所篩選出的公司,分析其成長潛力和投資風險,包括:
(1)情境分析–以不同情境包括多頭、空頭及中性市況分析市場可能之走勢。
(2)投資風險評等–考慮投資國家及標的之風險等級,分為高中低三類。
4.投資組合最佳化
透過上述模型,加上分析投資標的之歷史股價波動、成長潛力及投資風險及投資標的間股價波動的相關係數等各方面參數,以建構最佳化之投資組合。
(二)投資特色
x基金60%主要投資於全球消費主題相關之產業,投資主軸鎖定全球百大品牌企業,及受消費者青睞且高度認同的品牌及龍頭公司為主,並搭配以產品價值、差異化服務受惠於新興市場因人口增長、所得增加及工業化和城市化程度所帶動的長期穩定消費成長趨勢之企業,掌握成熟和新興市場尋找與消費購買力相關的投資機會。
(三)本基金績效指標(benchmark)規劃使用「xxxx利世界指數」(MSCI AC World Index)為投資參考指標,此指數為衡量已開發國家市場和新興市場的股市表現,目前此指數包含45個國家數,其中包括24個已開發國家和21個新興市場國家,其涵蓋範圍與本基金投資國家方向相同。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x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股票。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RR2、RR3、RR4、RR5 五個等級),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9-23 頁之【基金概況】中伍、投資風險揭露。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自民國102年6月10日起開始募集。十三、銷售方式
x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十四、銷售價格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
拾元。
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現行申購手續費依下列標準計收: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費率 |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 0 ~ 1.5%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 0 ~ 1.2%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 0 ~ 1.0%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者 | 0 ~ 0.5% |
註: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之費率,經理公司得在該適用級距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做適當之調整。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x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幤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為限。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六、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情況
(一)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及經理公司職員辦理本項業務時,如申購人係以臨櫃方式辦理申購時,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1.自然人,其為本國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外國人者,應要求其提供護照,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於民國 98年11月23日前適用)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記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受理申購。但繳稅證明不能做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
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核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二)經理公司職員於檢視申購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如有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者;或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或於受理申購時,如有其他異常情形,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經理公司職員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三)對於採委託、授權等方式申購者,經理公司職員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確實查證該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必要時,並應以電話、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若查證有困難時,則應予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十七、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買回費用
(一)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現行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本基金對短線交易之定義及短線交易費用之計算依下列『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買回價格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係依買回日(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一)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二)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長期持有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三)案例說明:
受益人於100年12月5日買進本基金10,000單位,每單位淨值10.5元,於 12月8日全部賣出,12月9日每單位淨值11元,持有期間未滿七個日曆日,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如下:
買回價金:11元×10,000單位=110,000元
短線交易買回費:110,000元×0.0001(買回費率)=11元(歸入本基金資產)
客戶之買回價金:110,000元-11元=109,989元二十一、營業日
本基金之營業日係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係指本基金所有投資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之國家。如因前開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逢例假日停止交易,以致本基金為非營業日時,經理公司應於一週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二十二、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2%)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三、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0.26%)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收益分配
x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貳、基金性質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經金管會於102年5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4564號函申報生效,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x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無,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參、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經理公司之職責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保管本基金之資產。(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壹、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肆、基金投資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貳、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之說明。
二、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一)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投資決策作業流程分為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1.投資分析
(1)步 驟:投資研究部門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就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專業券商等各方提供之相關資訊研判,研究部門透過例行晨會,提出研究分析報告,包括國內外政經動態與股匯市分析及未來走勢分析,研擬基金投資策略,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參考。
(2)負責人員:報告人、複核、權責主管。
2.投資決定
(1)步 驟:基金經理人考量投資策略,並依據投資策略、基金資產狀況、例行投資會議、研究員研究報告等資料以及經理人之判斷、投資組合之限制、包括內部及法令限制及自身之專業研判,做成投資決定書。
(2)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複核、權責主管。
3.投資執行
(1)步 驟:交易員依基金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基金投資執行表,若執行發生差異,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2)負責人員:交易員、複核、權責主管。
4.投資檢討
(1)步 驟: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並交付投資研究部主管、總經理覆核後,依基金
別存檔。
(2)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複核、權責主管。
(二)運用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決策過程分為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1.交易分析
(1)步 驟: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須載明交易理由、預估交易價格、多(空)方向、契約月份、口數、停損點及停利點,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2)負責人員:報告人、複核、權責主管。
2.交易決定
(1)步 驟: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多
(空)方向、契約月份、口數、停損點及停利點等內容。
(2)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複核、權責主管。
3.交易執行
(1)步 驟: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紀錄;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多(空)方向、契約月份與口數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2)負責人員:交易員、複核、權責主管。
4.交易檢討
(1)步 驟: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2)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複核、權責主管。
(三)基金經理人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1.姓名:xxx
2.學歷:英國倫敦城市大學投資管理碩士
3.經歷:
未來資產投信投資研究處協理 瀚亞投信股票投資暨研究部副理
4.權限:基金經理人需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且根據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擬定投資決定書,經投資研究處主管覆核後,交付執行之;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
(四)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未來資產亞洲新富基金。
(五)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xxx 任期:103.11.05~105.12.31姓名:xxx xx:106.01.01~106.08.22姓名:xxx 任期:106.08.23~107.08.30
姓名:xx至 任期:107.08.31~迄今
(六)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時,經理公司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經理公司除應落實「中國牆」制度外,並建構完善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基金時,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投資標的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投資標的,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七)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情形:無,本基金未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八)國外投資顧問簡介
1.未來資產金融集團(Mirae Asset Financial Group)於 1997 年於韓國成立。集團業務範圍涵蓋資產管理、證券、人壽保險及創投領域。該集團於韓國當地及海外均迅速擴張,並已於巴西、中國、印度、印尼、澳洲、韓國、越南、香港、英國、加拿大及美國成立分公司及代表處。其中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該集團旗下基金產品種類繁多,包括:股票型基金、固定收益基金、xx式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動產基金、私募基金、指數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在市場區隔方面,該集團在全球新興市場股票研究投資上,佔有極大的優勢,目前共有超過 810 位員工從事投資
相關事務,有 180 位投資專家專注於新興市場並駐於全球各地。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未來資產環球投資(美國)有限公司」成立於
2008 年 4 月,為未來資產環球金融集團 100%持股之子公司,並於 2008
年 8 月註冊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為旗下所管轄之投資顧問公
司,並於同年 9 月底,開始提供母公司投資顧問服務及相關資產管理業務。2009 年未來資產環球投資(美國)有限公司新增涵蓋法人銷售業務、財務和營運管理、產品開發和風險管理等人員,主要為發行於美國註冊的金融投資產品做準備。2010 年發行了 6 檔美國註冊的共同基金,同時成立一個銷售團隊支援共同基金銷售業務。2011 年新增第一個機構法人帳戶,同時發行了多項為美國市場而設計之共同基金產品。
「未來資產環球投資(美國)有限公司」在資產管理能力方面,投資研究的領域涵蓋全球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所
管理之基金共 40 檔,總管理資產總規模為 70.91 億美元。
2.海外投資顧問研究團隊之研究分析步驟簡述如下:
(1)以『由下而上』之投資分析法為原則,於主要投資市場篩選適合之標的。篩選標的時,考慮之風險因素為:流動性風險、財務風險以及管理風險。並結合該公司之計量團隊,將上述風險予以量化,以求篩選出合適條件之標的。
(2)對上述篩選後之標的進行質化分析,近一步過濾投資標的。分析內容包括:管理階層之經營能力、該標的之品牌價值及該產業之吸引力及成長性。
(3)以上述投資標的構成之模擬投資組合,於不同投資情境中進行風險及獲利測試,以模擬出最適當之投資組合。
三、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2.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7.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9.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且該債券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
(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 級(含)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11.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百分之一;
12.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3.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4.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5.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ETF、商品ETF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6.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7.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18.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19.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0.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1.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2.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3.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4.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5.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
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6.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7.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8.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9.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0.本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31.本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32.本基金投資於大陸或港澳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33.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4.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35.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6.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二)前述(一)8.至12.、14.至17.、20.至24.及26.至32.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三)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一)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一)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四、基金參與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公司股東會
(一)處理原則:
1.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100年4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4214號令之規定辦理。如有關法令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依據100年4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4214號令,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1)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經理公司除依(1)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2)及(3)之股數計算。
6.經理公司依前述(1)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7.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
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二)作業流程:
1.經理公司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應核對開會日期及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並指派適當人員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2.如欲依法委託外部人代理,應填具委託書並附相關資料,呈總經理核閱後寄出。
3.股東會出席證應於核對無誤後交由出席人員收執。
4.股東會中有關表決權之行使,應於會前研討作成書面決議,並呈總經理裁決後,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5.出席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報告表應載明決議重點,並齊備相關文件後,呈總經理批示完成。
6.前述出席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報告表應依序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受益人會議
(一)處理原則
1.經理公司應依據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但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二)處理方法
1.經理公司收到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時,應登記開會時間,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2.基金經理人代表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及行使表決權。基金經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適當人員出席並經總經理核准。
3.如欲依法委託外部人代理,由基金經理人填具委託書並附相關資料,呈總經理核閱後寄出。
4.收到受益人會議出席證時,核對無誤後交由出席之代表人收執。
5.受益人會議中任何有關表決權之行使,應先研討作成結論並呈總經理裁決後,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6.行使表決權以支持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為原則。如基金經理公司經營階層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受益人權益者,依基金受益人會議決議辦理。
7.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開會及行使表決權經過書面報告。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一)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請參閱【附錄三】。
(二)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性。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MBS)為代表,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如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應收帳款債權、租賃擔保債權、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抵押債券憑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ABS)。
除了歐美成熟國家外,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以活化資金。韓國於亞洲金融風暴時善用證券化架構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由政府設立韓國抵押公司向銀行收購債務,並轉換成證券,使其經濟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快速復甦。
(三)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方法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及匯出,應符合中華民國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其金額與期間,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四)經理公司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有關出席本基金持有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事宜,本公司原則上將以書面履行相關責任及手續。若需股東(受益人)親自出席情況,本公司將以書面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表本公司參與該投資標的所在地之相關會議,並代表本基金履行相關義務及行使權利。
伍、投資風險揭露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x基金投資於主要投資於全球受惠因經濟增長而受惠的消費產業之企業,各國之整體經濟環境,其國民之消費與投資狀況、就業所得和支出等因素,可能對本基金投資標的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惟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上市及上櫃股票,且分散投資於許多不同類別之產業,期能降低單一市場或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但此風險並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故仍有類股過度集中風險之可能性。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x基金涵蓋產業雖相當廣泛,然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致使其股價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謹慎投資。
三、流動性風險
x基金投資標的若遭遇投資國家或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即產生流動性風險。當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
意願,可能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或以不利的價格進行交易,使得基金淨值有下跌的可能。
四、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投資於全球,但所投資部份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可能受國際或地區性政經情勢變化,實施外匯管制。或所投資之當地政府法令限制,進而影響匯兌交易活動而產生風險。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可能非單一計價幣別,因此基金表現可能受各幣別之匯率變動而影響。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當匯率變動時,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本公司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滙率風險,但不表示該風險可完全規避。
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x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可能發生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的風險,如勞動力不足、罷工、暴動、區域衝突、戰爭等,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證券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基金經理人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x基金在承作交易前已進行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以降低此風險性。除此之外,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惟仍不排除前述交易對手發生違約等風險之可能性。本基金可能投資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七、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x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此類風險。八、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存託憑證之風險
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因此,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二)投資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由於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發行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發行公司之其他債權,對資產之請求權較低,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投資人須瞭解此債權順位之風險。
(三)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資產證券化」為基本架構而發行,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格波動,其發行金額、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皆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風險。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四)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
產之開發、管理及處分,故受託機構的信用、專業能力及證券化標的之品質均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進而影響其價格。由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初期市場規模較小,故市場流動性可能不足,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同時,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之基礎,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存在利率變動之風險。
(五)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債券需注意其債信評等的變化,如遭調降評級,將影響債券價格,對本基金淨值產生影響。
(六)投資放空型ETF之風險
除市場波動風險與匯率風險外,由於放空型ETF其績效表現與追蹤之投資標的走勢成反向關係,故於投資標的上漲期間,該類型基金將出現損失,且損失幅度又與槓桿比例成正向關係。
(七)投資商品ETF之風險
投資於商品ETF 除系統風險與匯率風險外,由於其追蹤標的商品價格的波動較為劇烈,故該類型基金的波動度較一般指數股票型基金高,故投資人必須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風險。
(八)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所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使得本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九)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認購(售)權證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劇烈,且權證之漲(跌)幅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幅來計算,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大。且認購(售)權證是一種權利契約,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佳可能無法履約之風險。
九、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x基金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惟若經理公司市場行情判斷錯誤、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縱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投資人亦須瞭解本國或部分開發中國家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本基金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十一、其他投資風險
x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因此,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十二、以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一)交易機制之風險:
滬港通為103年11月17日上海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共同推出全新的跨境交易機制,而深港通於105年12月5日開通,其交易機制與滬港通相同,其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可能隨法令變更而異動、交易機制監管及法律
框架未臻完善等不確定性風險,亦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方式投資大陸股票,將會密切注意政策發展趨勢,以降低因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修訂可能所產生之負面風險。
(二)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滬港通已於2016年8月16日取消投資總額度上限(原滬港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3,000億元),而深港通從未設限總額度上限,目前滬港通及深港股僅有每日額度之限制,每日額度各為人民幣130億元,若當日額度觸及該上限,當日的該方向之交易就會暫停,若交易暫停,本基金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之風險。
(三)暫停交易風險:
目前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採每日額度人民幣 130 億元交易控管方式進行交易,若當日額度觸及該上限,當日的該方向之交易就會暫停,若交易暫停,本基金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大陸股票,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故本基金將分散投資,避免交易額度觸及上限而暫停交易之風險,維護投資人權益。
(四)可交易日期限制:
滬港通及深港通為確保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投資人當日將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大陸股票買賣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大陸股票於香港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五)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股、交易所買賣基金、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而透過深港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括在深圳證交所市場上市的個別股票,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各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60億元的成分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相關H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深圳證交所上市A股(但不包括以人民幣交易的深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股),其中深圳證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若現行滬股通及深港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可交易範圍時,本基金將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入該股票,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六)強制賣出之風險:
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30%)時,上海證交所及深圳證交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向投資者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滬港通及深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達28%時,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得有效降低滬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風險。
(七)交易對手之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目前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惟本公司辦理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時,可能因僅與單一或少數交易對手進行,故可能發生基金交易過於集中於少數交易
對手之風險。
(八)不受香港及大陸地區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基金保障之風險: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投資,即不屬於香港交易所上市之產品;其券商也不屬於中國內地之證券商,故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和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因此經由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交易,若發生導致投資者損害之情形,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和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九)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
滬港通及深港通需要各地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發展新資訊科技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上海證交所及深圳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A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故於買入股票時,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方得進行交易,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1.款券分離: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款券同步: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時,可款券同步交割,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市場簡稱「一條龍交易機制」。
3.優化交易制度Pre-trade checking: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香港結算所已在2015年3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交易及交割流程採優化交易制度,已取得特別獨立帳戶(SPSA)的
投資者識別編號(Investor ID)資格,不需提前撥券而涉及揭露基金持股等額外資訊而產生的營業風險。
(十)跨境投資法律風險
基金投資國外時,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當地法規制度,以現行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模式,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如: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陸、收益分配
x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柒、申購受益憑證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
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二)欲申購者應於每營業日下午四點前辦妥申購手續,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申購價金之計算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幤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為限。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費率 |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 0 ~ 1.5%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 0 ~ 1.2%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 0 ~ 1.0%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者 | 0 ~ 0.5% |
(5)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現行申購手續費依下列標準計收,但實際銷售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訂定。
(二)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以支票方式申購者,須於申購當日下午 2:00 前交付至經理公司營業處所,並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一)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二)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一)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依申購人指示退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二)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買回受益憑證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二)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三)受益人得於每營業日下午四點前,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應以買回日(即受益人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即下列【四、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之(一)所述之情形,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三)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即下述【四、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之(二)之情形,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四)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五)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長期持有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一)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二)買回價金給付之方式: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等,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三)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起五個營業日給付之。
四、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五、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述『四、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所列事項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
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玖、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一)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
經理費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2%)計算 | |
保管費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0.26%)計算 | |
申購手續費 | 現行申購手續費級距如下: | |
申購之發行價額 | 費率 | |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 0-1.5% |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 | 0-1.2% |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 | 0-1.0% |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0.5% | |
註: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之費率,經理公司 得在該適用級距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做適當之調整。 | ||
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現行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 |
短線交易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長期持有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 短線交易。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依代理機構規定辦理;但至經理公司申 請買回者則免收手續費。 | |
召開受益 人會議費用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註一) | |
其他費用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註二) |
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經理公司之報酬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前一、二項報酬,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x基金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81)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與財政部(91)台財稅第0910455815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但有關法令修正時,從其新規定。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賦稅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其僅屬一般性說明,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一)證券交易稅
1.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2.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1.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得適用停徵規定。
3.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其買回或轉讓價金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四)受益人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可能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四、受益人會議
(一)召開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依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召開程序
1.經理公司、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管會申報。
2.依法律、命令或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3.前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種類。
3.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拾、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項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報。
8.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1)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
➀本基金之年報。
➁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➂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網址: xxx.xxxxx.xxx.xx)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7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8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9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10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11 本基金之年報。
○12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定、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依前述(一)1.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依前述(一)2.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前述(一)1.、2.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資訊揭露之取得方法: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拾壹、基金運用狀況(資料日期107年9月30日)
一、投資情形: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與比例:
資產項目 | 證券市場名稱 | 市價 (新臺幣佰萬元) | 佔淨資產 (%) |
深圳交易所 | 0.89 | 1.58 | |
日本交易所 | 1.12 | 1.97 | |
英國交易所 | 2.17 | 3.83 | |
德國交易所 | 2.57 | 4.55 | |
香港交易所 | 2.85 | 5.03 |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19.09 | 33.78 |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19.85 | 35.10 | |
上市股票合計 | 48.54 | 85.84 | |
銀行存款 | 6.75 | 11.94 |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1.26 | 2.22 | |
淨資產 | 56.55 | 100.00 |
(二)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股票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數/面額 | 每股市價 (原幣) | 市 價 (新臺幣) | 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比 (%) |
Visa Inc.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800 | 150.09 | 3,666,040 | 6.49 |
Activision Blizzard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1,400 | 83.19 | 3,555,940 | 6.29 |
Xxxxxx.xxx Inc.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50 | 2,003.00 | 3,057,780 | 5.41 |
Costo Wholesale Corp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400 | 234.88 | 2,868,541 | 5.07 |
MasterCard Inc.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400 | 222.61 | 2,718,691 | 4.81 |
Adidas AG | 德國交易所 | 345 | 210 | 2,570,947 | 4.55 |
Facebook Inc.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500 | 164.46 | 2,510,646 | 4.44 |
Broadcom LTD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300 | 246.73 | 2,259,948 | 4.00 |
Diageo plc | 英國交易所 | 2,000 | 27.19 | 2,168,665 | 3.83 |
PayPal Holdings Inc.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800 | 87.84 | 2,145,545 | 3.79 |
APPLE INC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300 | 225.74 | 2,067,688 | 3.66 |
Alibaba Group Holdin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400 | 164.76 | 2,012,181 | 3.56 |
Xxxxxxxxxx.xxx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400 | 159.03 | 1,942,202 | 3.43 |
Aetna Inc.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300 | 202.85 | 1,858,025 | 3.29 |
Alphabet INC-CL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50 | 1,207.08 | 1,842,728 | 3.26 |
Yandex NV | 美國 NASDAQ 交易所 | 1,600 | 32.89 | 1,606,716 | 2.84 |
Koninklijke Philips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1,100 | 45.51 | 1,528,462 | 2.70 |
Yum! Brands Inc.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500 | 90.91 | 1,387,832 | 2.45 |
Tencent Holdings Ltd | 香港交易所 | 1,100 | 323.2 | 1,387,558 | 2.45 |
xxx | 日本東京交易所 | 100 | 41,460.00 | 1,116,030 | 1.97 |
Geely Automobile | 香港交易所 | 15,000 | 15.6 | 913,280 | 1.61 |
Midea Group Co LTD-A | 深圳交易所 | 5,000 | 40.3 | 893,708 | 1.58 |
ANTM US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100 | 274.05 | 836,729 | 1.48 |
Berry Global Group | 美國紐約交易所 | 500 | 48.39 | 738,722 | 1.31 |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無。
(四)組合型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子
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率、保管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基金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年度 | 97 | 98 | 99 | 100 | 101 |
報酬率 | NA | NA | NA | NA | NA |
年度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報酬率 | NA | 3.16% | 1.69% | -8.95% | 23.74% |
(三)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成立日 | 2013/6/24 |
最近三個月 | 2.14 |
最近六個月 | 9.75 |
最近一年 | 14.37 |
最近三年 | 30.03 |
最近五年 | 46.06 |
最近十年 | N/A |
自基金成立日 | 57.60 |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績效評比(2018/6/30),未來資產投信整理
(四)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比率 | 1.77% | 2.50% | 2.56% | 2.49% | 2.55% |
(五)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受益權單位分配之金額:無
三、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資訊/基金財務報告。
四、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
)
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時間 | 證券商名稱 |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新臺幣仟元) | 手續費金額(新臺幣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 基金之受益權 | ||||
單位數 | 比例 | |||||||
股票 | 債券 | 其他 | 合計 | (千個 | (%) | |||
2017 年度 | 國泰證券 | 26,023 | 0 | 0 | 26,023 | 30 | 0 | 0.00% |
凱基證券總公司 | 24,710 | 0 | 0 | 24,710 | 26 | 0 | 0.00% | |
元大證券 | 17,701 | 0 | 0 | 17,701 | 21 | 0 | 0.00% | |
遠智證券 | 8,878 | 0 | 0 | 8,878 | 9 | 0 | 0.00% | |
永豐金證券總公司 | 8,370 | 0 | 0 | 8,370 | 8 | 0 | 0.00% | |
當年度截至刊印日前一季止 | 凱基證券總公司 | 3,117 | 0 | 0 | 3,117 | 3 | 0 | 0.00% |
群益金鼎證券 | 1,262 | 0 | 0 | 1,262 | 1 | 0 | 0.00% | |
元大證券 | 1,130 | 0 | 0 | 1,130 | 1 | 0 | 0.00% | |
永豐金證券總公司 | 840 | 0 | 0 | 840 | 1 | 0 | 0.00% |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本基金定名為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貳、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
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參、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受益人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請求買回。
7.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二、受益憑證之簽證
x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須辦理簽證。肆、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申購受益憑證」之說明。伍、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
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
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四、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
柒、基金之資產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五、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六、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捌、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四)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七)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除前述一、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x、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拾、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
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
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本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壹、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二)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
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貳、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日本、法國、俄羅斯、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香港、南韓、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紐西蘭、澳洲、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瑞士、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南非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槓桿型 ETF)、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於美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債券。上述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因經濟增長而受惠的消費產業,其涵蓋:
1.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包括: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藥品製造零售、食品分銷商、大賣場與超市、食品零售等); 食品(農產品、肉禽類與魚類、包裝食品等)、飲料(釀酒商與葡萄酒商、一般軟性飲料等)與煙草;家庭與個人用品。
2.非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Discretionary)包括:汽車與汽車零部件(零配件輪胎與橡膠、汽車製造商、摩托車製造商等);耐用消費品與服裝(家庭耐用消費品、休閒設備與用品、服裝紡織品與奢侈品等);消費者服務(飯店、航空、旅遊與休閒娛樂等);醫療產業;綜合消費者服務(教育服務、特殊消費者服務等);媒體;零售業(經銷商、網路零售、售貨目錄零售、多元化零售、專營零售等);壽險與產險;居住相關(家具零售與製造商、房屋修繕等);系統整合(軟件開發、軟硬體製造商或供應商等);餐飲(餐廳、飯店酒店住宿等);生活娛樂(旅行社、遊樂場經營等);文化創作(動畫漫畫、藝術經營等);金融服務業(商業銀行、保險、多樣化金融服務等(含信用卡、信託、資產管理、消費借貸、房貸、資金週轉、退休基金等)金融服務相關產業;資訊科技業(電腦及xx設備、網際網路軟體和服務、電腦軟體等資訊科技相關產業等);通訊產業(電信服務、通信設備、多樣化通訊服務等通訊相關產業等)。
(四)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投資於本項前述(二)外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投資於本項前述(三)所列之消費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五)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依本基金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投資比例達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之非預期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導致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
(4)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兌;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六)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四款之比例限制。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七、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
拾參、收益分配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陸、收益分配」之說明。拾肆、受益憑證之買回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捌、買回受益憑證」之說明。拾伍、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經理公司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一)中華民國及國外之資產: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二)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時間點及資訊提供機構:經理公司依計算日當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前可取得之價格資訊,計算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淨資產價值。
1.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B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
(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 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債券: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B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並依序以可獲得之最近收盤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B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B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B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期貨,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當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四、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如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第二位。
六、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拾陸、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拾柒、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
完成日起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拾捌、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七)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受議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xx、基金之清算
一、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
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貳拾、受益人名簿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
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受益人會議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x、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之「四、受益人會議」之說明。
貳拾貳、通知及公告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基金之資訊揭露」之說明。貳拾參、信託契約之修正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理公司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經理公司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經理公司概況】
壹、公司簡介
一、設立日期
(一)民國 88 年 8 月 6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二)民國 88 年 8 月 17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民國 88 年 10 月 8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四)民國 92 年 1 月 20 日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0101234 號文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登記為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五)民國 100 年 6 月 23 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00030228 號文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登記為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9 月 30 日
年月 | 每股面額 (新臺幣) | 核定股本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數 (股) | 金額 (新臺幣元) | 股數 (股) | 金額 (新臺幣元) | |||
104/10 | 10 | 60,000,000 | 600,000,000 | 21,514,000 | 215,140,000 | 減資 |
104/10 | 10 | 60,000,000 | 600,000,000 | 30,014,000 | 300,140,000 | 現金增資 |
三、營業項目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一)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如下: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未來資產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B (註 1)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 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2.3.4 |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102.5.10 |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 | 102.6.24 |
註 1:未來資產亞洲高收債券基金於 102 年 3 月 4 日增列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二)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變更情形:
107 年 9 月 30 日
日期 | 被更換之董監事 | 被委派之董監事 |
102.4.30 | Xxx Xxx Xxxx | Xxxx Xx Xxxx |
102.5.6 | Xxxx Xx Xxxx | Xxxx Xxxx |
102.12.31 | Xxxx Xxxx |
103.1.17 | Xx Xxxx Xxx | |
103.2.10 | xxx | |
103.6.26 | Xxx Xxx Xxxx (xxx) Xx Xxxx Xxx xxxxxxxxx Won Xxxx Xxx Xxxxxxxxx Xxx Xxxxxx | Xxx Xxx Xxxx (xxx) Xx Xxxx Xxx xxxxxxxxxxxx Xxx Xxxx Xxx Xxxxxxxxx Xxx Xxxxxx |
104.9.8 | 廖國隆 | |
104.9.20 | xxx xxx | |
104.10.15 | xxxxxx xxx | |
104.12.15 | Xxx Xxx Xxxx (xxx) | Xx Xxxx Xxxxx (xxx) |
105.11.9 | xxx xxxxxx | |
105.12.5 | Xxxxxx Xxxx Xxx xxx | |
105.12.21 | xxx | xxx |
106.2.27 | 林孟嬋 | |
106.6.23 | Xx Xxxx Xxxxx (xxx) Mi Seob Xxx Choong Hwan Xxx xxx Won Youn Cho Srinivasa Xxx Kapala | Yi Hoon Jeong (xxx) Xx Xxxx Xxx Xxxxx Hwan Xxx xxx Srinivasa Xxx Kapala |
106.8.15 | xxx | xx釧 |
106.12.15 | Xx Xxxx Xxxxx (xxx) | Xxx Ho Xxx (xxx) |
(三)經營權之改變:
民國105 年11 月9 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全數持股(6,166,700股)予本公司大股東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其合計總持股增加為 90.42%。
(四)其他重要紀事:
1.未來資產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依民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4611 號函
列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並自 102 年 3 月 4 日起正式生效。
貳、事業組織
一、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 數量 | 本國法人 | 本國自然人 | 外國機構 | 外國個人 | 合計 | |
上市、 上櫃公司 | 其他 法人 | |||||
人數 | 1 | 1 | 3 | 1 | 0 | 6 |
持有股數(千股) | 2,462,935 | 220,893 | 190,530 | 27,139,642 | 0 | 30,014,000 |
持股比例(%) | 8.21 | 0.74 | 0.63 | 90.42 | 0 | 100.00 |
(二)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00 x
xxxxxx | xxxx(xx) | xxxx(%) |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 2,462,935 | 8.21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 27,139,642 | 90.42 |
二、組織系統
(一)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二)各主要部門主要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投資研究處(六人)
綜理國內投資部、國際投資部、專戶管理部及交易室等各部室業務,各部門工作如下:
(1)國內投資部
掌理大中華地區基金管理及大中華地區產業研究分析業務。
(2)專戶管理部
掌理全權委託業務。
(3)國際投資部
掌理海外基金、固定收益基金及貨幣型基金管理及海外市場、總體
經濟研究分析業務。
(4)交易室
掌理公募、私募基金及專戶管理之有價證券交易及帳戶申請開立等事項。
2.業務企劃處(六人)
綜理行銷企劃部、直銷業務部、通路業務部等各部室業務,各部門工作如下:
(1)行銷企劃部
掌理外部公關及媒體公關、宣傳、廣告企劃與執行、刊物雜誌之編輯與發行暨公司整體行銷活動規劃、推動等相關事項;新商品研發規劃、資訊搜集、新商品之教育訓練、分析等事項;公司年度營運規劃、新業務申請與商品送審、文宣品管理等事項。
(2)直銷業務部
掌理直銷理財業務;貴賓理財業務。
(3)通路業務部
掌理銀行、券商及關係企業等全省通路業務;運用資源整合行銷理財業務。
3.行政管理處(六人)
綜理財務行政部、資訊部及人力規劃與召募、薪資福利等業務,各部門工作如下:
(1)財務行政部
掌理公司會計與財務、基金會計、公司預算決算、統計、資訊公告管理等事項;投資人資料管理、基金憑證印發、申贖資料統計等事項;文書、印信、總務、財產管理等事項。
(2)資訊部
掌理需求管理及業務分析、業務核心系統開發與維護工作、資訊化應用與資訊整合工作。
4.投資顧問部(一人)
掌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5.稽核室(一人)
掌理稽核、規章制度整合、研究考核事項。
6.法令遵循室(一人)
掌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7.私募基金投資部(一人)
掌理私募基金投資研究分析及私募基金業務管理等業務。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 姓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 股 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 職 務 | |
股數 (千股) | 持股 比例 | |||||
總經理 | xx釧 | 107.3.9 | 0 | 0% | 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所 未來資產投信業務企劃處副總經理 聯邦投信行銷業務部副總經理 | 無 |
投資研究處協 理 | xx至 | 106.3.1 | 0 | 0% | 英國倫敦城市大學投資管理所未來資產投信國際投資部經理瀚亞投信股票投資暨研究部副 理 | 無 |
稽 核 室 副 理 | xxx | 107.4.23 | 0 | 0% | 中國文化大學會計學碩士未來資產投信稽核室主管 先鋒投顧稽核 | 無 |
法令遵循室經 理 | xxx | 106.8.16 | 0 | 0% | 實踐設計管理學院國際貿易科未來資產投信行政管理處經理xxx投信行政管理部專員 | 無 |
財務行政部經 理 | xxx | 000.0.00 | 0 | 0% | 東海大學會計系 未來資產投信財務行政部經理聯邦投信行政管理部副理 | 無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x)x:
000 x 9 月 30 日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備註 |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例 ( % )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例 ( % ) | |||||
董事長 | Xxx Ho Xxx | 106.12.15 | 27,139,642 | 90.43 | 27,139,642 | 90.43 | KDI School of Publice Policy and Management MBA (Finance) Managing Director of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UK) President Director of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Brazil)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法人代表 |
董事 | Xx Xxxx Xxx | 106.6.23 | 27,139,642 | 90.43 | 27,139,642 | 90.43 | 韓國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經濟系 Chief Officer of Global BusinessUnit,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法人代表 |
董事 | xxx | 106.8.15 | 27,139,642 | 90.43 | 27,139,642 | 90.43 | 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所 未來資產投信業務企劃處副總經理聯邦投信行銷業務部副總經理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法人代表 |
董事 | Young Xxxx Xxx | 106.6.23 | 27,139,642 | 90.43 | 27,139,642 | 90.43 | 韓國 Yonsei University MBA CIO of Latin America/ Head of Equity Division, Mirae Asset Global Group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法人代表 |
監察人 | Xxxxxxxxx Xxx Xxxxxx | 106.6.23 | 27,139,642 | 90.43 | 27,139,642 | 90.43 | PhD Finance, Ind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Bangalore Head of Risk Management Division,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HK)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法人代表 |
參、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經理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107 年 9 月 30 日
名稱 | 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 本公司持股達 5%以上之股東 |
Multi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UK)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India)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Brazil)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HK)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USA)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Investment Management (Shanghai)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Australia Holdings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Huachen Fund Management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Trust Principle Fund Manag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Horizons ETFs Management (HK)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Mirae Asset Global ETFs Holdings Ltd. |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
肆、營運情形
一、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金額 (新臺幣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臺幣元) |
未來資產阿波羅基金 | 89/2/15 | 25,001,851.28 | 277,839,655 | 11.11 |
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基金 | 89/8/25 | 130,585,509.99 | 1,641,636,739 | 12.5714 |
未來資產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A(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100/3/28 | 7,892,735.69 | 93,297,265 | 11.8206 |
未來資產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B(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2/3/4 | 832,735.60 | 7,919,515 | 9.5102 |
未來資產亞洲新富基金 | 100/11/04 | 7,095,376.38 | 137,751,455 | 19.41 |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102/5/10 | 7,430,299.09 | 65,101,349 | 8.7616 |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B(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且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2/5/10 | 6,796,877.62 | 45,047,658 | 6.6277 |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 | 102/6/24 | 3,587,578.84 | 56,549,880 | 15.76 |
二、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詳
見後附之財務報表)。x、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 | 內容 | 裁罰 |
107.8.23 | 金管會 107 年 1 月 11 日至 18 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1.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未建置相關作業程序及審核規範。2.對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經理人利益衝突之查核作業有欠確實。3.內控制度未配合最新法規修正,另所訂疑似洗錢表徵之檢視規範與日常辦理之檢視有不一致情 形。4.對客戶之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作業有欠妥情事。 | 糾正 |
陸、訴訟或非訟事件無。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壹、銷售機構
機構名稱 | 地 址 | 電 話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 000 x 0 x | 00-0000-00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 00 x | (00)0000-0000 |
x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 000 x 0 x | (00)00000000 |
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 000 x 0 x | (037)332266 |
貳、買回機構
機構名稱 | 地 址 | 電 話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 000 x 0 x | 00-0000-0000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壹、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x公司酌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x公司股權結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經理公司概況】貳、一、股權分散情形。有關股東權益部分,本公司依公司法、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召集股東會,並對於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確實執行。股東會之議題及程序,係由董事會妥善安排,並對於各議題之進行給予合理之討論時間及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均永久妥善保存。股東權益變動情形,請參閱公開說明書財務報表之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x公司董事會之結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經理公司概況】貳、二、(四)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本公司設董事四至七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包括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董事之選任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執行,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五、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x公司設監察人一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性
全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均參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依公司法規定提報董事會議定之。
七、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經理公司概況】參、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員工、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八、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基金之資訊揭露。
本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並設立發言人,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即時允當揭露。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以 利 股 東 、 投 資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等 參 考 。 本 公 司 網 址 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項目 | 運作情形 | 與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之差距原因 |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 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 (ㄧ)本公司設有發言人 (二)本公司設有法令遵循室負責規劃、管理及執行本公司之法令遵循制度,並處理公司法律事務,事故若股東有疑義、糾紛等事項將由法令遵循室協助辦理(重大性事件應會委由律師 處理)。 | 無 |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 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 x公司股務作業為自行辦理,依據現有之股東名冊掌握中。 | 無 |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 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 各關係企業均獨立運作,本公司針對各項業務訂有作業處理辦法及控管機制,無論是否與關係企業往來均需符 合相關規範。 | 無 |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 ||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x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 | x公司雖未設置獨立董事,所有董事除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技能及素養外,均本著忠實誠信原則及注意義務執行其 職務。 |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 | x公司每五年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 | 無 |
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 性,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查其未擔任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亦非本公司股東,且未於本公司支薪,非為利 害關係人,應具備獨立性。 | |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
(ㄧ)公司設置獨立監 察人之情形 | x公司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 監察人之職責即依公司法規定查核董事會向股東會造送之帳目表冊報告書,並於必要時查核公司會計簿冊及文件,及其他依法 令所授與之職權。 |
(二)監察人與公司之 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 溝通情形正常 | 無 |
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 x公司依各部門負責之業務範圍,與 不同之利害關係人保持良好之溝通管道。 | 無 |
五、資訊公開 | ||
(ㄧ)公司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 有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依規定輸入指定網站,另於本公司網站中含有公司簡介、基金簡介及最新消息等相關 資訊, 本 公司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無 |
(二)公司採行其他資 訊揭露之方式 | 已訂定「對外發布訊息管理辦法」 | 無 |
六、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 無 | 目前設置董事四至七人、監察人一至三人,隨時得依營運需要,充分溝通並召開會議,對於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及監督管理公司功能, 均能充分執 行。 |
十、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詳見後附【財務報表】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
十一、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無。
肆、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前言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未來資產全球大 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 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前言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 事人。 | 明 定 經 理 公 司 名稱、本基金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第一項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一項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依據 101 年 7 月 1日施行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修訂。 |
第二項 | x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 x契約所設立之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二項 | x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 x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金名稱。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指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指 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
第四項 | 基金保管機構: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 務之銀行。 | 第四項 | 基金保管機構:指 ,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九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發 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第九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製 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無實體發行。 |
第十三項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 市之銀行營業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及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規定辦理。 | 第十三項 | 營業日:指 。 | 定義本基金營業日。 |
(刪除)※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十六項 | 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 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 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故刪除。 | |
第二十八項 | 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 | x 基 金 不 分 配 收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 額,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 益,故刪除。 |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
第一項 | x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一項 | x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 (經理公司簡稱)(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金名稱。 |
第二項 |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第二項 |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或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本 契約即為終止。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 |
第一項 |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申 報生效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第一項 |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最低為新臺幣 元(不 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1. 明訂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最低之限制,以及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2. 依 101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010052267 號 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規定 |
第二項 | x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追加發行時 亦同。 | 第二項 | x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追加發行時 亦同。 | 依 101 年 11 月 22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52267 號令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 |
第三項 | x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 第三項 | x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 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亦 享有相同權利。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故修訂之。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依 101 年 11 月 22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52267 號令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募 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 |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 | 明定本基金受益權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受益人 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 數不得低於 單位。 | 單 位 數 之 計 算 方式。另,本基金受益憑 證 採 無 實 體 發行,刪除有關受益憑 證分割之規定。 | ||
第三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 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第三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爰修訂 x項文字。 |
(刪除)※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七項 | x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應依第十項 規定辦理外,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經基 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之需要,故刪除本項,以 下項次依序調整。 | |
(刪除)※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八項 |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同上。 | |
第七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交付受 益憑證予申購人。 | 第九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 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 益憑證。 |
第八項 | x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受益人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請求買回。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項 | x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 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酌為文字修訂。並依實務作業修訂文字。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第四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定。 | 第四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規定。 | 明訂申購手續費上限。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 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 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訂。另依 101 年3 月9 號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 |
第八項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第八項 | 自募集日起 日內,申購人每次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明訂募集期間最低申購金額。 |
第六條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第六條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依法無須辦理簽 證。 | 第一項 |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依法無須簽證,故修正本項 規定。 | |
(刪除) | 第二項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準用「公 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 | x基金受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行,依法無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規則」規定。 | 須簽證,故刪除本項 規定。 |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
第一項 | x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 元整。 | 第一項 | x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明訂本基金成立條件。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 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 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故刪除受益憑證記載之規定。 |
(刪除)※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三項 |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受益人背書 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毋須以背 書 交 付 方 式 轉讓,亦無換發受益憑證需要,故予刪除, 以下項次調整。 |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 |
第一項 | x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 之約定辦理。 | 第一項 | x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 資 產 。 本 基 金 資 產 應 以 「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 核 准 後 登 記 之 , 並 得 簡 稱 為 「 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1.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2. 依101年11月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52267 號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 |
第四項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第四項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 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七)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八)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 金資產。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其後款前移。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
第一項 第一款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 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 | 第一項 第一款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 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 | x基金保管費採固 定費率、並酌修文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 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保管費採變 動費率者適用】 | 字。 | ||
(刪除)※ 其後款次往前挪移 | 第一項 第四款 | x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由經理 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費用; | 本基金不進行短期借款。 | |
第一項 第三款 | x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核 閱費用;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02 年 10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6747號 函放寬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得列為基金應負擔費用 項目,爰增訂之。 | |
第一項第六款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一項及第 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 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一項第六款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項及第十 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 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項次修訂。 |
第二項 | x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 擔。 | 第二項 | x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 擔。 | 配合本基金不進行短期借款而修訂。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第一項 |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第一項 |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收益分配權。 (三)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四)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其後款前移。 |
第二項第三款 | x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 第二項第三款 | x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全部季報、 年報。 | 依 中 信 顧 字 第 0970007786號函修 訂。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並應將公 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1. 依101年11月22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010052267 號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 2.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5 條 修訂。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 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5條修訂。 |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 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 x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 | x基金不分配收益。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 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六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 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第六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 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配合本項第二項文字修訂。 |
第七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 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第七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 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保管費採 | x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爰刪除契約範本部分條文規定 |
固定費率者適用】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 用】 | ||||
(刪除)※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八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 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 務。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其後項前移。 | |
第八項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二)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 產。 | 第九項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 人之可分配收益。 (5)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二)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 產。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 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 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 (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 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 括: 1.日本、法國、俄羅斯、盧森堡、 丹麥、瑞典、芬蘭、香港、南韓、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紐西蘭、澳洲、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瑞士、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南非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 ( 售)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槓桿型 ETF)、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 一定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 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 | 第一項 |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明訂本基金投資範圍。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發行之債券; 3.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於美 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之股票(含承 銷 股 票 )、 存 託 憑 證 (Depositary Receipts)及債 券。上述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因經濟增 長而受惠的消費產業,其涵蓋: 1.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包括: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藥品製造零售、食品分銷商、大賣場與超市、食品零售等); 食品(農產品、肉禽類與魚類、包裝食品等)、飲料(釀酒商與葡萄酒商、一般軟性飲料等)與煙草;家庭與個人用品。 2. 非 必 需 性 的 消 費 產 業 (Consumer Discretionary) 包括:汽車與汽車零部件(零配件輪胎與橡膠、汽車製造商、摩托車製造商等);耐用消費品與服裝(家庭耐用消費品、休閒設備與用品、服裝紡織品與奢侈品等);消費者服務(飯店、航空、旅遊與休閒娛樂等);醫療產業;綜合消費者服務(教育服務、特殊消費者服務等);媒體;零售業(經銷商、網路零售、售貨目錄零售、多元化零售、專營零售等);壽險與產險;居住相關(家具零售與製造商、房屋修繕等);系統整合(軟件開發、軟硬體製造商或供應商等);餐飲(餐廳、飯店酒店住宿等);生活娛樂(旅行社、遊樂場經營等);文化創作(動畫漫畫、藝術經營等);金融服務業(商業銀行、保險、多樣化金融服務等(含信用卡、信託、資產管理、消費借貸、房貸、資金週轉、退休基金等)金融服務相關產業;資訊科技業(電腦及xx設備、網際網路軟體和服務、電腦軟體等資訊科技相關產業等);通訊產業(電信服務、通信設備、多樣化通訊服務等通訊相關產業等)。 (四)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 制: 1.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 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投資於本項前述(二)外國之 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投資於本項前述(三)所列之 消費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五)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 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依本基金前一營業日之淨資 產價值計算,投資比例達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之 非預期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導致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 (4)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 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無法匯兌;或單日兌 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 |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 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 數)。 (六)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 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四款之比例限制。 | (三)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 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 意事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明訂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及規範。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 x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 (含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 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 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 | 依中央銀行101年8月23日台央外伍字第1010035584號函 x訂本基金從事匯率避險之規範。 。 |
第八項第八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 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 上; | 第八項第八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明訂投資於各類型債券投資比率限制。 |
第八項第九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十; | 第八項第九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內容修訂。 |
第八項第十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且該債券應符 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 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 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 定,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 級(含) 以上。 | 第八項第十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明訂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評等等級規定。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 達BBB(twn)級(含)以上; | ||||
第八項第十五款 | 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外國證券交易市 場交易之放空型ETF、商品ETF、槓桿型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 第八項第十五款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依據金管會101年9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662號函 規定。 |
第八項第十六款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 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之百分之二十;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02 年 10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40303號 函修正之「基金管理 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修訂。 | |
第八項第二十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 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第八項第二十款 |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依99年11月10日金管 證 投 字 第 09900600145 號 函 修訂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修訂。 |
第八項 第三十款 | x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 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其後款次往後挪移 | (新增) | 依101年9月28日金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44662修訂。 | |
第八項 第三十一款 | x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 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 權 證 之 股 份 總 額 得 相 互 沖 抵 (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 上限; | (新增) | 依101年9月28日金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44662修訂。 | |
第八項 第三十二款 | x基金投資於大陸或港澳地區證券市 場之有價證券,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新增) | 依據金管會101年9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662號規 定辦理。 | |
第八項 第三十五款 | x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 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 | (新增) | 同上。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型或結構型債券; | ||||
第八項 第三十六款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 | (新增)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1 項第19 款 修訂。 | |
第十項 | 第八項第(八)至第(十二)款、第(十四)至第(十七)款、第(二十)至第 (二十四)款及第(二十六)款至第(三 十一)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第十項 | 第八項第(八)至第(十二)款、第(十四)至第(十七)款、第(二十)至第 (二十四)款及第(二十六)款至第(二 十九)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因新增款次而調整。 |
第十五條 | 收益分配 | 第十五條 | 收益分配 |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 金資產,不予分配。 | 一、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 收入、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收益平準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 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於該 會計年度結束後,翌年 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五、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 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 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 本 基 金 不 收 益 分配,刪除收益分配之相關規定。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第十六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第十六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2%)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國內外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或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 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公司之 報酬應減半計收。 |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及減半計收之情形。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0.26%)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 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 x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保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 ||||
之比率,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整,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保管 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
第一項 | x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 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第一項 | x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 公司網站。 | 明訂買回開始日、受理買回申請時間及受益憑證部份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下限。 |
第三項 | x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 易者)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 金資產。 | 第三項 | x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增訂短線交易收費之規定。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四項 | x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得由經 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 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 | x基金不進行短期借款。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 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一)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 價金,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二)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 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四)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 負擔。 (五)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僅 及於基金資產,受益人之責任僅 止於其投資金額。 | ||||
第四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 中扣除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 必要之費用。 | 第五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依基金申贖實務修訂。並合併信託契約範本中本款第7項。 |
第五項 | 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 第六項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 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七項 | x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經理 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並得自買回價金 中扣除。 | 內容與信託契約範本本條第5項重複,故刪除之。 | |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
第一項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第一項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 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 x。 | 本基金不進行短期借款。 |
第三項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 | 第三項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 | x基金為無實體發行。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 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經 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 發之受益憑證。 | |||
第十九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 緩給付 | 第十九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 緩給付 | |
第二項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 報備之。 | 第二項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 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 之。 | 明定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三項 | x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經理公司依照下 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 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經理公司可收到 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 明訂本基金國內外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 |
第三項 第一款 | 中華民國及國外之資產:應依同業公會 所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 露。 | (新增) | 同上 | |
第三項 第二款 | 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時間點及資訊提 供機構:經理公司依計算日當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前可取得之價格資訊,計算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淨資產價值。 1.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以計算日當日 經 理 公 司 依 序 自 x x ( Bloomberg) 資訊系統、路透社 (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準 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之 | (新增) | 同上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 成本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債券: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 xx(X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並依序以可獲得之最近收盤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 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X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X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 (Reuters)資訊系統取得之最近收 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Xloomberg)資訊系統、路透社 (Reuters)資訊系統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期貨,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當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 契約利得或損失。 | ||||
第四項 | x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如相關規 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 (新增) | 明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 式者,依其規定。 | |
第二十一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 告 | 第二十一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 告 | |
第一項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至新臺幣元以下第二位。 | 第一項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不滿 壹分者,四捨五入。 | 使語意明確。 |
第二十四條 | x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 第二十四條 | x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 |
第二項 | x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第二項 | x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本契約之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二十六條 | 時效 | 第二十六條 | 時效 |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一項 |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 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 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故刪除本項。 |
條次 | x基金信託契約 | 條次 | 定型化契約範本 | 說明 |
第二十八條 | 受益人會議 | 第二十八條 | 受益人會議 | |
第五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 第五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三)更本基金種類。 | 文字修訂。 |
第三十條 | 幣制 | 第三十條 | 幣制 |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或以 新臺幣換算成外幣者,應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由xx(Xloomberg)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收盤匯率計算之。如無法取得計算日前一營業日xx(Xloomberg)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則依序以路透社(Reuters)資訊系統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上述時間之收盤匯率替代之。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時,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 款時之匯率為準。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或以 | 明定匯率取得之計算方式。 |
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 | ||||
提供之 為計算依據,如當日 | ||||
無法取得 所提供 | ||||
之 ,則以當日 所提供 | ||||
之 替代之。如均無法取得前 | ||||
述匯率時,則以最近____之收盤匯 | ||||
率為準。 |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
第一項第二款 | (刪除)※ 其後款次往前挪移 | 第一項第二款 | x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本 基 金 不 分 配 收益,故刪除本款。 |
第二項第四款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 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等。 | 第二項第四款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半年 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
第三項第一款 | 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 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其指定有 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 第三項第一款 | 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 |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修訂通知方式,並酌作文字修 正。 |
件方式為之。 | ||||
第六項 |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 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新增 | x訂公布之內容及比例若因法令或規定修正,依修正後之 規定。 | |
第三十五條 | 生效日 | 第三十五條 | 生效日 | |
第一項 | x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 第一項 | x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 依101 年11 月22 日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52267號令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處理準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