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为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总长约615m,路面宽度为3.5m,采用5cm厚碎石调平层+20cm厚水泥 混凝土,混凝土抗压强度C30,混凝土路面平整并按要求设置收缩缝,包含1个会车道 ,具体详见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参选。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为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总长约615m,路面宽度为3.5m,采用5cm厚碎石调平层+20cm厚水泥混凝土,混凝土抗压强度C30,混凝土路面平整并按要求设置收缩缝,包含1个会车道 ,具体详见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选通知书;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清单;
(9)抽选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承担的预计工程数量和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的工程内容,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30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3.1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
1.1.3.3. 临时工程: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等。
1.1.3.4.单位工程:指本工程施工图所明确的工作内容。
1.1.3.10.永久占地: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的永久占地范围。用地图纸上应标明占地界限和坐标。
1.1.3.11 临时占地: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范围,包括图纸中可供承包人使用的临时占地范围,以及发包人为实施合同需要的临时占地范围。
1.1.4 日期
1.1.4.2 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1.1.4.3 工期: 30 日历天。
1.1.4.5责任缺陷期的期限: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选通知书;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清单;
(9)抽选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签订合同后3日内提供1套图纸(含电子文件),若承包人要求增加,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月报表及计划、周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每周四提交施工周报,包括上周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一式四份。
2.图纸会审交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善(经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本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叁份。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月进度报表及次月工程进度计划审批时间为个二个工作日 。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工程若有变更,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天将修改图纸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各类文件的送达时间按本合同条款第1.6的规定执行,并办理签收手续。若未按时办理签收手续,视为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送达地点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在本项目的现场办公室内。
2.发包人义务
2.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8.1协助承包人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8.2审查承包人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承包人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2.8.3有权组织发包人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指令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2.8.4审核承包人工程计量报表,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2.8.5负责对项目因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2.8.6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2.8.7无论验收与否,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在检验后重新修复。
2.8.8 负责签收承包人或第三方向发包人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2.8.9 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工作班组。
3.监理人
3.1.1监理人的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凡涉及本工程设计变更、进度、工程量、造价等方面的监理通知须取得发包人审批)。
4.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3)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1.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金额:履约保证金为中选价的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选价的2%。
3.提交方式:从中选人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或电汇
4.缴纳时间:中选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 5 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中选人放弃中选。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返还。(不计息)
4.3 分包
不允许
4.4联合体
不接受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适用。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施工中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电力设施、电讯、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等),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等费用、协调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一切费用将其摊入工程量清单单价。借土场、弃土场用地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计价中。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_3_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后_3_天内,应将施工控制网资料送监理人审批。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维修过程中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措施;
(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进场后_7_天内向监理人提供施工进度设计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_7_天内予以审批。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程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解除承包人的合同。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 :每逾期一天支付 500元人民币 ,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4)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交工日期交工的,每延期1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天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合同价的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 无 。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1)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严格遵守并执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通知监理人检查的期限:承包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费用
补充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估价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1款约定的估价原则,但不得超过审计单位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
15.4工程量变更的估价原则
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计价原则 :
(1)增减(变更)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已标价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2)增减(变更)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则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3833-2018)、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委路〔2019〕29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下浮5%结算【人工单价按101 元/工日;材料价格按《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以及《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四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综合项目所在地现行的市场价格确定】。
3.安全生产费用结算办法:根据交通部[2018]86号文件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1.5%费率计算。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办理。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发包人代表参加监理的收方计量,做到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到场计量”,并在原始的收方单上签字,一式叁份,三方各自保存,否则,计量无效。并同采集图片及摄影资料。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取得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村级、镇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工程款,审计结束后,待区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17.6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的金额为准。承包人要认真准确办理结算,若工程结算审减率在10%(含)以上的,则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按重庆市铜梁区审计局相关规定计算),并上缴重庆市铜梁区财政。
18. 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各种隐蔽资料、自检资料、记录表及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应满足重庆市城建档案馆要求。
竣工资料份数: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含电子文档)。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本工程实行交、竣工合并验收,由交委相关部门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施工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竣)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的投保内容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等。保险期限为_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为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4‰执行,实际保额不超过此金额,按实支付。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其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工程保险费中。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1 (7)其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提交的诚信行为承诺书中所罗列下列情形:
A、无正当原因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立即清退出场。
B、恶意低价中选,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C、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D、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E、中选后不按期签订施工合同,不按抽选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恶意低价中选,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的行为。
F、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
G、施工期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H、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进度缓慢或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
I、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以及因质量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J、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要求一周在5天以上,不在5天也算违约处理。
增加以下(4) 、(5) 、(6) 条:
(4)承包人发生专用条款22.1.1.(7)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按有关法律、《诚信行为承诺书》处理。
(5)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承担合同签约价 5% 的违约金。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应继续返工,直到返修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还应按上述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A、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将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每发生一次从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总价的0.5%作违约金。
B、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否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C、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事前向发包人现场负责人通报,如不通报处承包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参选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申请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变更,处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若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申请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变更,则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2.1.4 合同解除后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方式:路基土石方按审计单位有关文件价格结算。其他工程只计已完成工程量所需的材料、人工和台班三项费用。材料、人工和台班耗量按定额计算,人工费、台班费价格按定额计算,但人工费不按市场价调差。材料单价由当地审计部门审定。结算价款须送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提请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5.2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工程细目可能与抽选(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所以发包人有权对任何工程细目和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不得停工、索赔和解除合同,否则应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25.3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完成工程立项、勘察、设计等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工作。
2、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3、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概算审查、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和结(决)算审查。
4、完成本项目的征地、房屋及其他拆迁工作。
5、监管建设项目进度,促使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6、按工程进度要求、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7、负责本项目投资控制工作,审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建设内容和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内容,配合并接收审查单位对该项目的审查工作。
8、审定工程建设组织大纲,并监督承包人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9、协调承包人与本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
10、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处理相关事项。
25.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与违约责任:
1、负责工程建设施工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全额承担因工程质量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承担各种安全责任。
2、配备能满足本项目实施要求的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重庆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3、依法筹集和足额到位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发包人审批,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4、对发包人前期已经完成的所有工作成果和委托事项,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5、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6、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7、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8、配合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审计(或审查)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或审查)监督。
9、投保建设期的相关保险,并缴纳因实施本合同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10、严格按照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组织工程验收及移交工作。
1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12、履行量管理相关规定,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13、基于平等自愿、相互信任原则,结算价经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本合同建安工程费结算的依据。本合同签订后,即表示合同双方对此项内容无条件认可。
25.5 项目资金、质量、进度、安全、结算的监控措施
25.5.1 发包人每月25日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的管理,一旦发现承包人因资金短缺或施工组织不力等造成工期延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连续的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清退出场。
25.5.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 90 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审核。
25.6 项目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一个月举行会议,并就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a.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
b.完成所有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并移交档案馆。
c.经过初步验收合格,对初步验收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验收合格。
d.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
e.移交竣工文件和固定资产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5.7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引起项目停工等现象,承包人除承担20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外,还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
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因承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还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
25.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5.9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6.补充条款
在进度款支付时,发包人因进度款未按时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停工。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
|
2 |
1.1.2.6 |
监 理 人: 地 址: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
6 |
5.2.4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3日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2.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 %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4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7 |
19.7 |
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年 |
28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在为 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聘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贰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单位盖章) 承包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 项目法人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2022年乡村振兴泥结石路硬化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有施工的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道路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一并签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保修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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