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渤海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1 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
1.2 甲方应本人亲自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对于符合规定的代办开户业务,甲方应保证委托代办人的代理关系和代办开户行为真实、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
1.3 乙方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1.4 甲方个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币种、同期限、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1.5 甲方有权对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和交易记录进行查询,乙方记载和留存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业务凭证是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证据证明。
1.6 本协议所指个人银行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个人储蓄账户。
不同类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其审核要求、使用功能、交易限额和开户数量限制各有不同,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乙方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甲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向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类型,甲方开立的具体账户类型及其使用功能、交易限额等以实际开立为准。
2.1.1 甲方在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向乙方提出开户申请,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及其他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民族、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接受乙方审核。
2.1.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和开户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准
确,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甲方须承担因有关开户证件、信息等存在伪
造、欺诈等现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2.1.3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将承担因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2.2.1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和身份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代办业务,乙方同时对代办人的身份和上述信息以及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代办人应当告知甲方相关开户须知、章程、业务功能说明及责任条款、业务收费标准等。甲方委托代办人办理相关业务的,代办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甲方签署的文件或进行的行为,对甲方本人发生效力且由甲方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对于冒充他人申请,或身份信息存在疑义且拒绝出示辅助证件协助乙方进行核实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开户申请。
2.2.2 甲方同意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对其个人银行账户的非居民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和报送。根据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如实声明账户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乙方有权对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的合理性,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等进行审核。乙方存疑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甲方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如甲方声明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认为声明信息变更导致原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甲方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乙方有权将该个人银行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
理。
2.3.1 甲方在开户时,须设置密码,密码须具备一定的复杂度。
2.3.2 甲方可选择借记卡或存折等作为个人银行账户的账户凭证(实体介质)。甲方申请使用借记卡作为账户凭证的,还需符合监管部门和乙方关于借记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2.3.3 凡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相应密码或基于甲方预留手机号码接收的短信动态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实体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1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存款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3.2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凭证(银行卡、存折等)和密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若甲方遗失账户凭证、遗忘或发现密码泄露、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向乙方提出挂失申请,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资金损失及其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3.3 为确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甲方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在乙方办理部分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管理、凭证管理、各种签约类业务等)时,必须由甲方本人亲临乙方营业网点或由甲方本人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在经过必要的身份认证后自助办理,不允许代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他人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和冒名开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涉嫌或被认定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应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置。
甲方因相信欺诈电话、欺诈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个人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5 账户异常限制
3.5.1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发现甲方或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或因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安理会发布且得到我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决议、我国发布或要求执行的涉恐名单等原因,及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要求采取限制措施情况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限制账户交易方式、规模、频率;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对相关账户进行销户处理;依法冻结账户资产,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等。
3.5.2 为保护甲方个人银行账户安全,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对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或监管机构要求处理的其他账户进行处置,暂时关停相关账户的使用功能。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如长期未动账且余额小于规定限额时,乙方有权
关闭该个人银行账户相关功能。甲方如需重新使用该个人银行账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账户启用手续,乙方审核无误后,可重新启用账户。
3.5.3 根据监管机构规定,乙方因风险管控需要,可暂时停止个人银行账户的支付业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关闭个人银行账户部分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个人银行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功能、限制支付限额、限制或关闭支付功能等相关措施。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风险控制等政策和申请人实际情况等因素,乙方有权对甲方个人银行账户的消费/支取默认额度及每日最高限额进行相应调整。
3.5.4 如乙方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其名下个人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可立即停止该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乙方将在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5.5 因个人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
3.6 乙方有权在与甲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识别甲方身份信息,关注甲方交易情况。
3.7 甲方对乙方相关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95541、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甲方须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乙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查询和对账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柜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申请打印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对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的余额、明细等交易情况进行查询。
5.1 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申请变更个人信息、个人银行账户的类型,变更后的账户类型应当满足有关监管规定和本行业务规则的要求。
5.2 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申请撤销其个人银行账户,甲方应向乙方交回账户凭证(如有),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用于清偿甲方在乙方债务的账户在相关债务清偿之前不可销户。
6. 客户信息
6.1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乙方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乙方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6.2 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用于业务办理的信息)若发生变更或甲方用于办理乙方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过期的,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变更。甲方未及时更新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6.3 甲方授权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个人银行账户销户之日止,基于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履行合同、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异议核查、数据研究分析等需要,收集、存储、查询、加工、传输、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法定名称、性别、国籍、民族、职业信息、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有效期、收入情况、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身份证件记载地址、工作及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人脸信息、笔迹信息以及乙方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手机的照片、音视频等信息。
账户信息包括:支付账号、银行卡磁道数据(或芯片等效信息)、银行卡有效期、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以及基于上述信息产生的支付标记信息等。
交易信息包括:甲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支付记录、交易日志、交易凭证等。
6.4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获得、使用上述个人信息,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存储、查询、加工、传输、使用甲方信息。不私自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个人信息:
6.4.1 向甲方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
6.4.2 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6.4.3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6.4.4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6.4.5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6.4.6 出于维护甲方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甲方同意的;
6.4.7 甲方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4.8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6.4.9 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甲方在乙方网点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账户开立/撤销、信息变更、大额存取现及转账汇款、产品/服务签约等需要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业务时,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收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性别、人脸图像、证件影像中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合法机构进行核验,接收反馈的核验结果。
6.6 甲方在乙方网点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账户开立/变更、信息变更、电子渠道签约/变更等涉及本人手机号码新增或变更的业务时,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收集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通信运营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进行手机号码实名认证、在网状态、在网时长等信息核查,并接收反馈的核验结果。
7.电子签名
甲方同意在具备电子签名功能的业务渠道上,由取得国家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并认可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利息、工本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通过乙方规定的方式支付。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以乙方对外公告为准。
8.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涉及需由甲方支付费用的,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以乙方对外公告为准。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瘟疫、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个人银行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
有权提出异议。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
10.2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 通过乙方柜面或乙方智能机具办理的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均适用本协议。
11.2 本协议自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后生效,在销户后自动终止。
11.3 如本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调整,应在乙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应的公告事项即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在公告期内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公告期届满,甲方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甲方已全面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协议进行解释。甲方在与本协议印具相同号码的《个人综合业务回执》上签字,即视为甲方认可并接受本协议。如甲方通过乙方智能机办理业务的,应在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协议后进行电子签名确认。