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际击剑比赛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 A、 B、C三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击剑比赛的积极性,规范击剑比赛管理工作,促进击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击剑运动,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举办的各类击剑赛事。
第二章 国际击剑比赛
第三条 国际击剑比赛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 A、 B、C三类。
第四条 A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国际击剑联合会或亚洲击剑联合会主办的击剑赛事;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击剑比赛。
A 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B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主导、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B 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C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参与主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C 类国际击剑比赛,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除上述 A、B、C 类国际击剑比赛外,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击剑比赛,比赛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审批。此类赛事可依照《中国击剑协会大众击剑赛事分级认证管理办法》申请成为中国击剑协会认证赛事,申请成功后可享有中国击剑协会在竞赛组织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权益。
第八条 未经国际击剑联合会和亚洲击剑联合会认可,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击剑比赛,比赛名称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 全国击剑比赛
第九条 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击剑比赛,如“全国击剑锦标赛”、“全国击剑冠军赛”、“全国击剑青年锦标赛”、“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等,按照本办法说明的程序确定比赛承办单位。
第十条 商业性、群众性击剑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可依照《中国击剑协会大众击剑赛事分级认证管理办法》申请成为中国击剑协会认证赛事,申请成功后可享有中国
击剑协会在竞赛组织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权益。
第十一条 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或参与共同主办的击剑比赛(以下简称“中国击剑协会比赛”),其名称可使用“中国”、“全国”、“国家”、 “中华”、“中国击剑协会”等字样。
其他击剑比赛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 击剑比赛的申办与比赛承办单位的确定
第十二条 申办 A、B国际击剑比赛,须按照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由中国击剑协会审查并根据本办法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后,向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提交申办报告。
第十三条 申办全国击剑比赛,须于比赛前一年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
第十四条 击剑比赛申办及确定程序:
(一)赛前一年的10-11月,中国击剑协会公开发布办赛邀请;
(二)申办邀请发布1-2个月内,由意向单位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符合要求的办赛申请;
(三)中国击剑协会收到申办报告及材料后,将在一个月内对建议比赛举办地的办赛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确认符合基本办赛条件的,中国击剑协会将酌情选派技术代表进行实地考察,召开理事会进行比选;
(四)经审查符合办赛条件的赛区,中国击剑协会将其列入拟定的新赛季竞赛计划,并根据赛事级别和要求不同,酌情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五)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中国击剑协会正式向国际剑联或亚剑联提交申办报告,由国际剑联或亚剑联按照有关程序决定举办权归属(仅国际比赛);
(六)如申办成功,有关赛事将被国际剑联和亚剑联(仅国际比
赛)、国家体育总局列入新赛季竞赛计划。中国击剑协会将与比赛申办单
位商定合作办赛有关事宜,约定办赛标准与条件,签订初步办赛协议。同时,申办单位须向中国击剑协会交纳赛事保证金;如赛事能够按协议要求如期组织与实施,则中国击剑协会将于赛后将赛事保证金退还申办单位;
(七)办赛初步协议正式签署后,中国击剑协会按照有关竞赛管理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申请正式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击剑协会比赛的申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比赛规模和性质相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拥有与比赛规模和性质相当的办赛经费;
(四)已落实比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 申办中国击剑协会比赛,应首先取得比赛举办地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击剑协会的同意与支持。
第十七条 击剑比赛申办报告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办赛宗旨和理由;
二、拟申办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三、建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举办击剑比赛需要办理的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卫生、临建等其他审批手续,比赛申办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已列入计划的比赛如变更比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须按照与申办比赛相同的程序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五章 击剑比赛管理
第二十条 申办单位与中国击剑协会签订正式协议后转成比赛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国击剑协会对比赛组织运行工作进行赛前、赛中与赛后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中国击剑协会选派比赛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比赛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办赛标准,并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比赛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际击剑比赛裁判员由相关国际组织选调,全国性击剑比赛裁判员由中国击剑协会选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击剑协会将根据比赛筹办工作需要向比赛承办单 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照《中国击剑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一、公开、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比赛承办单位也可自行寻求符合击剑比赛标准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比赛承办单位须根据办赛协议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标准 与要求、《中国击剑协会比赛操作手册》实施比赛各项筹备与组织工作,确保比赛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xx、绿色、顺利举 行。
第二十五条 办赛水平较高、参赛人员满意度高的赛区,中国击剑协会将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比赛筹备与组织工作不符合标准的赛区,将根据体育总局或中国击剑协会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取消申办或承办全国性击剑赛事2至3年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所有参赛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中国击剑协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